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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國際經濟法熱點

發布時間:2021-01-25 21:40:08

㈠ 國際經濟法的一個案例

1、中國國際經濟來貿易仲裁委源員會有權受理此案,因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權約定爭議處理的方式,所以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處理。
2、 銀行不應該追回已付貨款,因為銀行的職責只負責審查信用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義務,所以銀行不對信用證真實情況負責,也就無需追回貨款。
3、 甲公司無權向銀行拒付貨款,因為信用證和合同相互獨立,根據信用證獨立原則,甲公司無權拒付貨款。
4、 乙公司抗辯不成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應該對自己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質量擔保義務,乙公司根據商檢書並不意味著乙公司不對合同貨物質量負責。
5、 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風險而損失,此種風險應該由買方,也就是我國的甲公司承擔,因為CIF術語是「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風險自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轉移,所以風險應該由甲公司承擔。

㈡ 最近的有關國際經濟法的熱點問題有什麼謝謝大家了!

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UCP600;國際投資制度;

㈢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樓上的意見,但如果發出的「要約」中包含了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那就又不一專樣了(因為這屬種要約實際上是要約邀請)。我國外貿公司在發出要約是常常是這樣要求的(合同法第33條)。這樣的話合同就沒有成立。個人意見,請LONGpk兄指點。

㈣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的辯稱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發出的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2)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買內賣合同有效。
本案涉容及到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問題。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的規定,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約的通知於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該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該《公約》第16條的規定,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撤銷通知須於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但這項規定有一定限制,根據該《公約》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第一,在要約申已載明了承諾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銷性。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本著對該要約的信賴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約註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銷的。B公司的承諾於有效期內到達,所以合同視為成立。

㈤ 國際經濟法最近有什麼時事熱點或者學術熱點呢

由中國復法學會國際經濟法研製究會、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的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2010年9月年會在北京舉行。

此次研討會的主題為「後危機時代的國際經濟貿易關系與國際經濟法」,在為期兩天的會議中,與會專家學者圍繞國際貿易法與WTO法新進展、國際金融危機與國際金融新秩序、外商投資與對外投資法律問題、國際經濟法熱點問題、國際貿易與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等主題相互切磋,展開深入細致的討論。

㈥ 國際經濟法,急!

合同雙方合意不違返法律法規都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不是很有利於賣方就是了!
首先解釋一下,CIF(成本+運費+保險)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在採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盡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並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 卸貨費用的負擔,常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例如:

2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2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5.CIF合同屬於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合同。賣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即等同於交付貨物,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付款,但他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再解釋一下,水漬險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a. 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B. 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C.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D.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E. 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F. 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 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H. 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㈦ 國際經濟法案例

信用證要求的貨物為「XX產地XX品種XX等級大米」,而發票中確寫成「XX產地XX等級大米」——這版個屬於不符點,因權為某某品種構成標的物的區分標志,沒有寫明則無法區分;1000噸-998噸這個不屬於不符點,因為在允許的誤差范圍。
銀行有權拒付。

㈧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1. 有效
2. 有效
3. 成立
因為要約的要件(價格、數量等)完整,買方對有效要約的完全接受的承諾在有效期內,因此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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