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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經濟職權的經濟法主體是

發布時間:2021-01-24 09:51:49

❶ 經濟權利包括哪些具體是什麼

經濟權利包括:
(1)財產所有權;
(2)經營管理權;
(3)法人財產權;
(4)經濟職權;
(5)經濟債權;
(6)工業產權。
經濟權利是指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資格或許可。其含義包括:
其一,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自己利益和要求。
其二,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協議的規定,要求經濟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其三,當經濟義務主體不依法或不依約履行合同時,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其履行或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
(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
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二)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
1.范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等三種。
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有權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有一定的工資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①國家興建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
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它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❷ 經濟職權的特徵是

經濟職權是國家機構依法行使和組織經濟建設職能時所享有的經濟管理權力和經濟管理責任,經濟職權具有如下特點:
(一)經濟職權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比如說稅務機關收稅、工商機關對市場管理、中央銀行對整個金融機構進行管理,都是由法律規定的。企業的權利來自於兩個方面,一個是法律的規定,一個是合同的約定,但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權力是不能約定的,它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二)經濟職權為國家機構獨有,是一種專屬的職務許可權。換句話來講,經濟職權是不能轉讓的,不能放棄,也不能拋棄。我們應該知道,經濟職權其實是具有雙重性的,這種雙重性是指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對國家來講,稅務機關收稅是義務,對於納稅人來講,稅務機關收稅是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是這樣,對於國家來講是義務,對於市場的相對主體來講是權利。稅務機關和工商機關,他們負責市場的管理方面,但是很多人對稅務機關和工商機關不理解,為什麼很多機關減員,工商機關、稅務機關卻沒有減員的?搞市場經濟這兩個機關顯得最重要,例如,國務院機構在98、99年精減,唯有稅務機關加人,去年朱 基去國家稅務總局考察,稅務總局說人不夠,朱 基給了100個指標,現在的稅務幹部號稱百萬大軍,不納稅就要受到強制,這兩個機關是否存在下崗的問題呢?不存在,特別是商業問題、稅務問題、工商問題,國家在任何時候都需要。國家龐大的機器要運轉靠的就是稅收,要稅收就需要人來收,經濟職權具有雙重性,一個方面是權利,另一個方面是義務,它不能轉讓、不能放棄、不能拋棄,轉讓、放棄、拋棄就是對國家的一種犯罪。
(三)它是以對國家經濟的宏觀調控為任務,沒有宏觀調控、沒有稅務、沒有工商這些法律機關調控,國家秩序就會混亂。

❸ 享有經濟職權的主體是( )

這在《經濟法概論》一書中有詳述,具體如下:

經濟職權:經濟職權是指國家機專關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依法屬享有的權利。經濟職權具有隸屬性和行政權利性,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形勢經濟職權時,其他經濟法主體應均服從,經濟職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言,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不得隨意放棄或轉讓。

❹ 簡述經濟法調制主體的職責

在經濟法學中,主體的法律責任都是角色責任,即不同的經濟法主體在經濟法律的運行過程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不像民法當中把一切民事法律主體都假設為勻質的、無差別的平等主體,遵循相同的私法規則。而經濟法各主體是有差別的,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如稅收徵收主體與繳納主體,各類主體在性質上並不相同從而決定了經濟法責任必然不像民事責任那樣適用於所有的民事主體。因此,只能依據不同的角色來確認不同性質和內容的經濟法責任。
然而,在現行的立法中,對於調制受體的法律義務及法律責任作了具體的規定,可操作性強,主要體現在市場規製法中。而對於調制主體的責任,無論在制度設計還是理論研究上都還存在很多盲點。在現行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都是以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來代替調制機構的責任,如《促進就業法》第六十一條。這樣的追究方式很難達到預期的目的。在現行的制度中,調制受體的法律責任不斷被強化的同時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卻被忽視,所以筆者基於這個現狀出發,對調制主體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調制主體及其責任概述
對於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有學者根據經濟法的調整領域把它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其中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以分為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與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由於調控與規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將調控行為和規制行為合稱為調制行為,所以經濟法主體可以分為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兩類。所謂調制主體即代表國家行使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的各類型國家機關,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對具體的調制主體又可以根據職能的不同將它們劃分為調制決策主體與調制執行主體。調制決策主體指的是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享有立法決策權的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及各部委、地方政府等。調制執行主體指的是在調控與規制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享有執行權的主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等。需要強調的是調制主體不僅限於行政主體,同時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是調制主體,因為許多機關並不擔負國家的宏觀調控或市場規制的職能,所以調制主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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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並不同於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所謂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指調制主體在調控與規制過程中違反法定義務,在事實上給社會或個人造成了損害應否承擔責任及承擔怎樣的責任。以下都是基於這個界定而展開論述的。
二、調制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及困境
(一)調制主體承擔責任的必要性1.政府失靈的存在
國家對經濟進行調節都由具體的人來實施,而這些人也是經濟人,有自己的利益,很可能會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做出一些不符合國家要求的行為,且他們也存在個人能力的局限性,從而有可能導致調制主體行為的任性與擴張,對信息及成本的錯誤分析產生更嚴重的後果。這說明政府也不是萬能的,也有失靈的情況。
2.權力制約的需求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有可能濫用權力從而損害他人的利益。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領域也不例外,所以要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來保障權力的正確行使。
3.權利保障的要求
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是政府對私權利的介入與干預。調制受體在這一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他們所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權利的實現都依賴於責任機制的保障。
4.調制主體公信力的保證
若調制行為的作出違反法定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害,同時調制主體的責任不能落實,相對人的權利得不到救濟,政府的公信力將無法得到保障,政府的權威性就無從談起,所以建立調制主體法律責任具有緊迫性。
正因為政府失靈難以避免且後果嚴重,而現行的立法對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規定存有空白,因而,此時相關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就無法得到救濟,這樣會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會使公眾對政府行為產生不信任,造成更加惡劣的社會後果。所以有必要追究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形成職責權相統一的立法模式。
(二)追究調制主體責任的困境
雖然調制主體承擔責任具有緊迫性,但是追究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在理論及實踐上都存在很多難點。(1)政府經濟行為主要利用經濟政策、
計劃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具體而言,政府經濟行為通過經濟杠桿、經濟參數等手段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市場進行微觀管理。所以調制行為一般是抽象的行為,特別是在宏觀調控領域,所以不能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追究調制主體的責任。(2)調制主體作為非營利性的組織體,在保障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一般很難讓它歇業、關閉或處以自由罰。同時由於經濟來源的財政補償性,處罰的經濟後果最終還是要由納稅人來承擔,一般也很難對其進行有實際意義的處罰。
因此,調制主體法律責任問題顯然是個難題並存在很多盲點,但我們仍然可以試著研究。
三、調制主體法律責任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即在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如前所述我們可以將調制主體分為調制決策主體與調制執行主體。因調制主體決策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應採取程序違法歸責原則,即調制決策主體只要決策程序合法,對造成的損失無需承擔責任。
調制決策行為可能造成兩類損害:(1)對特定社會主體利益的損害。如為拉動內需鼓勵投資作出降低利率的決定,則一些存款人的利益會因利率的下降而遭受損失。然而,這個決策是出於整體宏觀經濟健康發展的考慮而做出的,對某類主體的利益必定會造成損害,這種損害是客觀存在的。(2)對整體經濟利益的損害。如因經濟決策不當使經濟增長停滯、失業率升高等。但這種損害不一定是調制決策主體主觀上的故意引起的,可能更多的是其他原因。可能是體制性因素,即由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所帶來的。
在兩種情況下損害都是客觀存在的,若以有實際損害作為決策主體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不合理的,且會產生負面影響。認識到這一點,程序違法原則應作為調制決策主體的歸責原則。因為任何一個決策的作出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包括計劃、起草、審查、聽證或批准和發布、備案、反饋以及再修訂幾個階段。而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
(1)程序能夠加強理性的思考,是對恣意的限制。(2)使各種不同的利益、觀點和方案均得到充分的比較和推敲,從而做出優化選擇。所以當適格主體按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決策是合法的,當決策主體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策造成損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在現行的立法中,當立法錯誤違反憲法承擔的只有違憲責任。對於調制決策行為的救濟,有學者提出了「宏觀調控復議制度」,即復議機關可以根據形勢,對具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要件的宏觀調控行為進行事後補救,從而使違法的宏觀調控行為因補足要件而成為合法的宏觀調控行為,繼續其效力;對合法的宏觀調控行為,因事後形勢的變遷,而調整、改變宏觀調控的內容或消滅其效力。筆者認為這個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調制決策行為的合法性。

❺ 經濟職權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概念:國家機構依法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行使領導和組織建設職能時所享有的經濟管理權利。

❻ 、經濟職權同其他經濟權利一樣,可以隨意轉讓、放棄和拋棄。 ( )

經濟權利是指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資格或許可。如(1)財產所有權;版(2)經營管理權;權(3)法人財產權;(4)經濟職權;(5)經濟債權;(6)工業產權

經濟權力應是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義務不可以放棄。

❼ 單選題 題目:享有經濟職權的主體是( ). 可選答案: 1.企業 2.事業單位 3.社會團體 4.國家機關

答案應該是國家機關

❽ 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有哪些

抄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又稱經濟職權,它是指國家機構依法行使和組織經濟建設職能時所享有的一種具有命令與服從性質的權力。它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主要依據。

內容如下:
1、宏觀調控權
(1)宏觀決策權
(2)經濟調節權
(3)經濟監督權
(4)經濟處理權

2、市場管理權
(1)命令和禁止權
(2)批准確認與撤銷權
(3)人事上的任免權

❾ 如何認識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和職責

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職權是指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代表國家行使經濟管理權,干預和介入市場經濟
活動的范圍、權力及其責任。
應當從如下幾方面正確認識國家經濟管理職權:(1)職權的法定性。經濟管理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均源自於法律的規定和授權,這意味著沒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幹預社會經濟活動。職權的法定性還表現在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行使職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程式合法行使其權力。國家經濟管理機關超越其職權干預經濟的活動是非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反要承擔管理不當,違法行政的責任。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等。(2)職權的不可處分性。法律賦予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是明確的,職權職能專屬於特定的經濟管理主體。即要求經濟管理主體得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不得拋棄、讓渡職權,也不得擴大和縮小職權范圍。(3)職權的義務性。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享有職權,該職權同時也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國家機關不履行其職責,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職權的分類
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按照其來源,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種是固有職權,其經濟管理機關是直接依據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而成立,在其成立之初就獲得了國民經濟的管理權,即它享有的是一種固有的權力。例如國務院,它直接依據憲法成立,從成立之時就具有了一定的經濟職權。第二種職權是授予職權,其經濟管理主體是依據別的法律設立的。例如管理機關是依據組織法而成立,在其已合法成立之後,由於經濟管理的需要而由特別的經濟法律法規等賦予其一定的管理權。
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1.轉變政府職能、政企分開原則
中國實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政府由過去全能的、無所不管的政府變成一個有限的政府,其經濟管理權力僅限於對巨集觀經濟的調控和對市場違法行為的糾正、規范,承認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獨立市場主體地位,承認其經營自主權。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是限於糾正企業可能有的違法行為和對
國民經濟的巨集觀調控。經濟管理職權賦予政府幹預經濟以合法性,同時限制政府對企業的隨意千預。
2.精簡、統一、效率原則
要求國家在設置經濟管理主體時做到精兵簡政,權力統一,提高經濟管理效率。
3.權責統一的原則
要求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享有經濟管理職權,該職權同時又是經濟管理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經濟管理機關不正當行使職權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
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職權的內容
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可以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以經濟管理為內容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經濟管理主體的經濟立法權。國家干預經濟的首要手段是立法,為經濟活動設立許可和禁止的范圍。
2.巨集觀調控權
巨集觀調控權是指中央經濟管理機關和省級經濟管理機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於段的決策權力以及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採用各種手段從巨集觀上對國民經濟實行調節的權力。巨集觀調控權具體規定國家機關干預巨集觀經濟的許可權、范圍、程式、措施和責任,同時也要求國家機關行使巨集觀調控權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享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的審批權和修改權。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享有貨幣發行權、基準利率的確定權。
3.市場管理權
市場管理權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對市場活動主體的市場經營行為進行許可、審批、決定等職權。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要求有一定的自由競爭和經營秩序。但任何市場經濟中都不可避免會出現限制自由競爭、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會擾亂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最終傷害的是國民經濟的發展。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很難糾正這樣的違法行為,故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對市場活動進行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和發展。
4.經濟監督權
經濟監督權指有關國家機關對國民經濟活動進行監察督導的權力。具體包括有國家的計劃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會計監督。銀行監督等。不同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職權對國民經濟活動進行不同角度的監督,如國家機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制定和執行實施監督,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和執行朝著維持國民經濟總量的平衡、社會就業充分、
國際收支平衡的目標努力。
望採納

❿ 經濟法總論中經濟職權與經濟權利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簡答題

1、經濟職權是國家機構依法行使和組織經濟建設職能時所享有的經濟回管理權力和經濟管理責答任。
2、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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