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環境經濟學問題。當一個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開展業務時,應該遵照它原來國家的環境標准還是業
涉及到產品本身質量改變的,要都滿足才等,比如ROHS要求,因要跨國公司要確專保各分支機構產品屬標準的統一又要兼顧到符合業務所在國的要求.
不影響產品質量的以業務所在國的標准為准,比哪排放標准,不影響產品本身的只需要通達業務所在國要求才能拿到合法的經營許可證.
B. 環境經濟學
《環境經濟》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主管,中國環境報社主辦,綜合因子為:0.202,是國家級期刊。環境經濟宣傳國家環境保護和經濟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為主要內容,深入探討實現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C. 環境經濟學論文環境問題的本質是經濟問題可以從哪些
環境保護前沿應該有這方面的論文
D. 環境經濟學是如何談論環境問題的
研究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相互關系的科學,是經濟學和環境科學交叉的學科。
產生和發展 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除了人們未能認識自然生態規律外,從經濟原因上分析,主要是人們沒有全面權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只考慮近期的直接的經濟效果,忽視了經濟發展給自然和社會帶來的長遠的影響。
經濟學家認為,僅僅把經濟發展引起的環境退化當作一種特殊的福利經濟問題,責令生產者償付損害環境的費用,或者把環境當作一種商品,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樣,消費者應該付出代價,都沒有真正抓住人類活動帶來環境問題的本質。許多學者提出在經濟發展規劃中要考慮生態因素。社會經濟發展必須既能滿足人類的基本需要,又不能超出環境負荷。超過了環境負荷,自然資源的再生增殖能力和環境自凈能力會受到破壞,引起嚴重的環境問題,社會經濟也不能持續發展。要在掌握環境變化過程中,維護環境的生產能力、恢復能力和補償能力,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經濟的發展。70年代後期,先後出版了環境經濟學、生態經濟學、資源經濟學方面的著作,論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環境經濟學主要是一門經濟科學,以經濟學為理論基礎。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為正確地調節人和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提供了充分的可能。但是,要把可能性變為現實,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
研究內容 主要有下述四個方面:
① 環境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包括社會制度、經濟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同環境保護的關系,以及環境計量的理論和方法等。
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既帶來了環境問題,又不斷地增強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能力。要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首先是改變傳統的發展方式,要把保護和改善環境作為社會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目標。
當人類活動排放的廢棄物超過環境容量時,為保證環境質量必須投入大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這部分勞動已愈來愈成為社會生產中的必要勞動。同時,為了保障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也必須改變對環境資源無償使用的狀況,對環境資源進行計量,實行有償使用,使社會不經濟性內在化,使經濟活動的環境效應能以經濟信息的形式反饋到國民經濟計劃和核算的體系中,保證經濟決策既考慮直接的近期效果,又考慮間接的長遠效果。
② 社會生產力的合理組織。環境污染和生態失調,很大程度上是對自然資源的不合理的開發和利用造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合理規劃和組織社會生產力,是保護環境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為此必須改變單純以國民生產總值衡量經濟發展成就的傳統方法,把環境質量的改善作為經濟發展成就的重要內容,使生產和消費的決策同生態學的要求協調一致;要研究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發展計劃的方法,以保證基本生產部門和消除污染部門按比例地協調發展;要研究生產布局和環境保護的關系,按照經濟觀點和生態觀點相統一的原則,擬定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定一國或一地區的產業結構,以及社會生產力的合理布局。
③ 環境保護的經濟效果。包括環境污染、生態失調的經濟損失估價的理論和方法,各種生產生活廢棄物最優治理和利用途徑的經濟選擇,區域環境污染綜合防治優化方案的經濟選擇,各種污染物排放標准確定的經濟准則,各類環境經濟數學模型的建立等。
④ 運用經濟手段進行環境管理。經濟方法在環境管理中是與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方法相互配合使用的一種方法。它通過稅收、財政、信貸等經濟杠桿,調節經濟活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污染者與受污染者之間的關系,促使和誘導經濟單位和個人的生產和消費活動符合國家保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平衡的要求。通常採用的方法有:徵收資源稅,排污收費,事故性排污罰款,實行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獎勵,提供建造廢棄物處理設施的財政補貼和優惠貸款等等。
E. 環境經濟學問題
前面畫圖不用教了吧, 再不懂給函數軟體一下子就畫出來了
MEC=10Y
總MC=10+10.5Y
直接到文字題
(4)
原因專是有"界外效應"(externalities), 在私人屬的層面看, 才不管污染甚麼的,只會做得最多, 但是社會要考慮界外效能,上面也說了"總MC"代表社會邊際成本,看見多了10Y了吧,這成本增加了使均衡量下降了, 所以社會產出比私人最大化產出低.
這問題引伸到一個更深的問題, 即私有產權, 還有著名的"高斯理論"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F. 環境經濟學 現在的前沿問題或領域 有哪些
現在政府對水、氣、土等方面的環境污染都提出了治理,但是現在對於基層來內說,很多治理都容是政府要求,不會主動去治理,因為環境治理是投入,沒有最直接的利益產出,所以環境經濟學需要研究將環境治理能帶來利益,讓利益去驅動基層主動進行環境治理.環境經濟學的前沿問題:污水處理與經濟發展的和諧發展.固體垃圾的處理,新能源的研發、空氣凈化等,個人覺得這些都是現在環境與經濟發展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問題.至於細類的劃分.這就需要更為專業的人來做回答了。
G. 怎樣用經濟學原理來解決環境中出現的問題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H. 對環境問題進行經濟學分析。
環境是公共產品,很易產生「搭便車」現象,即不承擔治理環境的成本,卻享受治理環境的好處。經濟學家考慮的是,用什麼方式才能最經濟地解決問題
21世紀的人們已經愈加認識到了環境的重要性,包括清潔環境的價值和治理環境的成本。這其中有巨大的經濟利益,很多產品價格只反映了其內部的經濟成本,但沒有包括生產過程中的社會成本(social cost),即對環境的污染,或負面的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環境是一個公共產品(public good),有公共產品的特徵,很容易產生「搭便車」(free rider problem)的現象,即不承擔治理環境成本,卻享受治理環境的好處。
如何使產品價格體現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的總和;誰承擔成本、誰享受好處都是非常復雜的政治經濟問題。任何政策選擇和取向都會有深遠的影響,影響一大片人的經濟利益,以及更多人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什麼樣的政策是最佳選擇呢?
馬丁•費爾德斯坦教授講完開放經濟部分(美元與貿易赤字)以後,請來了肯尼迪政府學院環境與資源項目的經濟學教授羅伯特•斯達溫思(Robert N. Stavins)來講環境問題,一共四堂課。
斯達溫思於1988年獲哈佛大學經濟系博士,是環境問題專家,曾任美國環境保護局(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環境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1997-2002)。
斯達溫思開門見山,他的主要目的就是向學生介紹,經濟學家是如何分析環境問題的,並如何利用經濟學框架及理論幫助設置解決環境問題的機制。
他原以為每節課有90分鍾(肯尼迪政府學院的課程大多是90分鍾一堂),走進教室以後,助教才告訴他只有55分鍾,所以不得不消減他准備好的30%以上的內容。即使如此,最後一節課講氣候問題時,他也只能蜻蜓點水,非常倉促。兩個層面
介紹任何領域都是從定義和分類開始的。討論環境污染有兩種層面:一個是時間層面,一個是地域層面。
從時間層面上說,污染排放量在任何一個時間都等於存量加增量,減自然分解或消失的部分(decay)。二氧化碳在空氣中會存在幾十年,所以一般來說,只考慮它的存量和增量。
從地域層面上說,有的污染源只是就近污染,對附近造成危害,例如一氧化碳。有的污染源會傳的比較遠,對較遠的區域造成危害,例如二氧化硫和酸雨。我們時常會看到有的工廠的煙筒建造得出奇的高,為什麼呢?因為他們不想讓排出的廢氣影響周圍的空氣質量,而希望把二氧化硫等廢氣排入高空,隨風帶到更遠的地方。
還有的污染源會在全球范圍內造成危害,例如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溫室效應的氣體。解決這種污染很棘手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搭便車」的問題:沒有為減排付出努力,卻可以享受到別人減排使得空氣清新的成果。思維框架
經濟學家總是考慮,用什麼方式才能最經濟地解決問題。根據邊際成本遞增,邊際收益遞減的微觀經濟學原理,我們得出結論,當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時,總收益最大。
具體到環境問題,當減少排污的邊際成本等於減少排污的邊際好處時,減少排污的好處總量最大。
但是,減少排污的好處很難定義,更難量化,所以經濟學家就把問題加以轉換,變為如何減少減排成本的問題。
衡量環境政策手段(environmental policy instruments)的好壞,有多種標准:政策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是否成本最小;政府是否有作決策需要的信息;執行和監督的力度有多大;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政策是否有隨科技變化的靈活性;分配經濟和環境影響時的公正性如何(誰多承受成本,誰少承受成本;誰多享受好處,誰少享受好處);政策的目的和性質是否可以比較容易地解釋給公眾等等。
現在假設我們只考慮一種污染源,而且污染源是均勻混合的,例如二氧化碳。每個排出二氧化碳廢氣的廠家都有非常不同的隨減排量而變化的成本結構,他們甚至自己也不清楚自己減排的成本曲線是什麼樣的。
假設政府的政治任務是減排x立方米,這個減排指標應該如何分配呢?
如果把這個指標平均分配給所有產生這個污染源的廠家,表面看起來,每個廠家都是平等的,但問題是這種辦法沒有把每個廠家不同的減排成本考慮進去,所以整體來說,這不是完成這個政治任務成本最小的方法。直覺告訴我們,那些減排成本更小的廠家應該承擔更多的減排任務,成本更大的廠家承擔更小的減排任務。數學證明顯示,只有當這些廠家減排的邊際成本都一樣時,各個廠家的減排成本之和是最小的。
行政命令與經濟手段
這種方法與其他環境政策手段有什麼不同呢?通過行政命令達到環保目的的方法有很多問題,最主要的就是「一刀切」,不靈活機動。
一種行政命令的方式是規定必須使用的技術標准(technology standard),例如每個汽車上都必須裝有廢氣監測器。這種方法的好處是監管容易,壞處是不能直接地達到目標;而且只能用現在的技術,不能夠靈活地隨科學技術的變化而變化,而且不是最經濟劃算的。
另一種行政命令的方式是規定業績標准(performance standard),即根據技術指標,看看各個廠家是否達標。一般來說,這樣做都不是成本最小化的,因為政府沒有辦法知道廠家減排的成本曲線。如果政府詢問他們,即使他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成本結構,他們肯定也會說,減排的成本高得難以承受。所以這不是最好的方式。
經濟學家更傾向,通過給予經濟鼓勵政策(economic-incentive approach),讓經濟個體酌情而定,從而在整體層面達到減排目的。經濟學家通過兩種方式改變經濟個體的決策動機,一種是對排污征稅,也就是經濟個體要向政府購買污染環境的權利;另一種是限制排放總量,經濟個體之間可以自由買賣排放配額(cap-and-trade system)。前者是通過征稅,調整價格(price control);後者是通過配額,調整數量(quantity control)。
假設政府對每單位數量的污染征稅額為t,那麼每個廠家就要選擇排放多少污染和自己解決消化多少污染。每個廠家的目的是使繳污染稅和自己消化污染的成本之和最小化。數學證明顯示,每個廠家都會選擇減排的邊際成本等於t時所相對應的減排數量。通過設置t,政府使所有廠家減排的邊際成本都相等了,所以通過征稅減排可以達到成本最小化。而且當有新的科學技術出現時,廠家有動力採用新技術以減少自己消化污染的成本和污染稅。這和行政命令有顯著區別。
(一)資源環境配置方式分析
配置資源有兩種基本方式,即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市場主體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價格和競爭機制推動著資源配置的最優化。在產權明確,市場主體明確的競爭性領域,通過市場經濟來配置資源很有效率,但市場經濟在自然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領域存在「失靈」現象,需要政府用計劃和行政法律手段來發揮作用。
環境資源問題的重要特點,在於其存在「外部不經濟性」和「不可逆性」,即市場主體行為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由該行為主體以外的第三方——他人或後代人承擔,其個人成本小於社會成本;一次性能源的利用,生態物種的消失都不可能實現可逆。在獲利動機的驅使下,每個市場主體都會無節制地開發、利用環境資源,多個市場主體的共同行為最終必然導致環境資源的枯竭、污染、毀滅,對全體開發、利用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這也就是人們所說的「公用地的悲劇」。「外部不經濟性」則成為環境問題的重要經濟根源,「不可逆性」成為我們必須關注資源環境問題的原因。
環境費用應該體現在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決定上。目前的現狀是把環境作為「免費品」,並把代價轉嫁給社會的其他部分,轉嫁給其他國家或未來幾代人,這種趨勢應該逆轉。因此,面對市場在環境資源領域的「失靈」,政府必須加以干預,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節約資源。通過行政、法律、法規等直接手段,來保證「總量控制」,使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達到社會所期望的環境目標;實現「十一五」規劃約束指標,這是解決環境資源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思路。
(二)資源環境系統控制方式分析
資源環境系統是一個開放的復雜系統,對資源環境系統進行調節和控制主要有三種類型:直接控制型、間接控制型和自我控制型。
直接控制就是採用計劃管理,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保證計劃實施的控制方法。其突出特點在於其技術性、嚴格性、強制性,即污染環境者或者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否則會經由司法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而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美國是採用直接控制模式的典型國家,通過「確立法規標准——頒發許可證——監督實施——對違法者進行制裁」程序來保證控制目標的實現。
間接控制就是採用經濟手段,其實質在於通過產權制度,按照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和「污染者付費原則」,解決「外部不經濟性」,通過市場機制,使開發、利用、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生產者、消費者承擔相應的經濟代價,從而將環境成本納入各級環境影響主體分析和決策過程,促使開發、利用、污染、破壞環境資源者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選擇更加有利於環境資源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方式。
自我控制就是通過宣傳、教育、合作與交流等,鼓勵公眾、非政府組織、工業企業等環境參與主體改變其損害環境的行為。
直接控制、間接控制和自我控制在實現環境資源控制時,應以直接控制為主,以間接控制和自我控制為輔,促使區域建立循環經濟、生態工業、落實清潔生產。一般來說,行政控制的適用具有普遍性、基礎性的特點,而且隨著經濟技術水平的提高,強制性措施的可行性和效果均會增強。而經濟手段的適用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補充性:某些對公眾身體健康危害極大的污染物,如有毒化學品、重金屬等,經濟手段失去了應用的前提,行政手段成為唯一的控制手段。因此,環境管理中「直接控制」的基礎性主體地位是不可替代的,經濟手段往往只能使嚴厲的直接控制方案變得「溫和」而有助於其實施,屬於「自願」基礎上的經濟技術強制措施,是對直接控制措施的有力配合與補充。人們普遍認為環境經濟手段和制度有利於提高靈活性和效率,能夠為進一步消除污染以及技術進步提供持續不斷的壓力並刺激創新,因而更加有利於預防性環境政策的實現。至於「自我調控」手段的補充地位,則極為明顯。
發達國家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法律實踐
20世紀60年代以來,環境公害泛濫促使各國相繼制定了大量以污染控制為主的法律法規,確立了計劃行政管理模式,要求工礦企業的污染物排放在限定的時間內達到排放限額標准(普遍實行污染物的「總量控制」),同時還要求政府機構的決策過程中考慮其決定對環境的不良影響,如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聯邦政府的一切機構,在採取會對人類環境產生明顯的重大影響的聯邦行動時,應當編制一份詳盡的說明書,其中應包括擬議中的行動將對環境產生的影響」。
由於各國污染控製法規大都採用了嚴厲的「技術強制」處理方式,即強迫現有污染源「重新符合」排污限額,強迫新污染源採用「最佳實用技術」,該模式發揮了重要作用:西方國家大多數城鎮的空氣比20世紀60年代干凈得多;一些原來污染嚴重的河流、湖泊得到了恢復和保護;有害廢物、有毒化學品和農葯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在自然資源的開發、保護方面,政府的規劃、計劃、事先審批以及許可證等行政管理方法也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美國法律確認,應當對某些特殊性質的地域、特殊種類的動植物提供特別保護。這些資源的保護相對於它們的其他用途而言享有優先權,取走或使用這些資源,只有在某些極特殊的情況下才能被允許。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了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歐美等許多發達國家先後進行了環保戰略的重大調整,從實行了20餘年的以「末端」處理為主要內容的污染控制政策轉向以實行「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全程式控制制」為主要內容的污染預防政策,形成了當前世界環境保護的新潮流。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也於1989年制定了清潔生產計劃,致力於向全世界推行。 「清潔生產成為21世紀議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全球可持續發展戰略所確認的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許多發達國家積極推行以節約資源、環境保護為目的生態工業、循環經濟、清潔生產,並已經開始取得成效。美國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推行污染預防(即清潔生產、源頭削減)的國家,並且特別重視環境技術的發展。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1990年污染預防法》,宣布以污染預防政策取代長期採用的以「末端」處理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要求工礦企業必須通過「源頭削減」減少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量,並從組織、資金、技術和宏觀政策等方面授權美國國家環保局執行聯邦政府的新環境政策。與美國的做法相類似,德國、法國、加拿大、荷蘭、瑞典、丹麥等國家也都高度重視科技進步在實施污染預防、清潔生產戰略中的核心地位,主要通過法規管制、經濟刺激、人才培訓、信息交流等途徑推行清潔生產。而在企業界,許多公司已經開始轉變觀念,努力在減少廢物排放和減輕對環境的危害的同時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由於直接行政控制的缺乏靈活性,經濟手段在實現環境政策目標時能同時兼顧靈活性、效果和效率,能夠對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和採用清潔生產工藝技術產生持續的壓力並刺激創新,能夠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產生促進,從而更有利於預防性環境政策的實現,主張利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等非行政手段的呼聲很高。但是,即使在目前變革環保戰略、強化環境經濟手段的新形勢下,歐美等國的政府依然普遍認為「行政控制」措施仍舊是環境管理的首要手段。他們強調必須根據推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的「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