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產法中抵銷權和民法上抵銷權的區別
區別共有三大點
1、破產法上的抵銷權人僅限於破產債權人,而民法上的抵版銷權無權此限制,與負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主張。這種差異緣於破產制度本身的特徵。
2、破產抵銷權的行使,不受債的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銷,以債務標的種類相同和兩者均已到期為條件。因此,種類不同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未到期的債務亦不得抵銷。但是,在破產宣告後,所有債務都轉換為金錢債務並且都被視做已到期債務。
3、破產抵銷中的債務。必須為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民法對可抵銷債務的形成時間並無限制。
『貳』 破產法中抵銷權和民法上抵銷權的區別
一、別除權
企業破產法第條規定: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該規定中所設定的權利,就是別除權。別除權將破產人特定的財產從破產財產中區別排除出來,授予債人就該財產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從本質上講,並不是產法所創設的,而是由破產宣告前破產人特定財產上存在的擔保效力沿襲而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在民事強制執行中不受影響,仍可優先獲得清償。破產是強制執行程序的一種特殊形式,債務人的破產並不影響債務人的財產上擔保的效力,所以,這種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同樣應享有優先權。所謂別除權,是針對這種民事權利在破產程序中運用的特點而起的名稱。
二、取回權
企業破產法第29條規定:
「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這就是破產訴訟中的取回權。取回權也是基於民事法律規定產生的,破產財產的范圍應以破產人的財產為限,將他人財產納入破產財產中分配,是對該財產權利人的侵害。民法通則規定,權利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破產法上的取回權即是依此產生的。所以,這一權利並非破產法所創設的,不過是因其在破產訴訟中行使的特點而稱之為取回權。取回權與別除權雖然都是針對特定財產行使的權利,但財產的所有者卻有所不同。取回權人是對自己的財產行使權利,所以在破產訴訟中一般沒有什麼損失的風險,不像別除權,可能出現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取回權主要表現為權利人取回出租物、被保管物、寄售物等等。
三、抵銷權
企業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這就是抵銷權。根據這一權利,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償還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產程序在破產清算前相互抵銷。
抵銷權原也是民法上的權利,但是,它在破產訴訟中的行使又有一定的特點。民法上的抵銷權,要求相互抵銷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清償期限,而且結付種類必須相同,履行勞務的債不能與履行金錢的債抵銷。破產法中的抵銷權則無此限制,因為在破產程序中,未到期的債權一律視為到期,不同種類的債權也要一律摺合為貸幣形式方可加以清償,債權債務沒有履行期限與給付種類的區別,所以,均可加以抵銷。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銷權對債權債務成立的期間並無限制,無論何時成立的均可抵銷。而破產法上的抵銷權僅允許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抵銷,有時間上的限制,目的在於保證權利的正確行使。
四、追回權
就是把企業在其他地方的財產追回~
『叄』 破產法抵銷權的理解
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即破產人對某一債權人內負有債務,同時又對容該債權人享有債權。如果分別執行各自不同的債權,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必須全額清償,而其對自己享有的債權只能從破產財產中受到有限的清償,甚至得不到清償,該結果對於破產債權人顯失公平。因此,各國破產法中均規定有抵消權制度。基本含義為: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同時負有債務的,不論其債權同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其債權是否已經到清償期,破產債權人均有權不依破產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產債權與所負債務進行抵消。
『肆』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是( )。(2009年試題·舊) A.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是( D)。(2009年試題·舊)
A.甲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同時又是債務人股東,在債務人破產時,甲尚有100萬元的分期出資額未繳納
B.乙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但在聽說債務人申請破產後,購買了債務人100萬元的貨物並拒絕支付貨款而形成債務
C.丙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後,從另一債權人手中以六折的價格買入了100萬元的債權
D.丁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後,繼續向債務人提供了100萬元的貨物,未能及時收到貨款而形成債權
正確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抵銷權。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選項D中,趙六繼續提供貨物並且管理人接受,說明管理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趙六100萬元債權的取得符合破產法規定,可以主張抵銷。
『伍』 《破產法》中規定的抵銷權有何作用債權人行使抵銷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又互負債權,各自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所負債務,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的制度。
《破產法》設置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義務,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作用。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其義務,其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在各債權人之間分配,而其未收回的債權則要與其他債權一起,由破產財產清償,這顯然對對方當事人不公平。通過抵銷,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
例如:債權人甲欠破產企業100萬元,同時甲擁有破產債權100萬元。如果甲行使抵銷權,那麼甲欠破產企業的債務與擁有破產企業的債權均為0,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如果甲不行使抵銷權,那麼甲首先應該向破產企業償付100萬元,並入破產財產,在破產企業分配財產時,假設清償率為50%,也就意味著,每一個債權人只能分得自己債權的50%。則甲只能分得100×50%=50萬元,可以看出,甲償付破產企業100萬元,最後得到清償的破產債權僅為50萬元。可以看出,不行使破產抵銷權的話會導致破產債權不能足額清償,因此,依法行使抵銷權更有利於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因此,債權人行使抵銷權需要滿足兩個規定:
(1)債權人與破產人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
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這種互負的債務,無論是否已到償還期限,也無論債務的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不影響債權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主張抵銷。
(2)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產生於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債權人對產生於破產案件申請之前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可以主張抵銷,不僅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而且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破產案件申請並被受理之後,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如果可以抵銷,就會使破產財產的范圍縮小,對其他債權人不利。因此,債權人要主張抵銷其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必須產生於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陸』 破產抵銷權的定義
破產抵銷權,是指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破產債權人在破產人被宣告破產時,不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得不依破產程序,將其對破產人的債權和債務予以抵銷的權利。
各國破產法均對抵銷權有所規定,例如,日本破產法第98條規定:「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的當時對破產人負擔債務的,得按破產程序予以抵銷」。美國聯邦破產法第553條也規定了抵銷。按照美國學者的解釋,抵銷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負有債務的債權人被允許其以對債務人的債務抵銷其對債務人債權,以使得他沒有抵銷權的債權人得到更好的的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柒』 我國《破產法》關於破產抵銷權的規定,何種債務債權可以抵消
我國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專人主張抵消,但下列情形不得屬抵消:
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前1年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捌』 破產法:債權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行使抵消權 抵消對於債權人沒好處啊
謝邀。此類破產債權人必兼具破產人的債務人的身份;且抵銷權的實現僅對此內類債權人有利,於其他普通容債權人則未必(因為必導致破產財產的減少)。但若禁止抵銷,則更有失公平,畢竟,若此類債權人因對破產人負擔債務而被要求全面履行,之後又因其破產債權人的身份而僅獲得部分清償,效果可想而知
『玖』 抵消權的名詞解釋是什麼
什麼是抵消權?
破產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版不論債的種類和到期權時間,得於清算分配前以破產債權抵銷其所負債務的權利。
一般認為,抵銷具有擔保債權回收的作用。例如,銀行在對存款客戶貸款時已經預見到,如客戶到期不能還貸,則它可以以客戶的存款抵還貸款,即通過抵銷而免除對客戶的存款返還義務,從而使自己的貸款請求權得以滿足。這就是所謂\"抵銷的擔保機能\"。這是目前多數國家承認破產抵銷權的主要理由。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清算分配前主張抵銷。
破產抵銷權與民法上的抵銷權相比較,有三個主要的特點:(1)享有破產抵銷權的人,須為破產債權人;(2)與破產債權相抵銷的債務,須為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3)該債權和債務的抵銷,不受債的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拾』 什麼是破產抵銷權應如何行駛破產抵銷權
1、什麼是破產來抵銷權?
破產法第自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2、應如何行駛破產抵銷權?
提供相關證據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確認,要求行使抵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