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中不動產抵押達到多少比例就要披露
超過一定上限
B. 經濟法把不動產既抵押又租賃的人叫什麼
建議把把不動產及抵押有租賃的人叫做不動產租賃人。
C. 經濟法:物權法中的不動產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通俗一點,有例子最好!
A和B簽定合同 買賣一處房產 但未在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等手續 隨後A又與C簽定了該房產買賣合同 C對A與B的合同毫不知情 這樣的話如果B主張房產的權利 就不得對抗C C可以合理享有房產的權利 B只能向A主張權利
D. 經濟法中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 收款的當天,
第一、復應該是稅法中規定製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不是題目中經濟法規定的。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第二、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中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是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收入確認時間不一致,但二者並不沖突。因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根據稅法規定,而收入確認是依據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並不是說只有確認收入了納稅義務才發生。
E. 外購品與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不動產)和職工福利,稅額如何處理會計實務和經濟法稅法處理是否有區別
回答一:外購用水泥,如果已經抵扣的,進項轉出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貸:應內交稅費-應交增容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自產的:
借:在建工程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回答二、同上
回答三、會計和稅法上的處理是不同的,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是在所得稅匯算時是要記入收入的。
F. 經濟法的題
成立留置權,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要行使留置權,必須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這個要件包含三層意思:第一,必須是動產。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債權人佔有的不動產上不能成立留置權。第二,必須債權人佔有動產。債權人的這種佔有可以是直接佔有,也可以是間接佔有。但單純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權,如佔有輔助人雖持有動產,卻並非佔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權。第三,必須合法佔有動產。債權人必須基於合法原因而佔有債務人動產,如基於承攬、運輸、保管合同的約定而取得動產的佔有。如果不是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不得留置,如債權人以侵權行為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人佔有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除了企業之間留置的以外,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處於同一法律關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費,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時留置權成立。如果保管人對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債權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則該留置權不能成立。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對已經合法佔有的動產,並不能當然成立留置權,留置權的成立還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全部履行為要件。如果債權未到期,那麼債務人仍處於自覺履行的狀態中,還不能判斷債務人到期能否履行債務,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只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將其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留置。
甲公司並沒有合法的原因佔有乙公司的動產,雖然甲公司是兩個車間的所有權人,但其已經將其承包給乙公司,車間里的機器的佔有權歸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機器的佔有權,也不對機器享有留置權。
G. CPA經濟法:有限合夥人參與決策處分不動產時,視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是否違法
有限合夥人參與決策處分不動產,
不視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H. 論述題:經濟法對於房地產的宏觀調控和法律規制(大概100字左右)
一百字沒有辦法寫
主要是通過對房地產開發制度的規定來進行宏觀調控的。
詳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I. 經濟法中關於不動產交易己定立合同並交完款但沒有變更產權登記產權應該如何界
這類合同屬於已成立未生效合同。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就生效, 但有部分合同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還有部分合同屬於轉移標的物才能生效,具體情形請查閱經濟法規定。
J. 經濟法基礎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公式中的「增值額」內為納稅人轉讓房地容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一、收入:4000萬
二、扣除項目:
1地價:800萬
2開發成本:1500萬
3銀行借款: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本題 向金i融機構不能分攤且不能提供證明:(800+1500)*10%=230萬
5.營業稅:4000*5%=200萬
城建及教育費附加 200 *(7%+3%)=20萬
6.房地產企業加計扣除:(800+1500)*20%=460萬
扣除項目合計:800+1500+230+200+20+460=3210萬元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