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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本質

發布時間:2021-01-26 06:59:08

經濟法的本質是什麼

請參抄考:
一、經濟法的襲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㈡ 簡述經濟法的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的區別和聯系

一、定義: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二、經濟法的淵源:
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它規定的多是基本經濟關系。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其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執行法律規定及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三、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㈢ 經濟法的本質和特徵是什麼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㈣ 經濟法的本質是什麼詳細論述

經濟法是統治階級基本意義的體現
經濟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
經濟法是由國家強制力得以實施的

㈤ 結合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述「民法的本質是私法」。

我國民法 學界關於民法的本質特徵是私法的認識過程,認為這是二十年來民法 學研究的重要收獲之一。作者指出民法的私法特徵表現為,民法以市 民社會為其存在之經濟一人文基礎;以權利為本位,且主張權利的同 等保護;以市民社會的意思自治為其主要實現手段;並以市民社會人 的價值實現為其直接目的。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民法學研究,無論是從基礎理 論方面,還是從具體制度方面看,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若要從眾多 的研究成果中,概括地列舉出最根本性的收獲,首當其沖的應是對民 法是私法這一基本認識的確立與深化,這一認識看似淺顯,但它得來 卻甚為艱辛。十月革命勝利後幾十年來,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學者都 尊奉革命領袖的一句話,把公有制下的民法視為公法。這種理論直至 改革開放初期,都被視為定論,是萬不可動搖的。視民法為私法,而 非公法,這是"實踐檢驗真理標准"、思想解放在法學界,尤其是民 法學界最重要的表現。二十年來,我國民法學者為私法觀念的復興與 光大,進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這一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1978年起至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為止。當時民 法學界的主要任務是為民法的生存而論爭,具體表現為在調整范圍與 劃界上與經濟法之爭。此時,雖然還談不上對民法私法性質的肯定和 闡述,卻是民法私法觀念的萌芽階段。因為調整范圍的爭論並不單純 是法學學科之間的門戶之見,而是不同的經濟改革思路在法學上的折 射,其大背景是我國關於經濟改革方向的嚴竣抉擇。在一個從封閉走 向開放,從經濟高度集中管理走向多元化發展的變革時代,私法觀念 的種子必然會根植其中。因為民法所代表和反映的市民社會的廣泛利 益和進取精神,是其頑強生命力之所在。《民法通則》的頒布,暫時 為這場爭論劃上了休止符,但對民法是私法性質的認識,卻才剛剛啟 始。
第二階段,從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後,到1992年鄧小平南巡 講話發表之間,是對民法私法屬性的艱難探索階段。此時,我國的經 濟改革正處於由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艱難的選擇與轉折時 期。與此相應,民法也由以調整商品關系為己任,向調整全:方位的 市民社會生活(即私法關系)轉變。但是,由於受社會改革進程的影 響,這種轉變較為緩慢。應當說,這是一個思想上砥礪,理論上蓄勢 待發的階段,民法的私法觀念已經到了利箭在弦,一觸即發的狀態。
第三階段為1992年鄧小平南巡,我國確立市場經濟體制至今。這 是民法研究活躍,學術成果較繁榮的時期。民法的私法性質也恰恰是 此時明確提出並得到論證的。民法學界分析了市場經濟賴以存在的社 會結構,即市民社會及其對應范疇政治國家,劃分了私法與公法的基 本領域,闡述二者的作用及相互關系,從而揭示了民法作為私法的本 質特徵。這一認識是民法本質的復原,是民法基本原理在我國市場經 濟條件下的理性回歸,它不僅對民商法的各項具體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產生深遠的影響,而且為我國法律體系的構建,奠定了穩固的基石, 功績不可低估。
民法的本質特徵,是認識民法性質的基本標志,是民法理念的根 本所在。它關乎到民法的目的、范圍、手段等一系列基本問題,是任 何一個時代、任何一個國家的民法學者,都必須首先思考和回答的問 題

㈥ 經濟法的本質在具體的經濟法制度中如何體現

經濟法的本質、特徵和基本原則

1、經濟法的本質

(1) 經濟法本質的兩層含義

Ø 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

Ø 經濟法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

(2)經濟法作為法的一個部門,集中體現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是由經濟的社會化所導致的國家干預、參與經濟之法 。

① 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平衡協調,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經濟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②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Ø 行政法以行政權力的設置和制約為核心,強調上下隸屬的行政關系,可以說是權力本位法;

Ø 民法強調人人生來平等和自由,以個人權利為本位;

Ø 經濟法則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立足社會整體,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屬於社會本位法。

③ 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

經濟法反映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種發展趨勢要求,體現法律的統、分調整機制功能的法律部門。

Ø 經濟法通過具體制度和規范,分別細致地調整各種經濟關系;

Ø 在總體上對經濟關系進行系統、綜合的調整。

④ 經濟法是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對立統一法

⑤ 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按照羅馬法的經典界說,規定國家公務的法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為私法。而經濟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並對之進行平衡協調的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新型的法。

㈦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本質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㈧ 經濟法的本質是什麼

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㈨ 經濟法中有哪些行為性質

論經濟法的公平價值

摘要: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以社會本位為基礎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也是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相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關鍵詞:公平 社會本位

一、以社會為本位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石

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是指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但又不是後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後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1〕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有獨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它建立在以社會為本位的基石之上。

經濟法是在公法對私法的介入,以國家之手對市場失靈的干預中產生的。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學上形成了孟德斯鳩、霍布斯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從天賦人權的哲學思想出發,認為法就是由人類理性和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現,是客觀存在的普遍規律。在經濟學上,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佔主導地位。他認為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客觀經濟規律會自發實現「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這種「自然秩序中」,當理性人在追求其個人利益的目標時,他好像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實現公共最好福利。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他認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對經濟的任何干預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權力應主要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國家」的模式。自然法學派和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這個時期,以國家干預為主要特徵的經濟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發展。〔2〕

然而,亞當·斯密所描繪的完全依靠市場調節,來達到的理性的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自然秩序」並沒有很好地實現,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這樣一幅圖畫:環境污染、資源過度開采、貧富分化、市場壟斷、公共產品短缺等。在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後,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也桎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調節的盲目和滯後,個體組織生產的有序與整個社會生產的無序,個體利益的局部性與短期性,往往使個人利益得以彰顯,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忽視。對此,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是無能為力的。尚須「國家之手」的干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而恢復經濟的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格局。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3〕有些行為,在民法來看,也許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這種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脅時,就會受到經濟法的規制。如微軟收購Intuit軟體公司,可謂是個互贏的商業行為。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獲得微軟的投資,並利用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分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佔有個人財務軟體市場近70%分額的Quicken軟體。這場收購雙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條件要求。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後,微軟會獨霸全美的個人財務軟體市場,執意向法院起訴,最終導致了這場交易的流產。〔4〕經濟法總是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價值的實現。

國家干預也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從某種方面講,政府因其本身的特點,在某些時候,也有產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幹預經濟,往往以國家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佔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嚴格佔用耕地審批制度,遵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徹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這樣,就會既有利於保護耕地,維護農民的權益,又保障了國家的建設用地,達到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但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並不完全一致,也會有沖突。如國家為快速發展經濟,過度佔用耕地,則可能暫時有利於國家利益,而損害了社會利益。其次,政府幹預手段的落後,反應的遲鈍,往往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形勢。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有優勢,而微觀管理方面不足。政府處於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信息廣泛,但也難免會有偏差,導致決策的失誤。最後,政府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難免會有尋租現象。且由於目前監督機制不完備,在我國官本位歷史傳統影響下,易滋生腐敗。有鑒於此,在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干預的程度、方式、方面,都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加強政府幹預的科學性,提高政府人員的素質。

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

羅爾斯認為,形式正義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當平等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由形式正義產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著機會平等。而機會平等至少要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即社會資源平等地向市場主體開放;競爭的起跑線均等;市場主體同等的不受歧視;市場主體平等的擁有實現其經濟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強調的機會公平,是以實現抽象的人格平等和個人自由為條件,將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視客觀存在的人所處的環境和其自身所具備的一切具體特徵,給予民事主體同樣的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並不能應對社會生活的復雜組合。在以競爭為主導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經濟主體形式上的公平卻產生著實質上的不公平。就如一個億萬富翁不可能與一個乞丐具有的條件一樣,經濟法認為,一個經濟巨人與一個經濟侏儒也是不在一個起跑線上的,即使法律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諸如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信息偏差、經濟實力、地理位置、基礎設施等一系列差別因素的存在,給市場經濟帶來的實質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難以實現。形式公平,也是經濟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標。每個市場經營主體,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區域的不同,都有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經濟法既不為某個市場經營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市場經營主體製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6〕

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恰恰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

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7〕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各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如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

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還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體現在:經濟法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時期調整內容也不同,其公平價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鼓勵吸引外商來投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許多優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資本、管理經濟上比我國企業雄厚、豐富得多的外國企業,享受到了中國企業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條件。這對我國企業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並初步完善,作為WTO的成員,我國的市場競爭規則要同世界接軌,就要求市場經營主體平等地參與競爭,就需要逐漸減少外資企業的優惠條件,讓他們享受國民待遇。再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形式公平是實質公平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形式公平的實質公平是平均主義。平均就是在機會的擁有和財富的分配上,無視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為簡單的按份分攤,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8〕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更高目標。實質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發展。沒有實質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標也不能最終實現。

三、經濟法的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隨著人類文明的加速發展,尤以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以來,人類面臨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問題。世界財富的增長並沒有使所有的國家以及每個國家中所有的地區受益,相反,卻加大了他們之間的貧富差距。人類生產力的極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們能夠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資源。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利用,導致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積銳減、礦產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等,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新的發展和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目前,可持續發展的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9〕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涵:第一,人類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第二,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應承認並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機會和後代人的機會平等;第三,為了今世和後代的利益,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10〕

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觀,既體現當代人間的公平,又蘊涵代際人間的公平,是追求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公平。當代人間的公平,即維護所有當代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並滿足其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國內地區間有平衡的發展。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由於區位條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時期,國家為了整體發展的需要,甚或對一些條件好的地區予以政策優惠,來推動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加劇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國東部和中、西部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關系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關系地區協調發展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11〕代際間的公平,即當代人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滿足需求與發展的條件,要給子孫後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的能力的權利。科技的發展,使得後代人有可能開發出新的能源並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發展仍然離不開大量的自然資源。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我們應留給下一代一個清山綠水的世界。因而當代人既要考慮自身的發展,也要考慮後代人的發展。經濟法還為實現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作了具體的規制,如土地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等,都有所體現。

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價值觀,是注重社會效益的價值觀。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較。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不僅限於經濟效益,更強調社會效益。沒有西部地區的現代化就沒有我國的現代化,也就沒有社會效益。在消除地區經濟差距上,東部地區要加強與中西部地區全方位的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和參與西部開發,更好地發揮中西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央也應多給予政策、稅收、財政上的支持,如鼓勵外商到中西部投資,加強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電網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相關的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社會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的模式,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的短期高速發展。我們應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將簡單粗放的消耗型經濟轉變為高技術含量多的集約型經濟,進行產業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注重生態效應與經濟利益的統一。「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於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經濟成果的優化和發展也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會效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才有保障。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它不只強調代內公平,更將視野擴展到代際公平,顯示了其對整個人類發展的終極關懷。它也是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法律部門的產生、發展、繁榮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釋:

〔1〕程寶山:《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J],《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經濟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

〔3〕江合寧:《對經濟法與行政法價值定位的思考》[J],《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4〕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之舉提交法院[N],《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轉引自: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頁。

〔5〕公丕祥:《論當代中國法制的價值基礎法制與社會發展》[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7〕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8〕卓澤淵:《法理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頁。

〔9〕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摯萍:《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J],廣州:學術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

〔1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議》[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賴達清 李文軍

㈩ 經濟法論述題,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質和地位

合同法本質上是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合同法以債權債務關系、即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直接調整對象,其深層的社會關系則是社會的財產流轉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兩大部分。

合同法調整的是其中的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體間在轉讓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的清償或履行,具體體現著財產從一個民事主體到達另一個主體的合法移轉過程。這是合同法與物權法法律分工的明顯不同。合同法與物權法雖都是財產法,然而物權,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權,直接規定社會財產的歸屬關系,其所要解決的是現存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主要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因而,所有權及至整個物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

而合同法作為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范,規定和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並經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內容主要表現為轉移已佔有的財產,轉換的目的或是實現對財產的佔有,或是創造一個新的佔有。

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財產或獲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著流通領域內的財產運動狀態。合同法則通過確認和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對這種財產流轉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

合同法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之下的部門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由若干調整某種民事關系的單行法組成的,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的同時,合同法以其特別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對各種合同關系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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