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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直銷案例

發布時間:2021-01-28 15:11:28

經濟法案例 分析

甲公司使用了不安抗辯權.合法
詳細你可以去查不安抗辯權..使用該權利必須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⑵ 有關經濟法的典型案例

庄建來偉,生於1954年。源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先後獲得本科和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至今。主要從事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房地產法研究所所長,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主要著作有(與他人合著):《中國民法教程》、《民法學》、《外國婚姻家庭法資料選編》、《企業法律顧問指導》、《怎樣打官司》、《聯營法律問題研究》等,發表論文有:《證券債權質與普通債權質的區別》、《票據瑕疵分析》、《票據權利外觀性特徵探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東歐國家違約金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中「錯誤」的理解》等。

⑶ 生活中常見的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張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欲購買一套設備以建一個塑料加工廠。張某向劉某說:我付了款就能運回設備,預計兩個月可調試完備,開工後資金一周轉即可還款。劉某同意。於是,張某寫了一張「暫借劉某人民幣10萬元,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的借條。時隔不久,設備運到。張某此時發現搞塑料製品加工不如倒賣原材料賺錢,於是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設備租給他人,利用劉某的借款去倒賣原材料。半年過後,劉某見張某有錢做買賣卻遲遲不還借款,便上門索要。張某說借條上寫明的條件是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現在雖有了設備卻沒有開工,故要等到開工後再還。幾次交涉,劉某見張某沒有還錢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運用所學到的經濟法律知識分析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因其還款期限為附條件的期限:「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債務人人為的阻止條件成立,視為條件已成立。債權人可據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種看法,將「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視為約定不明確,這樣,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該借款為一般的民間借款,無利息。

⑷ 經濟法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民事糾紛案例,並不是一個經濟法案例。
分析:1、乙方可以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這個案例中,甲方明顯是無償轉讓其財產,導致乙方債權受到無法清償的危險,嚴重損害了乙方債權,因此,乙方有權行使撤銷權。
2、行使撤銷權的條件: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主要是以金錢或者其他物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因為這種債權與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多寡有著密切的聯系,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直接減少其責任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應享有撤銷權以保護其利益。對於以行為給付為標的的債權(例如以勞務為內容的債權等),如果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一般不直接影響這些債務的履行,債權人也無必要行使撤銷權。另外,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在交付租賃物以後,又將其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的,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承租人不得因其租賃權並未遭受損害而就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租賃物的行為申請撤銷。

②債務人須有無償轉讓其財產的行為。所謂無償轉讓,是指債務人將其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即受讓人),受讓人不付出任何形式的代價(包括金錢、實物等)。無償轉讓財產的最典型方式是贈與。

③債務人的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銷權,乃是因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生效,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轉移。如果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並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於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如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無償方式轉讓財產)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無效行為,債權人可基於無效制度請求法院予以干預,宣告該行為無效。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惡意串通,且客觀上此種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應有權對該第三人提起侵害債權之訴。

④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也就是說,由於債務人實施的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根本不能實現。在確定是否有害於債權方面,應明確一定的標准,一般以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為標准。如果債務人在實施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後,已不具有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則認為該行為嚴重有害於債權。如果在實施該行為以後,債務人仍有一定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嚴重有害於債權;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也無權干涉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行為。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⑸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⑹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不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克服、不能預見、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漲價就單專個而言是可以克服的。屬
2,不能成立,它應依約旅行;
3,定金約定正確,沒有超過20%,和違約金可以並存適用。但此案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更有利。
4,先履行抗辯權
5,不安抗辯權
6,當合同雙方或多方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⑺ 關於經濟法的案例

您好:
我想我能給你一個滿意的解答,厭惡那些冒充添分的人,我的郵箱是[email protected],有問題給我發郵件。這道題答案我保證是絕對正確!
答:(1)乙03年2月10號以甲企業的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
解析: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乙雖然未經過甲同意,做出超越其職權的行為,但對善意第三人則不構成約束,甲可以追究乙的責任,但對善意第三人的買賣行為依然合法有效。
(2)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0000元(10000+80000)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
其次:A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即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20000元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⑻ 求關於經濟法的案例!

A市自來水公司長期以來一直採用A市給水設備廠生產的全自動給水設備。專2003年9月,B市東方給水設備廠邀請A市自屬來水公司的三位主要領導到黃山旅遊,回程途中,雙方達成由A市自來水公司幫助B市東方給水設備廠促銷給水設備的協議,銷售利潤實行二七分成,為此,A市自來水公司和A市市政府下屬的節約用水辦公室與2003年11月聯合發文,規定:「二次加壓給水設備必須採用指定的定型產品,我是一律採用B市東方給水設備廠生產的DWS系列定時定壓,變頻調速全自動節能型微機控制給水設備。今後凡採用其他給水設備的單位,自來水公司一縷不予供水。」該文件實施後,A市給水設備廠的產品銷售受到很大影響,請分析(1)A市自來水公司和A市節水辦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2)B市東方給水設備廠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3)上述行為應由哪個機關進行處理?(4)A市給水設備廠可否要求A市自來水公司、A市節水辦和B市東方給水設備廠賠償損失?為什麼?
1、行政壟斷2、商業賄賂3、可以由當地法院或者A市政府處理4、可以,因為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⑼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櫃台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經營者和櫃台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櫃台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櫃台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櫃台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櫃台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⑽ 經濟法案例

這是一個典型的民事糾紛案例,並不是一個經濟法案例。
分析:1、乙方可以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這個案例中,甲方明顯是無償轉讓其財產,導致乙方債權受到無法清償的危險,嚴重損害了乙方債權,因此,乙方有權行使撤銷權。
2、行使撤銷權的條件: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主要是以金錢或者其他物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因為這種債權與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多寡有著密切的聯系,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直接減少其責任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應享有撤銷權以保護其利益。對於以行為給付為標的的債權(例如以勞務為內容的債權等),如果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一般不直接影響這些債務的履行,債權人也無必要行使撤銷權。另外,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在交付租賃物以後,又將其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的,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承租人不得因其租賃權並未遭受損害而就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租賃物的行為申請撤銷。

②債務人須有無償轉讓其財產的行為。所謂無償轉讓,是指債務人將其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即受讓人),受讓人不付出任何形式的代價(包括金錢、實物等)。無償轉讓財產的最典型方式是贈與。

③債務人的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銷權,乃是因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生效,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轉移。如果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並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於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如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無償方式轉讓財產)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無效行為,債權人可基於無效制度請求法院予以干預,宣告該行為無效。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惡意串通,且客觀上此種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應有權對該第三人提起侵害債權之訴。

④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也就是說,由於債務人實施的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根本不能實現。在確定是否有害於債權方面,應明確一定的標准,一般以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為標准。如果債務人在實施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後,已不具有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則認為該行為嚴重有害於債權。如果在實施該行為以後,債務人仍有一定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嚴重有害於債權;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也無權干涉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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