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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國際經濟法公平互利原則

發布時間:2021-01-26 20:59:35

『壹』 論述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貳』 論公平互利原則 請高手指教,論文不知道怎麼下筆 急!!! 答得好追加200分~~ 謝謝大家了

試論堅持國際經濟法公平互利原則的現實必要性

[內容提要] 作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原則對法的產生和運行,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國際經濟法層面,因為難以制定單一的法律規范來約束各方,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顯示出更為重要的意義。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基本原則,無論是從其概念、法理、作用、意義、效果,還是現實層面上來,都有其存在的性。
[關鍵詞] 國際經濟法 基本原則 公平互利 必要性

作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有著深刻的內涵和現實必要性。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現階段,不可能有一種具有國際性的強制力的法律規則的存在,而國際經濟法的公平互利原則對於國際經濟關系以及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國際經濟的日益發展,全球化和一體化不斷加強的今天,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對於各國經濟的發展都是非常有益的;從二戰後世紀交替的時刻,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對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有著迫切的要求,而公平互利原則則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一 國際經濟法中公平互利原則的內涵
1974年12月12日,第29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在第一章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中規定:「各國間的經濟關系,如同政治和其他關系一樣,除其他外要受下列原則指導: ……;(e)公平互利;……」明確地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
同時在《憲章》中第二章第十條規定:「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包括通過有關國際組織並按照其現有的和今後訂定的規則參加——為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利益。」這樣的願望和規定,同所有國家的利益密切相關,構成了公平互利原則的豐富內涵。
二 公平互利原則的要求
首先,要求主權國家在相同層面的國際經濟關系中均為平等主體。公平互利,在主體資格上先要平等,這樣,才談得上其他層次的公平,才談得上互利。
其次,各國有權自主參與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國際經濟交往關系,自主管理涉外經濟活動。
最後,國家間的經濟交往和管理涉外經濟活動的結果,對國際經濟法的所有主體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並且,國際經濟法的所有主體均公平分享由於其參與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利益。
三 堅持公平互利原則的現實必要性
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現階段,對於國際經濟的發展以及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都有著的作用,堅持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則,是十分必要的。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的產生上來看
公平互利原則,是適應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而產生的。
1974年5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第四部分規定: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應當建立在充分尊重下列原則的基礎上:……(2)國際大家庭的一切成員國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最廣泛的合作,由此有可能消除世界上目前存在的差距,並保證大家享受繁榮;……
雖然人類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但由歷史遺留下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在許多方面仍然根深蒂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經濟大國依舊很有市場。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依然是任重而道遠。
作為公平互利原則產生要求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在現實中,堅持國際經濟關系與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的現實必要性當然存在。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作為國際經濟交往中不可避開的問題,必然要求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則。
(二)、從法理上看
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准則。原則源於規則又高於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後果,但在創製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公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來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准則,並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准。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後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已之利,要麼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麼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於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後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三)、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看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現實中,許多借主權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主權,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
對於全球合作,和有約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實行的,不然,在吃虧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約,都是不合理的。
(四)、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看
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互利的存在,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於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於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於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於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於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於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後,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於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五)、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看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於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於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並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並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優惠制也有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Page]
(六)、從中國的實踐上看
中國現今正處於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
我國《憲法》序言中提到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明確規定了平等互利原則;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國家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國家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則,因而,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是十分必要的。

『叄』 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際性原則。
國際性原則是指:國際商法 必須體現全球一體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圍內進 行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商事准則統一化。國際 性原則確立的主要依據是國際商法的國際性特 征。國際商法不同於一般商法,因為商事活動的 位置具有無限制性。而國際性原則的確立就是 為了保證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達到最大程度的 優化組合配置,使資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 用。同時,國際化原則有利於國際商事准則的統 一化,有利於國際商事的健康繁榮發展。雖然當 前國際化趨勢不可抵擋,但是主權國家依然存 在。國家利益的不同,對於國際商法而言,國家 利益的差異性導致國際商法只能是達到最低共 識的底線。當前,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權 國家依然存在。共識之外的商事活動則需要各 個主權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相應商法。國際 性原則要求各國家制定商法,都需參考和吸收 國際商法的各種條例,對於本國締結以及從事 的國際商事,除特別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必須遵 守以實現本國商法與國際商法的對接為標准。 因此,在當今全球一體化的形勢下,國際性、全 球性的趨勢已經成為必然。
二、平等互利原則。平等互利是國與國之間進 行交往和溝通的基本原則之一。這對於國際商 事交易和商事組織之間的交流來說也同樣是適 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場經濟條件下發生的交 易行為都必須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否則 任何交易過程都將會被扭曲直至交易終止。因 此,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原則是基本的前 提條件之一。具體到國際商法而言,從根本來講 它是為國際商事行為服務的,因此其基本原則 也必然要以交易行為為基礎。所謂的平等互利, 就是各國際商事主體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 等的權利,並承擔相似的責任和義務。沒有主體 大小、強弱、高低貴賤等分別。同時,各商事主體 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交易行為實現交易雙方 或多方的利益。可見,平等互利原則理應是國際 商法的基本原則。
三、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國際商事行為的參與 方主要是企業組織,作為個體,其微觀屬性受到 國際商法的約束。但是任何個體都離不開一定 的國家或地區界限,也就是說,微觀主體的行為 也必然會代表和體現一國或一地區的權益與形 象。因此,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正是對這一問題的 體現與反映。從根本上來說,國家經濟主權是國 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國際商事行為中 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問題。
四、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又稱誠實信用原則。 它主要指:國際商事主體在進行商事行為時,必 須採取誠實守信的、不欺詐和不濫用權利的行 為。誠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疇的行為和觀念,但是 在國際商法中則作為一種原則而被各國普遍采 用和遵守。誠信原則被奉為「帝王條款」而成為 現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它是所有商事主 體在從事商事活動時都應該遵守的重要准則, 適用范圍十分廣泛。而對於協調國際商事關系 的國際商法來說,誠信原則也必然是其中的重 要原則之一。

五、安全與發展原則。由於各國商法的不同, 國際商事的安全性必須提到原則的高度上來。 從政治層面上講,安全原則符合防衛心理,以面 對因絕對服從國家主權而造成的商業癱瘓現象。從商業層面上來講,安全原則是企業維持的 原則;而從實踐層面上看,安全原則是保證交易 實現的安全性准則。國際商法,從目的上講,一 方面是為了保證安全,一方面則是為了促進發 展。促進國際商事的發展是隨著國際商事的發 展而不斷發展的。發展原則包括自由原則和便 利原則。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 度的促進國際商事的發展,世界經濟才能更加 繁榮和活躍。

『肆』 國際經濟法知識。簡述公平互利原則的主旨在於樹立和貫徹新的平等觀。

公平互利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對於經濟實力相當、實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同類國家來說,公平互利原則的目的在於維持原有的平等關系;目的在於糾正原有的形式不平等或虛假平等關系,創設新的實質平等關系。

『伍』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5)試論國際經濟法公平互利原則擴展閱讀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陸』 論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用英語怎麼說

On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nd mutual benefit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柒』 如何正確認識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 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基本原則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具體內容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維持。」

發展中國家關於對本國自然資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權的主張,受到發達國家某些法學家的抨擊。有些人誣蔑發展中國家這種正當要求是什麼「主權迷了心竅」;有些人則指責這種主權觀念是「最大的開倒車,」比如英國代表在上述聯合國大會第6屆特別會議上,公開揚言第三世界國家對各自本國的自然資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權」,只是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另外一些西方國家代表也對永久主權觀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資源國的主權應當與所謂的「國際利益」互相「協調一致」。

發達國家大多是當年的殖民國家、宗主國,它們對於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資源,歷來是全權的所有者;對於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則長期是蠻橫的霸佔者。在弱小民族擺脫殖民枷鎖、收回經濟主權之際,卻以所謂「國際利益」、「現代經濟生活」需要為名,力圖繼續染指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其論證邏輯,無非是「我的歸我獨享,你的我佔一份」。

經過激烈的論戰,《宣言》終於寫上了:「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以及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採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的資源及其開發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的一種體現。」同時,還鄭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國佔領、異族殖民統治或種族隔離的國家、地區和民族,在它們所固有的自然資源以及其他一切資源受到盤剝榨取、嚴重損耗和毀損破壞時,有權要求物歸原主,並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國殖民主義者索取充分的賠償。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主要目的在於更方便地利用東道國當地廉價的原料、便宜的勞力和廣闊的市場,更有效地掠奪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和剝削殖民地人民的勞動成果,以攫取超額利潤。

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對外投資達到空前的規模,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往往在其經營活動中以各種不法手段,逃避和抵制東道國政府的管轄,排擠和打擊東道國的民族工商業,干涉東道國的內政,嚴重侵犯東道國的政治主權。

發展中國家與外國資本以及跨國公司之間管制與反管制的矛盾斗爭從未止息,其實質是侵害東道國經濟主權與維護這種經濟主權的尖銳沖突。經過長期的聯合斗爭,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關於管制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正義要求,終於載入了《宣言》、《綱領》和《憲章》。

《宣言》特別強調:「接納跨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國家,根據它們所擁有的完整主權,可以採取各種有利於本國國民經濟措施來管制和監督這些跨國公司的活動。」《綱領》進一步規定:國際社會在這方面應當採取具體行動,制定一套國際性的跨國公司行動准則,藉以防止跨國公司干涉東道國的內政。《憲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則,同時更為鮮明地強調了它的法律規范性,即通過東道國制定的法律規范,加以貫徹實現。

當前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在吸收和利用外國資本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既要對境內外商的合法權益加以切實的保護,又按照《憲章》的基本規定,要求外商充分尊重東道國的經濟主權,切實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接受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東道國「有忍受干涉的法律義務」。此種主張得到西方發達國家(多是原先的殖民強國)的支持。與此相反,發展中國家(均是原先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貫主張在徵用外資時只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從而維護自己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

經過激烈論戰,1962年聯大第1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它意味著在國際社會上開始普遍承認各國有權把外資控制的自然資源及其有關企業收歸國有或加以徵用,但它同時規定:「採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原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

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文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把外國資產收歸國有、徵用或轉移其所有權。對比1962年的上述決議,在徵用賠償標准上,刪除了」以及國際法的規定「等字樣,也刪除了關於發展中國家絕不損害殖民主義者在殖民統治時期所攫取的既得利益的無理要求。至此,終於肯定了每個國家必要時可以徵用境內外資的經濟主權權利,而且排除了西方發達國家按照它們的傳統觀念在徵用賠償問題上對發展中國家所施加的所謂」國際法上的公平標准「的約束。

『捌』 如何理解作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公平互利原則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律規范的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
從法理上說,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准則。原則源於規則又高於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後果,但在創製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僅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准則,並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准。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後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己之利,要麼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麼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於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後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說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現實中,許多借主權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主權,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
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說,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互利的存在,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於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於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於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於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於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於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後,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於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說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於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於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並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並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優惠制也有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三、從我國的國情上來說
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中國現今
正處於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
我國是國際社會最早提出並推行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一。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國家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四、從公平互利的宗旨來說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強調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於樹立和貫徹新的平等觀。
對於經濟實力相當的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於原有平等關系的維持;對於經濟實力懸殊的不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於原有形式平等關系或虛假平等關系的糾正以及新的實質平等關系的創設。就應當讓經濟上貧弱落後的發展中國家有權單方面享受特殊優惠待遇。
貫徹公平互利原則不僅對發展中國家有利,從世界戰略全局和發達國家本身利益出發,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建立公平互利關系,有助於緩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困難,也有利於世界的和平與穩定。
總的來說,現在公平互利原則不僅適用於發達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而且也適用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所以國家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則,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玖』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介紹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 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經濟主權原則

經濟主權原則的提出
國家主權是一個涵義相當廣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權,也包括經濟主權、社會主權以及文化主權等等。
二戰結束後,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眾多被壓迫弱小民族相繼掙脫了殖民枷鎖,爭得了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享有政治上的獨立自主權。但是它們在獨立之際往往被迫簽訂條約或協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統治者或宗主國在當地的許多既得權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處在從屬和附庸的地位。實踐證明:如果不緊接著盡快爭得經濟獨立和經濟主權,政治獨立和政治主權就有名無實,有朝一日,勢必得而復失。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它們堅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個國際社會鮮明地確認各國享有獨立的經濟主權,特別是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這實質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義斗爭的必要繼續和必然發展。
公平互利原則
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公法中傳統意義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平等互利原則,既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公平互利原則是主權平等原則和平等互利原則的重大發展。
公平與平等有時是近義的,有時卻是徑庭的。在某些場合和特定條件下,表面上的「平等」實際上是不公平的;反之亦反。

『拾』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10)試論國際經濟法公平互利原則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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