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經濟法與相鄰部門法之間的區別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存在許多本質的區別:(1)主體不同。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而國際私法的主體基本上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以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跨越國境的商事活動時,才有可能成為國際私法關系的主體。(2)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為自然人、法人、國家、國際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經濟關系,一般不涉及自然人才有的婚姻、撫養、繼承等法律關系;而國際私法主要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的規范。(3)調整方式不同。國際經濟法的法律規范的性質是實體規范,可以直接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國際私法的法律規范性質基本上是沖突規則,它本身並不能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解決當事人的爭議。(4)法律淵源不同。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經濟條約、國際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法中涉外經濟法規。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基本上是各國國內法中的沖突規范以及極少的旨在解決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
㈡ 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
對於跨國公司法律地位的看法
目前,跨國公司憑借其資金、技術和人力資源管理等優勢,較之一般公司、企業,
跨國公司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已成為當今國際經濟交往中的重要參與
者,毋庸置疑,它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主體。
但是關於跨國公司的國際法律地位有很多的爭議,有學者認為跨國公司是國際法
主體,理由是:
跨國公司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關系,他的活動跨國公司的活動對於國家及國際組
織作為國際法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及國際法所調整的國際社會秩序均產生重大影
響,使其成為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國際社會實踐發展的現實要求。我的觀點:
跨國公司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東道主國家法律的制
約。
在學習《國際法》的時候,馬立偉老師提到「王鐵崖老前輩認為,國家是國際法
的主要主體,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也同樣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但否認個人
(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有國際法主體資格。」我贊同此觀點,理由如下:
①國際法主體是指在國際關系中具有國際公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實體,有三
個要件:
A、具有享有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
B、具有參加國際關系活動的能力
C、是「實體」
②跨國公司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具有參加國際關系活動的能力,這是肯定的。此外
跨國公司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尚未獲得現有國際法律的認可,並且無論它實
力再強,他也只是一個公司,其權利與義務不能與國家相提並論,因此它不享有國際
法上的權利,也不能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還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總而言之,跨國公司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東道主國家
法律的制約。
㈢ 簡述國際經濟法在我國開放性經濟建設的作用
(一)可以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近年來,外商在中國投資日益增多,認真學習、研究有關國際投資和國際融資等方面的法律,有利於我們簽訂好融資和其
他引進外資的合同,有利於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從而更好地引進外資。
(二)可以從法律上保障引進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發展我國經濟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十分注意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而這就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專利、專有技術、許可證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引進方既要防止對自己不利的、不公平的限制性條款,又要遵守國際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而學習國際經濟法,就可以使我們正確簽訂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可以促進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發展國際經濟合作。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已開展了國際租賃、三來一補、合作開采自然資源、土地批租、發行B股等各種形式的對外經濟合作,這些都涉及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和各類涉外經濟合同. 只有學好國際經濟法,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經濟建設。
(四)可以及時為我們合理處理涉外經濟糾紛提供法律武器。在同各國進行經濟交往的過程中,必然會發生一些爭議和糾紛. 這不僅涉及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按什麼法律程序和規則去解決這些爭議和糾紛;甚至還要考慮到外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同外商談判的原則和標准。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使我們的城市真正成為萬商雲集的國際都市。 (五)有利於我國涉外經濟法制建設。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高度計劃經濟的政策,很多經濟貿易政策及其體制同國際慣例或國際習慣做法是不相一致的. 在對外開放和體制改革中,如果我們不僅善於總結和正確運用本國的法制建設經驗,而且也善於從國際經濟法角度,更多地和更大膽地學習和借鑒一些國際經濟法原則和規則以及國際慣例,使我國的法規、政策及其通常的經濟貿易做法盡快向公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靠攏,這對於加快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盡快形成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㈣ 論述國際組織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不同的國際組織具有不同的作用,一般來講,國際組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間國際組織,一種是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下面這篇文章可以粗略的概括出國際組織的作用。
( 一 ) 為成員國展開各種層次的對話與合作提供場所
每個國際組織都是特定區域范圍或特定問題的國際論壇,是一種常設的固定的國際會議形式,是聯接、溝通各成員國的紐帶和渠道。經由這一所有成員國平等參與的國際議事機構,各國可自由表達本國的立場觀點,可充分討論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有利於國際社會形成和宣示某種世界輿論,有利於協調成員國的政策與行動。這種論壇也是多邊外交的一種組織形態,為成員國之間正式或非正式的交往、會談提供了方便的時間與場所,有利於雙邊關系的發展和緊張局勢的緩解。
( 二 ) 管理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社會公共問題
如同一國政府是本國內外事務的管理者,國際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充當了國際社會共同事務的管理者的角色。特別是在那些專門性或技術性領域,從郵政、電訊、海事、衛生,到氣象、民航、原子能、知識產權,諸如此類,全球性或區域性管理規則的制訂,管理機構的建立與運作,都是由相關國際組織來完成的。盡管有人對這類管理性國際組織的成效一再提出質疑,但也不否認這些方面國家間合作的必要性。在人們驚呼世界已進入一個地球村的時代,國際組織的管理者職能只會越來越加強。
( 三 ) 在成員國之間分配經濟發展的成果和收益
從世界范圍來看,不論是自然資源的生產、開發和銷售,還是資金的融集和借貸,除了各國主權范圍內的職能,還存在著一個在各有關國家之間公平、合理分配的問題。這種國際分配者的職能非國際組織莫屬。從世界范圍內石油、礦產物與農牧產品的生產數額、銷售價格、進出口比例到國際資金向發展中國家的投放,其分配原則、分配方案的確定和實施乃至制裁措施的執行,現在都有賴於相關的國際經濟、金融組織和商品協定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能否建立,取決於現有國際組織分配職能的改進、完善和強化。
( 四 ) 組織國際社會各領域的活動
促進國際社會整體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大大小小的組織協調中心。日益加強的全球組織化趨勢,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國際組織者職能。聯合國就是世界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的組織協調中心。不論是對第三世界發展援助項目的制定、實施,還是促成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不論是全球及區域的可持續發展的規劃,還是促進普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都必須藉助國際組織的組織職能,建立起國際社會的各個領域的正常秩序。盡管極少數國際組織的組織職能表現出一體化的傾向,但是就大多數組織而言,其組織職能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種非主權的行政職能。
( 五 ) 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和經濟爭端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項原則的實施,已經不僅僅依賴爭端當事國本身,國際組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成為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有效工具。許多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都將之列為自己的重要職能,並且規定了相應的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的爭端,不論是政治性的還是經濟性的,不論是尋求外交解決還是法律解決,國際組織都可以隨時進入解決程序,促使或主持爭端的和平解決。從聯合國到東南亞國家聯盟,從國際法院到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國際組織以其大量實踐證明了自己在和平解決爭端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 六 ) 繼續維持國際和平
藉助國際組織建立成員的集體安全體系,維持和平、防止戰爭,曾經是幾代人的夢想與追求;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聯合國的創立為標志,這一理念才得以逐步成為現實。全球性與區域性政治組織,都將維持世界及地區和平視為己任,並以整個組織的機制來服務 於這一宗旨。盡管迄今為止,聯合國、非 洲統一組織、美洲國家組織等的維持和平行動尚不能提供令人完全滿意的記錄,但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認,這類行動曾經有效地緩和、平息了多起地區武裝沖突和內部動亂,防止了戰火的蔓延與升級,為恢復和平,解決爭端奠定了基礎。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范圍內的和平得以維持,和平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國際組織功不可沒。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組織更應繼續發揮好維和的作用,防止戰爭的發生。
( 七 ) 國際關系民主化的渠道和推進器
以領土、主權和實力為基礎的多國家體系是國際關系的基本事實。自形成民族國家體系以來,發生過無數次戰爭,沒有一個國家不曾直接或間接地捲入各種戰爭。強權政治一直在這一體系中起主導作用。各國已越來越認識到有必要對這一體系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改。全球化的不斷深入更是對這種體系緩慢地產生著侵蝕作用。國際組織的發展過程就是人們謀略擺脫國際無政府狀態,追求國際關系民主化的探索過程。
概述國際組織在當今世界的作用,可以引用前國際法院大法官拉克斯的一段話,「不可否認,國際組織的建立導致國際舞台產生了前所未有的穩定。……今天,各種國際組織在實施對所有成員國和整個人類都至關重要的目標與價值。……它們已經深深地融入到成員國的有序運作之中,以至於這些成員國想要恢復某種行動自由而放棄國際合作成為幾乎不可能的事了」。
㈤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主要區別
兩者具有以下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
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繫上的主體。
第二,調整的對象不同
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經濟關系與人身關系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只調整前一類而不調整後一類。
第三,發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
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它本身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
第四,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
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並輔以某些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有關人身方面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突出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同時大量吸收了屬於實體法和程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5)國家在國際經濟法的地位擴展閱讀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事實上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又稱「法律沖突法」或「法律適用法」。其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既是國內法,又屬於西方法學傳統分科中公法的范圍,即實質上只是一種國內公法。它可進一
步劃分為用以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用。前一類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後一類沖突規范所間接地加以調整的對象其關系屬於人身關系,因此,這類沖突規范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㈥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是什麼謝謝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
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存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法的作用:
(一) 依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大家庭中的成員,中國國民(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正在積極參加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發展國際經濟關系。這樣,就必須運用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指導、調整和約束這種國際經濟關系。對於該法律規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會有效地做到「依法辦事」,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經濟建設。
(二) 依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要真正實現獨立自主、公平互利,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面對眾多在經濟上處在強者地位的國際資本競爭對手和合作者,中國受到歧視、愚弄、欺騙、刁難和坑害的事例,屢見不鮮。在進行涉外經濟活動中,爭議和糾紛也常常發生。這些矛盾和沖突不僅涉及到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談判的原則和標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知識,才能去打「國際官司」,從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合法權益。
(三) 依法維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個獨立國家,其中140多個發展中國家,屬於第三世界。國際經濟舊秩序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嚴重障礙。同時,即使已經爭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規范,也不斷受到少數發達國家的挑戰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美國是當時投反對票的 6個發達國家的為首者。事隔多年,美國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認該憲章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指責眾多發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聯合斗爭和努力是「多數人的暴政」,公然號召西方國家聯合起來,對第三世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行動採取「自衛」措施。這種力圖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和積極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將會長期進行下去。因為實行國際經濟交往,說到底,各國都是為了謀求各自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必須通曉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和發展趨向,以國際經濟法為手段,在國際經濟秩序中除舊布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不斷完善涉外經濟立法
目前,中國正在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特別是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外商踴躍來華投資或對華貿易。並且,為了適應WTO規則的要求,中國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訂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在從法律制度上保障國外先進技術、國外資本、國外商品的引入。所有這些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立法,既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也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范實行接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廣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這些規范的基本內容,認真加以借鑒,不斷建立和健全我國涉外經濟法規范體系,並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進法學學科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新興的邊緣性學科,迄今尚未形成舉世公認的、科學的學科體系。①在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因此,要在積極學習有關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國內實際,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㈦ 上海哪些大學在國際經濟法方面比較好
根據教育部學位辦復的學科評估,國內制研究生教育國際法學實力比較好的依次是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 廈門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北京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湖南師范大學、復旦大學 、湘潭大學、大連海事大學、吉林大學 。
上海的大學復旦的國際經濟法最好。學科領銜的張乃根教授是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上海財經大學國際法學科主要有三個研究方向,即區際私法、世界貿易組織法和國際金融法。國際金融法研究方向依託上海財經大學的專業優勢和上海的區位優勢,以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建設為重點進行國際金融法律問題的研究,特色突出,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尤其是在國際項目融資法律問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律問題研究方面均處於全國前列。
上海海事大學的國際經濟法具有海商特色。
其它如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管理學院、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也都開設有國際經濟法專業,具備了一定實力。
㈧ 論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
真厲害,國際經濟法的問題都回答的是公司法內容。
我是沒論文了,但是我建議你參看武大韓老師的《國際經濟法》或者鄧瑞平的《國際經濟法》,後一本很厚也很貴--70!!
㈨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狀況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那麼它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如何擴大和加強眾多發展中國家對世界經濟事務的發言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把有關的「國際游戲規則」或行為規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從而更能促進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面臨這一客觀需求,國際經濟法正在發生新的變化。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以前,國際法很少涉及和調整各國國內的經濟活動。因此人們在談到國際法某個經濟案件的適用時,經常發現沒有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但現在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WTO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已十分廣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員方的國內經濟活動。例如,服務業是否開放,開放的程度如何,是國內管轄事項,而現在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業的自由化也予以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各國、各地區經濟互賴性增強,這種國際法調整各國國內經濟活動的趨勢定會不斷增強,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也會不斷擴大。
(二)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調整相關經濟活動的國際法規則與國內法規則基本趨同化。一方面,處理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實體法統一化最為顯著的範例就是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規范方面,有關的國內規范與國際法規范也日趨統一,例如,商業秘密是否知識產權問題,以前在理論上和各國實踐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協議明確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從而使這一問題不再村有爭議,在此情況下,人為地把調整某一經濟關系的內容相同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割裂分離成為兩個部門是沒有意義的。
(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日趨加深國際公約是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幾個主要國家或國家集團在談判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某一國家或集團的談判實力越強,談判技巧越高,其國內法律對國際公約的影響就越大,同時國際公約又會對成員的國內法產生反作用。不管是兩大法系國內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對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199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影響。還是《巴黎公約》、《尼泊爾公約》、《馬德里公約》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反作用,都顯示出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發展正呈現出日益融合的跡象。
(四)國際經濟法律規范越來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權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地位顯得突出起來。例如,GATT以前主要調整貨物貿易問題,沒有涉及到投資、服務貿易、金融交易等領域;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主要調整國家間的貨幣金融關系,不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問題;關於投資方面甚至沒有一部實體法的公約。因此,調整這些經濟貿易主要是依靠國內法規范。然而,WTO體制的產生改變了這種狀況,WTO規則已廣泛涉及到貿易、投資、金融等交易領域,並對各成員方具有約束力。WTO及其規則在這些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有時甚至處於主導地位。
(五)國際經濟法對縮小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的作用開始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在資源配置方面處於不利地位,而且受國家綜合實力的制約,因此在制定「國際游戲規則」方面必然處於劣勢。在不公平的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南北方國家貧富差距日趨擴大,南北經濟「游戲規則」的制定將受到世界的廣泛關注。
結束語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相互影響日益加深的形勢下,南北雙方必須面對現實,調整、充實和提高「國際游戲規則」來協調和約束世界各國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行為,以求國際經濟的有序運轉,促進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㈩ 國際私法及國際經濟法對中國的重要性及發展趨勢
國際法這個概念在中國國際法學界與國際法教育領域有兩種理解
第一種是廣義回理解,也就答是教育部學科劃分的依據,國際法大學科包含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學科。但這種學科劃分方法的科學性被國內高校國際法學者所質疑。
第二種是狹義理解,也就是傳統理解,國際法=國際公法,
國際法和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分別是獨立的學科,比如傳統的經典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中國國際法開山鼻祖周鯁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國際法》。
而國際法則包括了國際法總論,國際主體法,條約法,國際海洋法,國際空間法,領土法,戰爭法,武裝沖突法,領事與外交關系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環境法等諸多分支學科
至於外層空間法和領土法之類的,是屬於國際公法的分支學科。也就是說國際公法包含了外層空間法和領土法等
至於三者的關系,三個法學學科本來是相對獨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