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論述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❷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經濟主權
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是一個涵義相當廣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權,也包括經濟主權、社會主權以及文化主權等等。
二戰結束後,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眾多被壓迫弱小民族相繼掙脫了殖民枷鎖,爭得了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享有政治上的獨立自主權。但是它們在獨立之際往往被迫簽訂條約或協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統治者或宗主國在當地的許多既得權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處在從屬和附庸的地位。實踐證明:如果不緊接著盡快爭得經濟獨立和經濟主權,政治獨立和政治主權就有名無實,有朝一日,勢必得而復失。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它們堅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個國際社會鮮明地確認各國享有獨立的經濟主權,特別是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這實質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義斗爭的必要繼續和必然發展。 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的首要基本規范。
1974年12月聯大第29屆會議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一綱領性、法典性文化。它明確地記載和鮮明地肯定了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數十年來關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其中包括關於確認和維護各國經濟主權的正義主張。
《憲章》規定:「每一個國家都享有獨立自主和不容剝奪的權利,可以根據本國人民的意願,不僅選擇本國的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而且選擇本國的經濟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來干涉、壓制和威脅。」並且《規定》:「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以及全部經濟活動,都享有並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括佔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在一個具有綱領性、法典性的國際權威文獻中,對各國享有的「經濟主權」的內容作出范圍如此廣泛的明確規定,這是眾多發展中國家多年來共同奮斗的重大成果。
1952年1月,聯大第6屆會議通過了《關於經濟發展與通商協定的決議》,率先肯定和承認各國人民享有經濟上的自決權,具有重要意義。
1952年12月,聯大第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由開發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的決議》,開始把自然資源問題與國家主權問題聯系起來,規定:「各國人民自由
地利用和開發其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乃是他們的主權所固有的一項內容」。
1962年12月,在聯大第1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正式確立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基本原則。這是發展中國家維護本國經濟主權、爭取經濟獨立的重大成果。但是,在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實行國有化或徵收問題上,又設定了若干限制,而且有關的規定含有調和妥協、模稜兩可的重大缺陷。
1974年5月,聯大第6屆特別會議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同年12月聯大第29屆會議又進一步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些綱領性的法律文獻,再次確認和強調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全部自然資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權,而且確認和強調各國對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權。同時刪除了《永久主權宣言》中關於國有化問題的無理限制規定和含混模稜之處,是眾多發展中國家在二次大戰結束後三十年來協力奮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國際經濟秩序破舊立新過程中的一次重大飛躍和明顯轉折。
❸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介紹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 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經濟主權原則
經濟主權原則的提出
國家主權是一個涵義相當廣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權,也包括經濟主權、社會主權以及文化主權等等。
二戰結束後,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眾多被壓迫弱小民族相繼掙脫了殖民枷鎖,爭得了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享有政治上的獨立自主權。但是它們在獨立之際往往被迫簽訂條約或協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統治者或宗主國在當地的許多既得權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處在從屬和附庸的地位。實踐證明:如果不緊接著盡快爭得經濟獨立和經濟主權,政治獨立和政治主權就有名無實,有朝一日,勢必得而復失。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它們堅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個國際社會鮮明地確認各國享有獨立的經濟主權,特別是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這實質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義斗爭的必要繼續和必然發展。
公平互利原則
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公法中傳統意義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平等互利原則,既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公平互利原則是主權平等原則和平等互利原則的重大發展。
公平與平等有時是近義的,有時卻是徑庭的。在某些場合和特定條件下,表面上的「平等」實際上是不公平的;反之亦反。
❹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專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屬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❺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具體有:
經濟主權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
全球合作原則
有約必守原則
❻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它們都有哪些限制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是國際法的分支
具體規范經濟行為
❼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作用 是指誰的作用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作用有幾個:
第一、國家合作原則。
第二、國家主權獨立性原則、
第三、經濟交易平等原則。
第四、公平交易以及履行交易原則。
國際法的作用是平衡各個國家的經濟貿易,提高國家之間經濟貿易的公平和公證,降低國際之間相互的經濟保護壁壘,提高全球合作。
國際經濟法主要指向是國家,國際經濟法主要的針對對象也是國家,一般不會有個人和企業,除非主體國家和某企業與個人產生某種國際性經濟糾紛。但是那也是暫時的,或者說是某種特定情況下。
❽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通說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其他觀點我國學者均認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的公認,對國際經濟法各個領域均具有普遍意義,並構成國際經濟法基礎的法律原則。我國學者立論的基礎主要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在列舉基本原則時一般認為包括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國際合作和發展三項原則,(註: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頁;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頁,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頁。)也有學者還加列「有約必守」原則。(註: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頁。)
關於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有學者認為其內容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方面指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含有權對外資實行國有化。對外方面即指各國經濟主權平等,具體包括:各國有權自主選擇本國經濟制度;在國際經濟決策中具有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有權自主確立國際經濟關系、簽訂國際經濟條約和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我國學者指出,在實踐中,發展中國家並未獲得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加權表決制等制度使得發達國家擁有實際決策權;有的西方學者企圖以世界經濟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經濟主權的最高性,發展中國家須加以警覺。我國學者強調一國締結國際經濟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而導致對主權的限制是基於自願,而且是有限度的,無論如何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這些分析和論斷對我國政府的對外經濟交往具有參考價值。
關於公平互利原則,我國學者注意區分公平(equity)與平等(equality)這兩個不同的概念,(註: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頁。)強調實質公平(material equity)。
關於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有學者認為它是發展權與國際合作義務相結合而產生的新的法律原則;發展權是一項集體人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國際合作是各國實現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的手段,也是各國的責任。(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頁。)
綜上,我國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是有深度的,對理解和適用國際經濟法具有積極意義。但上述討論沒有涉及非歧視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等問題,似可在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此外,認為上述基本原則皆適用於所有國際經濟法領域在邏輯上尚有不圓通之處。因為廣義國際經濟法所包括的國際商法以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等作為基本原則,與上述三項原則並不相容,這三項原則主要屬於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
❾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