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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為什麼要學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1-26 04:59:16

A. 論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

中國目前已經形成了經濟法的基本框架,然而究竟應該如何定位經濟法,經濟法在我國經濟運行中起著什麼樣的作用以及怎樣更好地履行經濟法的使命,筆者擬通過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法對比,對我國經濟法重新進行定位,並針對我國經濟法架構方面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經濟法的定位 一般來說要對一個事物進行定位,必須對其所處的外圍關系予以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得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
我國法學理論界比較一致地把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法律調整的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個標準是我們判斷和構建內部協調統一、內容縝密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把尺子。它為我們如何劃分法律部門、確定彼此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奠定了理論基石,推動了部門法學的繁榮和發展。但也在我國法律實踐過程中表現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傳統經濟法定位的局限性。首先,在把法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的時候,往往表現為顧此失彼。例如在我國,《勞動法》與《反壟斷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同屬於經濟法范疇但是彼此調整的對象大相徑庭。如果想嚴格地區分不同性質或不同類別的社會關系必然以社會關系能進行嚴格的割裂為前提,但是社會生活是復雜的,這也決定了不同事物從不同角度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果固守以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部門法的根據,將必然導致經濟法的單一維度,難以滿足法律實踐的需求。
其次,以法律的調整方法來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界線的時候往往也表現出一種方法為多個部門法公用,或者是一個部門法之內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調整方法,即出現跨域的現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其第四十條直接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民法的調整方法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一樣適用於經濟法領域。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同樣是行政法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新的定位方法。鑒於法律部門劃分的傳統理念在面對現代社會的要求所表現出來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定位經濟法,同時也為劃分法律部門提供參考。
第一,從經濟法的作用入手,以經濟法所應該擔負的任務為旨歸,設定經濟法的范圍,而不要糾結於社會關系的劃分。筆者認為經濟法的任務應包括:首先,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健康運行,落實國家經濟宏觀調政策。其次,規范市場主體經濟運行准則,維護消費者利益。在當下企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行為准則的環境下,此點尤為重要。衣食住行的危機使得社會穩定面臨威脅,這不僅不符合踐行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甚至是與其背道而馳的。因此法律作為實現政治主張的手段需要擔負起這方面的任務。再次,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在當代立法實踐中出現一種社會法,即它不明顯地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法律部門拓撲化,即不以嚴格的定性定量為標准,而是以它符合幾個特定的要求為標准來界定法律部門的構成,這是客觀現實的需要。筆者認為經濟法的標准可有以下幾方面:首先,主體間的不平等性;其次,法律關系內容上的經濟性;再次,調控手段的多樣性。
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架構設想
第一,從調整內容的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經濟主體法和經濟行為法。
經濟主體法,是市場經濟的活的靈魂,沒有主體就沒有生產交換分配,它是經濟活動的基礎。這方面法律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國獨資企業法》等等。
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是經濟主體法的延伸,它是對經濟主體的進一步規范。這方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等。
第二,從經濟維護利益的歸屬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和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
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在當今中國,這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統計法》等等。
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維護相關的利益使之得到保障和實現,經濟法亦是如此。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等。
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在一般保護的基礎上加強對薄弱環節的保護,這是非常必要的,認為整齊劃一能夠解決問題的想法是不成熟的。這方面的法律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等。
完善我國經濟法的建議
第一,加強有關經濟宏觀調方面法律的制定。2011年12月份,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同比上漲4.1%。其中,城市上漲4.1%,農村上漲4 .1%。民眾存款出現了負增長。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借鑒日本市場「間接」規制的方法,加強政府行政指導,利用法律手段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
第二,制定有關外匯管制方面的法律。2011年7月末,外匯局下發《關於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控制跨境資金湧入,打擊熱錢的又一措施,同時配合了國內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是1996年1月29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最近的一次修訂也是在5年前。因此,其在應對經濟全球化程度日益增高,及國際金融大鱷大量進入的局勢等方面顯然力不從心。如果我們能夠參照世界其他國家外匯管理方面的管理法規和經驗制定一部系統綜合的外匯管理法,這對於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確保國民經濟的安全顯然具有重大的意義。
第三,加強對社會公益的調控。緊跟對高房價的擔憂,生活必需品的質量安全更讓人們擔心,瘦肉精、假雞蛋、染色饅頭、地溝油等等,極大地危害到了人們的健康,也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象。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震盪,更是讓工薪階層難以面對。突出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以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為基礎,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尤其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行為處罰力度,勢在必行。
結語
對於經濟法的構建和完善,需要學界和業界根據現實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問題,總結他國和本國的歷史經驗,以法律人敢於擔當的責任心和縝密的思考,在新的視角下審視經濟法,對經濟法的架構進行不斷的調整。只有這樣,經濟法才能夠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促進國民經濟安全、健康發展的過程中發揮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B. 論經濟法產生的必要性

經濟學中存在以下最基本假設:一是理性的經濟人;二是稀缺的資源有著多種用途;三是經濟資源的使用存在機會成本。古典經濟學家認為根據資源的機會成本,以最大化為目標,理性的經濟人能夠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提出市場無形之手能自發地調節資源配置,並使之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亞當.斯密在他的《國富論》中用「看不見的手」這一比喻來描述理性經濟人的自利行為如何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他盤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 它受到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於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所以,對社會經濟愈少干預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需要為市場提供最必要性的經濟服務。亞當.斯密的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在18世紀至19世紀末處於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的西方國家極為盛行。
問題在於現實經濟的發展與此並不相符。19世紀後半期,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產業革命,推動了經濟的高度發展與生產的社會化進程,加劇了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人佔有與生產日益社會化的矛盾,引發了周期性經濟危機。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各產業部門的經濟組織紛紛結合成立卡特爾、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壟斷組織,謀求壟斷利潤,背離價值規律,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失靈,越來越需要另外一種機制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凱恩斯的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理論應運而生,並立即為西方各國奉為寶典,「有形之手」的國家調節作為彌補「無形之手」即市場調節之缺陷的社會經濟調節機制便呼之欲出。
囚徒困境的博弈理論在理論上證明了理性經濟人在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作為市場個體的經濟人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通過交易對其所佔有的稀缺的經濟資源進行配置時,是從自身偏好的滿足角度出發,並且受到不完全信息、專業知識能力以及外部性的限制,因此交易不可能是零成本的。當交易成本存在時,法律就不可能是資源配置中立的,它應該起到效率作用。[1]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其作用是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並使各經濟人所作決策的社會效應比國家干預之前更高。[2]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由此而生。
在此經濟理論和實踐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其制度設計就是要解決政府(在本文中政府與國家是同義的)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即政府對市場這個無形之手配置稀缺資源的不足如何進行有限補充和克服的問題。經濟法通過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的政府對市場進行適度的干預,糾正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其最終目標就是優化經濟資源配置,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這正是使得經濟法同民法、行政法及其它部門法得以區分的最主要的價值功能。

C. 論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樣的..
總之都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的活專動規則.
規范作用中屬有: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教育作用.
4.預測作用.
5.強製作用.
社會作用有:
1.建立市場經濟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經濟法的書裡面去翻一些吧..肯定會有的..

D. 論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用楊紫煊的觀點回答 或給我發相關楊紫煊的文章 謝謝大家!

答案如下: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這是全文~~~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已經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鎖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E. 學習經濟法的意義(論文題目)

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二、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綜上所述,學習經濟法有助於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於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

F. 論述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和作用;論述合同法的調整范圍與作用。每項各1000字左右即可!

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和作用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與作用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
我國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動關系的范圍:
(1)《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的范圍
①.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中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法調整的主要對象
②.一定范圍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
③.未納入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
(2).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范圍還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發展、完善。
①.將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②.將事業單位的勞動關系有條件地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③.將社會團體的勞動關系基本上都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將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以外的其他社會團體與其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進而被納入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④.將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部分類型的非標准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⑤.用人單位不合格的勞動關系、勞動者不合格的勞動關系已被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進而被納入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⑥.將退休人員重新受聘的勞動關系有條件的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若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人員重新就業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否則,作為民事僱傭關系由民法調整。
⑦.將個人承包經營中的勞動關系有條件的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在個人承包經營中,承包個人招用了勞動者,一旦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視為勞動者與發包人建立了勞動關系,發包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⑧.《勞動合同法》仍然不調整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質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近幾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經濟結構調整進程加快,企業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形式和勞動關系日趨多樣化,勞動用工制度發生深刻變化,勞動用工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情況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因此,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實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好《勞動合同法》,是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者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是要樹立全社會尊重勞動、尊重勞動者的觀念。勞動創造了世界,勞動創造了財富。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廣大勞動者在各自的崗位上兢兢業業、勤奮勞動。不論科學技術如何進步,經濟形式如何變化,勞動都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要在全社會開展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多種形式,有效地提高廣大幹部群眾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
二是要推動《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實施。《勞動合同法》堅持和突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工會要通過各種渠道,利用多種形式,對廣大職工和企業主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堅持以維護職工利益為基本職責,依法、主動、科學維權,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是要抓住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主線。要充分發揮《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系的規范和調整作用,要加大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創建力度,緊緊圍繞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突出利益問題,抓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職代會、勞動爭議調處等關鍵環節,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機制,著力推動用人單位做到各項制度規范合理、職工權益充分保障、雙方協商平等合作、工會作用有效發揮,真正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四是要堅持勞動執法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實施《勞動合同法》,必須強化勞動行政執法和群眾監督。嚴格而有效的勞動行政執法是用人單位依法規范自身行為和遵循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保證。同時,要建立和完善群眾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勞動法律體系。

G. 論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H. 學法學是不是壓力很大

法大小透明來一個,希望對自你有幫助哦~

首先,

背很多東西是肯定的,不背等於沒學,所以期末考試的復習月基本上就是背啊背啊背的,但是光背還不夠,所以在學期開始學期中期的時候要自己找資料去喂自己,各大佬的論文,專著,期刊,案例,也唯有如此,才能在大學之中打好基礎真正提高法律水平~

I. 法學理論專業和經濟法專業那個好

考研也是為了就業,法學研究生畢業的出路不外乎通過司法考試走到律師、法官、檢察官的職位,而進入這些職位只要有個法學相關文憑就好了,在以後的工作實踐中自然會讓你有所專攻,至於學校學的專業以後不一定掛鉤。
如果以後不從事法律工作,那選專業就更沒必要了。
如果真要選,個人覺得經濟法好些,更貼近生活。
除非以後你想挎著大眼鏡,夾著包去當教授,不然學法理沒什麼意思。

J. 經濟法能不學總論

經濟法分為基本理論、市場主體規制、市場秩序規制、宏觀經濟調控、可持續發展、社會分配等內容。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系列法律的概括,例如《反壟斷法》《廣告法》等等。我覺得,你們老師這樣做,可能是基於以下原因:

  1. 大學課程課時安排緊張,總論可能沒時間。

  2. 鑒於一般學生的思維方式總是習慣於由具體到抽象,分論的內容形象些,有利於加深對總論的理解。就算是開始先學總論,也是要結合分論的具體法律來學習。

  3. 你老師可能是在學分論時再將分論抽象化為總論的內容,而不是不講。因為經濟法總論太過抽象,體現的是國家和市場的關系,而不是我們民法、刑法等很貼近學生的現實生活,需要結合大量的實例進行理解。一個經濟主體的一個活動可能同時觸發了多個法律關系,而不是民法上單純的某種合同、某種侵權、繼承、婚姻。

  4. 經濟法總論部分相對於民法總論、刑法總論而言,大方面的內容比較少,也就能講個歷史背景、定義、調整對象、原則、方法和功能,再就是有關經濟法律關系和責任的內容,而沒有一些重要概念、重要原則的區別等等。例如刑法中單是一罪和數罪的認定就佔了很大課時,但經濟法沒有這么復雜的情況。它的特點是內容涉及范圍廣,很宏觀。

  5. 單從應試角度來看,司考等,考的多是分論,總論考的不多,可能也是出於這方面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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