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經濟法名詞解釋
1.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版預,管理和調控的法權律規范的總稱。
2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4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5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6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② 經濟法案例求解,急死了!!!!!
1、破產財產:第一號房屋,對外投資價值(含應得投資收益)1400萬元,專利權評估作價700萬元,2008年2月10日該公司(破產人)主動放棄對E公司的到期債權150萬元。
2、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A銀行可以得到2000萬償額.
③ 2017臨沂大學專科經濟法補考試題答案
經教務處審核通過並辦理相關手續後,申請人(不包括滿足轉專業條件第1、2條者)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參加教務處組織的文、理科選拔考試。考試內容:理科為數學、英語。文科為英語,有的大學再加政治,有的加考計算機。到學校自己就知道以往都靠什麼課程了。測試成績按文、理科分別排序,並根據排序的結果由申請人依次挑選自己要求轉入的專業。
(一)在校本科生在完成大學一年級課程,進入二年級之前,理由充足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充足的理由包括:1、在某一學科方面確有特長的學生。2、因為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3、通過轉專業能有利於學生自主學習成材,且參加學校的選拔,選拔合格者(多數都用這一條)。
(二)不具備條件者不能申請轉專業。
條件包括:1、新生入學未滿一年者;2、二年級及以上者;3、各類委培,代培生未經委託單位同意轉專業者;4、藝術類、體育類考生,跨文、理科類別轉專業者;5、跨高考錄取批次轉專業者;6、已辦理試讀手續者;7、曾轉專業或轉學者;8、專科升入本科者。
(三)轉專業的學籍管理:
1、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原則上按照入學時的年級所適用的學籍管理細則進行管理。
2、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後,必須完成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方可畢業和獲得學士學位。
④ 高職高專規劃教材《經濟法》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案例分析題答案,2012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經
2012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經商議簽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約定:四方共同出資改造甲所屬的微波爐廠,並把廠名定為宏大微波爐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4200萬元,其中:甲以舊廠房作價1000萬元,並以紅星牌微波爐商標折價200萬元作為出資。乙以現金550萬元,並以微波爐生產技術折價450萬元作為出資。丙丁各以現金1000萬元作為出資;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四方資金必須到位,由甲辦理公司登記手續。2012年5月5日,甲、乙、丙、都按合同規定辦理了出資手續和財產轉移手續,但丁提出,因資金困難,要求退出。甲、乙、丙均表示同意,並重新簽定了一份合同,將公司的注冊資本該為3200萬元。2011年7月1日,經工商注冊登記宏大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8月1日,丙提出因自己的公司技術改造缺乏資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資,同時願意賠償其他股東的經濟損失各50萬元,宏大公司股東會研究後沒有同意丙的要求。2012年11月5日,甲公司提出將自己所有股權的1/3轉讓給戊。
思考1、甲、乙、丙、丁四方簽定的合同約定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2、對丁的要求,甲、乙、丙三方是否應當接受?
3、對丙的要求,宏大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是否正確?為什麼?
4、對甲的要求,應如何處理?
解答:
(1)甲、乙、丙、丁四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出資符合《公司法》中有關出資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貨幣、實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等作價出資;甲、乙兩公司以商標權和非專利技術的出資均未超過宏達公司注冊資本的20%;宏達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200萬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丁提出的退出要求屬於違反合同的行為,但是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可以接受丁的要求,但丁應賠償因違約給甲、乙、丙造成的損失。
(3)對丙提出的要求,宏達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因此,甲提出的轉讓其所有股權的三分之一給戊是可以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甲轉讓其出資時,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二,乙、丙公司均表示不購買甲欲轉讓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