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和商法的區別
1、宗旨、原則均不同
經濟法的宗旨是保護社會中的公共利益,並以此為己任。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保證經濟的公平。同時在經濟法中對國家的經濟干預進行為強調,這里說的干預不是指以行政行為進行直接干預。經濟法會對私人的經濟進行相應的限制與調控。
商法的宗旨是促進營利,其基本原則則是商事自治。我們不難發現,經濟法中的側重點是經濟公平,商法中的側重點則是商事自治。在傳統的商法主要是用來保護商人的利益不受到損害,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的商法中出來保證商人的利益之外,還將商事的安全與公平列入其中。
2、法律屬性有區別
經濟法屬於公法,主要用來干預國家經濟;商法屬於私法,主要用來調節商事交易。經濟法的主體有兩部分,一部分主體是國家,另外一部分主體是經濟組織、個人,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的宏觀調控來發揮自身的作用,主要運用的方法是經濟杠桿,例如稅收政策、貨幣政策、財政等,雖然不是國家直接干預經濟 ,但這些行為都是由國家來實行。
商法的主體是商事企業,主要是用來調控商事交易行為,私法的屬性表漏無疑。現代商法中已經添加了商事公平與保護,因此商法中不斷增加強制性的規范,再加上行政部門也開始對商事進行監督管理,導致商法越來越公法化。
經濟法起源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科學家的經濟法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盡管英美法系國家存在我們認為是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沒有注意法律部門之間的區別,沒有民法的概念,更不用說經濟法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對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國和日本的經濟法解釋進行解釋。
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於其調整的對象具有特定的范圍,它只調整發生在國家經濟運行協調過程中的經濟關系,其調整對象可以與其他調整對象分離。法律法規。
商法的概念起源於古羅馬商法,而現代商法則起源於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法,1807年法國商法典正式確立,發展到今天。維吾爾法律國家廣泛繼承。20世紀初以來,我國商業立法主要引進了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改革開放後,它也借鑒了英美法系的許多商業立法。
㈡ 經濟法和商法的重點和學習方法
重點概念: 重點概念: 1、經濟管理主體: (P101)主要是指依據憲法和行政法設立的國家機關,也包括根據經濟 法成立或經濟法授權承擔一定管理職能的特殊企業或公司等組織, 如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 總公司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 2、經濟活動主體: (P101)主要指依民法、經濟法、行政法設立,直接從事生產、流通、 服務和經濟協作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經濟活動主體主要為各類企業、個體經營者、承包或 租賃企業的個人等。 3、合作社(P118) :合作社的經營部以營利為首要宗旨,它是以成員的互助合作為要旨,決 議事項時貫徹「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則,限制資金分紅,實行按勞動或按貢獻分配的 集體所有制性質的組織。 4、國有企業(P118) :是指企業的資本全部或部分屬於國家所有,並為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控 制的企業。企業國有,一方面說明它與國家之間存在著資本聯系;另一方面也表明企業要受 國家的控制和監督。 5、特殊企業(P143) :是相對於普通企業形態或形式而言的,是指依據特別法、專門法規 或行政命令設立和運作的企業。 他們依法從事政策性經驗或承擔著一定的管理職能, 或者從 事軍工、航天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活動。 6、限購排擠行為(P211) :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為了排擠其 他經營者兒限定他們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 7、商業賄賂行為(P211) :是指經營者採用財力物力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 商品的行為。 (非明折明扣) 8、虛假廣告行為(P211) :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9、商業秘密(P211) :是指不為公眾所悉知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 經權利人採取保護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0、產品(P257)《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是指商品經濟社會中用作商品交換關系客體 : 的,並且由有關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界定的產品,實即商品。 我國《產品質量法》所確定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動產,不包括不動產。 11、產品質量(P257) :是指產品符合人們需要的內在素質與外觀形態的各種特性的綜合狀 態。 「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質量」 ,指由國家的法律、法規、質量標准等所確定的或由當 事人的合同所約定的有關產品使用、安全、外觀等諸種特性的綜合。 12、缺陷(P266) :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 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 13、市場調節價(P275) :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14、政府指導價(P275) :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 圍規定其准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15、政府定價(P275) :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 定的價格。 16、金融(P428) :金融作為貨幣資金的融通,是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中心的各種形式信 用活動以及在信用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貨幣流通。 17、人們幣發行(P432) :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流通領域投入人民幣現金的行為。 18、商業銀行(P433) :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 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重要問題: 重要問題: 1、 經濟法的特徵 1 (1)經濟性或專業性 經濟法的對象發生在直接物質再生產領域,並且具有經濟目的性。經 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 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 直接賦 予經濟規則的法律效力。也意味著經濟法具有專業性 (2) 政策性 經濟法根源於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 它的重要意義在於及時應對萬變 之經濟生活, 以求興利避害。 促使經濟盡速、 平穩發展, 並提高國家及其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它的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首先,經濟的法律調整往往以政策先行, 並賦予政策以法律的效力;再次,政策因經濟形勢,需要而經常發生變化,經濟法也受其影 響;最後,經濟法的執法或司法力度受經濟政策的影響很大 (3)政府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調整的是直接 體現國家意志或公共、集體利益的經濟關系,從而與政府的管理和參與有著密切關系 (4)綜合性 經濟法是基於公私法兼顧融合在許多方面的具有綜合性的特點,首先,綜合 性是指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綜合, 其次, 綜合性又指經濟法調整是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 機結合的綜合調整。最後,經濟法是在其調整中處處體現著統分結合,指導和規制相結合的 現代市場經濟的精神。 2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種類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大致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經濟管理主體, 主要是依據憲法和行政法設立的國家機關, 包括根據經濟法成立的或經依法 授權的承擔的一定的管理職能的特殊企業或者公司等組織, 如中國常見三峽工程開發公司中 華全國供銷合作店等 經濟活動的主體主要是指依據民法, 經濟法, 行政法設立的直接從事生產流通服務和經濟協 作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經濟活動的主體主要是各類企業,個體經營者,承包或租賃的個人 等 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在一定的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的主體。 特殊企業的存在領域大體可概括為以下 5 個方面。 法定或由政府授權的一定的政策性職能或 管理職能則是各個領域特殊企業的一種共性。 1、 政策性經營或在經營領域里承擔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職能的領域, 如我國的三大政策 性銀行,各級政府設立的國有投資公司或控股公司。 2、 非競爭性的合法壟斷領域。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是有開采和管線運輸,鐵路等;非自然 壟斷的法定壟斷領域,如航天、軍工、郵政、造幣、黃金和煙草等的經營。 3、 競爭領域和公共事業的特許經營。 為了公共利益而實行的控制競爭, 政府對經營企業的 經營方式或經營價格等直接規制,如中國郵政,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各城市地鐵。 4、 國有農場、林場、建設兵團等具有社區性、地域性、政權組織性的某些經營領域。 5、 為完成特殊任務而設立的特殊企業或法人,如中國長江三峽工程總公司。 四、不正當競爭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依照我國《不正當競爭法》 中的定義, 不正當競爭是指競爭者違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規定, 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其構成要件: 1、 實施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盈 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 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就、 侵害的客體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 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所損害和擾亂的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關系 3、 不正當競爭者在客觀上,必須有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客觀事 實。 4、 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人主觀上有不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遵守公 2 認的商業道德的過錯。 5.經營者的價格權利<P275> 政策性: (1) 自主定價權。 自主制度市場調節價格; 在政府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誠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2)建議權;主要是對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建議權。 (3)檢舉控告權: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6 經營者的價格義務:<P275> (1)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 緊急措施。 (2)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主管部門明碼標價的要求,注冊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 計價單位,價格或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3)經營者不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7.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范圍<439>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的存款的金融 機構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 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8.稅收的概念和含義 稅收是以實現國家職能為目的, 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 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 就其財產和特定行為所實施的強制, 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國家徵收行為, 是國家財政收入的 主要形式。 含義:(1)稅收的目的:實現國家的各項職能 (2)稅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據:國家徵收憑借的是政治權力和憲法,法律,行 政法規。 (3)稅收主體:稅收主體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實施征稅的主體是國家機關,一般為 國家稅收機關,財政機關和海關。納稅主體可以分為居民和非居民。非居民作為有限納稅義 務人,反對其來源於該國所得征稅; (4)稅收的形式特徵:具有強制,無償和固定「三屬性」 。 (5)稅收不具有懲罰性。 第一、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章經濟法的概念、本質和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產生的一般基礎和條件 1.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或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的組織協調職能 2..社會經濟及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 二、經濟法形成的一般原因與規律 1、社會化大生產與生產關系的矛盾 2.、社會化導致現代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廣泛而深入的介入 3、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協同並用 4、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 5、法和法學自身發展的邏輯 6、一定的經濟法學說之形成 三、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1、經濟管理關系。是指公共經濟管理關系,主要表現為以國家為管理主體的經濟管理關系 2、維護公平競爭關系 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國家通過政府機構或設立企業, 委託代理人直接參與經濟活動或經濟關系; 平等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之間的經濟協作關系 3 四、經濟法的本質屬性 1. 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2.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3. 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 4. 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 5. 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 平衡協調原則 2. 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進行控制、避免過度競爭 3. 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這是作為經濟法靈魂的根本性原則 第三章 經濟法的地位和體系 一、經濟法的地位---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部門 二、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聯系與區別(p77~80) 1.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證各合法主體能按 照自己真實、 自主的意願參與經濟關系及與從事其他活動, 保證其合法意願能夠正常地實現, 經濟法的根本作用,是為了保證社會有一個正常、自主的競爭環境。民商法和經濟法在經濟 關系中試相輔相成的。詳見(P79 第二段) 2.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間的關系:行政法不關注行政行為之具體社會經濟內容,經濟法部門 的形式與行政法之間並無內在邏輯關系。經濟法的內容和范圍不限於經濟行政。 三、經濟發的體系 主要是一體兩翼。一體——經濟法主體;兩翼——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 按照經濟關系及經濟法調整的內在邏輯,可分為: 1 經濟組織法。主要是指企業法 2 經濟管理法。綜合職能管理制度:計劃和產業政策、財稅和預算內投資、會計等。 行業管理制度:工業、農業、商業、運輸業等特定產業管理制度。 3 經濟活動法。經濟合同法和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第五章 經濟法主體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 經濟管理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兩個基本含義(P100) 一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有經濟法部門所規定和保障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參與者。 二是指根據經濟法的主體制度成立的主體。 二、經濟管理主體的類別和地位(P108) 1 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國務院及中央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2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 3 特殊企業。包括政策性經營的企業和專事國有資產投資後控股管理的企業。 前者承擔執行國家政策及相關的管理職能,如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 銀行及中國進出口銀行)和政府銀行。後者不經營具體業務(如投資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銀 行) 。 4 經授權的其他組織。如證監會等監管機構。 第七章 企業概述 一:企業的概念和分類(p114—p119) 企業是經營行的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的某種市場,同時也可以作為交易的客體。 分類:1)傳統的典型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企業。 2)傳統的非典型企業:合作社和國有企業。 3)我國的企業類型: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私營企業。 4 二:企業法的體系和立法模式(p120—p122) 1) 特殊企業法, 「一法一企」 2) 普通企業法,各類企業的核心法規和相關及配套法規的模式。 三:現代企業制度的含義構成要件(p123~p124) 現代企業制度: 「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 要件:1)所有者支配,2)企業及資本經營的市場化、契約化 對私有制及其主導的企業來說, 滿足以上兩個要素即可, 而對於國有企業或由共有主體主導 的企業來說,還需要第三個要素——國家需要一套高效廉潔的文官制度 第十一章 市場競爭法 一:市場競爭法的含義及特點(p207) 市場競爭一般指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 為了取得有利的產銷條件而進行的相互 爭勝活動 特點:1)競爭是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之間的個體競爭;2)競爭是由雙方經濟力量的相互 抗衡而引起的 3)處於劣勢地位的競爭者總是企圖擺脫自己的不利地位。4)是通過競爭者 個體的排他性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類型(p210~p212) 1:假冒行為: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 者使用與知名品牌相近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品牌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 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起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 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 表示。 2、限購排擠行為 3、商業賄賂行為 4、虛假廣告行為 5、侵犯商業秘密行為:①、以盜竊、 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手 段獲取的商業秘密;③、違反約定或權利人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 握的商業秘密;④、明知違法,而獲取、使用、披露商業秘密。6、降價排擠行為。 為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除外:①、銷售鮮活商品②、處理有效期限 將至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③、季節性降價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7、搭售行為 8、不正當獎售行為(欺詐式的獎售、不當推銷的獎售和高額抽獎式的獎售)9、 詆毀傷愈行為 10、通謀投標行為 11、行政壟斷行為和地方封鎖行為 三、對不正當經偵行為的監督檢查機關及其職權。 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P213)職權:詢問權、查詢復制權、檢查權、 處罰權 四:不正當經偵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P213) 民事責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被侵害的經營者損失難以計算,則侵權人應支付的賠償額 應等於其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此外,還應承擔調查的合理費用。 其他法律責任: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壟斷是指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或協同行動,或者通過盜用經 濟優勢地位, 排斥或控制其他正當的經濟活動, 在一定的生產領域或流通領域內實質上限制 競爭的行為。 六、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四種壟斷行為(P216) 1、經營者的壟斷協議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3、經營者集中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 限制競爭 七、壟斷協議——也就是指卡特爾,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壟斷協議分為兩類:橫向限制競爭行為和縱向限制競爭行為。 5 壟斷協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者之間存在相互約束的共同行為或協調行動不允許擅自行動 2、經營者之間存在共謀 3、經營者的行為又須在客觀上限制或妨礙競爭的效果 市場支配地位的決定標准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 1/2, 2、兩個經營者合作市場份額達到 2/3 3、三個經營者的合作份額達到 3/4 其中 2 3 項的份額不足 1/10 不具備支配地位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並, 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 資產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 得對其他經營者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的影響的情況。 經營者集中的法律控制 1、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在集中之前,由於經營者此昂相關機構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2、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a 初步審查——30 日內 收到文件 B 進一步審查——90 日 使用除外製度——又稱例外製度 豁免制度 是指國家為了保護整個國家國民經濟的健康發 展, 在反壟斷法等相關法規中規定的對某些行業或者企業壟斷行為不適用壟斷禁止的政策的 法律制度。 我國《發壟斷法》規定的適用除外范圍: A 對某些特定行業的國有經濟的保護 B 對一些壟斷協議的適用除外 C 對合理使用知識產權行為的保護 D 經營者集中的控制的豁免原則 第十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消費者的概念:消費者是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性服務的, 由國家的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體社會成員。 消法的調整范圍: 1、主體、消費者,包括個人和購買生活消費品滿足本單位個人成員消費需要的組織 2、客體 生活消費資料 包括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 3、關系 消費這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品性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三,消費者的權利《p243-p245》 1 保障安全權(人身和財產安全) 2 知悉真情權 3 自在選擇權 4 公平交易權 5 獲得賠 償權 6 依法結社權 7 知識獲取權 8 維護尊嚴權 9 監督批評權 四,經營者的義務 1, 以法定或以約定履行義務 2 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的義務 3 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4,不做虛假宣傳的義務 5 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6,出具憑據和單據的義務 7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務的義務 8 承擔「三包」和其它責任的義務 9,不得從事不 公平不合理交易的義務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權的義務 五,爭議的解決途徑 1 與經營者和解 2 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 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述 4 仲裁 5 向人名法院 提起訴訟 六,賠償責任主體和責任歸屬 1,消費者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賠償請求的 ① 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生產者的其中一方要求賠償 6 ②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經 營者或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2,消費者必須先向特定一方提出賠償請求的 ① 因為商品本身質量/數量問題,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只能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② 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③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 展銷會結束後或櫃台租賃期到期之後,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出租者要求賠償 ④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可向經營者要求 賠償。A:因虛假廣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同時,也可以請求行 政主管部門懲處經營者;B:廣告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七、民事責任(可以提出什麼樣的賠償請求?P252-P253) 1、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主要以修理、重作、更換和賠償等方式承擔責任。 2、致人傷害。對於一般傷害,經營者應承擔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 的收入等費用。致殘的,除上述費用外,還應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 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 3、致人死亡。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人所必需的生活費。 4、侵犯其他人身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5、造成財產損壞。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予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 退換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6、違反「三包」約定。三包期內,如兩次維修後不能滿足要求,消費者有權要求換貨。 7、欺詐行為。經營者的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 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 1 倍。 第十三章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一、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 (P259) 客體:即前述產品范圍,即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除外情況有: ① 建設工程 ② 軍工產品 ③ 初級產品 二、因產品瑕疵而發生的合同責任。 (P264)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要求和自己的承諾時而應對購買者承擔的民事責 任。 責任形式:修理、更換、退貨,若有損害,賠償損失 三、產品質量民事責任(P266-P267) 1、生產者的產品責任。 條件:① 產品有缺陷 ② 造成了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損 害 ③ 因果關系 免責情況: 未將產品投入流通領域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的損害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 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品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2.、銷售者的產品責任 條件:⑴、產品有缺陷⑵、造成了人身缺陷產品外的傷害⑶因果關系⑷銷售者有過錯 3.、責任形式 ⑴、人身傷害。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醫療期間 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主費、生活補助 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人所需的生活費及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支付喪葬費、死亡 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須的生活費及費用。 ⑵、財產損失。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7 4、產品責任時效 ⑴、訴訟時效。產品責任訴訟時效為 2 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計算 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訴訟時效為 1 年。 ⑵、請求權時限。要求賠償的請求許可權為 10 年。但未超過表明安全期的除外 四、產品質量行政責任 1、產品質量行政責任(行政違法行為)P268 ⑴、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 ⑵、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⑶、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 ⑷.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⑸、偽造產地,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冒用認證標志及質量標志 ⑹、產品標志、有包裝的產品標志不符合有關規定 2、行政責任形式(P269) 責令停止生產;停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公平更 正;吊銷營業執照等。 第十四章 價格法律制度 一、 價格法的調整對象(P273) 1、 價格的制定關系 2、價格的運行關系 3、國家調控價格總的水平關系 4、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及廣大消費者對價格的監督、檢查關系 二、我國的價格形式(P275) 1、市場調節價 2.、政府指導價 3.、政府定價 三、政府定價的范圍(P276)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的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的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的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的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的價格 四、政府的定價目標(P276)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其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 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五、政府定價的依據(P277) 1、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 2、市場供求狀況 3、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要求 4.、社會承受能力 六、國家調控價格總水平的政策和措施(P278) 1、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 2.、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3、建立價格檢測制度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顯著上漲或可能顯著上漲時, 可以採取限制差價率或利潤率, 規定 價格, 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如果出現市場價格總水平劇烈波動時, 國務院可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但情況消除之後,應當 及時解除 第二十章 稅法 一、稅法構成要素(P381) 主要包括稅收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稅收優惠和法律責 任共 8 項 1, 稅收主體:征稅主體:代表國家行駛稅收管理權的各級征稅機關(各級稅務機關,銀行行政業務管理規定(P435-437) 1、存款業務 2、貸款業務。擔保貸款為主;信用貸款為例外原則 3.、中間業務。辦理國內結算、代理發行、代理總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代理外匯,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
㈢ 論述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存在嗎?它能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要回答這些問題無疑要先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較為准確的界定。因為通常人們判斷一個法域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事實上,我國許多經濟法學者也都將此作為整個經濟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和認知入口,可見對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確實非常重要。本文從分析國外兩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經濟法現象的經濟社會根源和目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所擔負的特殊的歷史使命入手,試圖逐步揭示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找到一個較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從各國經濟法學流派的主要觀點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簡述各國經濟法學界的主要觀點
通常我們都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德國。在經濟法學創立之初,德國的經濟法學家就對經濟法有兩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認為,經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不過是企圖指出當時各種經濟關系有趨向於法制化的觀點而已;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社會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把「社會」作為調整對象的法,介於公私法之間:「組織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同經濟政策相適應的一個獨特的法律部門。「統制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統制經濟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個經濟法學較為繁榮的國家。其中較為著名的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調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狀況,即其中包含的與市民社會私人方面相對的公共社會方面」的內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是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一系列法規。
英美法系的國家因其傳統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所以也不關注與此劃分密切相關的經濟法。雖然在英美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迄今為止不主張使用「經濟法」這一獨立的概念,但並不代表這些國家就沒有經濟法現象,如今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就首先誕生於美國。
(二) 分析各國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不管各國對經濟法承認與否或所持的觀點有多大差異,事實上在生產高度社會化,壟斷出現以後,以上各國都存在需要由公權力介入自由市場進行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種實際上的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
既然客觀上有了調整的對象,那麼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要從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上看,我們知道,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領域,而當時的德國,由於一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有關戰後經濟復興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法律現象。在主觀方面,學者們對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匯總分類,使經濟法有了學術的土壤。所以,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德國產生,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決非偶然,而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而從其產生的背景中我們又不難看出,經濟法源於特別時期政府對於經濟的無奈的干涉,其調整對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時期需要國家介入干預調整的一種經濟關系。
二、從經濟法的經濟根源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凱恩斯主義的法律體現
在筆者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制度為基礎。如果說民法的繁榮是基於經濟自由主義,那麼經濟法所體現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疑來自被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的凱恩斯的經濟理論。
古典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但「在這樣做時,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於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大。」這就是著名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他主張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是「無為」,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反對政府幹預。但在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沖擊後,凱恩斯行動主義逐漸興起,凱恩斯認為,亞當。斯密的理論是建立在完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的,但這在實踐中並不存在,並非所有的經濟當事人都有對稱的市場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會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觀點,是指由於許多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用博弈論的觀點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就是「個人理性與團體理性」的沖突。 而凡是市場可能失靈的地方,都是政府監管幹預的地方,都可以攬入經濟法管轄的范圍內。
(二) 對市場經濟在不同狀況下的調整-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異同
筆者認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市場運作良好時以個體為本位的私法,而後者則是市場失靈時以社會為本位進行補救的公法。但最終殊途同歸,兩者在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民商法的性質和特點適合當時社會經濟自由競爭和市場調節機制的需要,它通過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於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所以有人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紀末以後,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其所引發的生產過剩、社會投資結構失調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是民商法所無能為力的。 此時,經濟法作為市場失靈時的一種救濟措施和國家的調節機制就應運而生了。從這一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在市場失靈時需要靠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才能恢復正常自由市場秩序的經濟關系。如果說民商法是保障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經濟法就是進一步在需要的時候對市場秩序進行保護的第二道防線。
三、 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現狀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從我國行政法的現狀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僅指公共行政或國家管理,並沒有表示私營管理的意思,是相對於立法、司法的一個概念。行政法所調整的也主要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行政關系。 應該說,行政法對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國家來說,其產生和發展都是十分艱難的,所以其當務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規范行政行為。在今後很長的日子裡,恐怕還無暇顧及研究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適用問題。畢竟,目前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依然是發揮其政治職能而非經濟干預職能。所以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但它與目前我國的剛剛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涇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當然,隨著國家職能的演進即經濟調節職能的逐漸發達,國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筆者相信,總有一天,政府職能的重心將從政治職能逐步轉移到經濟調節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更趨社會化的職能上來。但目前來看,還過於理想化。
(二) 從我國目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改革開放碩果累累,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其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卻嚴重困擾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在企業轉制過程中大量的下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惡化的矛盾;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這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的解決,靠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競爭是不行的,還要靠經濟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直接干預社會分配,發展「預算、稅收、社會保障」。 保護市場自由競爭中淘汰下來的弱者的利益,使經濟法和民商法成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衡平點。從這一點看來,經濟法還是大有作為的。
四、結語
行文至此,應該可以下個結論,說經濟法的確存在,其調整對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國家介入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且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存在的意義重大。為了明天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人們在經濟上的公共利益,我們還是要好好發揮今天經濟法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頁。
[2]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頁。
[3]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頁。
[4] 周林彬《經濟法的經濟根源》 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
[5]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頁。
[6] 楊解君、肖澤晟《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頁。
[7] 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幹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頁。
㈣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是什麼請比較經濟法和民法,商法的區別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回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答稱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屬於部門法、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跟民法的關系 簡要地說,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是私法,經濟法有明顯的公法性質。民法是橫向調整的經濟關系,經濟法是至上而下的縱向調整.
至於商法,我國是民商合一的體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主要調整商行為。
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票據法、破產法等。
㈤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
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3.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
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㈥ 試分析經濟法與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的聯系和區別,請高手幫忙謝謝急
1,經濟法與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區別,調整的對象和保護利益不同:
(1)經濟法是國家為保障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實現經濟協調發展而規制經濟運行行為的法律規范。它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對象, 運用綜合調整手段來保障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經濟法並不保護某個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護一個社會進步所必須的利益。這種利益, 實質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所必需的環境。其保護的是廣泛的社會經濟利益。
(2)商法是調整營利性主體在商事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關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商法可以視為民法的特別法, 因此, 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3)行政法主要是維權法和限權法,即維護國家公權力及限制國家公權力的法。因此, 行政法保護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4)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
(5)刑法在於對犯罪和刑罰的關系起著調節的作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只能是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比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
2,經濟法與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的聯系:
(1)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為滿足市場經濟需要而產生的, 具有本質上的親緣性, 二者總體上具有一致性、互補性。
(2)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間是角色分工和功能互補。這種分工與互補的關系,是實現經濟秩序穩固所必不可少的。離開任何一方,要麼市場主體恣意妄為,要麼行 政機關濫用權力,國家管理經濟所期望的秩序和自由將無法實現。
(3)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對象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的財產關系,實質上就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4)經濟法與刑法的聯系:經濟法與刑法部門有一定的交叉,經濟領域的一些行為,如果產生嚴重的社會損害,觸犯刑律,也會為刑法所調整。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等。
㈦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經濟關系調整中是什麼關系
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參與民事生活的國家)
經濟法調整的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稅法、海關法、能源法等)
民商法調整的是橫向的財產關系,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財產關系
㈧ 簡述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商法與經濟法抄分屬於不同的法律學襲科。簡單地說,商法調整的是各商主體之間的關系,經濟法則調整國家與經濟主體這兩個主體之間的關系。二者側重點不同。而且商法屬於私法,是用來維護主體的私權的,關注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則更大一部分屬於公法。
㈨ 簡答題1、簡述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 2、簡述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等同於任何法律關系三要素,即: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回;
2.區別(答不說聯系啊):
(1)國家干預是經濟法法律的指導基礎,這方面我國現行經濟法有顯著體現,與經濟法相區別的是:意思自治是我國民法的基礎和理念;
(2)經濟法與民商法二者調整對象不同(具體不同之處建議你自行總結,譬如前者體現在行政管理方面,執法主體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而後者主要體現在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等);
希望上述內容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