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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與經濟法沖突

發布時間:2021-01-27 22:55:16

Ⅰ 身邊的與經濟法有關的法律事件與解決途徑與結果

第一章 經濟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案例介紹】
判斷下列組織或個人,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並說明理由。
(1)某鄉鎮企業的銷售科。 (2)在蘭州東部批發市場從事服裝經營的某個體工商戶。
(3)經過上級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已營業的某貿易公司
(4)甲和乙合夥開辦的牛肉麵餐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5)某財經學院為召開校慶20周年大會,經學校授權的校慶籌備委員會。 (6)蘭州某廠的車間。
(7)甲、乙、丙三人各投資10萬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取得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法人必須是組織,而該個體戶不是組織,是個體。
(3)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沒有依法成立。
(4)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合夥組織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5)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委員會是一個臨時組織,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6)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車間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7)具備法人資格。因為符合法人的條件。 (8)具備法人資格。因為符合法人的條件。
二、所有權制度 【案例介紹】
王某到公園遊玩,不慎將自己的照相機遺失在公園, 管理人員拾到此物後上交給有關部門。王某未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前去招領處認領自己的相機。到期後此照相機被有關部門依法拍賣。張某在拍賣中購得此物,以後,又將相機轉送給李某。一個偶然的機會,王某發現李某所用之相機即為自己在公園中不慎遺失之物,於是,王某要求李某將此相機返還給他。 (1)王某是否有權要求李某返還相機?
(2)試述上述過程中照相機所有權的轉移過程? 【案例分析】
(1)無權。因為李某依法擁有該照相機的所有權。 (2)王某將照相機遺失後未能如期認領,喪失所有權;張某通過競拍獲得所有權;李某受贈獲得所有權。
三、債權制度 【案例介紹】
- 1 -
甲、乙、丙三人某晚經過一漁塘,發現有人偷魚,即呼喊抓「賊」,偷魚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發現塘邊已有偷魚人偷捕的鮮魚三大筐,即用人力車將魚裝走,次日早晨上農貿市場出售,共得人民幣399.00元。
問:甲、乙、丙的行為構成什麼行為?為什麼? 【案例分析】
不當得利。因為甲、乙、丙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利人民幣399.00元,並因此致使魚塘的所有人遭受損失。
四、代理制度 1.無權代理 【案例介紹】
某炒貨廠為拓展業務,聘請該市某果品公司工會幹部江某任業務顧問,並支付相應的津貼。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著果品公司領導,私自以公司的名義,與炒貨廠簽訂一份買賣奶油西瓜子合同,並採用欺騙手段加蓋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規定:炒貨廠生產2萬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給果品公司,單價每公斤5元,總價款10萬元。交貨時間為1999年11月底,由炒貨廠送貨上門。合同簽訂後,江某又拿著合同到公司下屬單位,要求各下屬單位按合同接受炒貨廠的貨。其中有幾家綜合經營部在接受貨物後,還直接向炒貨廠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領導知道了江某同炒貨廠簽訂買賣瓜子合同的真相後,指令果品公司下屬單位拒絕收貨。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炒貨廠以對方不履行合同為由,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並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負責人,他以果品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時,必須被授予代理權。在沒有取得代理權的情況下,卻代表果品公司與炒貨廠簽訂合同,該行為屬無權代理行為。且果品公司事後又不予追認,因此,該買賣合同無效。應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至於炒貨廠的損失,因是江某行為所致,應由江某承擔,果品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炒貨廠要求果品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

Ⅱ 哪條法律規定經濟糾紛不屬於警察管

一般的警察屬於行政系統,他的職權是法律規定的,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回從中央到地方都有答對警察職權的規定。
法律對警察的規定是限制權力,也就是說規定了警察有哪些職權、能做什麼,而不是直接規定不能做什麼。一般而言,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警察不能對經濟糾紛的內容直接干涉,警察沒有相關職權,警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調解,不能直接做出誰對誰錯的決定。
經濟糾紛一般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也就是民事訴訟。

Ⅲ 派出所不插手民間經濟糾紛使用法律及條款

民法通則中規定了,民法是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派出所作為偵查調查機關,當然是沒有這個權力的,民間經濟糾紛應該到法院去訴訟解決的。

Ⅳ 警察不得介入經濟糾紛有什麼相關法律條文

沒有相關法律條文,但是有出具通知。

公安部早就出台過《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三令五申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

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幹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4)警察行政與經濟法沖突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不是簡單的不正之風問題,而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聲譽,漠視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必須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繩之以法。

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公安機關應強化法律素質和業務本領,提高辨別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辦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也應將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問題納入法律監督范圍。

雙管齊下,才能堵住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漏洞,才能有效防範和避免警察權的濫用,保障市場交易的穩定、持續和安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法治秩序。

Ⅳ 要賬時警察有權處理經濟糾紛嗎

1、經濟糾紛由雙方協商,不成由法院審判,警察無權處理經濟糾紛;

2、要賬的是屬於經濟糾紛,應該找法院。警察只處理治安處罰及刑事案件;

(5)警察行政與經濟法沖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參考資料:網路.人民警察

Ⅵ 行政法與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

行政法是關於國家與國家權力的法律,民法是關於市場和人的法律,經濟法則是關於市場與國家結合的法律。

我們強調三法的互動關系,其主要理由在於三者之間的特殊聯系:

第一,文化與精神的互補性。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義,其文化基礎是自由主義文化。行政法的理念是國家主義,其文化基礎國家統治的理論。自由與統治永遠是一對矛盾。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行政法的價值目標之一是防止國家權力的膨脹並維護私權的合理存在。應該說,這二者都是從自由主義文化出發的。經濟法在價值功能上具有雙重性,它主張自由與統治的協調,即它一方面以維護私權的合理存在為己任,但它又要超越個人的私權,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另一方面,它既賦予國家適當的干預權,它又要防止國家公權的濫用。所以,三法的互動是自由主義、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的融合與互補的產物。

第二,法功能的相互矯正性。這種相互矯正性可分為三個層次:首先,三者的功能表現為對權利的調控功能互補。民法的功能是保護私權並對抗公權。行政法的功能是規范與限制行政權的擴張。然而,民法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張揚私權,但它又容易導致私權的泛濫。行政法是以國家本位主義為基礎,它可以保護私權行使,但是它的某些行政偏好又可能助長不適當的行政擴權。個人本位與國家本位都是社會利益兩種極端的表現,在許多情況下,很難達到對立的統一。當然,二者也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假如沒有個人本位主義與私權,就不可能有自由與平等的追求,從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的解放與人類文明的不斷發展;假如沒有國家本位主義與統治權,就不可能形成統治與秩序。但是,社會是在努力克服不斷出現的各種對立與矛盾中而發展的,單靠行政法與民法自身的力量是不能兼顧這一目標的。而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它既要限制私權的濫用,又要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因此,三法的協調必然成為社會發展的基礎方式。其次,三法功能的互補主要表現為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互補。民法與行政法均強凋形式正義,而形式正義有時會忽視結果的合理性。經濟法則是以維護實質正義為目標,矯正民法與行政法因追求形式正義而產生的不公平後果,然而,經濟法所追求的實質正義可能由於缺少程序正義的保障而最終導致不公平,所以又需要民法、行政法的矯正。在三法的互動關系中,行政法通過行政權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權的泛濫;民法通過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和責任制度可以阻止行政權的對私權的無端侵擾;經濟法通過維護公平競爭、社會可持續發展、宏觀經濟的平衡可以為社會各群體的利益營造一個公平的社會制度環境,同時也為國家權力界定了基本的范圍及介入市場的方式和途徑。從這一角度講,經濟法實際上是協調個人、集體、國家三者利益的制度通道。對於經濟權利的行使,我們不僅要追求程序公正,更重要的是要追求實質公正。以合同為例,就存在一個因合同自由的極端發展,而導致的需要通過競爭法對壟斷行為進行矯正的問題。

第三,調整對象的交叉性。三法調整對象的交叉,淵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由於三法都處在市場關系之中,而某種市場關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現出錯綜復雜的情況,這就必然要導致三法在調整對象上的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對象的交叉又需要三法從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層面上共同去維系社會關系的存在。例如合同關系,民商法從合同平等與自由角度保護合同關系,行政法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行政性合同進行規范,經濟法則從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等角度維護市場秩序。又如,對公司的法律調控,民商法著重規范公司的民事行為;行政法則著重規范公司的注冊與登記;經濟法則從市場運行的角度控制其市場行為的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因此,對於這些交叉調整的關系,只有三法的互動,才能形成有效的協調機制,消除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如所有關系、經營管理關系、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產品質量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價格關系等皆屬此種情形。這就決定了諸如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租賃權以及工業產權的取得和行使在不少的情況下,需要三法的配合才能發揮作用。以專利權為例,它的取得以及某些情況下的轉讓,需要取得國家行政機關的批准或認可。

Ⅶ 人民警察法和行政法如有沖突怎麼辦

以人民警察法為准,因為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Ⅷ 城管和民警在行政上有沖突嗎

如果你說的行政上指的是他們兩者的權利重碟區,可以告訴你沒有。
為什麼沒有呢?版
眼下城管一無法律授權、權二無資金來源、三無准入門檻,可以他們在司法系統中沒有任何層次和地位,但也因為是這個原因,正常情況下沒有一個部門可以干預他們的工作,以致目前全國各地出現城管在工作中暴力執法的負面新聞。
為什麼他們沒有權利還能囂張呢?
城管的執法權利是由各地政府授權的,幫助管理城市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秩序,他們的權利僅僅如此,但執行的尺度和細則各地政府的要求可能有不一樣的。
人民警察和城管的關系?
從某種程度上說,城管是協助110管理城市的,試想一下,如果讓一個城市的警察來管理滿城的小商販,那誰有時間去破案?所以這部分人從哪找,找誰呢?這時候行政執法局就出現了,招聘社會上有文化,沒文化,會武功和不會武功慢慢練的都可以。
如果你問誰厲害?
個人覺得,這兩個單位在目前看來,沒有可比性,因為行政執法局沒有對「人」的任何處置權利。
意思就是說,城管犯法由警察去抓,警察犯法還是由警察去抓永遠輪不到城管,警察若想限制城管的權利,只要兩會提個案就可能實現,但城管想限制警察的權利,那隻是個逗人樂的笑話。

Ⅸ 抽象危險犯的增加為什麼會帶來刑法與行政法的交叉

抽象危險犯刑法以另一種侵害結果替代抽象危險,比如盜竊槍支的危險是開槍才產生具體的危險,但是刑法以行為人實現對槍支的控制(已經造成抽象危險)作為侵害結果(既遂標志),這是由於這種危險太大。所以我理解的是抽象危險犯是在行為未產生具體危險就可以定罪的犯罪。抽象危險犯並不是不會產生具體危險,只是立法技術上把犯罪結果提前

抽象危險犯增加帶來行刑交叉問題、從立法到司法:行刑交叉解答方案的路徑轉換和二元化犯罪模式與行刑交叉的立法解答。他表示,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我國已先後頒布出台了九部刑法修正案。經濟刑法中抽象危險犯的增加,必然會帶來刑法與行政法、經濟法之間的沖突問題。行刑交叉的問題在當前較為突出,會帶來司法操作上的混亂。解決行刑交叉的教義學方案可以從法益再定義理論、一次性刑法理論和違法相對性理論來考慮。同時我們應重視解決行刑交叉的立法路徑。他認為,要把行政處罰手段置於比刑罰手段更優先的地位,強調行政處罰手段在預防與懲治經濟不法行為中的作用,並以刑罰手段作為保障,是二元化犯罪模式有別於傳統犯罪之「有罪必罰」的地方。二元化犯罪模式意味著當行政手段可以解決經濟沖突之時,則可以不採取刑罰手段這一犯罪模式,採取二元化犯罪模式可以很好的解決行刑交叉問題,刑法與行政法之間的區別並不都表現為危害程度的輕重差異,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總之,隨著風險社會命題被提出並日漸受到重視,以刑法控制風險,就成了立法者增設抽象危險犯的制度追求,由此帶來了法益保護的前置化與抽象化。然而,控制風險帶來的刑法擴張,也使刑法自身成為了風險,帶來對人權保障的漠視可能。如何在控制風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二元化犯罪模式是一個更優的制度選擇,它既滿足了控制風險的需要,又能夠體現人權保障,應該引起立法者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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