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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起草一份買賣合同

發布時間:2021-01-23 03:36:03

A. 經濟法概論一個關於合同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總貨款2500萬元。

  1. 甲公司構成違約,甲公司並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乙公司損失,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 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損害賠償

  3. 定金金額未超過合同總價20%,定金合同有效。如果根據定金罰則要求甲公司賠償,甲公司應當向乙公司退還定金350萬元和預付款200萬元並根據定金罰則要求對方支付350萬元,因乙公司損失僅為300萬元,故乙公司不能在此基礎上在此要求甲公司賠償。。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則在甲公司向乙公司返還定金和預付款的情況下,還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500×30%=750(萬元),超過損失300萬元,也不能再要求甲公司另支付賠償。

    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返還定金350萬元和預付款200萬元,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750萬元。

  4. 但是,如果甲公司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准適當減少)。也就是說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要求將違約金減少至300×(1+30%)=390(萬元)。當然,題目也並未說明該事項,所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應當為750萬元。

B. 經濟法案例分析:甲有一套房子欲出售。甲和乙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乙以40萬元購買。(越詳細越好)

1,合同有效,因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如果丙是善意的,則甲丙之間合同有效,理由同1.
3,房子屬於丙,因為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甲應對乙承擔違約責任。

C. 經濟法買賣合同案例

屬於買賣合同、雙務來合同。如果自酒本身沒有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比如商標權等,仲裁機關應當支持乙方仲裁請求,裁決甲方支付乙方貨款,不過乙方遲延履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以提仲裁反請求,要求乙方賠償。
如果侵犯某名牌酒商標,則買賣合同無效,乙方已經收取的貨款應當返還甲方,同時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假冒商標的違法責任,相關酒以及違法利益應當收繳。但仲裁機構不是相關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

D. 經濟法: 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總貨款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

其實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涉及到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能同時適用的問題。而且這題這樣出不嚴謹。應為乙公司最多應依法向甲公司償會總額多少錢。因為如果沒有此限制,其實很多償付都是合法的。2.1萬(違約金加定金,甲公司不要求增加)、1萬(定金條款、認為不能再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可見,違約金其實就是用來補償損失的,不能要求既賠償違約金又要求賠償損失,因此B是肯定不正確的。真正有爭議的是C和D。選C適用的是違約金條款,因為1.6萬不夠補償損失,甲公司可要求增加到2萬。由於不能再適用定金條款,甲公司不能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但可基於不當得利要求返還5000本金。加起來就是2.5萬。
如適用定金條款,先是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下面就涉及一個法學上我爭議問題。定金與賠償損失並存時如何適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定金具有懲罰性質,與損失是否有無無關,且定金和賠償損失的性質、作用及適用法定條件不同,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的,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對於損失可單獨提出,兩種方式可以並用,但總值不得高於全部貨款總值;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定金和賠償損失不能並用,兩者只能選擇其一,因為定金本身起到預防和補償損失的作用。如果用第一種意見,乙公司應賠償1萬加2萬即3萬元,如果同意第二種意見,則只應賠償一萬元。
此類題目曾在司法考試中出現過,正因為存在爭議,近年的司法考試都不再有此類題目。

E. 經濟法買賣合同案例

1:甲乙的買賣合同因為實際履行而成立
2:合法。甲的做法為不安履行抗辯
3:乙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合法。因為合同的免責條件為不可抗力,此案件沒有不可抗力存在
4:丙公司承擔違約賠償甲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原因:合同違約賠償的責任

F. 經濟法概論「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

甲有一匹馬要賣掉,便對乙說:「你先牽回去試用1個月,滿意的話你就買下,價款5000元」。乙牽回了馬,未付款
請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討論下列問題:
1.在試用期間的某天,牛被水淹死,損失由誰負責?為什麼?
 損失由乙承擔。
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甲、乙雙方當事人並沒有特別約定風險問題,法律對此也無另外的規定,因此,乙將牛牽走,該風險已經轉移給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損失由乙承擔。

2.在試用期間里,牛在生下一頭下牛,該小牛的所有權歸誰?為什麼?
 小牛的所有權歸乙。
 《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牛已經交付,其所生產的小牛歸乙所有。

3、在試用期間牛踢傷一人,該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為什麼?
 由乙承擔。
 《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牛3 已經歸乙管理,因此,乙應當負責。

4、在試用期間,乙將牛賣給丙,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 合同無效。
 牛的所有權沒有轉移,乙對沒有所有權的標的物無權進行處分。《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沒有取得處分權,另一方面也沒有得到甲的追認,因此,該轉讓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在試用期間,甲又將該四匹馬賣給戊,價格5000元,合同是否有效?
 1、戊知道,則甲與戊之間的合同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 根據《合同法》第45條第1款中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即如果試用人乙不買,則甲與戊成立的合同生效。

 2、戊不知道甲乙間的合同關系,按第三人善意取得,合同成立並生效。
6、若甲乙約定,乙先支付3000元貨款,其餘款項在半年內付清。在付清剩餘款項之前,甲保留對牛的所有權。合同成立後,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權並不轉移,這樣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麼?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G. 經濟法分析題 急!!!甲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

之了課堂回答:
乙公司的做法符合規定,在合同中,乙公司有確切證據證明甲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付款,乙公司可以行使行使不安抗辯權,拒絕供應大米。
望採納,謝謝。

H.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質化肥100噸,甲

1.根據甲乙合同的約定,甲應該於期限內交付化肥100噸,而現在只交付80噸,另外二十噸回延遲給付並且是瑕疵答給付,根據合同法107條應該承擔違約責任。2.不能。根據債務的相對性,買賣合同效力及於甲乙,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乙只能向甲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甲承擔責任後可以再向丙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I. 經濟法-合同法 求助~~甲乙二人於6月1日簽訂了一份40萬元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

1、定金條款與主合同生效時間一致。
2、定金條款屬於實踐條款,必須以交付定金才能內生效。
3、如容果按約交付定金,可以主張違約。
4、實務中一般是轉化為預付款抵扣、沖抵。
5、定金不能超過20%,只有8萬元法律能保護,另外2萬作為預付款;而且必須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違約不予退還或雙倍支付的意思表述,否則,不能認定法律意義上的「定金」,只能以預付款處理。
6、參照上述第5項表述。
7、參照上述第5項表述。根據定金與違約金的不能共存性,如果有明確的予退還或雙倍支付的定金條款表述,肯定是主張定金最好。以定金可要求20萬,違約只有5萬。
8、若甲能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其受困十日是基於地震因素,甲可以不可抗力免責,乙無權追究違約責任。

J. 經濟法買賣合同案例

1:甲乙的買賣合同因為實際履行而成立
2:合法。甲的做法為不安履行抗辯
3:乙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合法。因為合同的免責條件為不可抗力,此案件沒有不可抗力存在
4:丙公司承擔違約賠償甲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原因:合同違約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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