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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政府與市場論述題

發布時間:2021-01-19 06:38:46

A. 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是否會產生經濟法

會。
市場失去控制(市場失靈),就需要政府出面解決。
而政府又無法控制(政府失靈),因為沒有適當的法律讓政府名正言順依法行事。這時候也許就要頒布新法律來填補過去法律的漏洞,讓政府正確地使出力氣來

B. 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有哪幾個

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

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2)經濟法中政府與市場論述題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監督經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不再進入微觀經濟領域,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政府只是通過稅收、價格、預算、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時對經濟生活進行監測,在必要時進行適當干預。

2、規范市場主體。

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各類主體做出規定,並對各種主體的內部和外部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一定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從而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3、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

市場經濟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規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要求。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將這些游戲規則法律化,讓市場主體根據這些游戲規則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擇,而不是像過去在計劃經濟下一樣,由政府去替市場主體決策。

經濟法將合理的游戲規則合法化,使得市場能夠良性有效運行,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規范政府失靈。

經濟法還對政府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保證政府不會濫用經濟權力,對國民經濟進行過度干預,從而有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C. 如何從經濟法的角度去理解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

政府更多的是進行宏觀調控。
市場可以最好的促進資源的調配,實現經濟的發展。

D. 聯系實際討論政府經濟活動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以及公平與效率的選擇。

政府經濟行為向來是經濟學、法學等眾多學科 研究 的重要范疇,但是在不同學科的界定下,政府經濟行為有著不同的內涵。在經濟法的視域中,政府經濟行為由於受到經濟法自身內涵的 影響 ,而被賦予了特別的內質。在我國政府經濟行為作為主導經濟 發展 的中樞這一背景依賴下,如何充分發揮政府對經濟的推動作用,又將其限制在法律的理性框架內,以預防權力遭到濫用的後果,是法學界面臨的現實課題。而經濟法以其與政府行為的天然耦合性,無疑將擔當起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的重任。

一、當代經濟學視角下的政府經濟行為內涵 分析

傳統經濟學將政府經濟行為理解為作為國家權力機構的政府所具有的經濟職能的具體運用方式。[1](113頁)這種把政府經濟職能視為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邏輯埠的做法難以完全涵蓋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行為所呈現出的嶄新特徵。因此,有必要先對當代經濟學視角下的政府經濟行為的內涵加以拓寬,才能更恰切的理解經濟法視域中的政府經濟行為。

政府與市場夥伴關系的重新認識為界定政府經濟行為提供了宏觀的制度背景。從古典經濟學描繪得近乎完美的政府只充當「守夜人」的市場神話到凱恩斯的政府積極干預經濟的主張,再到後來人們對政府矯正市場失靈能力過於信賴進行反思的公共選擇 理論 ,傳統經濟學始終環繞於應是市場多管一些還是政府多管一些的 問題 ,此種停留於政府與市場相互替代的邏輯無疑使得要麼過分偏重於市場的自發調節而導致「市場失靈」,要麼過分強調政府的作用,不斷擴大政府權力,導致權力濫用等「政府失敗」現象,在我國的典型體現則是使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陷入「一死就放」、「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尷尬境地。隨著市場與政府發展的日趨成熟,人們逐漸意識到要突破究竟是市場替代政府還是政府替代市場的怪圈,就必須對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加以重新定位。於是,斯蒂格利茨順應這一趨勢,對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給予了更為全面的闡釋,他從不完全信息、信息的有償性以及不完備市場的既定前提出發,認為不僅個體搜集、處理信息的能力有限,而且政府也同樣會因為搜集、處理信息的成本高等因素而出現「政府失敗」現象,因此,在信息不完全及市場不完備的條件下,新的「市場失靈」與「政府失敗」問題是並存的,可見,市場失靈的問題並不能由政府完全解決,但是政府失敗也並不意味著政府的經濟職能必須完全由市場替代,政府與市場並非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合作、相互補充的關系。[2](246頁)對政府與市場關系夥伴關系的重新界定說明,政府的作用對於經濟發展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場則是政府發揮作用所賴以存續的基礎。總之,在界定政府經濟行為的內涵時,關鍵不在於爭論市場與政府之間孰優孰劣,而在於如何在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上,提高政府經濟行為的有效性,以更好的與市場的運作機理相配合,形成二者良性互動的局面。

E. 經濟法中財政的職能有哪些

財政的三大職能
1.資源配置職能
(1)資源配置職能的含義。人類的生產活動離不開資源的使用。隨著社會經濟年復一年的發展,人們對資源的需求越來越大。而資源是有限的,在生產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資源卻日益顯得匱乏甚至稀缺,因而優化資源配置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所謂優化資源配置,就是指通過資源的優化組合,使有限的資源能形成最佳的資產結構、產業結構、技術經濟結構和地區結構。換句話說,就是通過某種經濟手段或組織方式,使資源能夠達到充分利用。
資源配置的方式有多種,如計劃配置、市場配置、財政配置等。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起主導作用的配置機制是不同的。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起主導作用的是計劃配置。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配置起基礎作用,但必須以完全競爭為條件。然而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假想,由於投機、壟斷、信息失真等現象的作用,現實中普遍存在的是不完全的市場機制。此外,一部分非生產領域也消耗資源,而市場配置對這部分領域是失效的。例如,公共物品和勞務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不能通過市場提供的。因此,無論是計劃配置還是市場配置都不是完美的,不能單獨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需要有其他配置方式的協調和補充。在政府的經濟職能日益增強的今天,由政府運用財政手段進行資源分配就成為資源配置的一種有效補充方式。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就是通過財政的收支活動,安排或調整一部分社會資源的分配狀況,彌補市場的缺陷,最終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在市場經濟中,財政不僅是一部分社會資源的直接分配者,而且是全社會資源配置的調節者。
(2)資源配置職能的范圍。財政配置資源的范圍取決於政府職能的范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發揮基礎性資源配置的作用,政府對經濟活動主要是參與、調節、引導、補充,因而財政配置的范圍,一是市場配置失效而社會又需要的公共產品方面,如外交、國防、治安、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科技、環保、大型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以及對公共資源的管理;二是對外部效應的干預,如控制和治理廢水、廢氣、廢料等環境污染,實施森林保護、城市綠化等;三是介入自然壟斷行業,如城市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四是對短缺資源進行保護或調配。
(3)資源配置職能的手段。一切財政分配都是通過收支活動來進行的,資源配置也不例外。財政實現資源配置職能的手段主要包括:①通過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的調整,調節社會資源在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之間的配置;②通過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搞好政府部門內部的資源配置,滿足各種社會公共需要,保證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③通過財政資金的分配及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調節非政府部門的資源配置,特別是按照國家的發展戰略和經濟發展規劃,引導非政府部門的資金投向,鼓勵和支持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的建設;④通過財政體制的確立和調整,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既要盡量滿足地方發展經濟的資金需求,更要保證中央為進行宏觀調控所必須掌握的財力,使資源的總體配置與區域配置相互銜接與協調。
2.收入分配職能
(1)收入分配職能的含義。收入分配是財政被賦予的基本功能,是財政本質的集中體現。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對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即集中組織收入,這是一般意義上的分配;二是指對已經完成的各種分配的結果所出現的偏差進行糾正、調整或再分配,以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
一般來說,經濟活動中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取決於生產要素的投入以及這些生產要素的市場價格,要素投入與要素收入應相對稱。但是在市場經濟下,由於每個分配主體所提供的生產要素的數量不同,質量有異,所擁有的資源的稀缺程度不同,市場價格可能有偏差,加上各種非競爭性因素的干擾,使得各分配主體獲得的收入可能與其要素投入不相對稱,甚至差距較大。如果這種收入差距超出社會各階層的接受程度,則不僅導致經濟上的波動,還將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此,需要政府對收入進行調整和再分配,這就是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可以說,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懸殊,是各國財政所普遍具有的一項職能。
(2)收入分配職能的范圍。財政在執行收入分配職能時,首先要劃分市場分配與財政分配的界限,各司其職。具體說,①凡是屬於市場分配的范圍,如企業職工工資、企業利潤、租金收入、紅利收入、股息收入等,應由市場來進行,財政不宜直接介入,更不應替代;②凡是屬於財政分配的范圍,財政則應盡力做到公平分配。就目前而言,一是要規范工資制度,對於公務員以及由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職工,應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狀況並參照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來確定其工資標准,並將各種工資性收入都納入工資總額,取消各種明貼和暗補,提高工資的透明度,實現個人消費品的商品化,取消變相的實物工資;二是對醫療保健、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資金,財政應履行集中分配的職責,通過各種轉移支付形式,使每個社會成員能夠享受同等的待遇。
(3)實現收入分配的手段。財政實現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有稅收、轉移支付和公共支出。①稅收是對全社會各種收入進行強制性調節的分配形式,是財政實現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的最常用的手段,特別是個人所得稅、財產稅、遺產稅、贈與稅,可以調節個人的收入和財產,把收入與財產的差距縮小到社會所能接受的范圍;②轉移支付,包括專項撥款、各種補貼、補助和社會保障支出,是將資金直接分配給特定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有明確的受益對象和范圍,是一種直接的收入分配方式。它主要是通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來改變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③公共支出是通過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福利滿足共同需求,其受益對象范圍廣泛,通過改善人們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可以間接提高社會整體的收入水平。
3、政府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
政府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是指通過干預、調節國民經濟運行,達到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等目標,實現經濟發展的目的。政府穩定經濟職能,還意味著實現經濟增長與發展的目的。經濟發展與經濟增長屬不同的概念,經濟增長通常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一定時期內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增加,可用經濟增長率或增長額來表示。而經濟發展是在經濟增長的基礎上,經濟運行和人民生活質量得到改善,包括產業結構優化、貧富差距縮小,生產生活環境改善、人們醫療教育文化生活質量得到提高等。即經濟的增長,最終要有利於人民福利水平的改善,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能。為實現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政府需要運用相應的政策工具和手段,主要有:運用財政、貨幣政策工具,保證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基本平衡;運用財政制度的自動調節功能,實現經濟穩定與增長 。

F. 分別舉例經濟法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分別有什麼作用

市場失靈是指市場無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勞務的情況。另一方面,市場失靈也通常被 用於描述市場力量無法滿足公共利益的狀況。市場失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成本或利潤價格的 傳達不適切,進而影響個體經濟市場決策機制。拿現在的房地產來說,以普通的價格收購地皮,然後再高價出售在此地皮上建造的房屋,這個成本和利潤之間相差太大,進而影響個體 經濟市場決策機制,甚至導致市場失靈。又由於許可權困難、有限性困難、作為司法的困境等 原因致使市場失靈由民法無法克服;由於行政法價值(公平與效率)的困難、法域歸屬(公權與私權)的困難、行政偏好睏境(全力設組與過度干預)市場失靈也無法由行政法克服困 難。而經濟法具有克服市場失靈的作用:
1、經濟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場主體的私權。
這源於國家的存在,它能合法取走市場主體的財產而不侵犯財產權,從而擁有干預 財力,它能賦予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說明義務而不侵犯商業秘密,從而強制性地實現信息分布 均衡;它能對壟斷企業進行強制性解散而不侵犯經營權,從而確保市場競爭態勢。
2、經濟法可以直接改變市場主體的利益結構。
如對環境污染問題,經濟法通過徵收排費和環境稅等途徑讓企業價格中真正反應出 產品生產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成本。
3、經濟法具有公共利益優勢和遠視優勢。
政府失靈是指個人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現代化議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滿足,公共 部門在提供公共物品時趨向於浪費和濫用資源,致使公共支出規模過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 的活動或干預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說政府做出了降低經濟效率的決策或不能實施改善經濟效 率的決策。政府失靈的原因有政府幹預不到位、干預錯位、干預不起作用。
經濟法具有克服政府失靈的作用:
對干預程序的規范;
對干預領域的規范;
對干預方法的規范;
對干預責任的規范;
如政府對股市的干預,股市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通過與實體經濟的內在聯系,影響實體經 濟的正常運行。在虛擬經濟規模龐大、股市交易量大大超過實體經濟總量的今天,股市運行亟須政府幹預。政府幹預股市,就是要保持股市平衡運行,發揮其帶動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限制其對經濟增長的消極影響。

G.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規范政府幹預經濟的法

1.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

2.由於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主體以及運行的調控、管理、監督、引導,所以經濟法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為國家相關主管機關,另一方為經營者(包括市場被管理主體和中介組織,其中中介組織又同時具有市場主管機關授權的監管職能和接受管理的義務)。它們之間是調控和被調控、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導和被引導的關系,是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

3.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有宏觀和微觀兩的領域(例:相關經濟法對經營者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觀方面的管理;而相關經濟法對市場運行的管理便是宏觀方面的管理),所以經濟法可具體分為:宏觀調控法律關系;國有參與法律關系;涉外管製法律關系;市場監管法律關系。

4.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對象和范圍不同於其它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所以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5.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6.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7.結合綜上所述,故經濟法的概念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另外,有關經濟法之性質的爭論,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認為已無現實意義,皆因當今行政權力之擴張於社會生活各領域。社會本位法律觀念的回歸,所以,本人認為於現實中再討論這一性質問題已毫無意義。)

H. 經濟法有哪些基本屬性

關於經濟法的概念、法律屬性及其與其他的法律部門(特別是與經濟法又諸多相似的社會法) 有著何種關系等問題,在經濟法理論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迄今為止仍未形成比較一致的認識。從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切入,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基本假設和原因,最後得出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是第三法域法、現代法。

關鍵詞:經濟法;公私二元結構;第三法域;社會本位

1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從人類的慾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為是一個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點和入口。在基本的人類慾望方面,可以分為公共慾望和私人慾望兩類。私人慾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為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願望;公共慾望則是在各種私人慾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願望。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慾望與公共慾望的「二分法」相聯系,存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類公共慾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於保護私人慾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慾的主要領域。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是以公私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的歷史傳統,起源於古羅馬法。

近代法體系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區分雖然是對羅馬法的繼受,但更應該說是19 世紀以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分離為背景的產物,是為了確保與國家支配相對立的市民社會為基礎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背後,是法學家們對國家權力的恐懼和反感。最富於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將國家比作是「利維坦」,以及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的權利屬於人民,托克維爾、盧梭、伏爾泰這些偉人毫無例外對國家和極權持一種對抗的態度。一般認為公法主要是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公權,公法通常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軍事法等;私法主要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私權,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劃分為基礎的傳統法律體系的特點就是:高度抽象的主體制度,整個法律體系中只有兩個主體,私人(包括法人) 和國家。

通過美國學者梅利曼的論述,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關系中,當事人彼此平等,國家作為公斷人;在公法關系中,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為君王權力的繼承者,他是一方當事人,但具有高於其他人的權威) 。公法、私法這兩個極不相同的觀念的發展進一步把這種區分牢牢地紮根於法律制度中」。

2 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法學研究之深入,端賴於範式轉換,對於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第一部分所論述「公私二元結構」可以認為是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設。而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

2. 1 雙手並用假設雙手並用假設的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 ,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稱「看得見的手」) ,一個國家對於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並用,從而構成一個二元結構假設。我國得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宏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國家規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在現代國家雙手並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協調雙手、解決其中可能存在的雙手失靈等不足的經濟法。絕對的計劃經濟不需要經濟法,絕對的市場經濟容不得經濟法。通過雙手並用假設,可以更清楚地說明在經濟學上長期爭論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也有助於更好地說明私法和公法的關系、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等問題。

2. 2 兩個失靈假設在運用市場的無形之手進行調節的情況下,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妨害競爭、外部效應、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從而使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諸如公平分配、幣值穩定等問題,也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解決的,由此提出了市場失靈的假設。一般認為,市場的缺陷只能由市場以外的力量來彌補。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講,市場失靈為政府進行某種形式的干預提供了空間。但「對那些提議對市場失靈和收入分配不平等採取政府幹預的人們,經濟學家提醒他們也不要忘記政府同私人市場一樣有缺陷」,「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動所採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正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下,才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餘地。

3 經濟法的產生在論述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時,其實已經可以看出經濟法產生的原因。這里筆者試圖從社會結構的角度闡述這個問題。

3. 1 社會結構的變化為什麼需要經濟法? 這個答案非常簡單: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動,導致傳統法律部門無法正確有效地應對社會現實,促使了經濟法的出現。

隨著社會化分工,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出現了融合的地帶。著名的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描述到,新的社會經濟思想,即國家義務或者在於有規律地干預各種力量的自由放任,從而保護經濟上的弱者,這種思想雖然還沒有深入到私法觀念。一種新結合的經濟形式,不再使個人主義經濟力量任意發生作用,而是通過愈益包容廣泛的經濟單位組合聚集而加以組織和確定的經濟本身,已經躊躇遲疑地、偶爾不時地向新的社會法律思想伸出。市場的擴展,大規模的生產成為可能,大規模的資本聚集,在資本主義發展到19 世紀末產生了巨型的企業或組織。

「經濟結構的迅猛迅猛變化和新的利益的組織和成員,兩者的結合給政策議程和政治特性帶來了顯著的影響。盡管許多群體都支持改革,它們的具體目標差別顯著。所有的群體都認為地方市場體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斷增長的權力,構成了對財產權的重大威脅」。正是這些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對於傳統法律體系而言,二元結構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點和基礎,傳統法律中不考慮組織的大小,而當社會基礎性結構發展到政治國家———團體社會———市民社會的三元結構,主體變為國家———組織———私人時,法律的調整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I. 經濟法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處理

經濟法對政府和市場關系的處理,應該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彌補市場不足。

J. 案例分析 政府有權利干涉市場的銷售行為嗎請結合經濟法的

4.國家(政府)干預是來經濟法的本自質,但案例額中的干預不合法。
國家對經濟運作的干預與調控在現代社會中,愈顯重要,是經濟法的基本理論與建構依據。經濟法作為政府幹預之法,解決了法律手段和經濟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證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預經濟活動,又能保障政府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採取靈活的經濟政策調節市場。「經濟法是政府幹預社會經濟之法」一話,正確概括和體現當代市場經濟之復雜條件下經濟法所應具有的理論基石,也體現出經濟法的本質所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必須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基礎之上,這就要求政府幹預必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幹預社會經濟必須在守法的前提下以及在科學地定量分析的基礎上進行,那種不依法或違反方法論干預經濟的行為是盲目地干預。堅持干預有據,干預有度,干預有效原則,盡量平衡國家與市場兩者關系,充分發揮他們各自功效,實現「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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