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一篇經濟法的論文,本科的,3000字左右就可以!明天就交了!關於經濟法的什麼都可以!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參考資料:《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三個基本法律構成關系
三個基本構成的聯系
這三個方面的法律,都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它們通過調整各自領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實現經濟法統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經濟法的基本任務,是國家分別在三個方面調節經濟和有關人們的行為規范的法律保障.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的任務上不同
市場規製法是在市場競爭領域,保障國家以強制干預方式排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自由競爭的妨害,促進社會經濟本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及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用;
國家投資經營法是在國家投資領域,規范和保障國家以財力直接投入運營,以調節社會經濟結構運行;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任務上不同
國家宏觀調控法涉及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實在其宏觀和總體的某些關鍵和必要部位,國家實行調節的法律.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二,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在經濟法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西方國家] 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最早出現的法律,在西方國家長期居於各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
經濟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國家一定歷史時期經濟法立法體系中,何種法律處於最重要和主導的地位.
第一,由於西方國家所實行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的.國家不幹預經濟是一貫傳統.
第二,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也不允許國家過多干預經濟.不到十分必要,國家干預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堅決抵制.
反壟斷法成為西方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立法,在數量和重要性方面不僅在經濟法體系中,而且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整個經濟立法中,,遠居首位,為其核心.
國家投資經營法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從政權建立時候起,就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大量,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幾乎完全排除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的發展變化
歷史條件的變化,特別是國家經濟體制變化和國家經濟調節的重點和方式變化,必然引起各有關立法的相互關系和地位的變化.近一二十年以來,無論世界哪一個國家,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轉移,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變化的原因
一, 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引起生產更進一步社會化和經濟的全球化;
二,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和跨國公司,由於藉助現代高科技,它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強大.跨國公司的強大力量及其流動性正在削弱當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變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對企業予以引導,促進,提供幫助和服務等等,促使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和立法.
三,反對壟斷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方式,其對於社會經濟的作用具有某種間接性和被動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遠不如宏觀調控作用更加積極主動,影響面大和效果顯著.為此,原處於核心地位的反壟斷法,讓位於國家宏觀調控法.
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兩股相向的變化趨勢:
在西方,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
在中國,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讓位於宏觀調控法.
Ⅱ 求一篇1500字以上的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典案例分析
案例1:李某是一機械公司的經理,在與某鋁廠洽談合作項目期間,到該廠內參觀。當李某正在參觀某車間時,突然發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嚴重傷殘,經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若干元。李某向某鋁廠索賠,某鋁廠按照李某的傷殘情況給予了賠償。某鋁廠賠償後,認為引發這次事故的高壓氣閥是該廠向某租賃公司通過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租來的設備中的一部分。於是,某鋁廠以租賃物有瑕疵並造成嚴重事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1)事故原因是由車間內一高壓氣閥松動引起的
;(2)高壓氣閥系某鋁廠從某租賃公司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租來的設備的組成部分,該租賃物是某鋁廠自己選擇並確定出賣人的;
(3)高壓氣閥松動並非租賃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 問:法院變明事實後應如何處理此案?為什麼?
分析: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問題,融資租賃與一般的經營租賃不同,一般的經營租賃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出租人承擔;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融資租賃的當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無線電廠使用國際融資租賃方式,經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擔保,從日本三菱集團租進一套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購買該生產線連同技術專利費共計2億日元。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五年,從第二年開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價款、貸款利息及租賃手續費等。租金支付採取產品返銷方式。租賃期滿,以100日元象徵性作價方式把設備所有權轉歸上海某無線電廠。由於上海某無線電廠圓滿完成了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最後在五年的租賃期滿後,無線電廠向日本三菱集團象徵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後,取得了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問:1.什麼是融資租賃? 2.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有何特殊之處?
分析: 融資租賃合同
1.所謂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後,根據承租方的選擇,以出租方的名義購買租賃物,並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方的行為。因此,融資租賃是具有融資、融物雙重功能的租賃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貨人三方當事人,並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兩個以上的合同所構成。
2.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出租人三菱集團本身就是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生產廠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貨人。所以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交足租金後,無線電廣只需付象徵性價格即可取得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案例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與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一、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商業銀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財務開發公司
案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原審原告訴稱,1995年3月20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在北京與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書,約定:中信公司向紡織公司購買POY偏細絲生產設備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賃物;租賃物總款為171萬美元;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歸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紹興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紹興市財務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根據購買合同在北京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中信公司為出租方,紡織公司為承租方,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為擔保方;租金幣種為美元;租賃物與購買合同中的貨物相同,其實際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資公司為購買及向紡織公司交付租賃物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金額與購買合同中租賃物總價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賃期限36個月,即從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紡織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投資公司除有權收回租賃物外,紡織公司須按遲延支付期間中國銀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個月浮動貸款利率120%、按復利方式計算支付遲延罰息;商業銀行、財務公司承諾對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各承擔50%的代為清償的連帶責任。合同簽訂後,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發出貨物支付通知書、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及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中信公司於1995年3月28日向紡織公司支付了全部購貨款。紡織公司除支付租金13.8萬美元外,其餘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租金本息、遲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原審被告紡織公司,對中信公司起訴的事實及請求無異議。
原審被告商業銀行辯稱,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紹興市越城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越城銀行)在該合同上蓋章,承諾在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費用的50%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商業銀行開業時,越城銀行已自動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訴越城銀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依法予以駁回。縱觀中信公司起訴時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難發現,承租人紡織公司並沒有租賃合同所指的租賃物件,租賃物件所有權從回租購買合同發票看應屬浙江寶越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越公司)而非紡織公司,故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整個交易過程中僅有資金而無物件,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行為,是出租人為爭得較高利息而與承租人簽訂的虛假合同。紡織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權並非歸屬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義欺騙擔保人,擔保人越城銀行並不知悉實情,承諾承擔保證責任是違背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的,故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按照《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及法律規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進行履行,也與擔保單位無涉,由此產生的責任也不應當由商業銀行承擔。
原審被告財務公司辯稱,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
原審法院查明和認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書,主要內容為:中信公司應紡織公司的要求,向紡織公司購買POY偏細絲生產設備(以下簡稱合同貨物)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貨物,合同貨物總價格為171萬美元;紡織公司應於合同生效後90日內將合同貨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由紡織公司全部轉讓給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紡織公司提供的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紡織公司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並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將貨款匯付紡織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又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了租賃物件、租賃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賃物件交付、違反合同處理、擔保等內容。其中擔保條款為:如果紡織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償還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越城銀行、財務公司負有50%代為清償的連帶責任。當日,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購買為人寶越公司的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租賃物件收據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將合同貨物款1658700美元電匯至寶越公司。此後,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13.8萬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經紹興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銀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納入紹興市合作銀行組建范圍。1997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復浙江省分行,同意紹興市合作銀行開業,包括越城銀行在內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時解散,成為紹興市合作銀行的分支機構。1998年5月1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紹興市分行批准,紹興市合作銀行更名為商業銀行。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紡織公司與中信公司均確認合同貨物的實際使用人為寶越公司;紡織公司確認其不是合同貨物所有權人。中信公司主張紡織公司系合同貨物的所有權人,但未能舉出相應的證據。
原審法院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書及與中信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無效;二、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返還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三、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賠償佔用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損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計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萬八千美元從中抵扣);四、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寶越公司是紡織公司的集團成員之一,其資產是紡織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紡織公司對合同標的物既享有所有權也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二、《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三、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為紡織公司出具擔保未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
二審法院查明和認定,各方當事人除對合同貨物所有權的情況存在爭議外,對於原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沒有異議。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針對本案二審的焦點問題,中信公司補充提交了紡織公司的章程和紡織公司的國有資產信用驗證證明,用以主張紡織公司對合同貨物享有所有權和管領權。紡織公司章程第四、五條確定:寶越公司為紡織公司的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均以現有資產全額投入,以九三年年度報表為准。第二十八條確定:紡織公司與成員企業實行二級核算制,對成員企業的存留資金,紡織公司可實行集中使用或統一調配。紡織公司的國有資產信用驗證證明記載紡織公司的實收資本中包括寶越公司的全部資本。商業銀行提供了寶越公司進口貨物的發票和貨物征免稅證明,貨物的征免稅證明顯示,該批貨物系免稅進口,受海關監管,且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賃物件收據時,合同貨物還未報關。另查明,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還簽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張行使抵押權。
二、判決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紡織公司在並未實際佔有合同標的物的情況下與中信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因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融資租賃合同亦無效。對此,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紡織公司應將收取的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款返還給中信公司並賠償佔用該款期間的利息損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項予以充抵。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情況下為紡織公司提供擔保,且融資租賃合同並未實際履行,故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書及與中信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無效;二、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返還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三、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賠償佔用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損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計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萬八千美元從中抵扣);四、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本案所涉標的物並非紡織公司的財產,且系海關監管的貨物,未經海關批轉並補繳關稅不得轉讓,中信公司按約定只取得了貨物發票的復印件,並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故原審法院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是正確的,原審法院認定對於合同無效紡織公司與中信公司均有過錯亦無不當。紡織公司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從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項,並支付佔用款項期間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證明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的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故商業銀行與財務公司不應再承擔責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情況下為紡織公司提供擔保,且融資租賃合同未實際履行,故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
1.本案糾紛的性質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的出賣方與承租方為同一主體,出租人在並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情況下與承租人簽訂回租購買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給付貨款義務後,承租人拒絕按合同支付租金,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義務而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
2.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但合同項下的貨物受海關監管,紡織公司通過合同將其所有權轉讓給中信公司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貨物的所有權也不可能轉讓給中信公司,因此該回租購買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3.本案中回租購買合同無效,中信公司僅取得了貨物發票的復印件,並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紡織公司也沒有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租賃物事實上是不存在的,當事人僅進行了資金往來,該融資租賃合同也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對於合同的無效,中信公司及紡織公司負有過錯。
4.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方越城銀行在簽訂了擔保合同之後喪失主體資格,並入商業銀行,其權利義務由商業銀行繼續承受。
5.本案的擔保方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並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情況,所簽訂的擔保合同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不需要承擔擔保義務。
具體到本案,供貨人與承租人均為紡織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紡織公司先將其名下的貨物賣給中信公司,獲得一筆融通資金,然後再以租賃的方式租用已賣出的貨物,按約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當事人採用這種方式融通資金,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法無禁止,便視為許可。但是,本案特殊之處卻在於,供貨人兼承租人紡織公司所稱的貨物實際上是處於被海關監管狀態的,在未經海關批准並補繳關稅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因此導致了以轉讓該批貨物所有權為目的的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買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沒有也不可能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而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是以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標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沒有取得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紡織公司也沒有實際佔有、使用該租賃物,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沒有實際出現也不可能出現在當事人的融資租賃關系中。失去了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基礎,因此該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中信公司和紡織公司對於兩個合同的無效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擔保方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應認定其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為,可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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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小論文參考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現如今,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指的是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它不僅僅考慮的是經濟的增長而且還同時兼顧到社會、文化、環境等各個方面的協調、綜合的發展和進步。它追求的是社會正義,維護的是社會的整體利益。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經濟法中圖分類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概念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形成經歷了相當長的歷史過程,最終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後代人滿足其自身需要的發展,既考慮當前發展的需求又考慮未來發展的需求。這種發展模式的提出是基於對18、19世紀那種掠奪式的發展的反思後做出的。當今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已經滲透到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既滿足當代人發展的需求,同時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需求的能力」這是關於可持續發展的經典表述。經濟法小論文根據這個表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就不能夠只追求經濟的自我增長,而是既要考慮到經濟的主要的產值方面的實現,又要保持能夠在未來能夠擁有永不衰竭的發展的動力。
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全面戰略,它主要包括在經濟方面的可持續發展,在生態方面的可持續發展,在社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經濟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指的是鼓勵經濟增長而不是以環境保護為名取消經濟增長,但可持續發展不僅重視經濟增長的數量,更追求經濟發展的質量。生態可持續發展指的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要與自然承載能力相協調。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護和改善地球生態環境,保證以可持續的方式使用自然資源和,使人類的發展控制在地球承載能力之內。社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是指改善人類生活質量,提高人類健康水平,創造一個保障人們平等、自由、的社會環境。在人類可持續發展系統中,經濟可持續是基礎,生態可持續是條件,社會可持續才是目的。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是一種與各個要素之間建立廣泛而又友好的關系,並實現其良好的互動局面的法則。著中法則的最終實現會對社會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實現又是需要各個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續發展是在人與自然,經濟與環境,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建立良好關系基礎之上,而後實現的一種多邊的相互作用的共贏局面。
經濟法價值觀念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統一談論這個話題,主要是從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三個原則入手,公平性原則,持續性原則,共同性原則。2.1可持續性原則可持續性原則指的是在能夠承載范圍內的自然、經濟、社會各個系統的協調發展。其主旨是,人類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都在生態環境的承載范圍內。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對自然資源有限度的利用。社會的發展,生活質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視眼前的利益,用浪費資源的方式來獲得經濟的增長是不可取的。所以這一點在經濟法中必須體現。它的存在可以保證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至於是以犧牲其他的資源,環境等作為條件的交換。這樣是督促經濟的發展走集約型路線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2.2公平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強調發展應該追求兩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內平等。二是代際間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續發展就是要滿足全體社會人民的願望,兩極分化是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它是可持續發展最大的敵人。滿足這一代人的願望,也必須以不犧牲後代人的發展需要作為前提。經濟法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則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夠保證經濟的持續的,有效的發展。
共同性原則可持續發展作為發展的總目標,所體現的公平性原則和持續性原則,則是應該共同遵從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則其實是和公平性原則相互聯系在一起的。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必須共同的去遵守經濟發展過程中應該遵守的法律,而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去損害集體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實現的是經濟、社會、教育、資源等各個方面的共同發展,而並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這一點也是經濟法立法必須引入的規則。3經濟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續發展社會的發展是以各個方面的協調發展作為成功的衡量的標准,如果僅僅是經濟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將是不能夠被定義為社會的發展。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社會的發展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究其實質是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平價值。經濟法強調的並不是絕對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會成員差異的條件下來保證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公平。
從這個層面上來看,可持續發展理念與經濟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無論是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還是經濟法的觀念,都始終是從社會出發的,是對於社會整體作為思考對象的。從經濟法的角度來說,強調的是社會整體利益,但同時也不放棄個人的利益。就是將集體的利益和個人的利益都納入考慮的范圍。而作為可持續發展而言,也是從社會整體成員考慮為出發點,經濟法小論文並且根據社會的不斷變化的情況做及時的調整,對於會破壞經濟平穩發展的不利因素採取相印的措施,及時的進行調整。由此可見,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和經濟法的觀念都是站在社會全體利益的視角進行思考的。其次,從市場和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市場的調節具有相對的滯後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規製法就彌補了由於各種因為壟斷或者不正當的競爭而導致的一些阻礙市場正常運行的因素。
我們從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可知,可持續發展是既要滿足當代人發展的需求,又不損害後代發展的需求。這也就是說既要實現同代的公平又要實現代際間的公平。從此看到,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和經濟法的觀念不謀而合,都是要實現公平,共同發展。把阻礙當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發展的因素消除,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第三,從國家的宏觀調控和經濟法之間來看。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推動社會的進步。經濟法的制定最終也是要實現這樣的目標為目的的。以保證國家的戰略目標能夠實現。總之,經濟法和可持續發展是一脈相承的,是存在著不盡暗合的。用經濟法來保證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是一種最自然的結合。在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指導下,經濟法會在理念和價值觀上得到新的突破。
Ⅳ 求經濟法相關的論文,不少於3000字
Ⅵ 經濟學論文1500字
從2004年開始,液化氣價格開始頻頻暴漲,廣州的液化氣依賴進口,受國際原油價格影響極大,在這樣的情況下,廣州的人們增加了對管道煤氣和蜂窩煤的需求。管道煤氣與蜂窩煤的價格都有所提高,而且政府暫時不對液化氣實行價格管制。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呢?
運用現有的經濟學知識,我們得出了以下六點原因:
(一)、根據需求曲線向下傾斜規律,當一種商品的價格上升時(同時保持其他條件不變),購買者會趨向於購買更少的數量。因此,當瓶裝液化氣的價格暴漲,甚至在9月份就達到82元/瓶的情況下居民們會減少對液化氣的消費,並積極尋找其他方式以解決這一問題。例如,在1999年—2000年期間,國際原油價格呈下降趨勢,廣東瓶裝液化氣的價格也一直走低,因此,居民們對液化氣的消費比現在要多。
(二)、1、根據替代效應,即當某一物品的價格上升時,消費者更傾向去用其他物品來替代變得較為昂貴的該物品。因為瓶裝液化氣與管道煤氣和蜂窩煤是互為替代品,所以當瓶裝液化氣價格上漲時,居民們更傾向於消費價格較為低的管道煤氣和蜂窩煤。因此,當瓶裝液化氣價格上漲時,管道煤氣與蜂窩煤重新受青睞。 2、管道氣與管道氣的安裝業務是互補品,因此,當管道氣的需求量上升後,管道氣的安裝業務需求量也隨之上升,這就正如汽車與汽油、左鞋與右鞋一樣。
(三)、1、需求的價格彈性是指當一種物品的價格發生變動時,該物品需求量等相應變動的大小。瓶裝煤氣是生活所必需品,因此,即使價格上升,其需求量幾乎不受影響。所以,我們認為瓶裝煤氣和管道煤氣需求都缺乏彈性。 2、而且,大多數人在短期內難以調整需求,這也會是瓶裝煤氣的需求量在短期內仍不會隨價格的上漲而大幅度減少 。 3、但是,由於管道煤氣、蜂窩煤與瓶裝煤氣間存在替代效應,因此,當瓶裝液化氣價格上漲後,其需求價格彈性在一定程度上變大,需求量會有小幅度的減少。 4、由於我們在上文提到的燃料等必需物品缺乏需求的價格彈性,因此,針對不同的顧客對管道煤氣的價格彈性不同,廣州市煤氣公司分別對居民用戶、非商業性公福用戶、商業性公福用戶實行價格管制,收取不同費用。 5、相關物品的價格、氣候等特殊因素都能影響商品的需求量,因此。正如材料中所提到的一樣,受瓶裝氣價格、天氣轉涼等因素的影響,蜂窩煤還會熱銷,同理可知,管道煤氣也是如此。
(四)、需求的交叉彈性是指一種商品價格的變化引起另一種商品需求量的變化。液化氣價格的上漲引起了管道煤氣和蜂窩煤需求量的增加,體現了需求的交叉彈性這一經濟學道理。
(五)、1、政府的政策會對供給產生重大影響。當瓶裝液化氣價格上漲時,政府並沒有採取行政手段進行價格干預,這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供給商的心理,保證液化氣的供給不出現大幅度下滑。 2、生產成本影響物品的價格與供給。瓶裝液化氣價格之所以頻頻暴漲,是因為國際原油價格上漲,因此,液化氣的生產成本影響了它的價格和供給。 3、獲得投入品的難易程度影響供給量。生產蜂窩煤的煤店,除了國有煤店外還有不少私營、個體煤店,這些私營點蜂窩煤供應份額估計占廣州市場的三分之二左右,並且中國擁有豐富的煤炭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蜂窩煤供給充足。
(六)、1、政府對瓶裝液化氣價格實行價格管制——設置價格上限時,可能會出現有價無貨現象。沒有上限時的供求均衡點價格高於設置上限後的均衡點,供給量將會小於需求量,於是會出現市場供給短缺現象。 2、另外,政府幹預供給和需求時,往往會造成浪費、缺乏效率和短缺問題。 因此,我們認為,物價部門在深入調查液化氣價格上漲原因後暫未打算干預氣價也是出於這方面的憂慮。
這是我剛寫的微觀經濟學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Ⅶ 求有關經濟法的論文 3000字左右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Ⅷ 求經濟法實務的論文,1500字。
西部開發中的經濟犯罪案件的特點及對策
經濟犯罪作為一種新形態的犯罪領域,伴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提出,在西部地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由於多種消極因素和商品經濟負面影響的相互作用,呈現出不斷上升的態勢。經濟犯罪是指發生在商品生產領域,經濟流通領域,分配及調節領域,消費領域和經濟管理領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破環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情節嚴重,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同以往相比,西部地區的經濟犯罪在廣度和深度上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涉及到國民經濟各個方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性極大。一起嚴重的經濟犯罪案件,不但可能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甚至可能造成局部地域金融秩序混亂,引發社會治安問題,危害極大。經濟犯罪無論從廣度和深度上造成的經濟損害和社會危害性都是不容低估的,我們必須對它提起高度重視。
一.當前經濟犯罪案件的態勢
自國家西部大開發政策提出後,西部地區的經濟、交通等較以前有了較大發展,社會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解放,經濟形式多樣經濟內容豐富,經濟環境寬松,價值取向趨向多元化。與此同時,經濟犯罪案件數量也一直呈上升趨勢,其速度遠遠高於刑事犯罪案件,而且大要案件日益突出,犯罪類型增多,犯罪手段呈現出隱蔽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的特點;犯罪日趨智能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跨境結伙作案增多。同建國初期開展「三反」、「五反」運動打擊不法資本家行賄和部分國家幹部貪污受賄時相比,現階段,經濟犯罪已波及各個方面,各個領域,各個層次,尤其是貪污賄賂犯罪,走私犯罪,偷稅漏稅犯罪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其他經濟犯罪現象更是日趨嚴重。經濟犯罪活動涉及工業、農業、商貿、金融、財稅等與國民經濟息息相關的各個行業,對這一犯罪如不加以有效抑制,勢必嚴重干擾社會經濟發展,甚至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影響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從建國以來,經濟犯罪上升的趨勢在大致經歷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貪污罪佔主體,1986年前後只1988年貪污賄賂罪明顯上升兩個階段後,自1989年至今,經濟犯罪種類繁多、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突出,而且犯罪數額更加驚人,智能化犯罪突出。可以說,現今經濟犯罪活動之猖獗,案件數量之多,非法牟利之大,牽扯麵之廣,危害之嚴重,都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
二.經濟犯罪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犯罪的智能型。
經濟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智能性特點尤為明顯。經濟犯罪不論是犯罪主體的總體素質,還是犯罪手段、過程設計均具有顯著的智能性。具體表現在:1.犯罪主體素質相對較高。經濟犯罪主體大多受過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財政、金融、稅收、證券、貿易、會計及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並有經濟活動的經驗。實踐中,經濟犯罪分子不乏學士、碩士、博士、廠長、經理、領導幹部,不少的還戴著「能人」、「專家」、「改革家」等桂冠。2.案前精心預謀。經濟犯罪分子實施經濟犯罪前大多有一個預謀、醞釀、精心策劃准備的過程。如為了贏得他人的信任,購置手機、汽車等高檔消費品,扮「闊佬」大肆請客送禮,極力將自己包裝成有經濟實力的人,然後尋找機會拉攏、腐蝕一些職能部門的領導和業務人員,再找漏洞,鑽空子伺機作案。3.作案時手段狡詐。這是經濟犯罪與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區別。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脅、恐嚇、強暴等手段實施犯罪,而經濟犯罪則不然。有的利用先進設備製造假票據,以假亂真;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有的跨區域跳躍作案……這樣不僅給經濟部門發現犯罪設下障礙,而且給公安偵察部門揭露犯罪增加了難度。4.案後毀證滅跡。由於經濟犯罪分子熟悉機關業務,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動作掩護,故一但作案後,多有足夠的時間毀證滅跡,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予以補救。
〈二〉犯罪的隱蔽性。
經濟犯罪由於有極強的隱蔽性,素有「隱形犯罪」之稱,這是區別於其它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徵。具體表現在:1.犯罪主體以一定的職業為掩護。經濟犯罪主體大多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種經濟組織的內部工作人員,有一定的職業做掩護,並打著發展生產、促進貿易等幌子,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那樣具有明顯的外在特徵,以其社會危害性易被人們發現認識,相反,人們常常表現出充耳不聞,視而不見,生支持同情憐憫包庇的反常態度,從而使經濟犯罪較難以暴露。2.經濟犯罪的作案方式獨特。經濟犯罪得逞主要依賴於犯罪分子善於鑽改革空子,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隨時注意打擊動向,逃避法律制裁。隨著各項管理制度的加強,打擊力度的加大,經濟犯罪手段更加隱蔽多樣。如另設「黑帳」、利用時間差作案、跨地區流竄作案,內外勾結、拉攏腐蝕、案後毀證滅跡等犯罪方式在經濟犯罪中極為普遍,從而使許多經濟犯罪具有較長的潛伏期,遲遲得不到揭露。3.犯罪客體明哲保身。經濟犯罪侵害的客體大多是國家、集體的財產所有權關系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一方面由於不是對公民個人經濟利益的損害,容易被忽視;另一方面,由於受害方自身存在過錯,一般不願報案,往往私下了結;還有的從地方、部門經濟利益出發,以罰代刑,以民事訴訟代替刑事訴訟。
〈三〉犯罪的復雜性。
經濟犯罪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一種犯罪形態,因而,與普通財產犯罪相比,犯罪結構更具有復雜性,具體表現在: 1.經濟犯罪涉及面廣。經濟犯罪不僅涉及整個復雜的經濟秩序,如財政、金融、稅收、貿易、外匯、保險、商標、專利、市場秩序等諸多方面,還涉及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階層及社會成員,犯罪成員中有慣犯、累犯、一般公民,有廠長、經理、黨政軍領導幹部。而且經濟犯罪行為的侵害客體往往為復雜客體,犯罪行為本身具有綜合的特徵。 2.經濟犯罪性質復雜,法律界定叫粗。經濟犯罪是在經濟運行領域的犯罪,混雜與各種正常的經濟活動中,表現出經濟交往活動的性質。犯罪分子往往打著改革開放、搞活經濟的旗號實現犯罪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並且常與經濟糾紛,民事侵權及不正之風、工作事務等交織在一起,加上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個環節參差較多,產供銷、人財務管理渠道多樣,各種法律、規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從而使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較難掌握,認定處理更為困難。 3.偵辦查處的復雜性。由於經濟犯罪多受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有的案件多家爭著辦,有的案件拖著不辦,使得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出現了取證難、追贓難、批捕難、處理難的四難現象。
〈四〉犯罪的嚴重性。
經濟犯罪分子膽大妄為,作案不計後果,不僅給國家、集體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還嚴重的破壞了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秩序。具體表現在:1.經濟犯罪涉案金額巨大。經濟犯罪金額起點高、數量大,大多都在萬元以上,金融詐騙,涉稅犯罪及職務侵佔等常見案件,涉案金額達幾十萬、幾百萬,甚至上億元的案件越來越多。 2.經濟犯罪直接損失嚴重。由於經濟犯罪的潛伏期較長,經濟犯罪分子得逞後大多揮霍無度,因而即使破案,所剩贓款也很少。據不完全統計,追繳率一般不到1/3,而間接損失則更大。
〈五〉結伙作案、流竄作案、連續作案急劇增多。
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必然呈現出開放性、流動性和跨區域性的特點,隨之而生的經濟犯罪也相對呈現出團伙性、流竄連續作案的特點。 1.結伙作案。經濟活動是一個相互連貫的系統,每個具體環節上都有制約機制,犯罪很難由個人獨立完成,需要有多個角色的默契配合,心理需要上的互補性,客觀上使得這類犯罪必然走向糾合成群體性犯罪。因此,團伙性犯罪在經濟犯罪中顯得十分突出,特別是在經濟大案中,幾乎全部是團伙犯罪所為。據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經濟犯罪活動的大要案中,多數為國家公職人員和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各種利益驅使下與不法分子相勾結作案,形成了當前經濟犯罪主體結構上的新特點。其形式上表現為企業內外勾結,金融部門內外勾結,跨區域內外勾結,國內不法分子與不法外商內外勾結。有的以初具犯罪集團化組織雛形。值得注意的是團伙犯罪、法人犯罪、公職人員犯罪相互交織,互相勾結的作案情況日益增多,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2.流竄作案。由於經濟犯罪是常以經濟活動的形式出現,為掩蓋罪行逃避打擊,異地犯罪、跨區域流竄作案更趨突出。有的到戶籍地以外「經商」、「辦廠」,進行經濟犯罪; 有的採取甲地作案、乙地取款或甲地付款、乙地取貨等方式詐騙錢物;有的利用時間差,跨區域跳躍作案等等。3.連續作案。當前,經濟犯罪連續作案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連續犯同類罪,即以相類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連續進行同一種犯罪。如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和職務侵佔犯罪等; 二是連續犯不同罪,即在實施一種犯罪的基礎上,再進行其它犯罪。如犯罪分子運用各種手段偽造、變造銀行票據,然後持假票向銀行或企業進行詐騙。
三 .對經濟犯罪發展趨勢的預測
犯罪活動的起伏,同國家政治、經濟的大氣候密切相關。當前的經濟犯罪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犯罪,由於我國經濟正處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由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型經營的轉變之中,各方面的改革還有待於深化,市場體制還處於不成熟階段,國有企業正在通過改革走向市場,各種所有制經濟發展很快,市場競爭極其激烈。一些市場主體(買方和賣方)受利益驅動,法制觀念和道德觀念淡薄,或坑蒙欺詐對方,或自身受眼前虛假利益的迷惑而上圈套。社會少數不法分子也結成團伙,混雜於市場主體之中到處行騙,特別是一些國有企業適應市場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還不健全,薄弱環節還不少,加上內部少數人的腐敗,內外勾結作大案;黨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少數人的腐敗,更助長了經濟犯罪的氣焰。另一方面,目前我們對經濟犯罪打擊懲罰的力度又很不夠,有的案件由於犯罪人關系網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或者是公檢法之間認識不一致,或者是由於辦案中存在經濟觀點,以至該捕不捕,該判不判,或重罪輕判,以罰代刑。有的案件由於各方面執法條件的限制,一些重要案犯不能及時緝拿歸案,對打擊犯罪活動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以上這些主客觀方面的基本因素在短時期內不可能根本改變,因此經濟犯罪上升的勢頭也難以較快遏制住,甚至有進一步上升的可能。
經濟犯罪的作案特點也將伴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出現新的變化:一是知識經濟和高科技的發展,在新的經濟領域作案,運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現象會越來越多,特別是信息、計算機領域的犯罪增多將不可避免。二是隨著經濟立法的逐漸完善,企業管理機制的逐步強化,作案的難度增加,經濟犯罪主體將更加趨向集團化、智能化,以及拉攏腐蝕內部人員勾結作案。三是隨著縱向、橫向之間經濟聯系的進一步發展,以及我國經濟融入世界經濟軌道,跨省、跨國、涉外的經濟犯罪案件將越來越多, 而且國外的犯罪手段也將通過各種渠道傳播到國內來,屆時我們同經濟犯罪作斗爭的復雜性和辦案難度將大大增加。
四.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的措施和對策
作為直接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公安經保工作,在新的形勢下,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和考驗。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公安經保工作方式及管理體制已明顯的不適應目前的形勢要求,現在經保工作的對象、范圍、職責等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後,經濟犯罪的罪名增加了一大批,同時已將74種經濟犯罪案件劃歸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擴大了公安機關對經濟領域犯罪的管轄范圍,加大了打擊經濟犯罪的任務。顯而易見,面對變化了的經濟犯罪形勢及擴展了的經濟案件偵查任務,公安機關在打擊防範經濟犯罪中的專業職能作用,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思維觀念、工作方法、管理體制、偵查手段等方面的落後狀況,積極探索建立打擊經濟犯罪的經偵專門機構和隊伍,新的經濟犯罪偵查運行機制。
〈一〉深化改革,加強經偵隊伍建設
同經濟犯罪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促進西部地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是公安機關的一項長期任務。因此,必須從長期斗爭著眼,在公安改革中盡快建立起一隻能夠適應新形勢下同經濟犯罪作斗爭的專門隊伍。這支隊伍既要政治堅定,廉潔高效,又要懂得經濟專業知識,有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辦案能力。公安部已建立起經濟案件偵查局,西部也應盡快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建立相應的專業偵查隊伍。
首先,在領導幹部的選拔上,要注重選拔忠誠黨的事業、廉潔奉公、經驗豐富的復合型人才。經偵工作業務性強,財會、金融、法律等知識要求高,在西部大開發戰略中,更需及時准確地洞察經濟犯罪動向,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領導和指揮全體經偵民警在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打擊的同時,對合法行為予以保護。
其次,加快經偵隊伍正規化建設。目前經偵基礎設施滯後,一些地區經偵隊伍管理混亂,管理監督機制不完善,加上經偵部門個別人員思想,觀念,手段陳舊,知識貧乏,對經濟案件甚至成為"睜眼瞎",更不要談偵破了。西部大開發必然帶來人、財、物的大流動,經濟領域犯罪活動的斗爭任務會更加繁重,迫切要求建立一直正規化的經偵隊伍。
再次,引導經偵隊伍立足於基層。在經偵隊伍建設中,應注意建立競爭機制,落實破案責任制,引導經偵民警改變以往指導檢查多、說教多的狀況,抓住西部大開發機遇,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經濟案件偵破中。
最後,提高經偵民警素質。經偵民警是經濟案件偵查的主力軍,素質要求較高。因而在培訓中,一定要有針對性地拾遺補缺,防止走過場;從思想上,制度上鼓勵民警自學。經偵民警應注意學些與經濟犯罪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現代化科學技術知識,學習和掌握有關地方性政策法規,注意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分析和掌握經濟犯罪動向及特點。
二,加強合作,提高案件偵破效率
首先,加強經偵機關內部協作。要樹立全國、全省一盤棋的思想,沖破各自為戰,畫地為牢的束縛,打破地域界限。要堅決克服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和目光短淺的"利益驅動",堅決丟掉"小家子氣",跳出"小圈子",把別人的案件當成自己的案子辦。結合西部地區財力困難的現狀,提倡各地經偵隊伍用函電方式或內部報刊方式進行交流,互通新的作案方法、手段、特點及偵破的經驗、教訓,是偵查效益和破案水平有一個顯著的提高。
其次,加強經偵與金融、通信等部門及廠礦企業的協作。經濟文化保衛處改為經濟案件偵查處是客觀現實的需要,工作職能的轉變要求思想觀念的轉變。而一些經偵人員面對這樣的轉變沒有及時調整自己的心態,在工作中,放不下架子,還是以指導檢查者自居,以聽匯報為主要工作方式,不注意與金融、通信及企業的協作,結果只能高高在上,人為地疏遠自己與經濟案件的距離。經偵人員只有切切實實的深入經濟案件多發的行業、地區,加強與經濟業內人士的協作,才能獲取更多有價值的情報線索,提高破案效率。
最後,加強經偵部門與刑偵、治安等部門及公安派出所的聯系。刑偵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它起步早,研究深,尤其是一些偵破方法和措施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也是非常可行的,經偵人員應多加了解學習這些偵查方法、措施等,使自己在偵查破案工作中少走彎路。治安部門和基層派出所做的大多是基礎工作,這些部門的人員接觸范圍廣,信息渠道寬,如果經偵人員平時注意與他們的聯系,不但會省許多人力、物力、財力,而且會獲益匪淺。
三.打擊與服務相結合。
貫徹中央關於西部打開發戰略的部署,要以保障經濟、促進發展與進步為總目標,充分認識經濟犯罪的嚴重危害,把打擊經濟犯罪置於更加突出的地位。運用多種手段,重點打擊危害西部經濟發展的破環金融管理秩序,擾亂市場秩序,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動; 要始終保持嚴打態勢,對走私、欺詐、虛開票據等經濟犯罪活動發現一起偵破一起,保證西部地區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 對偵破的經濟案件,要最大限度的挽回經濟損失。
在對經濟案件進行嚴厲打擊的同時,我們要注意策略和方法。對情況復雜、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堅持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出發點,特別強調從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整體考慮,依法辦案; 對企業法人涉嫌經濟犯罪的,如不影響案件偵查,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盡可能採取監視居住、取保侯審等措施,避免影響正常經濟活動; 嚴厲堵截「吃、拿、卡、要」行為,、樹立服務意識,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耍特權,不插手經濟糾紛,不利用警察職權為親友經商提供便利。
五、當前經偵業務工作中應處理好的幾個問題。
(一)應解決好公安機關在受理經濟犯罪案件中的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問題。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發的《關於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項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更為適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辦理」。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逐漸暴露出不足,如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不屬同一地點,那就會形成幾家都具有管轄權的情況,最終可能導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其次是級別管轄的問題,也就是以案件價值的大小來作為確定由哪一級公安機關對該案件的管轄權問題。目前在經濟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上尚無明確分工,應盡快做出具體分工,做到職責明確,防止越權辦案,推諉扯皮等問題的發生。
(二)應注意解決好經濟犯罪案件的定性、取證問題。經濟犯罪問題的定性、取證問題與刑事案件相比有較大不同,經濟犯罪案件往往立案時涉及多種法律關系,短期內難於定性,需通過大量的調查取證之後才可定性,而涉案人員之間的口供又具有一種心照不宣的默契,隨時串供,互相包庇,調查難度極大。只有通過對原始會計賬目的審計或是使用偵查手段直接獲取確鑿犯罪證據後,反復審訊才能獲得較大突破。因此,形成了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取證、定性周期較長的特點。而《刑事訴訟法》以對辦案的證據、時效、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偵審合一後,辦案時間縮短。所以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提前取證在整個案件偵查過程中顯得十分重要,只有掌握好先期初查取證定性後,再考慮採取強制措施進入訴訟階段,否則會出現違反程序進退兩難的境地。
(三)完善審批制度,防止越權辦案。1.主要領導審核把關制度。領導對各類經濟犯罪案件的定性、偵查措施、取證材料、處理結果,進行全面審核把關,指導監督辦案全過程,保證案件質量。 2.對跨地區的經濟犯罪案件由上級公安機關偵查部門統一指揮,統一協調,配合偵辦。通過以上審核把關,杜絕偵辦人員變相辦案,越權辦案或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為當事人追款討債,干擾正常的經濟活動,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公安機關形象。
Ⅸ 急求經濟法小論文1000字—1500字左右。謝謝
試論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並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於經濟法是否有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准。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准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筆者以為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願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麼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佔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並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准,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准。但方法相對於對象來說是次後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徵,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製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並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准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於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幹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並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才出現的特別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餘下的劃歸經濟法(8)。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關鍵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並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餘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9)。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採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後,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Ⅹ 自考往年經濟法基礎實踐作業1500字論文
1500好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