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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變動性

發布時間:2020-11-25 15:42:07

1. 考注冊會計師需要什麼條件

注冊會計師與ACCA哪個更難考?高頓ACCA小編從以下3個方面來給大家解釋一下:

1、核心科目的考試難度看,ACCA是無法與CPA相比的,甚至比會計師職稱考試難度都相差甚遠。ACCA 考試的難度是以英國大學學位考試的難度為標准, 具體而言,第一、第二部分的難度分別相當於學士學位高年級課程的考試難度, 第三部分的考試相當於碩士學位最後階段的考試。第一部分 的每門考試只是測試本門課程所包含的知識,著重於為後兩個部分中實務性的課程所要運用的理論和技能打下基礎。第二部分 的考試除了本門課程的內容之外, 還會考到第一部分的一些知識,著重培養學員的分析能力。第三部分的考試要求學員綜合運用學到的知識、技能和決斷力。不僅會考到以前的課程內容, 還會考到鄰近科目的內容。

2、專業外延看,ACCA涉及面比CPA廣泛得多。ACCA因為所有的試題都是採用英文的,所以對於英語會有一定的要求。一般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能通過,在補一些考試相關的詞彙就可以了,當然建議能有六級的水平更好。對於英語好對管理有喜好的人可以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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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礎知識和企業技能論文跪求3000字,急急急,再次先謝過啦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必須隨著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的變化而變化。作為現代性法的經濟法,要充分發揮出法的實踐功能,必須建立在對其根本性特徵的深刻認識與理解之基礎上。本文擬從經濟法的動態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為經濟法之區別於民商法、行政法之顯著特徵之經濟法的相對軟性,詳細闡述其成因、內容及對經濟法實踐的意義。

所謂經濟法的相對軟性,主要是指,在經濟生活急劇變化的今天,由於受到經濟變化的影響,經濟立法變動較快,法律規范與經濟政策之間的界限不甚明顯,較之傳統穩健的具有大陸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顯得較為靈活和多變,並且在經濟執法或司法中顯示出非嚴格性,所以藉助國際法中「軟」的概念,取其不穩定、不強硬之意,對經濟法法律規範本身的特點進行一些描述。

一、 經濟法的動態性

(一) 經濟法動態性之界定

法律之穩定性作為法之價值體現,一直以來為學者青睞有加,人們可以憑法而對自己的生活有預期,進而確定自己之行為模式,成為法之社會功能的重要表現。但從本質上說,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絕對穩定的,因為「穩定性和確定性本身卻並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還必須服從進步所提出的正當要求」,而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運行」之法,基於調整對象之多變性,更需適時適度的作出變動,體現出獨有之特徵。

首先,「市場失靈」的理論給經濟法提供介入市場的理論基礎。「由於市場缺陷出現的逐步性、階段性、市場缺陷的相對性以及不同性質的市場缺陷的存在,導致不同時期市場對國家干預的需求在質和量上有差異;又由於干預成本、干預能力及經濟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預的范圍不可能一成不變」,因而使干預范圍之確定變得相當復雜而有動態性,國民經濟的各領域都可能成為國家干預之對象,只是在不同階段實際受干預的領域不盡相同。

其次,既使市場良性有序的運轉,也並非意味市場即靜止不變的,而處於運動發展之中,因而國家不必時刻對某種經濟關系進行干預,經濟法的主體范圍會發生變動呈現出一定之動態性。

再次,從經濟法之發展趨勢來看,深受經濟學理論之基礎性影響,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的大蕭條,凱恩斯革命,大滯漲,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學思想通過經濟政策滲透至經濟之法,基於經濟學理論之百家爭鳴及統治者之選擇使用,經濟法也呈現出方向性之變動。

故經濟法的動態性可界定為:經濟法不可一成不變,為了實現國家干預經濟之職能,必須隨著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之變化而變化。

有些學者在界定動態性概念之後,特將動態性與不確定性,模糊性作比,認為 「動態性是具一定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不確定性則不可避免帶有強烈的主觀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種不確定性,是法的類屬邊界和性態的不確定性」。然而在法哲學之法的主觀性和客觀性之觀念上我們已知道:我國雖繼受前蘇聯之「法的統治階級意志說」,但社會生活之實際、客觀規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脫離了經濟基礎與人們內心對公平正義之認同,法律的社會功效是會大打折扣,甚至於淪為「惡法」的。故在談論法之動態性時,就已經包含了法之客觀性之基礎問題的認同,無需再強調之。

(二)經濟法動態性之成因

1.經濟法的外部條件決定之

首先,「市場失靈」的存在。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市場為基礎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運行方式,「雖然不具有統一的智力,它卻解決著一種當今最大的計算機也無能為力的涉及億萬個未知變數或相關關系的生產和分配問題。」但在市場經濟中,價格調節和經濟個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行為在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即市場失靈。表現在:

(1) 市場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產品和維護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公共產品具有強烈的「外溢性」,諸如市場主體可以不付代價地得到外部之經濟效益,或由於外部之損害而得不到應有之補償。而且諸如國防、消防、科教文衛等公共產品,市場機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場競爭的失靈。價值規律的自發作用往往導致壟斷,而壟斷在一定程度上反過來就會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降低。

(3) 市場不能實現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場交易原則的平等自願和等價有償,但由於經濟個體的資源稟賦存在差異,收入水平必然會有差異,且價格隨供求波動,市場的自發調節易引起收入差距擴大,使財富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即成為社會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場調節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價值規律對市場的調節實際上是一種事後調節,從價格形成、信息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

(5) 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主體是有限理性的,市場價格的滯後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雙方不對稱的信息分布,會引發主體的投機主義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以及商品市場的劣幣驅逐良幣。

(6) 存在經濟周期。經濟周期是個人理性導致集體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場體制中,每個市場主體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沒有一個主體在主觀上為市場的宏觀效率負責。也就是說,市場是一個沒有「大腦和心臟」的機體,因此運行過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難免。

市場失靈是在市場發育過程中逐步顯現的,隨著經濟結構、經濟規模、市場成熟度的變化而波動,從而呈現出「動態性」。故對此進行干預的經濟法也必然具有動態性的特徵。主要為調整的手段具有綜合多變的特徵。

其次,「政府失敗」的存在。主張運用政府宏觀調控手段干預經濟的各種經濟理論,基於一種認識:即政府比單個經濟主體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種意義上是說政府是一個全知全能的單一主體,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單個主體在從事經濟活動中的試行錯誤。但上世紀70年代「大滯漲」之事實表明,與市場機制的運作失靈一樣,政府也存在失靈。其根本原因在於強調政府對經濟實施高強度干預的主張,過於誇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現代科學技術水平的制約下,政府還不具備足夠的能力去准確收集信息,並由於政府自身的偏好,異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與整個社會的要求相一致的社會偏好。因而政府事實上很難做到能夠在最合適的時機、以最適當的強度實施對經濟的干預。而且,即使作為理論概念的政府能作到這一點,也難以保證具體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對政府意志之忠實貫徹,這將帶來巨大的成本。

故應有謹慎認識政府作用之基礎上,承認政府對經濟之干預,使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既能使這種干預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彌補市場機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潛在邊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經濟上,表現為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不固定性:當市場出現失靈時,需要將原本不屬於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納入調整范圍,表現為一定之擴張性。當市場失靈因國家干預而得到彌補後,由於政府失靈的客觀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預之手」,經濟法之調整范圍因而收縮,表現出一定之回復性。

2 經濟法的自身品格決定之

首先,經濟法的動態性是由經濟法宗旨決定的。經濟法的宗旨是「政府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經濟運行進行協調,以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保障經濟公平與社會公平,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為實現此宗旨,經濟法將其著眼點放在社會經濟運行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即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著眼於價值規律在微觀經濟領域的運用上。而且從時間上看,市場機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社會和市場中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則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多變性。故針對這些變動因素的國家干預也必然具有多變性。

其次,經濟法的動態性也是由經濟法性質決定的。現在多數學者對經濟法之界定為社會法性質,以期彌補無法純粹將之納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烏爾比安對公私法之界定並佐之以史尚寬先生關於現代公私法之觀點:公法調整政治關系以及國家應當實現的目的,有關國家的穩定;而私法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涉及個人福利。可以認為經濟法帶有強烈的公法性質,其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體現出國家公權力的存在。與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權法不同,經濟法之授權法性質又給予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途徑以較大的空間,時時與民商法等私法耦合,這就決定了經濟法變動性的程度要大於民商法這類純粹的私法。因為作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體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圍內排除法律、政府的積極介入,民商法之調整手段可具有原則性統領意義,具體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豐富之,具有強大的包容性。而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其權利和義務的運用不允許隨意變通,社會經濟的變化導致舊的經濟法的不適應,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

(三) 經濟法動態性之內容

1.變動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在調整手段、調整范圍、調控主體等一系列方面隨經濟社會之變動而變動,故此不加以贅述。

2.擴張性與回復性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基於彌補行政法之介入經濟生活之無能力,有限政府「限權」之功能而為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的操作運用而「授權」,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對私權利之干預。一方面,在市場失靈時,對那些在市場正常時不應由其干預之經濟關系進行干預,觸及市民社會內部運作,這是對民商法的缺陷的彌補,是必要之「擴張」;另一方面,作為常態的宏觀調控,經濟法賦予調控主體的國家經濟管理職能,保證其宏觀調控權力來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權力就具有擴張性,具有管理擴大化的傾向,這也是動態性之表現。

但在我國之特殊國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觀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統治長達二千多年,國家運用起經濟法之擴張性功能時得心應手,市民社會也長於依賴國家之干預,對防範來自國家之越權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認為理所當然。因而強調經濟法之回復性就更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幹預之「度」的問題。

對於第一方面的擴張性,應從經濟法對調控時間、調控力度、調控手段之明確和程序性規定來防範公權之界越。而對於第二方面的常態擴張性,就應從「控權法」角度理解經濟法,轉變「政府管一切」的觀念,附責任於權力之後,啟動權力即意味著責任之「達摩克利斯之劍」的高懸,以達到經濟法的回復性。

3.相對穩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穩定性,必難以實現其指引行為的社會功能。「一個完全不具穩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僅為了對付一時性變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會缺乏邏輯上的自恰性和連續性。」經濟法具有動態性,但也是一個個相對穩定且具有延續性繼承性的經濟法律制度才構成了經濟法發展的歷史。

二 經濟法的政策性

經濟生活的變動如此迅速,而作為成文法的經濟法,無論如何也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徵,即相對穩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對於經濟生活的及時調控受到法律滯後性的約束,這就需要在法與經濟之間建立新的參量——經濟政策,經濟法與經濟政策之間也由此而有了緊密聯系。

(一) 經濟法政策性之界定

經濟政策作為公共政策的一種,是國家和政府有意識地解決各種經濟問題的行動指南。它實際上是國家或政黨在利益集團的壓力下所採取的經濟活動,是國家經濟意志的體現。在國家對市場的調節、滲透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的當代,經濟政策之影響力呈不斷上升趨勢。一方面現代法治政府之控權原則的發展,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法律與政策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法律被政策充斥的現象俯拾皆是。此現象可理解為行政法與經濟法之本質區別。故而經濟法的政策性可界定為:經濟法律規范受到經濟政策之強烈影響而使其立法、執法、司法體現了某些政策性特徵和目的。

(二) 經濟法政策性之成因

1.經濟法的政策化根源於經濟法內在特質的必然要求。由於經濟法根源於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其要義不在於直接抽象地設定和保障某種權利,而是追求對萬變的經濟生活及時應付,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但現代社會是分工復雜,變化多端的社會,對經濟運行之效率有更高的要求,政府調控經濟,糾正市場缺陷之手段就要日益豐富多樣,以適應現代社會發展之要求。而法律自身內在結構的限制卻有著相對滯後性,不得不依賴於靈活及時應對各種復雜問題的經濟政策。

2.經濟政策性質的改良和經濟法效益性的契合。現代國家廣泛運用的經濟政策,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強制命令化體系,多是體現現代國家職能的多樣化政策的組合體,以市民社會的有理性「經濟人」為前提,以利益趨動為手段達到政策目的,這與經濟法的效益調節手段相一致。

(三) 經濟法政策性之內容

1.經濟法的立法受經濟政策的影響。

首先,在法的調整滲透於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並高度專業化的今天,經濟法之調整往往以政策先行,這些政策具有強制力,並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甚至構成經濟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其次,經濟法律規范短暫多變,並且「變化」這一過程本身也短暫、迅速,常和經濟關系本身的變化同步,有時甚至會在一定程度上超前於經濟關系的變化。而且經濟法對於某些特定經濟現象的及時應對,與經濟政策的特別應對性和短暫性極為相似。一時之應然,不應被制止或不應為的行為到彼時則可能成為應受遣、制止的行為。著名學者謝懷栻將經濟法與民法形象對比道:「一個國家的民法典可以在數百年內基本不變,經濟法就不可能如此。」

再次,經濟規范中有相當多的原則性規范,這類原則性規范的具體適用必須和特定時期相對明晰化的經濟政策相配套,才能給公眾提供良好的行為預期,最大限度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權威性。

最後,在經濟法規范中,還出現了眾多模糊性的政策語,如「為了……的重大利益」,「保持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等。在傳統的法律部門中本來用來判斷合法與否的標准僅僅是行為,而在經濟法中行為的結果、目的甚至動機都成為了標准,都要在面對具體情形時進行政策性的考量,政策的意蘊完全融入了法律。

2.經濟法在執法、司法的力度上更受到了經濟政策的深刻影響。

首先,在機構的設置上就出現了集傳統行政執行權,准立法權及准司法權於一身的「第四種權力」來作為經濟法的制度基礎。它不僅體現著公與私的交融和公與私的協調,而且作為第四種權力的具體執行者並不是一般的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各種依特別法成立的專門委員會性質的經濟管理機關。

其次,在具體的適用中,注重法律的整體社會效果,並不強求所謂的「一致性」。以反壟斷法為例,必須結合特定的經濟政策背景來理解反壟斷法之適用。在競爭法領域中,條文大同小異的反壟斷法,在不同國家裡執行的力度各不相同。美國對壟斷的態度就比別的國家嚴厲得多;即使在一國國內,不同時期對反壟斷法的執行力度也有所不同。具體就微軟的反壟斷一案來說,也充分反映了反壟斷執法的軟性。2001年9月,美國司法部宣布不再要求分拆微軟,也不再堅持針對微軟將互聯網瀏覽器與視窗操作系統捆綁銷售的行為進行反壟斷的訴求。其主要原因之一在於布希政府改變了柯林頓政府反微軟壟斷的強硬立場,採取了更為保守,對企業更為友善的政策。針對微軟基本上是靠自我發展起來的壟斷公司並且以知識產權和知識創新為基礎的情況,司法部打出了「推動創新」的旗號和政策。受到美國政府和政策的影響,司法系統從而對此做出了反應。

(四) 經濟法政策性特徵的功能

首先,經濟政策作為國家著眼於現實的經濟狀態以誘導經濟向特定方向發展的有意識的施政形態,是國家單方面做出的政治決定,體現強烈的公權力意志。這樣就可能嚴重違背客觀的經濟規律而淪為純粹權力意志的產物。現代法治理念「有限政府」「政府不是萬能的」也要求經濟政策的法律化,使權力控制在界定的范圍之內,特別是通過固定機制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效率化和穩定性,故法律內蘊之有效限制權力的理念來限定經濟政策只在合法操作的平台上展示自我。

其次,現代復雜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單純運用經濟政策以行政指導之方式調控市場暢通無阻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市民社會中的理性人均以利益為趨動做或不做某種經濟行為,所以政府越來越需要法律之制定來增加經濟運作的可預期性,用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的運作以增加經濟管制之正當性,從而減少在經濟政策推行過程中可能遭遇的巨大阻力和付出的無謂消耗。

三 經濟法相對軟性研究之意義

(一) 以動態眼光看待經濟法之實踐意義

第一,經濟法的非法典化。由於經濟法具有動態性特徵,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體上達到高度的,相當穩定的系統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經濟法很難表現出法典形式。「經濟法自產生以來,很少有國家制定一部統一的經濟法典」,惟一一部命名為「法典」的《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的基本部分對有關計劃工作,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幾乎沒有規定。經濟法許多問題仍需專門制定單行的經濟法規來加以解決。如以動態眼光看待經濟法,則一方面我們不會糾纏於經濟法之法典化而浪費立法成本;另一方面,我們也不會拘泥於現有的經濟法律法規,應及時制定出符合時代發展的經濟

法律法規,以促進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第二,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必然。雖然經濟法具有動態性特徵,但作為法律,我們仍要盡可能保持其穩定性,可以通過立法、執法、司法過程之精心安排以實現協調。從立法上看,某些基本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內容應當保持較強的原則性,不宜規定過細;只有較低層級的法律文件才可以具體化。而且,在制定原則性較強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同時,創設一種較為靈活的執法、司法機制,賦予執法者、司法者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當然,如何規范節制的運用權力,保證權力的非擴張性,則也是制度程序設計的內容。

(二) 經濟法與經濟政策內蘊性互動之意義

首先,應構建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關系框架,以實現二者的良性互動與結合。

如何將法律與政策融洽的整合在一起,克服政策的不穩定性和法的滯後性,是值得探討的。西方法學者面對20世紀社會變革的新潮流提出回應型法的理論模型,認為法律已經由強制性成熟為自治性,並開始向回應型法轉變。其基本內涵包括:法律的目的是權能,合法性來源於實體正義,規則從屬於原則和政策,執法者具有擴大了的、仍必須對目的負責的自由裁量權,其法律願望與政治願望達到了一體化。而經濟法正是具有回應型法特徵的部門法,應對經濟政策之推行有極高的敏感度,以回應性方式提高自身運行的合理性和實效性,以求在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中把握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

其次,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互動結合還必須時刻以保障經營自由為宗旨。

政府之干預源於「市場失靈」,其根植於市場的土壤,因而必須在市場機制無力或失敗的范圍內進行。實踐已充分證明,由政府幹預導致的非市場缺陷對市場的危害,較之市場缺陷對市場的危害更大。此時,「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之說法仍然適用。因此在國家與市場的復雜博弈中,經濟法與經濟政策要形成一種彈性機制,巧妙地將自由市場與國家干預融為一體,並始終能在兩者之間保持必要的張力。

(三) 經濟法相對軟性之發散思索

盡管從法律理性研究之角度系統分析了經濟法相對軟性的內涵與外延及我國經濟法法制建設實踐中之對策設計,但筆者認為,需要強調的是,經濟法領域中的相對軟性是經濟法的法律本質帶來的穩定性要求和經濟法受經濟生活、經濟政策的強烈影響帶來的易變性要求之間的強烈矛盾的產物,而不是所謂的司法不健全所帶來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是「經濟法」中「經濟」與「法」之強烈沖擊的表現。法治建設的發展對這種現象作用甚微,只有經濟生活的變化可以加劇或緩和這一矛盾沖突的表現。當經濟發展達到一定程度,到了穩定期或者平台期的時候,法律與經濟比較接近,變化都很平緩,這時二者的矛盾就會減少。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你

3. 注冊會計師

發點經驗給你,助你考試(這個經驗原創就是我,我粘貼一下)。
能考,一門一門的准備,今年才考完,現在是備考2010年注冊會計師的最好時間。
我跟你說說所需要的底子,可能會對你好一些。
會計,需要有中級會計實務,成本會計,財務管理,財務報表分析的底子。
審計,要會計學得好,審計才容易懂,這本書枯燥,比會計花的時間還要多。
財管,需要有財務報表分析,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的知識。
經濟法,沒基礎,也可以學。
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的知識。
風險管理,我沒考過,我是考老制度。
現在注冊會計師剛考完不到一個月,應該是說最好預習明年的注冊會計師的時間,考注冊會計師,切忌不可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著低估注冊會計師的難度。
現在最好不要把6本書買全,因為教材肯定會變動,尤其是稅法明年變動會很大,我建議你一科一科的准備,准備好一本書,再買一本書准備,准備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備情況,再決定考幾科,以我個人的看法,我絕對你報考三科最為合適,經濟法,稅法,風險管理,這幾科與會計聯系不是很大,與會計稍微聯系大點的是稅法。輔導書不一定要買,最好報個班,現在報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議你最好報考網校,跟著學,效果會比較不錯的。
另外在准備的過程中,切忌莫放過大題,因為考試如果一道大題沒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題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沒錯,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說,正確率要達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確率達到80%的,一般都能把題目做完,寧願平常多錯一點,也不要放過大題。

關於搭配的問題:
1.會計審計(+稅法):這樣搭配無可厚非,有人說先考這個,考了這個等於注冊會計師考了一半,這種說法本身沒什麼錯誤,但是這么搭配是因人而異的,本身會計的難度最大,審計花費的時間比會計還要長,所以這樣的搭配適合底子非常好,並且有時間比較,愛鑽研大題的那種。如果你現在准備的話,可以試試,建議最好試聽網校的輔導班,有10節免費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聽不懂的,建議不要准備。
2.會計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樣搭配比第1種搭配要少花3個月的適合,這種報法適合大三的學生,專業課即將學完,並且沒有其他考試,只考注冊會計師的,這樣如果考上,對畢業找工作相對好點。
3.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種適合考試經驗不足的,歸納能力不強的,適合先從這個考起。
4.財管經濟法(+風險管理/+稅法):這個搭配是最省時間的,但特別針對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學的不錯,並且學過金融的朋友,因為財管的期權股價是最難的章節,其次是企業整體價值評估,數學學得好,有金融底子的,會省時省力。害怕數學的不適合這一條。
注意:這個《會計》與注冊會計師的每一門都有聯系,其中與審計稅法聯系最大。這個《會計》並不是基礎,更不是《會計基礎》,很多學會計的,考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題一個不會的很多。所以最好有點心理准備,這個《會計》需要財管,成本會計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資產中,就涉及年金(資金時間價值)的知識。
《經濟法》《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經濟法的公司法,證券法,就要判斷現金流量,凈利率問題,一點會計基礎都沒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據問題,如果是非會計專業,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費時間。《稅法》更加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企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各項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增值稅,這樣的基本知識都沒有,可以不用去考。

下面是如何學習的問題,風險管理我沒有考過,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審計我也是沒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來告訴你:
其實很多人說考經濟法,稅法不需要會計基礎,是個錯誤。
首先是財管:並不像別人說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過,財管加客觀題,要計算的是80分以上,學財管的底子是財務報表分析,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其中成本計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這個是屬於容易的題目,所以一定要會算。其次,通過歷年的試卷看,財管的計算類型這么幾個,容易的是財務報表分析,可持續增長率計算,最佳存貨,最佳現金持有量,銷售預算,風險計算,屬於難的有期權股價,這個也是年年考,二叉樹,斯科爾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後融資租賃,企業整體價值評估。10種類型的計算都要會,最基礎的章節是年金,凡事考慮年限的,無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風險的,其中數學最好是學過概率,你像風險計算中的標准差,方差,相關系數,全部是概率到財管的具體運用。
經濟法:
經濟法有點雜,歸納的東西多,歸納完之後,還有其他零散的.
1.歸納時間,這個是第一章,訴訟期限,肯定會考。還有比如多少日登記,多少日見報,多少日發出公告,等等,破產法,公司法合並分立會提及。
2.歸納表決方式,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3.歸納組織形式,比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這些合夥企業法,外商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4.歸納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獨立董事,比如破產法管理人,都會有。
5.歸納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物權法有。
6.歸納其他數字,這個很重要的。
重點章節往往是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破產法,物權法。這些章節也容易結合。
稅法:
而稅法不同.
因為你看稅法,出題就有很對性,計算題都是出稅種,叫你算多少稅,分值比例較高,所以你如果計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這么告訴你幾點,你回去好好看看稅法.
稅法從增值稅,除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外,書上黑體字,都是按照這么一個順序.
1.各個稅的概念
2.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
3.計稅基礎,這個是計算的關鍵,哪些要計稅,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組價,你列一張表.
4.納稅時間,地點,稅收優惠.
你按照這4樣,再歸納第5個.
5.與房子有關的稅,你看歷年試卷,年年都會考到.
你這么一歸納,稅法頂多歸納出30頁4A的紙,肯定能過了.
會計:會計我一直頭疼,把最難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會計也要有財管的基礎,第二章金融資產就需要財管,未確認融資收益,所以學會計必須有底子,有中級財務會計的底子,有財務報表分析,稅務的知識。
學會計我的歸納不到家,但是還是必須說,各個章節的聯系,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長期股權投資都是有著聯系,所以這幾章要學好。
然後財務報表,合並財務報表,所得稅會計是難點。
歸納有以下這么幾點:
因為會計其實是考你的會計准則問題,很詳細的,所以首先要
1.歸納會計科目核算內容
2.歸納以什麼價值核算,你比如歷史成本,公允價值,到底是什麼價值。
3.歸納相同點,比如哪些要提減值准備,哪些可以沖回,哪些不可以沖回。
4.對比,資產對比負債,對比所有者權益。
5.共性,資產裡面的,比如金融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資產,共同與差異,金融資產與投資性房地產的共性。
審計我沒學好。

備考中注意這么幾點:
1.不能因為沒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預習,用09年的教材預習,最好不要買輔導,報個班比較穩妥,因為你如果面輔導,有以下兩個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會感到預習時間不夠,再就是萬一教材改變大,做成了一個印象反倒不好。還不如報個班,把習題班學會就好了。等新書一下來,就趕緊做題。
2.心態放穩,不是很難的考試,只是到了那裡,會有兩個想法,一是題目不難,但是不會,二是感覺一整本書都是重點。
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冊會計師,很多考過初級,中級,盲目覺得自己的自學能力不錯。
4.要堅持做大題,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題,就腦袋裡面思考一下,不動筆,而直接去看答案。

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題,可以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或者加我網路HI。
最後祝你考試順利,工作順利。

4. 2014年會計中級職稱教材有改變嗎

你好,很高興能幫到你!趕考在線根據最新教材分析,2014會計中級職稱教材大體上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但是在一些章節有增添語句,專業詞彙的改變,下面是各科會計中級職稱教材的改變,請廣大考生注意一下:
《經濟法》的內容在2014年進行了部分調整
1:經濟法方面
根據2013的法律變動修改了會計中級職稱教材的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商標法;
2:稅法方面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修改了增值稅。而除此以外的其他章節主要是措辭上的修補。
《財務管理》較2013會計中級職稱《財務管理》教材相比,變化不大。
1:第一章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設立時對股東人數的要求發生變化;
2:會計中級職稱《財務管理》教材第四章刪除了企業資本金制度的知識點;
3:第四章發行普通股股票的籌資特點發生變化;
4:會計中級職稱《財務管理》教材第八章剩餘收益的計算公式進行了調整。其他基本上都是對2013年教材的不妥之處進行的修正。

5. 依據中級會計科目特點 如何做好2021年復習規劃

【導讀】在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成績公布之後,很多沒有通過的或者只考了一個科目的考生,已經把重心轉移到了2021年的備考中了,2021年中級會計考試科目沒有變化,仍然是《實務》、《財管》、《經濟法》,我們需要根據中級會計科目特點,做好2021中級會計復習規劃,按部就班的進行復習備考。

1、中級會計各科目特色

《實務》是中級會計考試中難度最大的一門課程,2020年《中級實務》教材共19個章節,考試綱要要求把握的內容在考試中所佔的分數很高。在考試中要點內容比較突出,且考查的綜合性比較強!

《財管》涉及記憶的公式比較多,計算量比較大,2020年《財管》教材共10個章節,《財管》考試具有題量大覆蓋廣的特色,因此需要我們在學習的時分要結實把握專業常識,注重根底。同時《財務管理》科目的計算量也是非常大的,因此我們在備考的時分要注重習題的訓練!

《經濟法》涉及記憶的法條比較多,因此在溫習的時分要把握溫習技巧,找准發條關鍵詞、理清關鍵詞的邏輯關系。稅法部分和非稅法部分我們要區別對待,把握每個部分的溫習要點!

2、2021年中級會計備考規劃

(1)2020年11月-2021年4月新教材公布前

進行第一輪學習,精讀2019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教材,把教材全體章節了解一遍,本階段的學習首要:對要點部分進行穩固,弄清楚、弄理解,根底必定要打實.

(2)綱要/教材4月份

綱要/教材公布後,會及時供給新舊教材、綱要對等到變動解析類信息。再有針對性的溫習變化內容;著重學習教材及綱要變動章節,不管哪一科,每年教材新增的內容,是考試的要點內容。必定要在該階段注重!注重!再注重!

(3)4月份-8月份:全體進行第二輪乃至第三輪學習

書課結合從頭再捋一遍,找到混淆點、薄弱點!本著的原則:聽課——做題——查錯——針對錯的常識點回去重新聽課——然後再做題……該階段到時會同步具體的新的學習計劃,敬請期待

(4)8月-9月:沖刺階段

進行查漏補缺,加強自己薄弱的當地。將中級的常識點再全體的梳理穩固一遍,然後把考前模擬題和近幾年的試題都認認真真做了一遍,必定不要忘了回歸教材!教材才是根本!

看了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一定能夠依據中級會計科目特點,做好自己的2021年復習規劃,更多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建議及答題技巧,歡迎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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