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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二分說

發布時間:2020-11-25 14:18:52

A. 經濟法案例分析2

營業執照領取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就該題,不存在公司事實成立的問題。
雖然協專議屬中未約定注冊登記時間,但在一方數次催促的情況下,仍不辦,使的該協議目的無法實現。
因此,船務公司可給該公司一定時間要求其立刻辦理注冊登記,或直接至法院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理由是,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不存在抽回出資,該公司還未成立。

B.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二次分配的法

(一)經濟法是對社會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
關於這個命題學者們已從不同的角度對其正確性進行了論證,從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和背景、從學者們對經濟法所下定義中我們可以直接了解到。另外,通過前文分析,我們知道經濟關系是指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人們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活動中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質利益內容的具體社會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由此,我們可以推論出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國家經濟管理關系是眾多社會經濟關系的一種,即經濟法也是眾多的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中的一個法律部門。如此一來,可以順理成章地得出這個結論,即經濟法是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
但上述結論並不是本文論證的重點,本文的論證重點在於:
(二)經濟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這種調整是一種二次調整
為什麼說經濟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是一種二次調整呢?我們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證。
1、 從經濟法的產生動因來看
經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向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過渡而形成壟斷資本主義社會,是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基本社會前提 。 在這種社會背景下,私權自由向私許可權制的演變、契約自由向契約限制的演變以及自由競爭向壟斷的演變 促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制度――經濟法的逐漸產生與形成。可見,經濟法是在調整原來由私法無法調整的領域以及雖由私法可以調整但又不宜由其繼續調整的領域的基礎上產生與發展的。與上面我們對二次調整的范圍的分析一對照,我們可以直觀的發現,這個領域也就是屬於二次調整的領域。
2、 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來看
依筆者在理論准備部分所分析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這種調整對象的范圍可以具體區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涉外管制關系以及市場監管關系 。這些由經濟法調整的具體的經濟關系其實也都可以納入二次調整的范圍內,比如宏觀調控關系屬於民法、商法和其他法律(諸如勞動法等)不能調整的經濟關系范疇;微觀規制關系屬於民商法或勞動法等法律可以調整,但調整結果可能會違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經濟關系;國有參與關系是國家自身參與的經濟關系;涉外管制關系以及市場監管關系則是從政策目標出發,國家認為有必要調整的經濟關系。可見,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來看,它與二次調整的范圍也是一致的。
3、 從經濟法的價值來看
根據顧功耘教授的觀點,經濟法的價值最終可以表述為「可持續發展的社
會整體效益」。 這顯然是與民商法不同的。民商法是以弘揚私權神聖與契約自由精神的面目出現在商品經濟中的。它鼓勵經濟個體為追逐自己的利益進行生產與交換,反對外力的不法干預。很顯然,民法關注的是個體的效益。盡管民法在一定階段為適應需要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擴張,但由於其基本內核的自我約束,無法進行太大的突破。當資本經濟達到了相當規模後,個體極度的擴張的積累打破了經濟運行的平衡,進而威脅到了社會的整體利益,這種情況反過來又制約也個體效益的實現。這時人們不得不注重整體利益的重要性,於是經濟法進入了我們的視野,對經濟格局作出統籌安排,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調控,對經濟機制的有害因素進行排除等等。
可見,經濟法的價值定位於社會的整體效益,而這種整體效益的重視正是在民商法的一次調整難以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才越來越凸顯的。這種價值定位的過程也就是對經濟法二次調整的作用的認可的過程。
4、 從經濟法的社會功能來看
民商法以個體理性為基礎,側重保護個人自由和基本財產權,反映市場交換的自然法則,其主旨在於提供給市場主體平等身份和均等機會;經濟法則以社會整體理性為基礎,呈現社會效率和公正秩序的規則,其主旨在於為整個社會市場運行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如果說民法的基本精神在於平等,那麼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在於協調,這是經濟法的核心和靈魂。
可以說,經濟法是在民法過去完全自治的領域內增加了國家或政府管理和調節的內容,是對有害於社會整體利益的意思自治的限制;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過程是一個法律從個體權利本位過渡到社會權利本位的過程,經濟法是實現社會權利本位的法律手段。所以民法是市場的基礎法,經濟法產生於民法的基礎上,是對個體權利的限制,是對社會經濟關系的二次調整。

綜上所述,經濟法是一種對社會社會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但是這種調整又是不同於民商法調整方式的一種再調整,即二次調整。經濟法不論是從其產生與發展的動因、從它的調整對象、還是從它的社會功能來看都處處體現著這種二次調整的特質而這種特質也決定了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獨立存在。

C. 經濟法大體分為哪些

第一講 緒論抄、經濟法的襲概念、調整對象
第二講 基本原則、地位、經濟法律關系
第三講 經濟法主體、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講 企業法律制度(市場准入、特殊企業、國有企業等)
第五講 企業法律制度(合夥企業法)
第六講 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
第七講 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破產法概述)
第八講 市場規製法概述、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講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講 期中考察、反壟斷法
第十一講 反壟斷法
第十二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講 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律制度
第十五講 宏觀調控法概述、固定資產投資法、國有資產管理法
第十六講 財政法、稅法
第十七講 金融法、對外貿易法

D. 經濟法中,物權法當中的物債兩分具體是

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的無效而無效就是典型的物債兩分。簡單來說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已交付並完成過戶登記,之後發現之前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但房屋所有權移轉不因買賣合同無效而無效,也叫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物權的獨立性。

E. 經濟法 法條分析——追加分數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筆者認為,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一律規定為無效合同是不科學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包含兩個行為,即一個虛偽行為和一個被虛偽行為所掩蓋的真實行為。對這兩個行為的效力,科學的立法應該是分別規定,而沒有必要將之牽連在一起,即應當規定虛偽的行為是無效的,而被掩蓋的真實行為是有效的。有時候,法律恰恰需要承認那個被虛偽行為所掩蓋的真實行為的效力,才能達到法律的目的。如以聯營形式掩蓋門面出租而逃避稅收的情形。如果一律按無效合同處理,則真實的出租行為也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這既使非法出租者逃避了稅收,又阻礙了市場經營行為的正常運轉,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如果認為聯營行為是無效的,而承認出租門面的行為是有效的,則既可以防止出租人逃避稅收,又能讓這一出租行為繼續正常實施,符合市場經濟和法律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原則。

另外,有的時候,虛偽行為有可能基於合法目的而實施,對基於合法目的而實施的虛偽行為,其效力更沒有被法律否定的必要。如甲、乙均想向丙借房居住,丙只願意借給甲而不願意借給乙,但丙又擔心乙有意見,遂與甲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實際上卻是不收取租金的借用關系。該合同以租賃合同掩蓋借用合同,其目的並不違法,法律無禁止的必要,但如果該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者對他人是不公平的,則另當別論。

F. 經濟法基礎里都是那些內容大概說一下

1)、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眾多有共同調整對象和共同調整方法等共同基礎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經濟法的定義迄今還存在爭議,這主要源於在傳統的法律部門中無經濟法這一類別。在自由經濟發展到壟斷經濟時,法律調整經濟關系時傳統的民商法原則受到挑戰,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原則、方式方法,國家由不幹預私人經濟轉而全面滲透。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與傳統部門法差異很大,這類法律是歸入某一傳統部門法,還是形成新的部門法等問題學者之間存有分歧。有關經濟法的諸多問題和諸多觀點,有待於時間的檢驗和實踐的檢驗。

3)、今天我們理解經濟法一定要和市場經濟相聯系,在封建社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都有調整管理經濟領域經濟關系的法律。這些法律和我們今天所講的經濟法不論是立法宗旨、立法原則、調整范圍、調整方法是不可比擬的。今天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法律。

4)、市場經濟發育的特點以及發育的階段對法律和經濟法的影響。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發育有自身的特點,比如說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封建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動力來自市場本身,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是一個自發逐步的過程。而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計劃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源於政府,整個進程是政府推進型的。我國市場經濟的這些特點導致法律仍然被視為一種手段,而不具有制約行政權力的功能,沒有體現出市場經濟的法律是以經濟主體的權力為核心的選擇法體系,而不能是以行政權力為核心的命令法體系。我國目前還處在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處在不斷發展與完善之中,經濟發也是如此。

G. 經濟法都包括什麼

經濟法的包括: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

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類:

一、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二、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三、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四、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H. 論述經濟法兩大特徵的內涵及其表現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經濟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本書採用狹義的經濟法概念來劃分部門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I. 經濟法的肯定說與否定說

很正常,學術研究百家爭鳴,初學者記住通說或權威定義,適當了解其它定義。
我國的經濟法概念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希望採納

J. 中國經濟法一共分多少條

經濟法並不是指一部法律。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內、全面、綜容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按司法考試的分類,經濟法部分涉及的內容主要有《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以及《環境保護法》七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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