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學法 > 之了經濟法

之了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1-25 14:58:06

經濟法寫的什麼

經濟法
經濟法這一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本書採用狹義的經濟法概念來劃分部門法。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更不是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財產贈予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是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經濟法律關系、人身關系等不是經濟關系,更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
三、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四、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應採取如下的結構:
1、企業組織管理法;
2、市場管理法
3、宏觀調控法
4、社會保障法。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後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可以以「哪一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分析2004年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有兩個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銀行業法(其有《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勞動法。究其原因:第一,銀行業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國整個銀行業的監管體制進行了一個重大改革,並出現了一個新型的監管的模式。這也提醒考生,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第二,勞動法雖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與2004年整體的社會大環境有很密切的關系,以人為本,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問題,引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而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弱者是勞動者一方,因此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重要的問題。
關於競爭法部分,目前我國商務部正在加緊進行反壟斷法的立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密不可分。因為標准意義上的競爭法即是由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部分所組成的,而我國目前並沒有出台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律如《價格法》等,其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壟斷的法律規范。這也可以解釋一些通用的競爭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個部分。其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實際上即應是對壟斷行為的調整。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於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詞「知名商品」,並應掌握關於「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5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②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傭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傭金是法律允許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於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⑤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於此種類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於新聞者來講,其與消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系。
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部分,立法重點並不是在民事責任上,而是在行政責任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種行為是沒有行政責任條款的,即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和詆毀商譽行為。
《拍賣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試中最典型的出題方式是「依據拍賣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不正確的)?」
重點內容是拍賣規則,尤其是拍賣法的特有規則。
一些細小的知識點:法定公物的拍賣;拍賣企業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人民幣;在拍賣活動中有三方當事人——拍賣人、委託人和競買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
「瑕疵請求規則」——是拍賣規則中最重要的規則。其強調的是當拍賣物出現瑕疵時,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委託人和拍賣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如經過展示的或拍賣物有明顯瑕疵等情況競買人喪失請求權。
關於拍賣法特有的規則,還需要掌握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及禁止參與競買規則等。
《招標投標法》
重點掌握:必須招標的范圍。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其發出即生效。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關於分包的情形,及責任承擔的問題。關於本部分法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就分包項目這一部分出現的責任承擔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費者法
本章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關於二者的區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的對象是確定的,貫徹特殊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因此,只有是消費者的身份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主體上的限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可適用。其立法主旨在於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部分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
①消費者的界定。作為自然人,必須是依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才適用該法。例外是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執行。
②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因此在法條構成中,消費者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經營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並不是說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沒有義務、經營者沒有權利,而是因為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③在經營者的義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若作出了不利規定,則規定也是無效的。
④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後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後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於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另外,營業執照、展銷會、櫃台出租、虛假廣告等情況下所產生的消費爭議的解決也是司法考試重要的出題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⑤關於「三包」的規定。
⑥雙倍返還。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有欺詐,二是提出要求的主體必須為消費者。
《產品質量法》
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①產品的涵義。
②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於產品質量的具體義務的種類。這些義務包括產品質量的內在要求如安全性、實用性、明示性等。另外還包括包裝標識義務、不作為義務等。
③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時,有兩種路線:一條路線是從責任的分擔的角度來看,即當產品責任發生的時候,關於責任的分配遵循「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兩個原則。這里需要重點掌握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所存在的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條路線是從受害者的權益救濟角度來看,存在多重的救濟途徑,既可以找生產者要求其承擔責任,也可以找銷售者。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在修訂的過程中,增加了兩個連帶責任的主體——產品質量責任的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產品質量的認證機構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其要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和保證,而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和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銀行業法
《商業銀行法》
(所謂的商業銀行,是指國家要進行特別監管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①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②商業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我國現行體制中,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二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生應理解二者各自所監管的范圍。
③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三大業務——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中間業務的風險性不是特別大,因此相應的法律規制也少一點。而在資產業務與負債業務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規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審慎經營的要求。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因此會對銀行的特定業務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業銀行法》里強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依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處分。
④商業銀行的接管。這不是一個破產前的必經程序,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條件、目的和法律後果需要重點掌握。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①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分權。
②監督管理的對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監管機構的審批時限。此為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防止濫用監管權力。
④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關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強制整改的措施」——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本措施說明我國法律在公權力介入時,不再單單是傳統上的罰款。
本章法律責任的問題需要將《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聯合起來掌握。
第四章證券法
《證券法》
與《公司法》的結合的問題。關於股票、債券的發行,股票的上市、暫停和終止,在《公司法》均有規定,而沒有關於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因此《證券法》中關於證券交易行為的規范,是需要掌握的內容。
關於《證券法》的修訂。一是第28條(「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二是第50條(「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重點掌握:①證券機構。一是證券交易所,在我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二是證券公司,注意區分綜合類的證券公司與經紀類的證券公司在設立的條件、業務范圍上是不同的。
②證券的發行的行為。《公司法》上已經有所涉及。在發行過程中,對於律師事務所而言,其相關的證券業務及行為不當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我國是不允許發行人自己發行證券的,一定要承銷發行。在承銷的過程中,有一個期限即代銷包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③證券的交易行為。首先應明確掌握受到限制和受到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確定,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受到的限制和禁止是不同的。比如對於證券交易所的人員,是禁止其進行證券交易的,而對於證券中介機構人員來講,是限制交易時間的交易。另外,大股東的短線交易是很重要的出題點,法律不允許大股東在買入6個月以內再賣出或出賣後6個月以內再買入,否則要承擔一個法律後果——公司的歸入權。其次是證券的上市。重點掌握債券的上市條件。再次,關於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立法實質上是鼓勵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但是反對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來做不良的行為。因此應掌握收購不同比例時相對應的不同的規則。
第五章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
稅法
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重中之重又是個人所得稅,因此,關於個人所得稅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稅收減免等等應注重掌握。關於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徵收管理法》,其重要的知識點為:①在該法修訂以後,一個重要的知識點「納稅人繳納的稅雖然是無償的,但是納稅人在整個稅收征納的過程中是有權利的」。②注意掌握稅款徵收中的基本制度,如征納期限制度、應納稅額的確定的制度、稅款徵收的保障制度等。③在該法修訂後,加了一個「稅收優先權制度」,其具體的內容為:稅收優先於普通的債權,在特定的情況下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優先的程度為: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來執行。
會計法
重點為會計核算的要求——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的處理問題。
審計法
隨著我國審計風暴的來臨,審計法可能會受到司法考試的關注。
重點掌握審計法的調整范圍、審計機關的職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審計程序。
第六章勞動法
重點問題:①勞動法的適用問題。②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③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規則是不能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適用的。
重要的知識點: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②勞動能力的問題。凡是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要准確記憶具體法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糾紛處理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中,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是很重要的考點。④勞動法中的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形式本身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關於集體合同的生效,強調的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⑤勞動基準法。掌握休假的種類、加班加點時工資的支付。在工資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資的支付保障,如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支付、對待扣工資的嚴格法律限制等。⑥勞動保護法。重點為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⑦勞動爭議。先仲裁後訴訟。需要重點掌握勞動爭議仲裁與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體區別,以及在仲裁時間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等等。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本章實質是兩個法律,但是卻密不可分,原因就在於我們國家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分離的。
《土地管理法》
①土地的所有權。我國土地是公有的,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一種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對於國有土地,需要掌握哪些土地是屬於國家土地的。對於農民所有的土地,是由三個不同的所有權的代表,即由村、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來代表。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受到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國有土地取得使用權的方法是兩種,一種是出讓,一種是劃撥。出讓的方式、期限,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如何取得劃撥的土地等問題需要掌握。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是按用途來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耕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復習的重點。
③建設用地的管理。所謂的建設用地的管理是指當要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開發,將其變為建設用地時,則會涉及到國家徵用的問題。必須由國家來徵用的,在徵用的過程中,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尤其是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土地的徵用過程中,怎樣保護農民的權益問題是現在引起各方關注的一個很重要的焦點,所以此部分一定要了解在征地的過程中,國家建設用地的批准許可權,以及關於征地的嚴格的程序規定,需注意的是:在特定的過程中,由於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政府實際上擁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的權利。
關於土地糾紛的解決,需掌握的是:土地糾紛在確權行政爭議上,主要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但在土地侵權糾紛上,它實際上是因侵權而引起的一個民事糾紛,這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是幫助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因為糾紛本身的性質是侵權糾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當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問題解決了之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來說就會比較容易掌握了,最重要的知識點是: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轉讓,即不符合法定條件時,比如未交出讓金等;此外,不允許炒賣地皮。
在整個的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於未向國家交足出讓金或者未交出讓金,在獲得後若想進行開發經營以盈利,則在這個過程中所獲得的土地的收益部分,必須上繳給國家,此處涉及到國有資產或者國家權利的保護問題。此外,在復習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法條時,還應注意的是房和地,雖然它們是一個土地的使用權,但它們是合並在一起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主體。
第八章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環境保護法本身可考的條文不是特別多,因此它的重點內容特別容易勾畫出來,准確來講,本部分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環境特殊侵權責任,此外還應注意環境糾紛的解決問題。
1、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對這些制度基本了解的情況下,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2、環境法律責任問題。在這里常被考的知識點是環境民事責任。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一個特殊的侵權,它是一個嚴格責任,這意味著它不問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環境民事責任的要件是:實施了侵害行為,發生了損害後果,行為和後果之間有一個因果關系。至於主觀的過錯狀態在此不考慮,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講,嚴格責任意味著行為人不能隨便的免責,其主觀有沒有過錯,不會成為免責的條件,必須有法定的免責情形。對於環境民事責任,法定的免責情形主要是:①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②受害人自我致害的。③第三者過錯的。由此可知行為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在什麼情況下必須要承擔責任,注意掌握上述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3、由於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本身具有一些特有的專業性、知識性問題,所以在一些環境民事糾紛中,它也會做一些調解,如同土地侵權糾紛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做的調解工作;但是它的調解結論,調解過程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其調解結論也沒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對其調解不服,則可以提起的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另外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總之我們應注意把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和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結合在一起來掌握、運用。

❷ 對於經濟法的認識

一、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
作為重要的法學學科之一,經濟法學同其他法學學科一樣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對象。
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決定了經濟法學的內容、體系。
 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為:中外經濟法史;中外重要的經濟法的制定與修訂背景,具體內容,實施情況;中外典型的經濟法事例、案例;中外經濟法學的學術史,中外經濟法學的學術動態及研究成果。
 二、經濟法學的學科地位
經濟法學是一門獨立學科
經濟法學的學科地位,取決於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經濟法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分支,國家教育部等部門將其定位於法學本科的十四門主幹課程之一,經濟法學可作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被許多高等院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
三、經濟法學的特點
(一)邊緣性學科
學習經濟法學,要全面地知曉、運用法學各個領域的知識,特別是綜合運用法理、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理論。學習經濟法學,不僅僅要運用法學學科分析的方法;而且要學會運用其他學科的分析方法。
(二)新興性學科
經濟法學在世界上只有近100年的歷史,在新中國只有20餘年的歷史。
(三)挑戰性學科
經濟法學在理論上定論較少、流派紛呈,法律數量多、內容豐富、更新速度快,時時催人奮進,富於挑戰性。

❸ 注冊會計師之經濟法

注會的五科中:相對而言會計和審計是主科,經濟法、稅法、財務成本管理是副科。其中,經濟法是與其他四門聯系最少的一門,也可以理解為你所說的相對其他四門比較沒價值一些。

但是從簡單的入門是可以的,因為你過了一科後就會有動力,換言之你每年都考難的又無法通過,可能會令你產生放棄的想法。

教材每年都會產生變化,且變化是重點,如果你想09年考,那隻能先看08年的書,到09年4月新書出來有變化時你可以再著重看。

如果你是在校生,我建議你從現在開始作3科的准備,一科經濟法有點浪費時間了!可以是經濟法 稅法 會計,因為你是會計學專業的,所以這三科應該都不陌生。

在校期間比工作了要好考得多!因為大部分時間你都在學習。

南京這種大城市有得是培訓班吧!找一下也不難!

❹ 什麼是中國經濟法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已經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鎖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❺ 德國為什麼稱為經濟法之母

因為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而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5)之了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❻ 經濟法之仲裁,你會了嗎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4.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三)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2.不屬於《仲裁法》適用范圍的糾紛
⑴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⑵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⑶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專門的仲裁程序,不適用《仲裁法》。

❼ 中國經濟法全文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後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可以以「哪一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關於競爭法部分,目前我國商務部正在加緊進行反壟斷法的立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密不可分。因為標准意義上的競爭法即是由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部分所組成的,而我國目前並沒有出台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律如《價格法》等,其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壟斷的法律規范。這也可以解釋一些通用的競爭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個部分。其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實際上即應是對壟斷行為的調整。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於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詞「知名商品」,並應掌握關於「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5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②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傭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傭金是法律允許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於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⑤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於此種類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於新聞者來講,其與消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系。
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部分,立法重點並不是在民事責任上,而是在行政責任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種行為是沒有行政責任條款的,即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和詆毀商譽行為。
《拍賣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試中最典型的出題方式是「依據拍賣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不正確的)?」
重點內容是拍賣規則,尤其是拍賣法的特有規則。
一些細小的知識點:法定公物的拍賣;拍賣企業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人民幣;在拍賣活動中有三方當事人——拍賣人、委託人和競買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
「瑕疵請求規則」——是拍賣規則中最重要的規則。其強調的是當拍賣物出現瑕疵時,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委託人和拍賣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如經過展示的或拍賣物有明顯瑕疵等情況競買人喪失請求權。
關於拍賣法特有的規則,還需要掌握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及禁止參與競買規則等。
《招標投標法》
重點掌握:必須招標的范圍。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其發出即生效。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關於分包的情形,及責任承擔的問題。關於本部分法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就分包項目這一部分出現的責任承擔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費者法
本章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關於二者的區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的對象是確定的,貫徹特殊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因此,只有是消費者的身份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主體上的限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可適用。其立法主旨在於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部分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
①消費者的界定。作為自然人,必須是依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才適用該法。例外是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執行。
②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因此在法條構成中,消費者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經營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並不是說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沒有義務、經營者沒有權利,而是因為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③在經營者的義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若作出了不利規定,則規定也是無效的。
④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後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後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於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另外,營業執照、展銷會、櫃台出租、虛假廣告等情況下所產生的消費爭議的解決也是司法考試重要的出題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⑤關於「三包」的規定。
⑥雙倍返還。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有欺詐,二是提出要求的主體必須為消費者。
《產品質量法》
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①產品的涵義。
②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於產品質量的具體義務的種類。這些義務包括產品質量的內在要求如安全性、實用性、明示性等。另外還包括包裝標識義務、不作為義務等。
③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時,有兩種路線:一條路線是從責任的分擔的角度來看,即當產品責任發生的時候,關於責任的分配遵循「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兩個原則。這里需要重點掌握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所存在的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條路線是從受害者的權益救濟角度來看,存在多重的救濟途徑,既可以找生產者要求其承擔責任,也可以找銷售者。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在修訂的過程中,增加了兩個連帶責任的主體——產品質量責任的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產品質量的認證機構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其要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和保證,而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和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銀行業法
《商業銀行法》
(所謂的商業銀行,是指國家要進行特別監管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①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②商業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我國現行體制中,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二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生應理解二者各自所監管的范圍。
③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三大業務——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中間業務的風險性不是特別大,因此相應的法律規制也少一點。而在資產業務與負債業務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規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審慎經營的要求。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因此會對銀行的特定業務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業銀行法》里強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依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處分。
④商業銀行的接管。這不是一個破產前的必經程序,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條件、目的和法律後果需要重點掌握。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①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分權。
②監督管理的對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監管機構的審批時限。此為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防止濫用監管權力。
④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關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強制整改的措施」——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本措施說明我國法律在公權力介入時,不再單單是傳統上的罰款。
本章法律責任的問題需要將《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聯合起來掌握。
第四章證券法
《證券法》
與《公司法》的結合的問題。關於股票、債券的發行,股票的上市、暫停和終止,在《公司法》均有規定,而沒有關於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因此《證券法》中關於證券交易行為的規范,是需要掌握的內容。
關於《證券法》的修訂。一是第28條(「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二是第50條(「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重點掌握:①證券機構。一是證券交易所,在我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二是證券公司,注意區分綜合類的證券公司與經紀類的證券公司在設立的條件、業務范圍上是不同的。
②證券的發行的行為。《公司法》上已經有所涉及。在發行過程中,對於律師事務所而言,其相關的證券業務及行為不當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我國是不允許發行人自己發行證券的,一定要承銷發行。在承銷的過程中,有一個期限即代銷包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③證券的交易行為。首先應明確掌握受到限制和受到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確定,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受到的限制和禁止是不同的。比如對於證券交易所的人員,是禁止其進行證券交易的,而對於證券中介機構人員來講,是限制交易時間的交易。另外,大股東的短線交易是很重要的出題點,法律不允許大股東在買入6個月以內再賣出或出賣後6個月以內再買入,否則要承擔一個法律後果——公司的歸入權。其次是證券的上市。重點掌握債券的上市條件。再次,關於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立法實質上是鼓勵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但是反對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來做不良的行為。因此應掌握收購不同比例時相對應的不同的規則。
第五章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
稅法
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重中之重又是個人所得稅,因此,關於個人所得稅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稅收減免等等應注重掌握。關於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徵收管理法》,其重要的知識點為:①在該法修訂以後,一個重要的知識點「納稅人繳納的稅雖然是無償的,但是納稅人在整個稅收征納的過程中是有權利的」。②注意掌握稅款徵收中的基本制度,如征納期限制度、應納稅額的確定的制度、稅款徵收的保障制度等。③在該法修訂後,加了一個「稅收優先權制度」,其具體的內容為:稅收優先於普通的債權,在特定的情況下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優先的程度為: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來執行。
會計法
重點為會計核算的要求——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的處理問題。
審計法
隨著我國審計風暴的來臨,審計法可能會受到司法考試的關注。
重點掌握審計法的調整范圍、審計機關的職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審計程序。
第六章勞動法
重點問題:①勞動法的適用問題。②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③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規則是不能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適用的。
重要的知識點: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②勞動能力的問題。凡是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要准確記憶具體法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糾紛處理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中,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是很重要的考點。④勞動法中的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形式本身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關於集體合同的生效,強調的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⑤勞動基準法。掌握休假的種類、加班加點時工資的支付。在工資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資的支付保障,如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支付、對待扣工資的嚴格法律限制等。⑥勞動保護法。重點為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⑦勞動爭議。先仲裁後訴訟。需要重點掌握勞動爭議仲裁與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體區別,以及在仲裁時間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等等。
分析2004年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有兩個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銀行業法(其有《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勞動法。究其原因:第一,銀行業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國整個銀行業的監管體制進行了一個重大改革,並出現了一個新型的監管的模式。這也提醒考生,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第二,勞動法雖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與2004年整體的社會大環境有很密切的關系,以人為本,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問題,引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而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弱者是勞動者一方,因此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重要的問題。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本章實質是兩個法律,但是卻密不可分,原因就在於我們國家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分離的。
《土地管理法》
①土地的所有權。我國土地是公有的,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一種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對於國有土地,需要掌握哪些土地是屬於國家土地的。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三個不同的所有權的代表,即由村、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來代表。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受到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國有土地取得使用權的方法是兩種,一種是出讓,一種是劃撥。出讓的方式、期限,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如何取得劃撥的土地等問題需要掌握。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是按用途來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耕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復習的重點。
③建設用地的管理。所謂的建設用地的管理是指當要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開發,將其變為建設用地時,則會涉及到國家徵用的問題。必須由國家來徵用的,在徵用的過程中,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尤其是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土地的徵用過程中,怎樣保護農民的權益問題是現在引起各方關注的一個很重要的焦點,所以此部分一定要了解在征地的過程中,國家建設用地的批准許可權,以及關於征地的嚴格的程序規定,需注意的是:在特定的過程中,由於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政府實際上擁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的權利。
關於土地糾紛的解決,需掌握的是:土地糾紛在確權行政爭議上,主要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但在土地侵權糾紛上,它實際上是因侵權而引起的一個民事糾紛,這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是幫助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因為糾紛本身的性質是侵權糾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當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問題解決了之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來說就會比較容易掌握了,最重要的知識點是: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轉讓,即不符合法定條件時,比如未交出讓金等;此外,不允許炒賣地皮。
在整個的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於未向國家交足出讓金或者未交出讓金,在獲得後若想進行開發經營以盈利,則在這個過程中所獲得的土地的收益部分,必須上繳給國家,此處涉及到國有資產或者國家權利的保護問題。此外,在復習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法條時,還應注意的是房和地,雖然它們是一個土地的使用權,但它們是合並在一起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主體。
第八章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環境保護法本身可考的條文不是特別多,因此它的重點內容特別容易勾畫出來,准確來講,本部分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環境特殊侵權責任,此外還應注意環境糾紛的解決問題。
1、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對這些制度基本了解的情況下,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2、環境法律責任問題。在這里常被考的知識點是環境民事責任。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一個特殊的侵權,它是一個嚴格責任,這意味著它不問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環境民事責任的要件是:實施了侵害行為,發生了損害後果,行為和後果之間有一個因果關系。至於主觀的過錯狀態在此不考慮,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講,嚴格責任意味著行為人不能隨便的免責,其主觀有沒有過錯,不會成為免責的條件,必須有法定的免責情形。對於環境民事責任,法定的免責情形主要是:①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②受害人自我致害的。③第三者過錯的。由此可知行為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在什麼情況下必須要承擔責任,注意掌握上述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3、由於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本身具有一些特有的專業性、知識性問題,所以在一些環境民事糾紛中,它也會做一些調解,如同土地侵權糾紛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做的調解工作;但是它的調解結論,調解過程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其調解結論也沒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對其調解不服,則可以提起的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另外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總之我們應注意把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和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結合在一起來掌握、運用。

❽ 有經濟法當中的憲法之稱的是哪種法

經濟合同法

❾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的內容包括總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理念等)、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宏觀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內容。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9)之了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❿ 關於經濟法的一些概念

佔有應該是一個民法概念。

關於民法上的佔有問題

第一:關於佔有的一般性理論
一、佔有的概念和性質
(一)、佔有的概念
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佔領、控制。佔有的標的以物為限,因而物之外的財產權(如專利權),只能成立准佔有,而不能成立佔有。
在現代民法上,佔有成為獨立於所有權及他物權的一項制度,無論所有權人的佔有,還是非所有權人的合法佔有、非法佔有等,均受到佔有制度的保護。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是將佔有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來加以規定的,並未承認佔有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但在學理上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我國應建立獨立的佔有制度。由於佔有是在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它不要求佔有人有佔有物的權利。至於根據什麼標准確認佔有人在事實上對物有管領、控制,應當從人對物的空間、時間的支配來具體確認,在空間上,物應當處於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圍內始得謂佔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佔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傢具等財產屬於主人佔有,在時間上,人對物的某種支配應當持續一定的時間方為佔有,如僅是暫時的接觸,就只是持有而不是佔有,如主人請客,客人對餐具雖有使用,但不能認為是佔有。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佔有的保護,它不能如同佔有移轉或者繼承,也不得如同間接佔有依抽象狀態而成立。佔有人的佔有,並不以佔有人對於物的親自支配為必要。佔有人基於某種法律關系,通過他人為媒介,也可以成立佔有。這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佔有人依輔助人而成立的佔有,例如,僱主依雇員佔有機器;另一種情況是間接佔有,例如,承粗人直接佔有租賃物,對於出租人構成間接佔有。
(二)、佔有的種類
依佔有的不同狀態,可以將佔有分為不同的種類:
1、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這是依佔有人的意思為標准進行的分類。自主佔有是指以物屬於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佔有;無所有的意思,僅於某種特定關系支配物的意思的佔有是他主佔有。
自主佔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備所有人佔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為所有人。因之,所有人對其物的佔有為自主佔有,盜賊對於盜贓的佔有亦為自主佔有。至於他主佔有,如典權人對於典物的佔有,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佔有,質權人對於質物的佔有。
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時效要件的佔有和先佔要件的佔有,應當是自主佔有。另外,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自主佔有人與他主佔有入的責任范圍不同。
2、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這是以佔有人在事實上是否佔有物為標准進行的分類。直接佔有是指在事實上對物的佔有,如居住房屋、穿著衣服,都是直接佔有;間接佔有是指基於一定法律關系,對於事實上佔有物的人(即直接佔有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對物管領的佔有。間接佔有的特點在於間接佔有人與直接佔有人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基於這種法律關系,間接佔有對於直接佔有人有返還請求權。例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基於質權、租賃、保管法律關系,佔有標的物,是直接佔有人,而享有返還請求權的出質人、出租人、寄託人為間接佔有人。
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這兩種佔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護方法也不一樣。
3、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這是根據進行的佔有是否依據本權所作的分類。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對物進行佔有的權利,如所有權、地上權、典權、質權、留置權等。有權佔有即指有本權的佔有,如地上權人依地上權對土地的佔有;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如拾得人對於遺失物的佔有。
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無權佔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另外,作為留置權要件的佔有,限於有權佔有。
4、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這是對無權佔有依佔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所作的分類,善意佔有是佔有人不知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惡意佔有是佔有人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
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取得時效中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期間不同;即時取得以善意佔有為要件;另外,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受保護的程度不同。
5、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這是對善意佔有的再分類.以佔有人不知其無佔有的權利有無過失為區分標准。無過失佔有是佔有人不知且不應知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有過失佔有是佔有人應當知道但因過失不知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不動產取得時效期間不同。另外,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在佔有效力上也有重大不同。
6、無瑕疵佔有與有瑕疵佔有。無瑕疵佔有是指善意且無過失、和平、公然、繼續的佔有;有瑕疵佔有是指惡意且有過失、強暴、隱秘、不繼續的佔有。無瑕疵佔有與有瑕疵佔有區別的意
義在於,時效取得中的佔有必須是無瑕疵的佔有。無瑕疵佔有與有瑕疵佔有區分的意義在於:時效取得中的佔有必須是無瑕疵的佔有。
第二:關於佔有的效力與保護問題
一、佔有的推定
(一)、事實的椎定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於佔有,各國法律規定了一些事實推定,免除佔有人的舉證責任。首先是推定佔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者為自己而佔有;其次,在佔有前後兩個時期,有佔有證據的,椎定其為繼續佔有。
佔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佔有的各種狀態一一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佔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從保護佔有人起見,法律應基於社會生活的一般情況,為佔有人設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當包括推定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
有;在佔有的前後有佔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二)、權利的推定
佔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佔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佔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佔有人對佔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一般情形而論,佔有人是基於本權而佔有,沒有權利而進行佔有的只是例外。佔有人既有佔有的事實,一般也有佔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足法律就一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因佔有所推定的權利,其范圍有多大?由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登記的效力自然要強於佔有的椎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范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佔有的權利(不得佔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佔有人所行使的,無論為物權(所有
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佔有人在其佔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以幾點來證明:(1)、受權利推定的佔有人,免除舉證責任,即在其有無實體權利爭議時,佔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該推定對抗相對人,無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當然在相對人提出反證時,佔有人為推翻該反證,仍須舉證。(2)、權利的推定,不僅權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從佔有人處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還時,該借用人電可援用借用人以佔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時所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必須證明自己的所有權方可。(3)權利的推定,一般是為佔有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明確規定是為佔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況下為其不利益時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佔有人為物的所有人時,則物上負擔,如稅收,亦應由佔有人負擔。(4)、權利的推定屬於消極性的,佔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積極證明。
二、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是指無權佔有在有請求人返還佔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這時應適用何種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至於基於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規定而發生返還關系,如基於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關系.或者基於租賃、借用等債的關系,或者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而將佔有物返還於權利人的關系,應當依其基本法律關系或者法律規定進行,不需要另行規定,所以不在此處說明。
1、佔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依其推定的權利進行,這種推定的權利種類,應視佔有人對於佔有物所行使的權利種類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賃使用權,即推定其有租賃使用權。善意佔亨人即以其受椎定的權利,對佔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佔有人的這種使用、收益權,必須是其受推定的權利在內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如果受推定的權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如質權、留置權,佔有人即無使用、收益權。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當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進行。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孽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惡意佔有人在返還佔有物時應返還佔有物的孽息:如果孽息被消費了、因過失而損失了或者應當收取而沒有收取時,惡意佔有人應當賠償損失。
2、佔有人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在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時候,佔有人對於返還請求人負有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范圍因佔有人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有所不同。善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3、佔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佔有人在佔有標的物期間對物支出了費用,依其性質為必要費用還是有益費用,以及佔有是惡意還是善意,其請求償還費用的范圍也不一樣。善意佔有人對於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善意佔有人還可請求償還有益費用,即為改善佔有物所支出的費用。但只能在佔有物現存價值的范圍內請求償還;如果增加的價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請求償還。這是因為有益費用不同於必要費用,並不是一種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決於佔有人的意志,因此這種費用完全由返還請求人承擔是不公平的。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於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
三、佔有的保護
佔有為一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再受到非法行為的侵害。例如,甲侵佔(如偷竊)了乙的電視機,丙不能因甲是無權佔有再去侵奪。因此,對佔有的保護,就是對社會安寧、穩定的保護。佔有人對於非法行為的侵害,有自力救濟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
(一)、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侵害時,如果侵害人沒有比佔有人更強的權利,則佔有人有權依其佔有進行自力救濟。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包括:(1)自力防禦權。佔有人對於侵奪或者妨害其佔有的行為,例如,侵入佔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禦,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自力防禦權的行使,重在佔有的事實狀態,因此只有直接佔有人可以行使,間接佔有人無此權利。(2)自力取回權:即佔有人對於被他人侵奪的佔有物,有權取回。例如,佔有人的動產被他人非法侵奪時.佔有人可以當場或者追蹤取回。
(二)、佔有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佔有人的佔有被非法侵害時,佔有人可直接對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護其佔有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兩項:(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被侵奪時,有權請求返還其佔有物。我國物權法規定,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2)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妨害使佔有人無法完全支配其佔有物時,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在他人的行為還沒有對佔有人造成現實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時,佔有人也可以請求預防這種妨害的發生。
佔有人依據其佔有保護請求權提起的訴訟稱為佔有之訴,它以維護佔有人對物的事實的支配為目的。與佔有之訴不同,本權之訴則以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因此佔有之訴與本權之訴兩不相妨,即佔有人如果是有權佔有,可以提起佔有之訴,也可以提起本權之訴。二者可以分別提起,也可以同時提起。但本權之訴屬於終局的保護,它在某種情況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權之訴中,已經確認了他人對物的佔有權,佔有人就不能再提起佔有之訴。
一、佔有的推定
(一)、事實的推定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於佔有,各國法律規定了一些事實推定,免除佔有人的舉證責任。首先,推定佔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而佔有;其次,在佔有前後兩個時期,有佔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佔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佔有的各種狀態、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佔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為保護佔有人起見,法律應基於社會生活的一般情況,為佔有人設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當包括:推定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佔有;在佔有的前後有佔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二)、權利的推定
佔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佔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佔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佔有人對佔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一般情形而論,佔有人是基於本權而佔有,沒有權利而進行佔有的只是例外。佔有人既有佔有的事實,一般也有佔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因佔有所推定的權利,其范圍有多大?由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登記的效力自然要強於佔有的推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麼實際意義。(此處要注意區分對商品房的佔有問題。)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范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佔有的權利(不得佔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佔有人所行使的,無論是物權(所有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佔有人在其佔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下幾點來說明:(1)、受權利推定的佔有人,免除舉證責任,即在其有無實體權利爭議時,佔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該推定對抗相對人,無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當然在相對人提出反證時,佔有人為推翻該反證,仍須舉證。(2)、權利的推定,不僅權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從佔有人處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還時,該借用人也可援用借用人以佔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時所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必須證明自己的所有權方可。(3)、權利的推定,一般是為佔有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明確規定是為佔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況下為其不利益時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佔有人為物的所有人時,則物上負擔,如稅收,亦應由佔有人負擔。(4)、權利的推定屬於消極性的,佔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積極證明。
二、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是指無權佔有在有請求人返還佔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這時應適用何種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至於基於某種法律關系或法律規定而發生返還關系,例如基於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關系,或基於租賃、借用等債的關系,或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而將佔有物返還於權利人的關系,應當依其基本法律關系或法律規定進行,不需要另行規定,所以不在此處說明。
1、佔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善意佔有人,有權對佔有物使用、收益。這是善意佔有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惡意佔有人無此等權利。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依其推定的權利進行。這種推定的權利種類,應視佔有人對於佔有物所行使的權利種類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賃使用權,即推定其有租賃使用權。善意佔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權利,對佔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佔有人的這種使用、收益權,必須是其受推定的權利在內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如果受推定的權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如質權、留置權,佔有人即無使用、收益權。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當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進行。
2、佔有人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
3、佔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佔有人在佔有標的物期間對物支出了費用,依其性質為必要費用還是有益費用以及佔有是惡意還是善意,其請求償還費用的范圍也不一樣。(1)、善意佔有人對於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2)、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於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
三、佔有的保護
佔有為一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再受到非法行為的侵害。例如甲侵佔(如偷竊)了乙的電視機,丙不能因甲是無權佔有而去侵奪。因此,對佔有的保護,就是對社會安寧、穩定的保護。佔有人對於非法行為的侵害,有自力救濟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
(一)、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侵害時,如果侵害人沒有比佔有人更強的權利,則佔有人有權依其佔有進行自力救濟。
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包括:(1)、自力防禦權。佔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佔有的行為,例如侵入佔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禦.例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自力防禦權的保護,重在佔有的事實狀態,因此只有直接佔有人可以行使,間接佔有人無此權利。(2)、自力取回權。即佔有人對於被他人侵奪的佔有物,有權取回。例如佔有人的動產,被他人非法侵奪時,佔有人可以當場或追蹤取回。
(二)、佔有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佔有人的佔有被非法侵害時,佔有人可直接對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護其佔有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兩項:(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被侵奪時,有權請求返還其佔有物。(2)、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妨害使佔有人無法完全支配其佔有物時,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在他人的行為還沒有對佔有人造成現實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時,佔有人也可以請求預防這種妨害的發生。佔有人依據其佔有保護請求權提起的訴訟稱為佔有之訴,它以維護佔有人對物的事實的支配為目的。與佔有之訴不同,本權之訴則以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協。因此佔有之訴與本權之訴互不妨礙,即佔有人如果是有權佔有,可以提起佔有之訴,也可以提起本權之訴。二者可以分別提起,也可以同時提起。但本權之訴屬於終局的保護,它在某種情況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權之訴中,已經確認了他人對物的佔有權,佔有人就不能再提起佔有之訴。
第三:佔有的取得和消滅
一、佔有的取得
佔有的取得,從佔有的事實狀態而言,即為佔有的發生。佔有的取得方式,因佔有是直接佔有還是間接佔有而不同。
(一)、直接佔有的取得
1、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直接佔有是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只要並非是繼受他人的佔有而對物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力時,就是原始取得對物的佔有,例如,對無主物的把占,對遺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屬於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由於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純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因此不要求取得這種佔有的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為直接取得對物的佔有。另外,這種佔有的取得方法並不一定是要求對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將物置於自己的控制范圍內,即可認為取得了對物的佔有。例如,對於房屋並不是要使用才為佔有,只要上鎖不使他人擅自進入,就是佔有了房屋。再如將物品放在家中,或者擱置在隱蔽的場所,都是佔有了該物品。
2、直接佔有的繼受取得。直接佔有的繼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轉而取得時佔有。其主要原因有讓與和繼承。讓與是依當事人移轉佔有的行為而取得的佔有。佔有的讓與,當事人須有讓與佔有的意思,而日經常伴有其他法律關系,即經常與所有權或者其他對佔有物的權利(如典權、地上權、質權)的設定或者讓與同時進行。佔有的讓與,還必須有佔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現實交付,也可以是簡易交付、佔有改定。由於佔有是對物的事實的支配,因此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是依交付而移轉佔有,不動產佔有的移轉不存在登記的問題。佔有可以依繼承關系由被繼承人移轉於繼承人。依繼承取得的佔有,是權利義務概括繼承的結果,因此繼堆人取得的佔有,在種類、狀態、瑕疵等方面,都與被繼承人的佔有相同。
(二)、間接佔有的取得
1、間接佔有的原始取得。間接佔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創設取得間接佔有。創設方法有以下幾種:(1)、直接佔有人為自己創設間接佔有。直接佔有人可以將其佔有移轉給他人,從而為自己創設間接佔有:例如,所有人為他人設定典權、地上權、質權、租賃使用權,由典權人、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取得對物的直接佔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成為間接佔有人。(2)、直接佔有人為他人創設間接佔有。這種創設的間接佔有,多是依佔有改定的方式進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車賣給乙,但甲還需要使用該自行車,於是與乙訂立借用或租賃合同,使乙取得對自行車的間接佔有。
2、間接佔有的繼受取得。間接佔有的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的移轉而取得的佔有,主要亦有讓與和繼承兩種力式。間接佔有的讓與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將其間接佔有讓與他人。例如,出借人(間接佔有人)將借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時,不需要將物取回後再將物交付於受讓人,只要將對於借用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即可,這時受讓人就繼受取得其間接佔有。間接佔有是一種佔有,自然也可以依繼承取得,但繼承人同時應繼承佔有的瑕疵。
二、佔有的消滅
佔有的消滅,是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控制。但這里的消滅,應指確定地喪失了對物的佔有。如果僅僅是一時不能實行其管領、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奪,佔有並不喪失。佔有的消滅,應當以佔有人是否仍有事實上的管領、控制為依據。所以,如果基於佔有人的意思,如將物交付給他人、拋棄對物的佔有,或者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如佔有物被盜、遺失,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管領、控制,佔有即歸於消滅。佔有物滅失,佔有人事實上的支配已無所憑借,佔有亦消滅。至於間接佔有,在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時,其佔有消滅。

閱讀全文

與之了經濟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