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述我國經濟法律制度的體系內容有哪些
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以及計劃經濟
B. 論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C. 復習思考題 試述經濟法的產生 簡述經濟法體系 試述經濟法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什麼是法律事實,法律行
一、中國經濟法的產生主要是解決政府權力過大的問題,從真正意義上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也可以說主要解決的是政府失靈,被認為是中國經濟法產生的象徵。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最佳法律形式。經濟法就是國家干預之法。經濟法已經具有基本體系和框架,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指的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根據法律體系的概念,相應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三、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什麼樣的主體可以進入國民經濟領域成為經濟關系主體?是任何主體,抑或是符合特定條件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定內在規范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行為規則是秩序的具體內容,用來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事實上也就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活動秩序的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現行自復經濟體制是市場經濟體制,任何市場的存在和發展都離不開和諧、有序和穩定運行狀態的良好秩序。經濟法體系的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可以說,此種經濟關系的形成是國家在履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間接的手段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並與其他社會組織因發生各種經濟關系而共同成為社會關系的主體。因為宏觀經濟詞控關系涉及到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了財政關系、金融調控關系、國家計劃關系、產業關系、固定資產投資關系、對外經濟關系等 :類。那麼為了調整這一社會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即為宏觀調控法。我國憲法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論語·季氏中有「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已存在這樣的危機,—方面,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同時在另一方面,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目前,我國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發展目標,一切以人為本,這就要求要使社會分配問題礙到最佳的解決,減少因為貧富差距的社會利益分享不均而產生的社會矛盾與沖突。而經濟法在這重大的社會問題的解決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的社會分配法由預演算法、稅法、個人收入分配法、非稅性收入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所構成。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屬於社會分配法領域的法律同時也在其他經濟關系領域中存在,比如說稅法、預演算法。它們即是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也是對社會分配關系的調整。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經濟領域已經成為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塊重要基石,可以產生經濟利益的對象必然會成為眾矢之的,社會分配法所調整的對象已不能僅僅局限於上述的幾種經濟關系。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雖然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已經對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經濟關系的主體是否依照規定去行為,其行為的結果是否有利於經濟的穩定、社會的發展,也即經濟運行否安全。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據已設定好的行為標准、規則或准則,時刻「觀察」著經濟活動情況,對活動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衡量,從而對不合規的行為進行監察或對結果進行處理。維護經濟秩序,防範經濟危機,達到維護經濟運目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由經濟法體系的特性所決定,經濟法體系的構成決不會到此截止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摸式。它必然會隨著杜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問題的更深一步的認識而有所改變,以至逐步得以完善。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四、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范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范使法律關系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
五、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以發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事實。
D. 簡述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
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2.
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3.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4.
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5.
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由經濟法體系的特性所決定,經濟法體系的構成決不會到此截止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摸式。它必然會隨著杜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問題的更深一步的認識而有所改變,以至逐步得以完善。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 簡述經濟法所包含的主要內容
經濟法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兩大部分。其中,宏觀調控法包括三個部門法,即財稅調控法、金融調控法和計劃調控法,分別簡稱財稅法、金融法和計劃法;市場規製法也包括三個部門法,即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
F. 簡述經濟法的概念和分類。
經濟法的概念尚無定論,,應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經濟方面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劃分為四類:(1)關於國家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2)關於規范市場主體方面的法律;(3)關於規范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4)關於勞動、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
G. 論述題 1、經濟法的核心部門是什麼什麼 2、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體系
1.反壟斷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就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國的經濟憲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
經濟法的核心部門是政府
市場經濟作為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以其自身的復雜構成,其存在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經濟,也必然是法制經濟,而法制經濟即經濟關系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個核心構成要素,共同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經濟關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2、 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理論基礎 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於: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H. 1.簡述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徵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經濟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本書採用狹義的經濟法概念來劃分部門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I. 簡述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內為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容境的法
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由經濟法體系的特性所決定,經濟法體系的構成決不會到此截止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摸式。它必然會隨著杜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問題的更深一步的認識而有所改變,以至逐步得以完善。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