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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制經濟學

發布時間:2021-01-22 12:14:19

Ⅰ 新規制經濟學和新制度經濟學是一樣的意思嗎

哎呦,這零七年的問題……現在應該知道了吧,根本就是兩碼事,竟然有人回答是!

Ⅱ 規制經濟學的理論

一、傳統規制經濟學的規制俘獲理論
(一)政府規制俘獲的含義
政府規制俘獲是指在規制過程中,由於立法者和規制機構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團(主要是被規制企業)能夠通過「俘獲」立法者和規制機構,而使其提供有利於他們自己的管制的行為。
(二)政府規制俘獲理論的產生
政府規制俘獲理論的產生與規制目標的研究有關
規制公共利益理論關於政府規制的目標
芝加哥學派關於政府規制的目標
(三)施蒂格勒的政府規制俘獲理論
1.兩點重要假設:
一是政府的基本資源是強制力,各個利益集團通過說服政府使用其強制力來提高自己的福利。
二是各個利益集團在選擇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動中都是理性的。
2.企業俘獲政府規制者的主要手段:
為政府官員提供選票、競選經費及活動經費等。
3.企業通過俘獲規制者可以獲取的四種收益:直接的貨幣補貼;對該產業所生產產品的替代品的限制或互補品的補貼;固定產品價格;對新的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控制。
(四)佩爾茲曼的政府規制理論
1.理論假定:
將利益集團簡化為企業和消費者,規制者簡化為立法者。
利益集團和規制者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
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
消費者追求消費剩餘最大化;
規制者則尋求最廣泛的政治支持,體現為追求選票數量的最大化。
2.基本結論:利益集團以提供他們對規制者的政治支持作為獲取有利於他們自己的規制立法的交換條件。政府規制是被利益集團和規制者共同喜好的一種制度
(五)貝克爾的規制理論
規制的實質在於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決定政府規制活動的是利益集團的相對影響,而不僅僅產生於市場失靈。這種影響不僅由規制的福利效應所決定,而且由利益集團向立法者和規制者動用壓力的相對效率所決定。
(六)傳統規制經濟學俘獲理論的缺陷
1.忽視了規制過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及其影響,不能用委託—代理理論的分析框架來分析規制俘獲問題。
2.缺乏對規制供給方面(政權機構和規制機構)作進一步具體的分析,或者說僅將其作為一個「黑箱」,從而忽視了作為委託人的官僚機構與其代理人——規制機構之間存在的復雜委託代理關系。
3.理論體繫上的缺陷:缺少一個內在邏輯一致的理論分析框架
二、新規制經濟學的規制俘獲理論
(一)規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性
一是為規制機構所知道的有關被規制企業的信息要遠遠少於被規制企業所知道的相應信息,
二是在作為代理人的規制機構與作為其委託人的政府(如國會)之間也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
(二)政府規制過程中的雙層委託代理關系
一是企業與政府規制機構之間的的委託代理關系
二是政府規制機構與國會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
(三)雙層委託代理與規制俘獲的產生
規制機構對國會可能隱瞞信息,以博取產業及消費者群體的信任;或這些利益集團通過賄賂來收買規制機構,使其向國會提供對他們有利的信息,從而發生規制俘獲。
(四)作為委託人的國會的目標假定:
假定國會的目標是最大化社會福利函數(消費者、規制機構和生產者剩餘之和)。由此國會與規制機構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可表示為社會公眾與規制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
(五)規制機構的信息中介職能:
通過規制機構發揮「信息中介」的職能,或作為一種「授權監督機構」承擔起規制的任務,可以填補社會公眾與產業之間的信息真空,並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消費者集體選擇的「搭便車」問題。
(六)規制機構的相機行事權
對收集有關產業信息的激勵可能不足;即使它掌握了這些方面的真實信息,也未必會如實向國會匯報這些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私利;被規制企業也可能賄賂和收買規制機構。
作為委託人的國會如果對不同的規制政策不能作出准確的判斷和選擇,規制機構就有可能選擇對利益集團有利而對公眾不利,甚至損害公眾利益的規制政策。
規制經濟學研究的重點不應是判定是否存在規制俘獲的威脅,而是如何設計一套相應的規制機制,以減少或避免規制俘獲的發生。
(七)規制俘獲的發生機率與規制合同的激勵強度有關
n高強度的激勵合同將使企業得到很高的信息租金。
n低激勵強度的合同對具體成本的核算都有較明確的規定,合同的變動餘地較小,從而發生規俘獲的機率也較小。
(八)消費者的集體選擇行及其對規制俘獲的抵消效應
n消費者組成的團體有動機抵制被規制企業的收買行為;
n消費者團體的行為存在集體選擇問題;
n可能缺少評估不同規制政策所必需的信息;
三、新規制經濟學規制俘獲理論的借鑒
1.降低規制代理機構判定的許可權。
在設計規制機制時,應盡可能減少對規制機構私有信息的依賴,降低其判定的許可權。但由此可能會形成一個非常官僚化的制度環境,抑制規制機構效能的發揮。
2.對規制機構提供一定的激勵,弱化其被俘獲的動機
讓規制機構分享其他利益集團一部分福利,使其不至於傾向某個特定的利益集團。但對規制者激勵數量的確定存在一定的困難;即使易於度量,也可能缺乏合適的比較基準。
3.增大規制俘獲雙方的交易成本
增加規制俘獲方和被俘獲方進行交易的成本,特別是加大雙方私下交易的交易成本。
但這樣做也可能產生新的其他成本。
4.減少規制機構與委託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規定規制機構採取非常公開、透明的規製程序,包括舉行公開的規制聽證會,聽取各方對規制的意見;
廣泛利用咨詢資料;獨立的上訴程度;
對有關決策進行詳細的書面解釋,等等。
5.選擇合適的規制合同
如果規制企業的收買威脅較為嚴重,就應該採用一些激勵強度低一些的規制合同;採用高強度激勵合同則需與可以減輕規制俘獲問題的行政和官僚制度聯系在一起。
四、新規制經濟學的規制俘獲理論與中國公用事業政府規制改革
拉豐、泰勒爾在《政府采購與規制中的激勵理論》(中譯本)的序言中指出,中國公用事業的自由化需要先進的規制方法;
新規制經濟學提供了中國經濟學家可以用來發展適合中國規制理論和規制實踐的工具和方法。
經濟轉軌時期,中國壟斷產業發生規制俘獲的空間和機率增大,原因:
被規制企業大都從政企合一的國有企業脫胎而來;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委託代理關系的復雜性;現有規制機構與相關制度的缺失等。
1.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形成自然壟斷型企業有效的產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形成合理的委託代理關系。
2.在進一步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的同時,對需要進行管制的行業,逐步建立一套相對完善的政府規制制度和法律法規體系,特別是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勵性規制制度。
3.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聽證會制度和其他有利於增加規制透明度、減少信息不對稱性的制度。

Ⅲ 什麼是規制經濟學(Regulation_Economic)

規制經抄濟學(Economics of Regulation) 規制經濟學也稱管制經濟學,是對政府規制活動所進行的系統研究, 是 產業經濟學 的一個重要分支。與其它學科的發展類似, 規制經濟學也隨著規制活動的發展不斷演變,體系與內容不斷擴展。 目前國外的規制經濟學發展已相對成熟,體系較為完整, 基本形成了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

Ⅳ 規制經濟學的兩大學派

規制經濟學中,對規制經濟理論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大派別:規制規范分析學派與規制實證分析學派。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是經濟學的兩種基本分析方法。規范分析涉及價值判斷與倫理道德問題,側重於說明一種事物或行為「應該怎樣」,只有通過政治辯論或決策而不是單純經濟分析本身才能解決問題。與之不同,實證分析更側重於用事實說話,說明事物本身情況,解決「是什麼」的問題,主要藉助於事實分析與經驗證據。
1、規制規范分析學派
規制規范分析學派側重於說明是否應該進行規制,更多標准來自於政府官員的主觀判斷,而不是規制實施所產生的實際效果。規制實證分析則是透過主觀判斷的表面,通過對經驗數據的分析,深入考察規制實施的實際效果,側重說明規制產生的實際作用。
規制規范分析學派產生於十九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有查得威克、馬歇爾、庇古、德姆塞茨、威廉姆森等。規制實證分析學派萌芽於十九世紀法國經濟學家迪普特的研究,在20世紀六十年代發展壯大,主要代表人物有斯蒂格勒、卡恩、帕爾茲曼、貝克爾等。
規制規范分析學派的主要觀點是:由於市場機制不完善及存在市場失靈,如自然壟斷、外部性等,因此應對企業活動進行規制,規制的目的是在確保資源配置效率情況下,保證公共利益不受損害。十九世紀政府對鐵路運輸業進行規制的主要根據是這一產業存在自然壟斷,競爭性市場難以保證資金供給,為確保這一新技術的運用,提高社會效率而必須進行規制。到十九世紀末,馬歇爾等提出了除自然壟斷外其它形式的市場失靈,如外部性問題,使規制的依據有了擴展。
2、規制實證分析學派
規制實證分析學派的主要觀點是:政府規制的目的並非是保護公共利益,而是為維護個別集團的利益,在規制者與被規制者之間的相互利用,並通過經驗數據分析,佐證了所提出的觀點。在某些經濟學家看來,保護公共利益只不過是表面現象,進行規制與是否有必要進行規制或規制的實際效果是兩個問題。
斯蒂格勒在其1971年所發表的經典性論文《經濟規制論》中就明確提出了進行規制的公共利益動機只是一種理想主義觀念,而真正目的是政治家對規制的「供給」與產業部門對規制的「需求」相結合,以謀求各自的利益,這才是規制的真正動機所在。這與規制規范分析的「公共利益論」觀點是大相徑庭的。規制實證分析學派的觀點對規制制度變遷研究做出了很大貢獻,尤其是對解釋近三十年來世界各國所出現的放鬆規制浪潮很有說服力。

Ⅳ 規制經濟學的內容簡介

本書清晰、完整地闡述了規制經濟學這一新興學科的主要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以微觀經回濟學和產業答組織理論為基礎,結合法經濟學的相關研究成果,對開放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製作了深入的研究與思考。在規制主體、規制與WTO、規制與道德的關系等方面進行了突破與創新,並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和比較,是一本理論與實務兼顧的經濟管理類研究生教材,也可供高年級本科生、研究人員和公共實務管理人員參閱。

Ⅵ 什麼是規制經濟學Regulation

規制經濟學也稱管制經濟學,是對政府規制活動所進行的系統研究,是產業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與其它學科的發展類似,規制經濟學也隨著規制活動的發展不斷演變,體系與內容不斷擴展。目前國外的規制經濟學發展已相對成熟,體系較為完整,基本形成了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

規制經濟學中,對規制經濟理論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大派別:規制規范分析學派與規制實證分析學派。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是經濟學的兩種基本分析方法。規范分析涉及價值判斷與倫理道德問題,側重於說明一種事物或行為「應該怎樣」,只有通過政治辯論或決策而不是單純經濟分析本身才能解決問題。與之不同,實證分析更側重於用事實說話,說明事物本身情況,解決「是什麼」的問題,主要藉助於事實分析與經驗證據。
1、規制規范分析學派
規制規范分析學派側重於說明是否應該進行規制,更多標准來自於政府官員的主觀判斷,而不是規制實施所產生的實際效果。規制實證分析則是透過主觀判斷的表面,通過對經驗數據的分析,深入考察規制實施的實際效果,側重說明規制產生的實際作用。
規制規范分析學派產生於十九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有查得威克、馬歇爾、庇古、德姆塞茨、威廉姆森等。規制實證分析學派萌芽於十九世紀法國經濟學家迪普特的研究,在20世紀六十年代發展壯大,主要代表人物有斯蒂格勒、卡恩、帕爾茲曼、貝克爾等。
規制規范分析學派的主要觀點是:由於市場機制不完善及存在市場失靈,如自然壟斷、外部性等,因此應對企業活動進行規制,規制的目的是在確保資源配置效率情況下,保證公共利益不受損害。十九世紀政府對鐵路運輸業進行規制的主要根據是這一產業存在自然壟斷,競爭性市場難以保證資金供給,為確保這一新技術的運用,提高社會效率而必須進行規制。到十九世紀末,馬歇爾等提出了除自然壟斷外其它形式的市場失靈,如外部性問題,使規制的依據有了擴展。
2、規制實證分析學派
規制實證分析學派的主要觀點是:政府規制的目的並非是保護公共利益,而是為維護個別集團的利益,在規制者與被規制者之間的相互利用,並通過經驗數據分析,佐證了所提出的觀點。在某些經濟學家看來,保護公共利益只不過是表面現象,進行規制與是否有必要進行規制或規制的實際效果是兩個問題。
斯蒂格勒在其1971 年所發表的經典性論文《經濟規制論》中就明確提出了進行規制的公共利益動機只是一種理想主義觀念,而真正目的是政治家對規制的「供給」與產業部門對規制的 「需求」相結合,以謀求各自的利益,這才是規制的真正動機所在。這與規制規范分析的「公共利益論」觀點是大相徑庭的。規制實證分析學派的觀點對規制制度變遷研究做出了很大貢獻,尤其是對解釋近三十年來世界各國所出現的放鬆規制浪潮很有說服力。

Ⅶ 本應該獲得諾貝爾新規制經濟學獎的雅克,拉豐教授,為什麼他離世前都沒獲獎

2000年以來,諾貝爾經濟學獎幾乎每次都是頒發給兩個以上的學者(2008年除外)。這有兩方面原因:其一是現代經濟學越來越強調合作出成就,因此獲獎者往往是本領域的共同開拓者或領軍者;其二是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候選人名單太長,不得不一次多解決幾個。2014年再度破例,頒發給了法國圖盧茲大學的讓·梯若爾(Jean Tirole)教授,以表彰他在「市場勢力和規制」(market power and regulation)方面的傑出成就。

Ⅷ 制度經濟學與規制經濟學有什麼區別

政治經抄濟學更傾向於政襲治一些,馬克思主義的一部分。制度經濟學說過了,目前比較主流的西方經濟學,選專業的話如果西經功底好的話這個是很不錯的,今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其中一個就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這個研究的也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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