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cpa經濟法中破產清償順位如何排
在新的破產法實施之前,欠職工的是排在有擔保債權之首的,在新的破產內法實施之後,在破產財產容的分配過程中,先破產費用、公益債務後,有抵押的債務是第一順位。然後是欠職工的,後稅金,在後是普通債權。 看看破產法就知道了
⑵ 經濟法的問題: 破產後公司債務如何償還
以破產剩餘資產為限。《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理完畢後普通債權按比例清償。
⑶ 經濟法基礎財產清償概念
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十四單元破產清算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職工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解釋】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特殊規定
(1)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績效獎金」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因返還「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破產申請受理前拖欠的職工工資屬於「職工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後因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會議)決定繼續營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屬於「共益債務」。
(3)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優先受償地位;在破產案件「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2014年新增、2014年單選題)
(4)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6)對於2006年8月27日(《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之後的職工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優先於職工債權;對於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職工債權,破產企業先用未設定擔保的財產清償,如果這些財產不足以清償,則職工債權優先於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⑷ 經濟法-企業破產法律
法律上的破產是指當債務人即將出現破產原因或者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時,對債務人實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總稱。
我國《企業破產法》113條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⑸ 經濟法 什麼是破產 簡述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法律上的破產是指當債務人即將出現破產原因或者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時,對債務人實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總稱。
我國《企業破產法》113條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⑹ 經濟法通論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法律上的破產是來指當債務人即將出現自破產原因或者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時,對債務人實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總稱。
我國《企業破產法》113條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⑺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破產法》的破產受理內容裡面的,「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
「債務人的債務人」就是指破產企業的債務人。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⑻ 經濟法 什麼是破產 簡述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法律上的破產是指當債務人即將出現破產原因或者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時,對債務人實施版的挽救性程序權以及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總稱。
我國《企業破產法》113條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⑼ 9.破產企業債務清償的第一順序是( ).
選D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通過,2007年正式生效)
第十章 破產清算內
第一百零容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內容基本與上一位的企業破產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相同)
但是注意,第一百一十三條在第一百零九條之後
新的破產法明確了債權人的利益和破產企業職工的利益,並優先保護債權人利益,反映了市場經濟的需要
(這是我們學院的院長在經濟法課堂上,講到破產法時這樣說的。你可以查查新的破產法,仔細閱讀第109條、110條與第113條)
⑽ 求教《經濟法》問題,如何破產清償請具體點回答,給財富,獎勵哦……
1、明確可供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200-150=50(抵押給A銀行的房產在拍賣後剩餘50萬)100-130=-30萬(B銀行的債權專剩餘30萬,轉化為普通屬債權)
2、剩餘財產總額計算過程:500-200-100+50=250 250+100+30+70= 450 甲企業只剩450萬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
3、普通債權計算過程:30+100+200+300+250+50+20=950
4、按照《破產法》113條處理,(1)破產費用20(2)職工工資、保險50(3)拖欠國家稅款250(4)其他債權。
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