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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百分之幾股東記憶

發布時間:2021-01-22 15:04:29

⑴ 《經濟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表決方式有哪些

一、表決權親自行使
股東表決權親自行使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出席大會專投票表屬決、書面投票表決、網路投票表決。
第一,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投票表決是股東親自參加股東大會進行投票表決的方式,是股東表決權行使的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股東大會意旨的表決權行使方式。
第二,書面投票表決制度的實質是股東表決權親自行使的一種,是指股東在不出席股東大會時,在書面投票用紙上對大會議案表示肯定、否定或棄權,並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將該書面用紙提交公司以行使表決權的表決權制度。
第三,網路投票表決也是股東親自行使表決權的一種,股東可以通過網路行使表決權,在上市公司中其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表決權代理
表決權代理制度是指股東以書面方式授權,在事實上授予他人就該股東所持股份進行表決的制度。股東表決權代理制度的產生是客觀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表決權信託
表決權信託,是指股東根據協議將其持有的有表決權公司股份轉讓給受託人,受託人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為實現一定的合法目的而持有該部分股份,並代為行使表決權的一種信託。

⑵ 【經濟法概論選擇題】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 )

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A和B應該都對,如果一定要選,就選B吧

⑶ (cpa「經濟法」中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1、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專份有限公司股本總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企業指控股股東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4、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指實際控制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實際控制人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是一回事。

⑷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怎麼學

經濟法是注會專業階段6個科目中每年通過率最高的一個科目,但也有些人考了3年都沒有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難易都是因人而異,掌握其學習方法是關鍵。

要想學好經濟法,需要對本科目有個全面的認識。經濟法是需要「理解+記憶」的一個學科,大多數考點需要准確理解,考生要拿出至少60%的時間用於對「考點」的理解和記憶,這是前提,也是關鍵。在理解記憶的基礎上,做題鞏固知識。

一、學習中的常見問題

1.教材重要嗎?

教材是考試的根本,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覆蓋面廣,客觀題涉及所有的章節,主觀題主要集中在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和票據法,一定要重視教材,全面復習。雖然考試覆蓋面廣,但是我們的目的是60分,而不是100分,復習應該重點突破,對核心知識點要全方位把握、真正理解,以應對案例型題目為目標進行復習,對次要知識點,可以簡單了解,做到有印象即可。總結起來就是「重視教材,全面復習,重點突破」。

2.咋記?

(1)畫圖搭建知識體系結構

經濟法的考點很多,知識點非常瑣碎,我們要把這些零散的知識點用一條主線串連到一起。在復習過程中,有意識地找到這些「線」,記憶將更有條理、更有序。比如合同法有一根明顯的「線」,如下圖:

(2)列表對比記憶

在學習的過程中,把相似的知識點放在一起列表比較是一種有效的記憶方法,在比較中發現差別,能更有針對性地進行記憶,差別點往往也是考試的常考點。

(3)口訣記憶

對於需要靠機械記憶就可以得分的考點,不妨藉助一些小口訣來記憶,小口訣的確可以幫助我們迅速記住關鍵詞,但是也難免掛一漏萬,並且口訣過多,記憶口訣本身可能也會成為一種壓力;因此,考生不必專門騰空編制口訣,靈機一動、順便編制,在個別考點上適當應用即可。

(4)記關鍵詞

經濟法的法律條文很多,如何記憶是個難題,記法條不是機械記憶,可以提取關鍵詞進行記憶。例如:

【法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關鍵詞1:必須】一定要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或者總經理沒有許可權。

【關鍵詞2:出席會議的】適用該決議規則時,分母按「出席會議」(而非「全體」)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計算。

【關鍵詞3:其他股東】這一關鍵詞表達出了關聯表決權排除的含義,即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排除在外,不得參加表決,其持有的表決權不應被計入表決權總數中。

【關鍵詞4:表決權】是按表決權計算,而非按「股東人數」或「股東的出資額」計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計算規則是先看章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按出資比例計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原則上實行一股一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優先股除外。

【關鍵詞5:過半數】是過半數(>1/2)通過,而不是半數以上(≥1/2)通過。

(5)利用零散時間記憶

經濟法要記憶的知識點很多,可以運用零散的時間進行記憶,考生可以自己每天將要記憶的內容寫到紙條上在坐地鐵或者公交的時候記憶,如果自己懶得寫,也可以買一本輕松過關3,放在口袋裡,很方便攜帶,隨時記憶。

3.要做題嗎?

經濟法要做題,做題是一種手段,通過做題,可以查漏補缺,發現自己的薄弱點在哪裡。跟常識保持一致的一次做對的題可以不用看第二遍。對於重點要特別關注,可以根據題目延伸知識點,根據題目活學活用知識點,題可以有多種,但所考察的知識點是不變的。

做題要有一定的數量,切記搞題海戰術,但首先要保證這些題是有質量的。

4.怎麼做題?

(1)客觀題

仔細閱讀答題要求,考試時有些題目要求考生選擇「不正確」、「不屬於」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選項,而很多考生看都不看,直接選擇了正確的選項,白白丟分。請記住,讀題時瞪大眼睛,一定要把題干從頭到尾讀一遍,看清出題老師的答題要求,到底選擇的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常用的比較法、排除法是做客觀題常用的方法。

(2)主觀題

主觀題的答題公式=作出明確判斷+說明理由/結合題目具體分析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說明理由和結合題目具體分析兩者有一個答對就可以得分。那怎麼說明理由呢,是否要求考生必須一字不差地引述法律條文?不要求,考生可以進行適當的變通,但關鍵詞必須交代清楚。但作為考生切不可有放鬆的心裡,現在要做的就是扎扎實實的理解和記憶法律條文,尤其是證券法部分,即使很抽象不能很快理解,也要死死記住。只有準確記憶,在考試的緊張氣氛中,才能萬無一失。如果在考場上您不小心忘記了法律條文的全部內容,那麼也不要著急,首先根據自己的理解准確的判斷出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然後將法律條文的關鍵詞與題目結合用自己的語言進行解答,也可以得分。

5.要去當法律專家?

要知道自己只是第一次學習CPA經濟法的「菜鳥」,出題老師也知道您的底細,CPA經濟法的試題不要求您掌握多麼深奧的理論,解決多麼復雜的現實問題。實際上,把核心考點准確理解了,該死記的記死了,就差不多了,不要去「鑽牛角尖兒」,不要去鑽研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東西,如果您真的有興趣,通過注會考試之後再去慢慢研究它,您還有一輩子的時間。

二、學習方法建議

1.基礎階段——通讀教材,搭建知識體系

在本階段要按照章節通讀教材,對基本概念有個大概的了解,能夠搭建知識體系,每章學習完後,可以做做對應章節的習題。

2.強化階段——重點突破,強化練習

在本階段,主要是重點突破,經典考點要重點把握,特別是真題涉及的知識點,通過做真題,可以把握考試的難度、命題規律及思路。但是,由於經濟法教材每年都進行翻天覆地的調整,一般的考生很難准確把握哪些題目新教材已經刪掉了,哪些題目新教材已經進行了調整。因此,考生千萬不要輕舉妄動,從網上隨便下載一套「真題」就開始做,有時您會發現自己可能下載了「假試題」。關於真題,一定要做根據新教材梳理過的真題。研究完真題後,可以做做自己手裡輔導資料裡面對應的練習題,強化練習。

經濟法每年變化都比較大,新增內容在考試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視,在本階段,要著重對新增內容的把握,考生可以自己把每章的新增內容都摘抄出來,然後進行系統復習。

3.沖刺階段——模擬實戰,查缺補漏

在本階段,首先對全部知識點進行串連,短期沖刺,建議聽核心精講班和沖刺串講班。在考前1個月左右務必做做模擬題,通過做模擬題,找出掌握知識的薄弱點,查漏補缺。由於目前是機考,建議真正的進入機考系統模擬考試環境,不要等上了考場,都不知道如何答題。

無論在哪個階段,學習都要有一個合理的計劃並執行,有計劃不執行和沒有計劃是一樣的。計劃了就一定要執行,每天先給自己定一個小目標,完成一節或一個考點,日積月累。切記今天不做明日做,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

⑸ 經濟法 股東權益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股東不得獨立從事其他經營行為,具體要看四方有沒有合同約定版不得經營權,否則該股東是可以從事其他獨立經營的。

-----補充:從你所述來看,此股東做法確實侵害了公司利益,分析如下:

該股東作為公司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損害公司利益,經營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其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行為的,「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⑹ 經濟法中,公司在作出出售股票時需要遵循哪些規定需要大多數股東同意嗎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專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註: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准,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准。

⑺ 經濟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你可以參考一下: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⑻ 經濟法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特別表決權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正確答案應該是 C.出席大會的股東共有1800萬股,其中持有1300萬股的股東同意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案例中,只有「C.出席大會的股東共有1800萬股,其中持有1300萬股的股東同意」符合法律規定。

⑼ 中級經濟法怎樣記憶


申請變更登記的時間——比較記憶
事項
起點
時間

一般的變更(如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
作出之日
30日內

減資、合並、分立
公告之日
45後

增資
足額繳納之日
30日內

住所變更
遷入新址前申請

董事、監事、經理的變動
只需備案,無需變更登記

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臨時股東會
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1/3的董事提議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人數要求
投資人
普通合夥企業 ≥2人
有限合夥企業 2-50人
有限責任公司 1-50人
股份有限公司 2-200人
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 3-13人
股份有限公司 5-19人
合營企業、合作企業 ≥3人
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 ≥3人
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5人
債權人委員會
≤9人
4、注冊資本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無法定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 3萬元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 500萬元

合營企業 3萬元

證券公司 5000萬元/1億元/5億元

(取決於經營范圍)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50萬元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400萬元

5、不同類型公司的比較
(1) 一人公司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比較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人數
≥2人
1人

能否再投資設立

一人公司

由自然人設立的:×

由法人設立的:√
注冊資本
3萬元
10萬元

出資期限
20%、2年
不允許分期繳付

公司章程



股東會

×

董事會
小公司可以不設立
可以不設立

監事會
小公司可以不設立
可以不設立

法人的人格否定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財務監督
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人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的比較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股東人數
1人
1人

出資人
法人/自然人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股東會
×
×

董事會
可以不設立


監事會
可以不設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

投資人
法人/自然人
自然人

注冊資本
10萬元
×

章程

×

法人資格

×

投資人的責任
(1)一般情況下只承擔有限責任
(2)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無限責任

所得稅
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3)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合夥企業的比較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合夥企業

投資人的數量
2-50人

可以設立1人公司
2-50人

投資人的類型
至少1個普通合夥人

至少1個有限合夥人

投資人的限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注冊資本
3萬元/10萬元
×

能否分期出資
√/一人公司例外


股東能否

以勞務出資
×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出資的對外轉讓
經其他股東

「過半數」同意
普通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通知
出質
質權自工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普通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未約定)
交易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 普通合夥人:×(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未約定)
競爭
×(除非經股東會同意)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未約定)
修改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的

決議通過方式
代表全部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通過 合夥協議未約定的,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法人資格

×

投資人的責任承擔
一般情況只承擔有限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解散清算時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
30日/45日
30日/45日

破產清算後
不能清償的債務依法免除 不能清償的債務,普通合夥人仍應承擔清償責任

6、會議制度

會議的召開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過半數的董事出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會議的召開頻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每年至少2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 每年至少1次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 每年至少1次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每年至少1次

臨時會議的召開條件
臨時股東會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董事
3、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董事
3、監事會
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債權人會議 1、
管理人
2、債權人委員會
3、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
4、人民法院

特別決議及通過方式
會議
特別決議
通過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的
股東會 1、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2、合並、分立、解散
3、變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東大會 1、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2、合並、分立、解散
3、變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1年+30% 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國有獨資公司 1、合並、分立、解散、破產
2、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3、發行公司債券 (1)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決定
(2)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合營企業董事會 1、修改合營企業章程
2、終止、解散
3、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並、分立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合作企業董事會 1、修改合作企業章程
2、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3、合並、分立、解散
4、資產抵押
5、變更公司形式
6、委託第三人經營管理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5、注冊資本記憶:
有限責任3萬元,個人獨資10萬元;
股份有限500萬元;
上市股份公司不少於3000萬

證券公司一笑編;(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1億元;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自有2億元;
主要股東3億,守法3年
總結:(注冊1、2億,股東33)

《證券經營須知》一笑著(設立證券公司的條件)
經詢交顧五千萬
承薦營管他一億(管蓉兒)
後者兼顧翻五倍
實繳資本要到位
主要股東2個億,守法3年

反壟斷報告10家,15億,市場佔有20%,導致25%,
反壟斷審查15家,15億,20%,25%,30億資產

6、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口決)
公司發債券,主體不限制,凈資36千,累計低40,三一付利息,利率和水平P80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7、彌補虧損的口決
有虧即補、先虧先補、彌補連續、不超過5

8、關於會議的決議通過方式,相信大家記起來也很費力,
現在總結一下。

⑽ 經濟法召開股東大會的條件問題。

根據《抄公司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4人低於法律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最低要求。所以要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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