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中什麼是抵押人,抵押權人,出質人,質權人。
A把一間房來屋抵押給B,A就是抵押人源,B就是抵押權人,C把一輛汽車質押給D,C就是出質人,D就是質權人,
抵押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規定不能抵押的除外),質押只能是動產和權利,當一物有多個擔保物權時,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B.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關於抵押權的,急急急急!
1、合法。因為抵押以辦理抵押登記才生效。
2、能行使。出售抵押物應經抵押權人同意。
3、由乙先行使抵押權,因為乙是辦理了抵押登記,銀行沒辦理抵押登記。
C. 經濟法中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人對於共有物享有的份額是啥意思
完整的一句話應該是: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例如:甲乙按份共有一棟房屋,甲將其擁有的房屋(假設其中幾層)份額部分抵押給丙,那麼丙享有的抵押權只能對甲享有的份額享有,而不是對整棟房屋享有抵押權。
D. 經濟法中保證和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准確來講,保來證和抵押都屬於民自商法中的法律概念和制度。嚴格來講,在法學語境下,保證和抵押都屬於民法下的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部分的知識和內容。在非法學語境下,我們可以簡單地認為調整一切人與人之間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是經濟法。這樣也不能說有錯。但在法學語境下,經濟法和民商法有著嚴格的區分。
保證是指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E. 經濟法中,"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是什麼意思
所有人抵押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即所有人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或者為未成立的債權設定抵押權,其抵押權自始屬於所有人。如土地所有人通過發行自己的土地抵押證券或者將自己登記為抵押權人,以抵押權作為投資進入流通領域。這種抵押不是保全型的抵押,而是一種投資抵押,為德國民法所獨有。法國民法採取抵押權次序升進原則,因此,不存在所有人所獨有。法國民法採取抵押權次序升進原則,因此,不存在所有抵押制度。
二是法定的所有人抵押,即在抵押權成立後,因混同司其他原因而發生的所有人抵押。原為他人設定的抵押權,抵押物因法定原因而歸屬於抵押權人,抵押物所有人在該抵押物上繼絢保有抵押權,為德國民法所採用,我國台灣地區「民法」規定,成立所有人抵押,以發生混同時為限。一般原則是主債權因混同而消所有人抵押,以發生混同時為限。一般原則是主債權因混同而消滅時,抵押權也隨之消滅。但是,如果抵押物上存在數個抵押權,前手的抵押權與主債權混同消滅時,後手的抵押權即升為前一次序,將會損害因混同時而成為抵押物所有人的抵押權人利益,因此法律規定此時抵押權不消滅,抵押權人就自己的抵押物仍享有抵押權0法定原因主要包括被擔保債權消滅,抵押權與所有權混同,抵押權的絕對拋棄。所有人抵押權由法律規定而威立,不以登記為必要,即可對抗第三人。我國擔保法對此未作規定。 [2]
審判實踐中對債權成立時抵押權設定沒有爭議,但對債權成立在先,抵押權設定在後的事後抵押存在不同的意見,事後抵押的實質使無擔保的債權變成有擔保債權,我國法律並未規定抵押設定必須與債權成立同時進行,對事後抵押的效力未作規定。我們認為,兩種情況的事後抵押應當確認為無效。
第一,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無效。
第二,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其財產又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債務人與普通債權人設立的事後抵押無效。原則是債務人的多個債權人必須是債權成立時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人
1.保有債權的所有人抵押權之效力。在此所有人抵押權,保有被擔保債權,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其抵押權在於得買行之狀態時,所有人雖對於自己所有之物,得依抵押權實行之方法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依登記簿上之次序,優先的取得相當於自己債權額之金額,但不得基於債務名義對於自己所有物為強制執行(參照德民1197條1項)。此外所有人就被擔保債權所生之利息,亦得優先受清償。抵押物後次序抵押權人實行其抵押權時,所有人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者,亦得基於所有人抵押權,依登記簿上之次序優先受清償,未屆清償期者,其抵押權負擔應由買受人承受之。所有人之債權人對於其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時,其情形亦同。所有人破產時,其不動產雖編人破產財團,所有人得基於其抵押權行使別除權。 [2]
2.不保有債權的所有人抵押權之效力。在此所有人抵押權,所有人對於自己不動產不得實行抵押權,蓋無取得價值權原之債權,亦無執行權也。後次序抵押權人申請拍賣抵押不動產時,因有所有人抵押權之存在,後次序抵押權人不得升進其次序,惟得依原來的登記簿上之次序,優先受清償,從而賣得價金之一,為所有人依優先次序之抵押權所保留,然所有人無被擔保債權,其所保留的賣得價金之一部,在所有人方面不得以為債權之清償而取得,結局以為自賣得價金中支付各抵押權人後之剩餘金,而歸屬於所有人,從而所有人之債權人於拍賣程序參與分配時,其剩餘金應分配於此等債權人,其情形有如普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時,有優先受清償權之擔保權人先由賣得價金受清償,其剩餘額應支付於普通扣押權人,即不保有債權的所有人抵押,一方面防止後次序抵押權人之不當得利,他方面有增加一般債權人共同擔保之作用。又所有人破產時,其不動產編入破產財團,因所有人無債權亦無別除權。
F. 《中級經濟法》難點詳解: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區別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和一般區別不是很大,只是連續性和額度的差別。
最高額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是優先於後面的一般抵押。
不能理解為「一般抵押是從屬於主合同的,而最高額抵押不從屬」。
抵押合同的性質都是對債權債務合同的擔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額的特點是在額度范圍內連續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償還後即告終止,僅此而已,沒有其他區別。
G. 經濟法名詞解釋 抵押是什麼意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
H. 經濟法擔保法案例
1.該題涉及抵押權順位問題。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屬於民間借款合同,且沒有設定任何擔保,屬無擔保債權,無權要求李某以房產變賣清償債務。建設銀行和趙某的債權設定抵押擔保,故按登記先後順序清償。房屋變賣14萬首先清償建設銀行10萬且加計利息和拍賣費用,剩餘不足4萬不足清償趙某。趙某和潘某有權要求李某承擔違約責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構成無權處分,銀行設定抵押合同並以登記,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權。但是趙某的抵押合同並未登記,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權沒有成立。
3.抵押物滅失,抵押權人可以就保險金優先受償。但該債權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權人可要求提存該10萬元保險金以備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