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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關於留置權的選擇題

發布時間:2021-01-27 05:30:36

『壹』 經濟法中有一個「留置權取消的消極條件」,其中「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有沒有哪位大

【案情】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廠與被告某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該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運輸玻璃瓶,被告負責清點貨物數量、規格並簽字認可,按原告指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完好無損地交給收貨方,並帶回收貨方的收條交原告入賬,但未約定何時結算運費。合同簽訂後,被告依約履行,原告陸續支付運費1.05萬元,至2011年10月有1.29萬元運費未結算。2012年8月,原告讓被告將價值5.3萬余元的玻璃瓶運往某制葯廠,被告卻在途中將貨扣至某倉庫,並單方委託估價3.2萬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訴,其以留置貨物符合擔保法為由,要求原告給付扣除各種費用後剩餘的1.6萬余元運費。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權。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可以行使留置權,理由是:雙方當事人雖未約定支付運費的時間,但根據交易習慣,可以認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被告行使留置權符合法律規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不享有留置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被告不享有留置權。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權:1、約定不得留置的。這是留置權約定優於法定的原則;2、留置動產違背公序良俗的;3、行使留置權與合同承擔的義務相抵觸的;4、留置權行使與特殊約定的內容相抵觸的。

具體到本案,首先,合同未明確約定不能留置。其次,留置該批貨物不違背公序良俗。然而,從雙方約定情況看,本案被告應依約將貨交給第三人,而留置權發生在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當債務得不到履行時,債權人拒絕返還留置物。如果允許被告行使留置權,必然影響第三人即收貨方的權利,對收貨方造成損失。這與其承擔的合同義務即須安全、及時按指定時間、地點送到收貨方是相違背的,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權。這里指的合同承擔的義務不是指返還物給債務人的義務,而是指其它義務,如涉及第三人的情況。最後,合同約定承運方不但運貨,還應當對貨物的清點負責,且交給承運人之後,須把收條交回原告入賬,這是合同的特殊約定。被告的行為既與其承擔的合同義務相抵觸,又違反了合同的特殊約定,因此被告所謂的留置權不能成立。

(作者單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貳』 經濟法的題

成立留置權,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要行使留置權,必須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這個要件包含三層意思:第一,必須是動產。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債權人佔有的不動產上不能成立留置權。第二,必須債權人佔有動產。債權人的這種佔有可以是直接佔有,也可以是間接佔有。但單純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權,如佔有輔助人雖持有動產,卻並非佔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權。第三,必須合法佔有動產。債權人必須基於合法原因而佔有債務人動產,如基於承攬、運輸、保管合同的約定而取得動產的佔有。如果不是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不得留置,如債權人以侵權行為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人佔有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除了企業之間留置的以外,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處於同一法律關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費,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時留置權成立。如果保管人對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債權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則該留置權不能成立。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對已經合法佔有的動產,並不能當然成立留置權,留置權的成立還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全部履行為要件。如果債權未到期,那麼債務人仍處於自覺履行的狀態中,還不能判斷債務人到期能否履行債務,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只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將其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留置。

甲公司並沒有合法的原因佔有乙公司的動產,雖然甲公司是兩個車間的所有權人,但其已經將其承包給乙公司,車間里的機器的佔有權歸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機器的佔有權,也不對機器享有留置權。

『叄』 請教經濟法的選擇題《B》

A ABC CD A BCD A C D BD C

『肆』 有關經濟法的選擇題

第一題的答案是C,應當由四海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題的答案是B,丙應當補交,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題的答案是C,無需公告三次

『伍』 有經濟法考題,請教。

1D 3C 4A 5B 7B 10A 13B 14D 15C 17C 18B 19C 20C

『陸』 經濟法的選擇題,求助好心人解答。。

第一個,C
公然買賣假煙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版故選權C。
第二個,ABC
《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據此,因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則合同將為無效;但若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則合同將是有效的。A、B、c對。A、B、C三項表述都表明撤銷權人甲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故合同轉為有效。D錯。因合同訂立存在欺詐事由的,欺詐方不享有撤銷權

『柒』 多選題.根據《擔保法》第82條的規定,留置權的設立必須具備的條件( )

第八十復二條:本法所稱留置,制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從這一段分析,應先1、3、4

『捌』 關於經濟法中物權法的三個問題。請詳細一點。

一、所有權屬於丁。因為乙當初的佔有是合法佔有,法律保護交易中善意的第三回者。

二、乙的請答求應該得到支持。樓道以及樓道空間是公共面積,屬於所有的業主,不能個人單獨佔有,除非甲把整座房子買下來。

三、1.乙銀行的質押權的設立是在6.6,根據物權法規定,6.1隻是成立合同,6.6登記過後質押權才設立。
2.甲銷售房屋的行為合法。依然是物權法中的規定。只要買受人願意償還的,抵押權人不能阻止買賣的進行。這是保護買賣交易的順利。
3.維修廠先受償。雖然丙公司的權利設立在先。但是物權法上對留置權有規定,可在抵押權前行使。因為沒有維修廠的修理,標的物的價值就會減損,對雙方都是不利的。
4.8.25設立。與前面一樣,登記後設立。
5.要徵得甲公司的同意,否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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