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
對於跨國公司法律地位的看法
目前,跨國公司憑借其資金、技術和人力資源管理等優勢,較之一般公司、企業,
跨國公司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已成為當今國際經濟交往中的重要參與
者,毋庸置疑,它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主體。
但是關於跨國公司的國際法律地位有很多的爭議,有學者認為跨國公司是國際法
主體,理由是:
跨國公司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關系,他的活動跨國公司的活動對於國家及國際組
織作為國際法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及國際法所調整的國際社會秩序均產生重大影
響,使其成為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國際社會實踐發展的現實要求。我的觀點:
跨國公司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東道主國家法律的制
約。
在學習《國際法》的時候,馬立偉老師提到「王鐵崖老前輩認為,國家是國際法
的主要主體,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也同樣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但否認個人
(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有國際法主體資格。」我贊同此觀點,理由如下:
①國際法主體是指在國際關系中具有國際公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實體,有三
個要件:
A、具有享有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
B、具有參加國際關系活動的能力
C、是「實體」
②跨國公司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具有參加國際關系活動的能力,這是肯定的。此外
跨國公司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尚未獲得現有國際法律的認可,並且無論它實
力再強,他也只是一個公司,其權利與義務不能與國家相提並論,因此它不享有國際
法上的權利,也不能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還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總而言之,跨國公司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東道主國家
法律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