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現行的主要經濟法律法規!
一樓的說的是司法考試的考試范圍,很多法沒有那麼重要,所以補充下,以#標識專的為主要屬的
商法類: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
知識產權法類: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經濟法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外貿易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勞動法#
(他忘了寫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條例#,反壟斷法#)
② 中央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都屬於經濟法范疇,都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管理的法律。
我國沒有中央銀行法吧埋嘩……
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這兩部睜沒都是屬於經濟法范疇彎早行,都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管理的法律。
③ 經濟法誰能幫忙解答一下啊
一、(1)均不成立。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甲雖已退夥,但該筆銀行貸款發生在退夥前,甲負無限連帶責任;
對普通合夥人,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丁雖是在該筆貸款發生後入伙的,但應負無限連帶責任;
乙作為普通合夥人,應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是按份承擔;
丙雖然是以勞務出資,但是不妨礙其為普通合夥人,作為普通合夥人,就應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首先將已由乙、丙、丁分配的企業財產價值3萬元清償銀行貸款,不足部分,銀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貸款。
(3)先用企業財產3萬償還貸款後,根據合夥協議「合夥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由乙、丙、丁平均分擔。因此企業內部無論是誰清償了貸款,可以向剩下的乙、丙、丁中兩人或三人追償。
二、(1)與B公司的條款肯定有效;與C公司的要看其是否在A公司授權的經營范圍內,是的則有效;不是的則效力待定,需經A公司追認。
(2)B公司作為子公司,在法律上為獨立的法人,應當獨立承擔支付貨款和違約責任,與A公司無關。
(3)C公司作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人格,其債權債務由總公司A公司承擔。至於由王某承包,如果棉紡廠並不知曉,則由A公司承擔,A公司可以向王某追償,如果棉紡廠知曉,則直接由王某承擔;
(4)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分別是60萬的價款和違約責任。
看我寫得這么認真,給我個精彩回答吧
④ 幫忙給答案!!!經濟法的職能,銀行的概念,商業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區別,
商業銀行的概念是區分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和投資銀行(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的,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屬於金融領域的一個重要機構,傳統的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集中在貨幣的存貸等。
商業銀行」是英文CommerciaI Bank的意譯。在給這個概念下定義問題上,中西方提法不盡相同。我們認為商業銀行的定義應包括以下要點,第一,商業銀行是一個信用授受的中介機構;第二,商業銀行是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企業;第三,商業銀行是唯一能提供「銀行貨幣」(活期存款)的金融組織。綜合來說,對商業銀行這一概念可理解為: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工商業存。放款為主要業務,並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貨幣經營企業。
產品瑕疵: 產品的質量不符合用戶、消費者的某些要求,但 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未喪失原有的使用價值。
經濟法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 由於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主體以及運行的調控、管理、監督、引導,所以經濟法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為國家相關主管機關,另一方為經營者(包括市場被管理主體和中介組織,其中中介組織又同時具有市場主管機關授權的監管職能和接受管理的義務)。它們之間是調控和被調控、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導和被引導的關系,是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⑤ 下列不屬於經濟法的是( ) A. 反不正當競爭法 B. 銀行法 C. 土地管理法 D. 產品質量法
下列不屬於經濟法的是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⑥ 經濟法,相關法律制度
題目可能有誤,甲向丁購買貨物,應該將匯票轉讓給丁(而不是丙銀行),然後丁才有可能將匯票轉給戊。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和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戊有權向乙(出票人),甲、丁(背書人)以及丙(承兌人)追索。同時根據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甲在向丁轉讓時,記載了「不得轉讓」,所以上面答案中要去掉甲。最後答案是ABD。票據法其實還是比較簡單的,主要要把其中一些專用名詞和實際案例中的甲乙丙丁對上號,在對照法條就可以了。像在這個案例中,乙:出票人。丙銀行:承兌人。甲對丁來說是背書人,丁對甲來說是被背書人;丁對戊來說是背書人,戊對丁來說是被背書人。這是一個轉讓的鏈條,可以把匯票理解成存摺,乙向甲買東西,沒給錢,給了本存摺;甲沒取出來,而是在向丁買東西時當錢付給了丁,但在存摺上寫了字,說不準轉讓;丁沒當回事,又把存摺當錢付給了戊。戊最後到丙銀行取錢,銀行說存摺無效,不付,這個時候戊該怎麼辦呢?可以找丁要錢,因為存摺是他給的;也可以向乙要錢,因為存摺上的名字是他的;也可以向銀行要錢,因為存摺是銀行發的;但是不能向甲要錢,因為甲在把存摺給丁時在上面寫了不能轉讓,所以他不用向戊負責。
⑦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7)經濟法包括銀行法嗎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⑧ 經濟法和商法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法包括: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拍賣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環境保護法等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
⑨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甲乙丙丁的主張均不成立。本法規定,(1)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甲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基本特點,因此盡管合夥人之間約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擔連帶責任;本法沒有對勞務出資做特別規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規定承擔連帶責任;(4)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丁的主張不成立,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解散時,三人分配企業財產不合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再依法進行分配。
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後,再清償銀行貸款。銀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個人請求全部償還,也可以向其中的一個或幾個合夥人請求部分償還。
4、銀行貸款清償後,甲乙丙丁內部之間平均分擔,清償數額超過應該承擔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