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 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相同點:1,均不具有法人資格。2,均有普通合夥人。3,均為合夥企業。不同點:1,有限合夥企業中有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2,普通合夥企業無合夥人人數的上限;有限合夥企業有人數上限,為50個。
㈡ 經濟法作業:有關合夥企業的案例分析題
1、不正確。新入伙的合夥人應對入伙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不正確。退夥後的合夥人應承擔退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有效。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有不正當行為的給予除名退夥。
5、不可以。甲私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其朋友提供擔保,其朋友不能清償債款的,應由甲承擔清償責任;該合夥企業欠長城公司貨款應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清償責任,但長城公司可以向乙追討債務。
㈢ 在經濟法中,什麼是有限合夥人,什麼是普通合夥人,他們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通過下面的區別,你就可以清楚的知道他們的定義。理解他們的精髓所在。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㈣ 普通合夥企業與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區別(經濟法)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普通合夥企業的一專般規定,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屬債務責任的承擔」上。
1.普通債務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定債務
(1)對外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對內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㈤ 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的異同
相同點:1,均不具有法人資格。2,均有普通合夥人。3,均為合夥企業。
不同點:1,有限合夥企業中有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2,普通合夥企業無合夥人人數的上限;有限合夥企業有人數上限,為50個。
㈥ 經濟法中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一個問題
如果丙不知情,不承擔此400萬元債務。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 ,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
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僅以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㈦ 合夥企業經濟法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合夥經企業經濟法,這個由於太長我沒法全部給你答下來,你自己看吧。
㈧ 經濟法學試述合夥企業的特徵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那麼合夥企業有哪些特徵呢?下文華律小編將要為大家帶來的就是關於合夥企業特徵的介紹,希望對您了解此類信息有所幫助,祝您閱讀愉快!
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
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
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
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
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㈨ 經濟法裡面普通合夥企業,一般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和聯系分別是啥搞不大清楚,有大佬知道嘛
最大的區別就是企業性質不同啊
1.普通合夥企業就是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容擔無限連帶責任。由自然人組成合夥
2.一般的合夥企業也就是普通合夥企業。一樣的。
3.特殊合夥企業 就是合夥企業就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類似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
4.有限合夥企業 ,就是不僅僅有自然人組成的合夥還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參與。但是有限責任公司以合夥企業內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人還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個人獨資企業,你可以理解為個體戶的升級版。就是自然人可以以法人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但是又不是法人。個人也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