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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很古老

發布時間:2020-11-25 14:15:24

Ⅰ 中國經濟法全文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後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可以以「哪一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關於競爭法部分,目前我國商務部正在加緊進行反壟斷法的立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密不可分。因為標准意義上的競爭法即是由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部分所組成的,而我國目前並沒有出台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律如《價格法》等,其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壟斷的法律規范。這也可以解釋一些通用的競爭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個部分。其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實際上即應是對壟斷行為的調整。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於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詞「知名商品」,並應掌握關於「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5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②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傭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傭金是法律允許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於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⑤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於此種類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於新聞者來講,其與消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系。
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部分,立法重點並不是在民事責任上,而是在行政責任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種行為是沒有行政責任條款的,即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和詆毀商譽行為。
《拍賣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試中最典型的出題方式是「依據拍賣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不正確的)?」
重點內容是拍賣規則,尤其是拍賣法的特有規則。
一些細小的知識點:法定公物的拍賣;拍賣企業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人民幣;在拍賣活動中有三方當事人——拍賣人、委託人和競買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
「瑕疵請求規則」——是拍賣規則中最重要的規則。其強調的是當拍賣物出現瑕疵時,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委託人和拍賣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如經過展示的或拍賣物有明顯瑕疵等情況競買人喪失請求權。
關於拍賣法特有的規則,還需要掌握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及禁止參與競買規則等。
《招標投標法》
重點掌握:必須招標的范圍。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其發出即生效。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關於分包的情形,及責任承擔的問題。關於本部分法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就分包項目這一部分出現的責任承擔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費者法
本章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關於二者的區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的對象是確定的,貫徹特殊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因此,只有是消費者的身份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主體上的限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可適用。其立法主旨在於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部分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
①消費者的界定。作為自然人,必須是依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才適用該法。例外是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執行。
②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因此在法條構成中,消費者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經營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並不是說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沒有義務、經營者沒有權利,而是因為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③在經營者的義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若作出了不利規定,則規定也是無效的。
④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後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後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於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另外,營業執照、展銷會、櫃台出租、虛假廣告等情況下所產生的消費爭議的解決也是司法考試重要的出題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⑤關於「三包」的規定。
⑥雙倍返還。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有欺詐,二是提出要求的主體必須為消費者。
《產品質量法》
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①產品的涵義。
②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於產品質量的具體義務的種類。這些義務包括產品質量的內在要求如安全性、實用性、明示性等。另外還包括包裝標識義務、不作為義務等。
③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時,有兩種路線:一條路線是從責任的分擔的角度來看,即當產品責任發生的時候,關於責任的分配遵循「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兩個原則。這里需要重點掌握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所存在的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條路線是從受害者的權益救濟角度來看,存在多重的救濟途徑,既可以找生產者要求其承擔責任,也可以找銷售者。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在修訂的過程中,增加了兩個連帶責任的主體——產品質量責任的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產品質量的認證機構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其要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和保證,而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和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銀行業法
《商業銀行法》
(所謂的商業銀行,是指國家要進行特別監管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①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②商業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我國現行體制中,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二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生應理解二者各自所監管的范圍。
③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三大業務——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中間業務的風險性不是特別大,因此相應的法律規制也少一點。而在資產業務與負債業務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規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審慎經營的要求。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因此會對銀行的特定業務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業銀行法》里強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依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處分。
④商業銀行的接管。這不是一個破產前的必經程序,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條件、目的和法律後果需要重點掌握。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①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分權。
②監督管理的對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監管機構的審批時限。此為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防止濫用監管權力。
④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關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強制整改的措施」——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本措施說明我國法律在公權力介入時,不再單單是傳統上的罰款。
本章法律責任的問題需要將《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聯合起來掌握。
第四章證券法
《證券法》
與《公司法》的結合的問題。關於股票、債券的發行,股票的上市、暫停和終止,在《公司法》均有規定,而沒有關於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因此《證券法》中關於證券交易行為的規范,是需要掌握的內容。
關於《證券法》的修訂。一是第28條(「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二是第50條(「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重點掌握:①證券機構。一是證券交易所,在我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二是證券公司,注意區分綜合類的證券公司與經紀類的證券公司在設立的條件、業務范圍上是不同的。
②證券的發行的行為。《公司法》上已經有所涉及。在發行過程中,對於律師事務所而言,其相關的證券業務及行為不當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我國是不允許發行人自己發行證券的,一定要承銷發行。在承銷的過程中,有一個期限即代銷包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③證券的交易行為。首先應明確掌握受到限制和受到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確定,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受到的限制和禁止是不同的。比如對於證券交易所的人員,是禁止其進行證券交易的,而對於證券中介機構人員來講,是限制交易時間的交易。另外,大股東的短線交易是很重要的出題點,法律不允許大股東在買入6個月以內再賣出或出賣後6個月以內再買入,否則要承擔一個法律後果——公司的歸入權。其次是證券的上市。重點掌握債券的上市條件。再次,關於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立法實質上是鼓勵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但是反對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來做不良的行為。因此應掌握收購不同比例時相對應的不同的規則。
第五章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
稅法
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重中之重又是個人所得稅,因此,關於個人所得稅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稅收減免等等應注重掌握。關於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徵收管理法》,其重要的知識點為:①在該法修訂以後,一個重要的知識點「納稅人繳納的稅雖然是無償的,但是納稅人在整個稅收征納的過程中是有權利的」。②注意掌握稅款徵收中的基本制度,如征納期限制度、應納稅額的確定的制度、稅款徵收的保障制度等。③在該法修訂後,加了一個「稅收優先權制度」,其具體的內容為:稅收優先於普通的債權,在特定的情況下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優先的程度為: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來執行。
會計法
重點為會計核算的要求——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的處理問題。
審計法
隨著我國審計風暴的來臨,審計法可能會受到司法考試的關注。
重點掌握審計法的調整范圍、審計機關的職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審計程序。
第六章勞動法
重點問題:①勞動法的適用問題。②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③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規則是不能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適用的。
重要的知識點: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②勞動能力的問題。凡是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要准確記憶具體法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糾紛處理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中,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是很重要的考點。④勞動法中的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形式本身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關於集體合同的生效,強調的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⑤勞動基準法。掌握休假的種類、加班加點時工資的支付。在工資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資的支付保障,如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支付、對待扣工資的嚴格法律限制等。⑥勞動保護法。重點為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⑦勞動爭議。先仲裁後訴訟。需要重點掌握勞動爭議仲裁與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體區別,以及在仲裁時間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等等。
分析2004年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有兩個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銀行業法(其有《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勞動法。究其原因:第一,銀行業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國整個銀行業的監管體制進行了一個重大改革,並出現了一個新型的監管的模式。這也提醒考生,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第二,勞動法雖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與2004年整體的社會大環境有很密切的關系,以人為本,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問題,引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而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弱者是勞動者一方,因此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重要的問題。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本章實質是兩個法律,但是卻密不可分,原因就在於我們國家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分離的。
《土地管理法》
①土地的所有權。我國土地是公有的,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一種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對於國有土地,需要掌握哪些土地是屬於國家土地的。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三個不同的所有權的代表,即由村、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來代表。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受到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國有土地取得使用權的方法是兩種,一種是出讓,一種是劃撥。出讓的方式、期限,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如何取得劃撥的土地等問題需要掌握。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是按用途來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耕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復習的重點。
③建設用地的管理。所謂的建設用地的管理是指當要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開發,將其變為建設用地時,則會涉及到國家徵用的問題。必須由國家來徵用的,在徵用的過程中,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尤其是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土地的徵用過程中,怎樣保護農民的權益問題是現在引起各方關注的一個很重要的焦點,所以此部分一定要了解在征地的過程中,國家建設用地的批准許可權,以及關於征地的嚴格的程序規定,需注意的是:在特定的過程中,由於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政府實際上擁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的權利。
關於土地糾紛的解決,需掌握的是:土地糾紛在確權行政爭議上,主要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但在土地侵權糾紛上,它實際上是因侵權而引起的一個民事糾紛,這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是幫助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因為糾紛本身的性質是侵權糾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當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問題解決了之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來說就會比較容易掌握了,最重要的知識點是: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轉讓,即不符合法定條件時,比如未交出讓金等;此外,不允許炒賣地皮。
在整個的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於未向國家交足出讓金或者未交出讓金,在獲得後若想進行開發經營以盈利,則在這個過程中所獲得的土地的收益部分,必須上繳給國家,此處涉及到國有資產或者國家權利的保護問題。此外,在復習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法條時,還應注意的是房和地,雖然它們是一個土地的使用權,但它們是合並在一起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主體。
第八章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環境保護法本身可考的條文不是特別多,因此它的重點內容特別容易勾畫出來,准確來講,本部分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環境特殊侵權責任,此外還應注意環境糾紛的解決問題。
1、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對這些制度基本了解的情況下,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2、環境法律責任問題。在這里常被考的知識點是環境民事責任。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一個特殊的侵權,它是一個嚴格責任,這意味著它不問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環境民事責任的要件是:實施了侵害行為,發生了損害後果,行為和後果之間有一個因果關系。至於主觀的過錯狀態在此不考慮,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講,嚴格責任意味著行為人不能隨便的免責,其主觀有沒有過錯,不會成為免責的條件,必須有法定的免責情形。對於環境民事責任,法定的免責情形主要是:①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②受害人自我致害的。③第三者過錯的。由此可知行為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在什麼情況下必須要承擔責任,注意掌握上述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3、由於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本身具有一些特有的專業性、知識性問題,所以在一些環境民事糾紛中,它也會做一些調解,如同土地侵權糾紛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做的調解工作;但是它的調解結論,調解過程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其調解結論也沒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對其調解不服,則可以提起的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另外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總之我們應注意把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和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結合在一起來掌握、運用。

Ⅱ 經濟法怎麼學啊

我是經濟法學的研究生,經濟法這門課你在本科階段主要學習的是經濟法原理的東西吧,這是跟西方經濟學聯系得比較緊密的,如果可能的話學習經濟學的東西會對你有幫助一點。不過你還是著重去了解壟斷法,因為在西方國家來說是典型意義的經濟法。而且現在經濟法理論研究得比較好的國家是日本,去看日本學者的著作也很有幫助。

Ⅲ 經濟法概念的早期使用具有什麼樣的歷史特點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常識法律篇。

Ⅳ 為什麼國際經濟法繁多復雜

各國經濟發展史會有所不同,經濟現狀也各有所異,相對應的國際經濟法自然而然也會繁多復雜,這也是為了適應各國經濟轉政策,這也是經濟大同的具體表現!

Ⅳ 論述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條件

論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李長健 摘 要: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其產生與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本文從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分析入手,對古今中外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進行闡述,對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經濟、政治、思想等歷史條件進行必要的分析,再而指出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勢。 關鍵詞:經濟法 產生與發展 歷史條件 新趨勢 任何部門法的產生和發展,都需要一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等主客觀方面的條件。這些條件,特別是反映一定經濟關系的經濟基礎,對部門法的形成和發展產生著重要的作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不例外。因此,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必須從學習和研究經濟關系入手,從經濟法所產生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基礎去導源經濟法的產生,去釐定經濟法領域的諸多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從而科學地揭示出經濟法發展的規律,促進經濟法的不斷完善和經濟法學的不斷發展。 一、關於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 經濟法是在什麼時候產生的?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國內外法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經濟法是隨著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此曰「同時論」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是國家運用法律的強制手段來管理社會經濟的一種方式,它是階級社會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當人類進入階級社會時,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經濟法也隨之產生了。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它包含在「諸法合體」的法律之中。[1]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與其他法同時並存,只是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大,其地位更加突出出來,才形成更加豐富、全面的經濟法部門。 有些學者還認為,不論在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有各自的經濟法,作為一個**的法的部門的經濟法產生於古代社會。[2] 事實上,這些認識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的地方,至少它可以提醒人們:古代社會的法律中也有關於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但決不會產生我們所說的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正如一些學者所說的:在法律形成的早期階段,並不存在部門法的劃分,而是「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的狀態,更不可能有今天所稱的經濟法。古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以及我國夏、商、周、秦時代的法律中有關土地、水利、貿易、稅收等方面的規定,並不構成**的經濟法法律部門。[3] (二)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後的產物,此曰「階段論」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不等於經濟立法、經濟法規、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調整即經濟立法。經濟法規由來已久,它是史前社會結束以來任何社會和國家所不可或缺的一種控制及運行機制。而經濟法是20世紀新興的法律部門,它是經濟和社會的社會化達到相當高度以後,國家政權普遍直接參與生產流通等諸環節的產物。盡管經濟的法律調整是與國家相伴而生,但有了經濟的法律調整,不一定就有經濟法。經濟法產生和存續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是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對法律有了部門劃分,並且將其中的某個部門稱為「經濟法」。 [4]由此看來,經濟法產生的一般基礎和條件是: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或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的。[5]所謂一定歷史階段,就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的時代。[6]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走向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不斷集中,產生了壟斷集團,限制並惡化了競爭環境,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通過法律手段對此進行干預,由此形成了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現象,產生了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形式上的經濟法(稱為「經濟法」法律現象),或實質上的經濟法(體現國家權力對經濟活動干預協調的法律現象),都比較集中地出現在19世紀末之後,也就是說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劃分應肇始於19世紀。因此,認為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的觀點具有歷史合理性。我們可以這么說:作為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可以上溯到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的「諸法合體」法律狀態時期,而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則是人類社會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特別是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社會時期的事情。[7] 有些學者還認為:法律部門的形成,需要具備的一個條件是形成相應的理論或學說,並在相應程度上被學界和社會所接受。在分析經濟法生產的主觀條件時,他們闡述了「經濟法」一詞的提出和使用;在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時,他們強調了經濟集中和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8] 二、對經濟法產生的兩種不同觀點的評價 在進行評析之前,我們有必要指出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規范、經濟法是具有不同內涵的概念;我們有必要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律的制定、經濟法部門的形成是有一定的聯系和區別的范疇。經濟法部門是由經濟法律規范組成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相當一大部分是以經濟法律為表現形式。 但嚴格地說,我們不能把經濟法的產生理解為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或經濟法律的制定,我們不能把一個或一些經濟法律規范等同於經濟法,不能把經濟法律或經濟法律的總稱視為經濟法,只有相當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才是經濟法。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經濟法「就是從部門法意義上講的,是指作為**的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因此,把經濟法產生理解為經濟法這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是正確的。[9] 我們還應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產生於古代社會,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產生晚於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的產生早於經濟法學的產生。基於上述的認識,我們認為「同時論」是錯誤的,它抹殺了經濟法律規范與經濟法之間的界限,將經濟法的產生等同於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三、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古代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和發展 我們所說的古代經濟法律規范,一般是指包括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和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也可稱為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最早出現於奴隸制度古巴比倫國家。早在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就對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土地的法律保護作出了規定。《漢漠拉比法典》還有對農業、商業、質量、財政稅收等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規定。我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反映了西周奴隸制國家土地國有的規定。西周中後期,還出現了土地流通的活動。我國從夏朝開始就有了徵收貢賦的制度,商朝的貢賦實行公田收入交國家,西周則按井田計畝徵收賦稅,西周的財政開支還實行了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等等內容,均體現了我國奴隸制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存在。《楔形文字法》、《漢漠拉比法典》是奴隸制經濟法律規范的典型代表。 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存在的時期較長。在產生過程中,《羅馬法》及其復興起過一定的作用。西歐封建社會從公元5世紀羅馬帝國滅亡至18世紀,持續了1300多年。中國封建社會一般從春秋戰國之後算起,延續了2000多年。此時,中國的唐律、大明律是其典型代表,都有詳細地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定。秦簡《金布律》中出售商品須標明價格的規定,秦簡《田律》中「春二月林木生長,不得砍伐;春天土地乾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採摘剛發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獸、幼鳥;不得設置陷阱和網罟捕捉鳥獸;不得毒殺魚鱉」的規定,漢朝的發展對外貿易的規定,明朝的禁止私人開採金、銀、銅、鉛、錫和水銀礦的規定,唐朝的以戶稅、地稅為基礎的「兩稅法」及「量出以制人」的根據各種開支總額確定兩稅的總額規定,明朝的中央、地方分級管理,征解制度、財政監察制度和預算制度等財政管理制度,等等,均體現了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經濟法律規范的相對全面和完善。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的特點是:反映奴隸主和封建主階級的意志,公開地維護等級特權,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時主要運用直接手段,經濟法律規范以「諸法合體」的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10] (二)空想共產主義者的經濟法思想及其意義 18世紀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萊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了一部學術名著——《自然法典》,該書反映了他對未來公有制社會的理想。作者在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被作者稱為「法律草案」,共12類法律、117條。其中,第二類法律是:「分配法或經濟法」,有12條規則。從目前的資料反映,這是「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的地方。摩萊里看來,未來社會中的產品不發生買賣和交換,而是通過分配給予公民,「一切產品都要核算,其數量要與每個城市的公民人數相適應,或與使用它們的人數相適應,這些產品當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規則公開分配,如有剩餘則保管起來」[11]。摩萊里是在產品(財產)分配規則的意義上使用「經濟法」,並以此來表達他富有理想色彩的未來社會的法律規范。[12]19世紀30—40年代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薩米(Dezamy)在1842—1843年分冊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個概念,並發展了摩萊里的經濟法思想。 由摩萊里在18世紀提出的「經濟法」概念,是建立在空想共產主義的社會公有制基礎之上的,至今「經濟法」的涵義已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它對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的形成仍產生著影響。這種影響除了表現為援引「經濟法」這個概念的外殼之外,更重要的是人們把空想共產主義者那種具有萌芽狀態的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思想加以擴大,利用來作為建立現實經濟基礎之上的現代經濟法概念的一個合理內核。[13]

Ⅵ "西南政法大學 經濟法 ……………… 呵呵" 為什麼西南政法好考啊請詳細說一下~

西政的經濟法在全國還是 數一數二的,有李昌麒坐鎮,他是中國研究經濟領域法律的先驅了~西政的學術氛圍真的很濃,因為地處西南,遠離繁華地區,學生的心思能更多的放在研究上,此外,西政曾被稱為「法學界的黃埔軍校」,有著78級的神話,不過這已經是過去,不可否認,西政正在走下坡路,2000年高校合並失敗,西政學子拒絕與重慶大學合並,結果被司法部下放,教育部也不要,落到了重慶市教育局的手裡,211也沒申請成功,資金匱乏,寒假離校前聽說老校區已經賣掉~真的很傷心。因為走下坡路,為了211又擴招,地理位置又不是很好,所以分數在5個政法大學里算低的,比西北政法高點,除了廣東省比較特殊,分數比較高,尤其對重慶和四川的,因為是重慶市屬大學了,對本地有照顧,分數更低,不過這些都是次要的,學習是看個人的,好的學習氛圍對你的人生意義更大~
考慮下西政吧,西政歡迎你!~

Ⅶ 經濟法 跪求 解答

1、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2、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3、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4、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為限。
5、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6、破產,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7、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8、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如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廣告、傾銷等。
9、工業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應用於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在我國,工業產權主要是指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
10、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或投資者公開或私下發行的、用以證明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並根據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數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
11、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該第三者成為雙方選定的仲裁人(亦稱公斷人),或為仲裁機構。
12、民事訴訟 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
1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14、社保即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Ⅷ 經濟法產生於古代這一觀點是正確的嗎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於何時?國內外法學界的學者有不同的說法。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產生於古代社會。當適應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而制定、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達到一定數量的時候,也就形成了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而產生,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形成為一個新的法的部門。

Ⅸ 、在古代或商品經濟發展的自由階段會不會產生經濟法

古代就有經濟法了,自從商貿交易出現物質交換帶動經濟發展,就已經有了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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