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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匯票題

發布時間:2021-01-26 02:13:29

經濟法方面

1、根據票據抄法第三十三襲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D公司在背書上附的條件無效。
2、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F對B享有追索權,B與其他票據上的義務人都有清償義務,並且沒有清償順序,因此B公司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3、C的拒絕主張有效。C記載了「不得轉讓」因此C取消了對從D之後的持票人的擔保義務,即D之後的持票人不享有對C的追索權。

② 2021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練習題(3)

單選題


1.根據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票據權利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1年


B、持票人對銀行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


C、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2年


D、持票人對商業匯票承兌人的權利自到期日起1年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選項C,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選項D,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單選題


2.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持票人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的期限為()。


A、出票日起10日內


B、出票日起1個月內


C、到期日起10日內


D、到期日起1個月內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持票人應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單選題


3.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記載屬於()。


A、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B、不得記載事項


C、任意記載事項


D、相對記載事項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判斷題


4.背書連續是指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正確答案】 對


多選題


5.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關於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B、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承兌人提示承兌


C、定日付款的匯票,於到期日前向承兌人提示承兌


D、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承兌人提示承兌


【正確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因此選項B錯誤。


單選題


6.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銀行匯票保證中未記載保證日期的,票據的保證日期為()。


A、票據出票日


B、票據保證日


C、票據到期日


D、票據付款日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保證人在銀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單選題


7.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情形是()。


A、匯票到期日前出票人逃匿的


B、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的


C、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D、匯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2)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3)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以上就是2021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練習題的相關分享,希望對各位已經報考初級會計師考試的小夥伴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相關內容,歡迎大家及時關注本平台!

③ 國際經濟法案例,麻煩各位幫忙

第一題: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此可知,乙不能抽逃出資,丁可以轉讓股份給非公司股東。所以:
(1)甲正確(2)丙錯誤(3)丁可以轉讓股份(4)丙可以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第二題:
(1)FOB術語即離岸價格,根據該術語,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買方自該點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泰國公司已經提出貨物合格的證據,其在裝運港即完成交貨義務,大米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泰國公司不必承擔責任。
(2)CIF是指FOB+運費+保險,賣方承擔運費和保險,但是風險仍然是在裝運港即轉移,CFR是指FOB+運費,賣方只承擔運費,風險也是在裝運港轉移。所以如果是CFR術語,大米的損失仍由買方承擔,如果運輸方存在過錯,可以向運輸方追償。如果是CIF術語,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④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

⑤ 求經濟法案例答案

1、房屋滅失的風險以交付為界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專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屬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本案中,王某在買賣合同生效之前,因租賃已經佔有房屋,所以「趙表示同意」時,就是交付的時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所以,本案中,房屋滅失的損失由王某承擔。
2、王某應該支付所欠的1萬元房款。
3、本案中所述的傢具滅失的損失也應該由王某承擔。原因還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李某已經將其製作的傢具交付給王某。
請採納。

⑥ 請幫我一下,經濟法里票據相關的題,謝謝

手上正好在復習經濟法,幫你解下

1)B公司主張解除買賣合同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銀行以B公司未足額繳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承兌人(C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②C銀行以該匯票已經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於偽造人(王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5)A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在本題中,由於直接相對人A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未履行約定義務,因此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

⑦ 經濟法銀行承兌匯票個人能使用嗎

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者和業務范圍,僅限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的給付與交付往來不能使用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銀行承兌。由出票人簽發承兌人承付,委託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首先是一種約定,它是由作為中介者的銀行,在一定時期內,以其自身的銀行信用為擔保,在收取一定手續費的基礎上,對客戶履行特定票據的義務。
在具體執行上,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經銀行承兌,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確的金額。

承兌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並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期限規定
⑴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10日。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時效為自到期日起二年。
⑵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⑶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銀行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⑷銀行承兌銀行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⑸持票人委託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⑹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⑻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按開票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手續費。

安全性
在企業各種結算中,銀行承兌匯票安全性排第四,僅次於支票、匯兌、銀行匯票,資金具較高安全性。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視為企業快捷籌措資金的重要途徑,在目前企業資金融通不暢的情況下,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幫助企業經營管理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銀行承兌匯票的辦理、接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講究一定的策略。

⑧ 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練習題(3)

單選題


1.根據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票據權利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1年


B、持票人對銀行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


C、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2年


D、持票人對商業匯票承兌人的權利自到期日起1年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選項C,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選項D,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單選題


2.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持票人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的期限為()。


A、出票日起10日內


B、出票日起1個月內


C、到期日起10日內


D、到期日起1個月內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持票人應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單選題


3.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記載屬於()。


A、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B、不得記載事項


C、任意記載事項


D、相對記載事項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判斷題


4.背書連續是指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正確答案】 對


多選題


5.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關於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B、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承兌人提示承兌


C、定日付款的匯票,於到期日前向承兌人提示承兌


D、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承兌人提示承兌


【正確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因此選項B錯誤。


單選題


6.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銀行匯票保證中未記載保證日期的,票據的保證日期為()。


A、票據出票日


B、票據保證日


C、票據到期日


D、票據付款日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保證人在銀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單選題


7.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情形是()。


A、匯票到期日前出票人逃匿的


B、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的


C、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D、匯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2)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3)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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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經濟法,相關法律制度

題目可能有誤,甲向丁購買貨物,應該將匯票轉讓給丁(而不是丙銀行),然後丁才有可能將匯票轉給戊。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和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戊有權向乙(出票人),甲、丁(背書人)以及丙(承兌人)追索。同時根據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甲在向丁轉讓時,記載了「不得轉讓」,所以上面答案中要去掉甲。最後答案是ABD。票據法其實還是比較簡單的,主要要把其中一些專用名詞和實際案例中的甲乙丙丁對上號,在對照法條就可以了。像在這個案例中,乙:出票人。丙銀行:承兌人。甲對丁來說是背書人,丁對甲來說是被背書人;丁對戊來說是背書人,戊對丁來說是被背書人。這是一個轉讓的鏈條,可以把匯票理解成存摺,乙向甲買東西,沒給錢,給了本存摺;甲沒取出來,而是在向丁買東西時當錢付給了丁,但在存摺上寫了字,說不準轉讓;丁沒當回事,又把存摺當錢付給了戊。戊最後到丙銀行取錢,銀行說存摺無效,不付,這個時候戊該怎麼辦呢?可以找丁要錢,因為存摺是他給的;也可以向乙要錢,因為存摺上的名字是他的;也可以向銀行要錢,因為存摺是銀行發的;但是不能向甲要錢,因為甲在把存摺給丁時在上面寫了不能轉讓,所以他不用向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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