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概論(第二版)》這門課程第二章的知識點有哪些
《經濟法概論(第二版)》這門課程第二章的知識點包含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及違約責任、買賣合同
⑵ 行政法學與經濟法概論自考重點有哪些
教材首先在緒論部分從宏觀上介紹了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政法的學科體系。對於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來說,在學習時注意認真把握這部分內容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只有先對這門學科所涉及的大面上的問題有所認識才可能在細節上做到面面俱到。
任何一門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這也是對法律進行部門劃分的根據。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它的淵源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淵源,即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各自製定的規範文件;另一類是特殊淵源,也就是指有關行政規范和原則的解釋,及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共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法作為一個部門法有其獨具的特點:首先在形式上,它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而且其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數量特別多,居各部門法之首;其次在內容上,行政法內容廣泛,而且以行政法規、規章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范易於變動;第三,行政法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總是交織在一起,並往往共存於一個法律文件之中。
要了解行政法還要了解經行政法調整後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徵:即:(1)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而且起主導作用;(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非對等性;(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雙方當事人無選擇餘地;(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5)大多數行政法律關系爭議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構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由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原則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價值的原則,即行政法治原則,它貫穿於行政法關系之中,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與實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則;具體可被分解為:(1)合法性原則;(2)合理性原則;(3)應急性原則。
學習行政法還應把握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具有法的規范作用和一般社會作用。但作為法的一個部門,它還具有其自身特定的作用:1、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實施的作用。主要是通過確認和賦予行政機關管理權能來實現的。2、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作用。行政法對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通過建立一系列制度來實現的。
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這一章,考生應掌握行政主體及其內容、有關公務員的一些知識。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它包括:(一)行政機關:1、中央行政機關具體以包括:(1)國務院(2)國務院各部、委員會(3)國務院的直屬機構(4)國務院各部、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2、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包括:(1)地方人民政府;(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二)行政機關以外的行政主體,主要有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
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執行國家公務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一般公民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成為公務員,基於其所擔任的行政職務而與國家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為公務員法律關系。其具體內容包括:(1)公務員與行政機關的關系;(2)公務員作為行政主體的代表與行政相對方的關系。
行政行為這一章重點挖掘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的成立與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它的效力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
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為的作出或形成。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並有追求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行使行政職權或職責的行為;(4)行為的功能要件,即此行政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包括:(1)主體合法;(2)符合許可權范圍;(3)內容合法;(4)程序合法。
抽象行政行為考生應掌握它的概念、行政立法的特點和原則。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其靜態形式則表現為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其特點有:(1)具有行政性質;(2)具有立法性質。行政立法應嚴格遵循原則:(1)依法立法原則;(2)民主立法原則;(3)加強管理與增進權益相協調原則。
具體行政行為這一章要掌握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其中行政處罰的概念、特徵及其原則更要注意。
關於行政指導的概念,考生應明確行政指導的概念,從其概念中把握它的特徵及行政指導在市場經濟條件四個方面的作用或意義。
行政程序法是目前各國都較為關注的內容,對於其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應重點把握。其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原則、相對方參與原則。與原則相對應的各項制度,如迴避、合議、調查等內容也要注意理解。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這一間掌握重要概念、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的區分、行政責任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行政賠償這一條應掌握概念、條件以及國家不予賠償的三種情形 。
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都是行政救濟的重要途徑,要認真掌握二者的概念、各自的受害范圍、各自應遵循的原則,尤其是司法審查的六項特有原則以及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規范沖突及其選擇適用。
⑶ 經濟法概論(第3版)第三章合同法課後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三章案例參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具體,應視為有效經濟合同。既為有效經濟合同,在新的協議沒有達成之前,合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
新華書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對於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購置電腦,是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的認識與行為,是缺乏法律意識,侵犯企業經營勸,是完全錯誤的。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即企業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新華書店作為獨立法人的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華聯貿易公司簽訂電腦購銷合同,是屬於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物質采購權是企業經營權的一部分,而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的干預行為無疑是侵犯企業經營權,是完全錯誤的。
在本案中,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餘款遲遲未付,屬於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法院應支持市華聯貿易公司有關要求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判決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清償所欠餘款並按照合同規定,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
2.答: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
《破產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債務人均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是,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檢查「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及有關資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紡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已資不抵債。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C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對的。
⑷ 經濟法概論包括哪些法律呢
企業法,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破產法,合同法,工業產權法,證券法,票據法,經濟競爭法,保險法,會計和審計法律制度,勞動和社會保證法,保險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財政稅收法律制度
⑸ 大一《經濟法》中,公司法和合同法的重點(期末)
建議自己學會找重點 重點一般都是小標題下 那段文字 看後理解了 用自己的話簡單總結 然後配習題做來驗證自己的理解 這個知識點就算掌握了 考試劃重點是不夠的
⑹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自考重點章節是
可以在網路文庫看看有沒有,這里的經濟法概論歷年真題應該是可以的
⑺ 經濟法基礎與經濟法概論有何區別
經濟法基礎與經濟法概論的區別在於:著作人不同、內容不同、面向的對象不同。
一、著作人不同
1、《經濟法基礎》是2007年11月1日由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圖書,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著。
2、《經濟法概論》是2013年人民郵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磊、楊文明。
二、內容不同
1、《經濟法基礎》系統地介紹了經濟法的基礎知識。
2、《經濟法概論》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稅法、證券法、會計法、票據法、知識產權法、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基本涵蓋會計從業資格、市場營銷師、物流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電子商務師等職業資格考試內容。
三、面向的對象不同
1、《經濟法基礎》是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組織有關專家,依據考試大綱對相應科目的考試輔導教材進行了修訂後出版發行,以幫助考生和相關人員學習理解考試大綱內容。
2、《經濟法概論》試圖把復雜的經濟法律關系用簡單的方式表述,重點強調可操作性和各法律法規之間的一體性,便於學生考取職業資格證書。
⑻ 自考 經濟法概論里合同法的內容有誰知道
當然是一樣的!《合同法》一修改後,經濟法概論里合同法的內容也就改了,《經濟法概論》現在用的是新教材了,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⑼ 經濟法概論試題
該合同有效,因為一年期限未到,應該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應該要求熱電廠賠償3萬元經濟損回失,繼續履行答合同。這並非是不可抗力的天氣變化造成,天氣突變,氣溫下降並未對熱電廠造成直接的影響。而熱電廠為保證居民取暖用氣,減少對建材廠的供熱數量,致使建材廠未能按期完成年度生產任務,在合同中屬於違約
故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