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德國與日本經濟法與憲法不同點和相同點】是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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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什麼說經濟法肇始於德國
因為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而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2)德國對外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C. 世界上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規是美國的謝爾曼法還是德國的煤炭經濟法
謝爾曼法.
謝爾曼法1890年制訂,德國的煤炭經濟法1919年制訂.但德國的煤炭經濟法是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
謝爾曼法
1890年,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
該法規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訂立契約、實行合並或陰謀限制貿易的行為,均屬違法,旨在壟斷州際商業和貿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壟斷或試圖壟斷、聯合或共謀犯罪。違反該法的個人或組織,將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該法奠定了反壟斷法的堅實基礎,至今仍然是美國反壟斷的基本准則。但是,該法對什麼是壟斷行為、什麼是限制貿易活動沒做出明確解釋,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的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
現代經濟法的概念 形成於20世紀初期。1906年,德國學者在《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了經濟法這一名詞,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德國政府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加強對重要物資的控制,頒布了大量的法規。1914年8月帝國議會通過了14項戰爭經濟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權法》,授權參政院在戰爭期間准予"發布對於防止經濟損害所必要的措施",繼之又頒布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1916)等。戰敗後的德國,為了擺脫經濟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產業統治法和卡特爾法,如《煤炭經濟法》(1919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1923)等。這些法規,表現為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和操縱經濟,試圖把實施社會化政策同保護私有財產制度、契約自由原則結合起來。這些法律的出現,引起了法學界的重視。一些學者認為這些法律即是經濟法;研究經濟法應是法學中的一門新的學科。
D. 德國海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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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海關管理添加新網路 獲積分獎勵【我來添加】 2005年 12月 22日 貨物進出歐盟統一關稅區和自由關稅區將由海關按海關法進行監督。海關監督作用是徵收進出口稅,維護海關法。海關法規定的進出口稅包括海關法典中規定的稅收以及進口銷售稅和其他進口貨物消費稅。上述海關法典即歐共體於1992年10月19日以EG Nr.L302公布的海關法典。需徵收消費稅的貨物通過德國消費稅徵收區時受海關監督。海關監督還在於維護歐盟及其成員國關於禁止和限制貨物進入、通過和輸出歐盟海關法有效地區的有關規定。海關還擔負著其它法規所賦予的任務。 一、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
德國關於貨物進出關的法律有:關稅和關稅值及條例、海關取得統計數據的條例、對外經濟法和條例、德國國內貿易規定。
企業在進出口貨物時必須按照規定辦理下列有關單證:
1、報關單:每批進出口貨物向海關申報,填寫報關單,作為海關進行監管、查驗、征稅、統計的依據。
2、進口貨物的提單或運單;出口貨物的裝箱單或運單。
3、進口或出口貨物的發票、合同。
4、關稅申請:由進口商申請,以何種關稅方式通關。凡是營業性的進口或商品價值超過400歐元,必須遞交書面關稅申請。
5、進口關稅值的申報。
6、原產地證明:德國由各地的工商會負責出具原產地證明。
7、商品流通證明:德國向有些國家(如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出口時,如果遞交這種證明,進口商可獲得進口關稅優惠。
8、通關證:德國企業到國外去參展要帶展品,去國外洽談業務有時要帶樣品。有些國家對這些臨時性進口要求支付押金,有的押金相當高。為避免攜帶許多現金,歐共體關稅委員會制定了商品樣品通關證協定和商品臨時進口協定,規定由歐共體各國有關機構以通關證的形式給予關稅擔保,即擔保某商品進入某國後還將帶出。因此,通關證就相當於海關通行證,是一種擔保證件,本身有貨幣價值。德國承擔這種關稅擔保的是德國工商總會,頒發通關證的是各地工商會。 二、徵收關稅
德國海關對一批貨物首先檢查是否是免關稅的,如果是,在接到海關的口頭通知後,馬上可以提貨。如果要征關稅,海關將書面或口頭通知。按規定,接到海關通知後,應立即付關稅。但如果需要並符合有關前提,每個商人都有權要求推遲支付時間,歐盟統一規定,關稅支付時間最遲可推遲到貨到之日起的下月15日。 三、其它進口稅
1、進口增值稅:進口貨物除交關稅外,進口商還要交納16%的進口增值稅,也有的商品(如食品、書籍、報刊等)只須付7%的進口增值稅,由海關代征。進口商向財政局申報後,可退回這筆增值稅。 2、差價稅:從歐盟以外的第三國進口一些農產品如糧食、牛奶、糖、水果、蔬菜等時,由於進口價格大大低於歐盟價格,如果進口商低價售出,會嚴重沖擊歐盟同類商品的市場;如果同價拋出,又能獲得巨額利潤。因此,歐盟對這類進口商品除徵收進口關稅外,還要另徵收一種差價稅,以降低進口商所獲的利潤,故又稱利潤撇除費。歐盟以此防止世界市場上同類商品價格給歐盟帶來的沖擊。因此,實際上這也是一種進口稅。 進口上述商品時,或者以差價稅取代關稅,或在徵收關稅的基礎上加收差價稅。差價稅率一般以100公斤自重為基本核算單位,在有些情況下,也根據關稅稅值計算。 3、消費稅:德國對進口的燒酒、啤酒、煙草製品、石油製品、咖啡、發光材料、汽酒和茶葉,徵收消費稅。
E. 德國對外貿易基本特徵
對外貿易
對外貿易政策 德國政府強調:「聯邦政府應始終將發展對外貿易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考慮。」號召要使德國經濟「走向世界」。貿易活動主要由企業自主進行、政府的職能重點在於實行宏觀調控,同時在保證企業外貿充分自主前提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努力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一、建立並扶持以出口為主的企業集團和大財團。尤其是促進以化學、鋼鐵、電氣、汽車和航空、石油加工、機械製造等工業重頭產品的企業集團和財團。《公司法》中規定:禁止設立資本額低於50萬馬克的股份公司;加強大企業之間的合並和對小企業的收買、兼並,同時對這些收買和兼並提供金融信貸支持。德國中小企業大多從屬於實力雄厚的大公司,而這些大企業集團和財團日益向多樣化和跨國經營發展,成為德國「走向世界」的先鋒。二、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經濟手段鼓勵出口。實行優惠稅率或免稅,給予出口津貼、發放出口信貸、建立國家擔保出口的貸款制度,以及對遭遇風險的出口商給予補償,多次運用匯率杠桿促進出口貿易。三、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組織的活動,並通過國家間簽定雙邊和多邊互惠協定,為本國企業擴大對外貿易創造有利條件。德國加入了如國際清算組織、歐洲經濟共同體等國際互惠組織,並在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四、引導企業引進先進技術,更新出口商品結構。消化吸收引進的先進技術和開發新產品,促使生產能力迅速提高,促進對外貿易發展。五、建立外貿服務機構,為企業走向世界服務,這些機構大致有三類:進出口銀行、外貿保險公司、外貿商情咨詢機構。總之,由於德國政府在上述各方面的宏觀調控,以及國內國際環境中比較有利因素的綜合作用,德國對外貿易發展很快,成為世界的外貿大國。
德國最大貿易夥伴 聯邦德國進出口區域主要在歐洲。1991年歐洲各國在德國進出口貿易總額中所佔的比重分別為50.4%和72%。德國頭12個主要進口夥伴國依次是:法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和盧森堡、美國、英國、日本、奧地利、瑞士、西班牙和獨聯體。頭12個出口夥伴是法國、義大利、荷蘭、英國、比利時和盧森堡、美國、奧地利、瑞士、西班牙、獨聯體、日本。其中10個國家在歐洲。法國是德國最大的貿易夥伴,從法國進口額達789億馬克,向法國出口額共875億馬克,德國通過西歐夥伴國解決了它的部分農產品和礦產資源不足的矛盾。例如,1989年聯邦德國從西歐各國進口的食品和肉類占本國消費總量的52.3%,飼料和煙草的55.l%,礦物燃料的31.7%,聯邦德國主要向西歐各國出口工業製成品。美國商品在德國進口中所佔比重逐步下降,同時德國的汽車、鋼鐵、機器和化學品出口到美國的數量越來越大。德國與日本的貿易逆差越來越大(1991年逆差達335億馬克)。對於日本的挑戰,德國一方面要求日本採取「自行節制」措施,另一方面加強本國工業技術實力,增加對日本的出口。此外德國同東南亞、南非、東歐各國有較多的貿易往來,中國和德國的貿易雖不是很多,但逐年增加。
對外貿易結構 德國進出口商品的結構在各個歷史時期有所不同,近年來聯邦德國以製成品出口逐步代替半成品出口。進口方面製成品比重也越來越大。在聯邦德國的出口總額中主要由原來的食品、原料等初級產品逐步過渡到製成品,尤其是它的工業製成品在世界市場上很具競爭力。機械設備、化工品、電子技術產品、汽車、鋼鐵,在出口商品中居首位。進口商品以農產品和紡織品為主。德國商品成本高,出口競爭力受到削弱,因此德國集中力量發展高質量和高技術的產品生產。加上全面周到的服務和信守交貨合同,使得「德國造」商品享譽世界。從1952年起,至今多半是貿易順差。1989年德國出口余額達到1345億馬克,1991年降到208億馬克。
外貿服務機構 德國對外貿易服務機構比較健全,這些機構大致可分為三類:進出口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外貿商情咨詢機構。這些機構大多具有半官方性質,對推動德國的對外貿易起著重要的作用。一、進出口銀行。主要從事對外貿易的結算和國際金融業務,參與德國的出口信貸業務。二、外貿保險公司。其業務分兩類:一類是國家辦理的出口信貸保險業務;另一類是以公司自己的名義在國家控制下承保的普通商業保險。在德國必須由這類公司提供擔保才能取得2年以上的出口信貸。三、外貿商憎咨詢機構。1949年11月,在聯邦政府授意和資助下,建立了以聯邦德國五大經濟研究所作為主要成員的德意志經濟學研究聯合會,主要目的是觀察、分析對外貿易和世界經濟問題,對外貿易地區,價格、匯率和商品結構井為企業提供咨詢。所有這些機構的服務使政府和企業界能迅速地掌握世界市場變化的大趨勢和具體的商品行情、及時地採取對策和措施,對促進德國的企業走向世界起了重要作用。
赫爾梅斯擔保 德國政府為鼓勵出口,對出口企業和商業銀行提供的官方擔保。赫爾梅斯是希臘神話中商神的名字,故以此命名。設在漢堡的赫爾梅斯信貸保險公司受聯邦政府委託,專門對德國商業銀行發放出口信貸,給予風險擔保。如果由於國際政治、軍事等原因、德國的出口企業或提供出口信貸的銀行收不回貨款或貸款,政府即通過保險補償其損失。赫爾梅斯擔保只對馬克貸款擔保,而且主要用來購買德國的工業設備。由於德國近年財政困難,當局對申請者審查越來越嚴。
高技術工業品出口 德國是世界貿易大國。它的高技術工業品在世界市場上所佔份額很高,1989年下列產品佔到1/4至1/3:蒸汽發動機40.7%,印刷機38.3%,焊接技術33.3%,紡織機32.l%,測試機31.8%,包裝機和食品機器31.8%,精密機床29.5%,車床29.4%,軋機軸承27.6%,天秤26.8%。這只是部分出口商品。德國商品以質優取勝。
(《西方七國知識辭典》)
F. 德國的經濟體制是什麼
德國的經濟政策基於社會市場經濟的概念。
德國是一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德國是歐洲最大經濟體,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第四大國(國際匯率),以及國內生產總值第五大國(購買力平價)。從工業革命時期以後,德國一直是日益全球化的經濟的先驅,創新者和受益者。
德國是歐盟和歐元區的創始成員之一。憑借其在2012年1.516萬億美元的出口額,德國是世界第三大出口國。出口額占超過三分之一的國家輸出。在2013年,德國在全球取得了2,700億美元的貿易順差,成為全球最大的資本輸出國。
(6)德國對外經濟法擴展閱讀:
德國採取」社會市場經濟「制度的原因:
第一、通過建立自由的市場經濟,並且採取相應保證措施以防止產生專政,國家計劃化、經濟管理已經由於工業卡特爾化而造成的私人壟斷,目標是實現盡可能廣泛的經濟發展。
第二、建立能正常運轉的貨幣秩序,以保證價格穩定。在私人經濟創造奇跡的國家應保持貨幣一定程度的穩定性以及通過不同的國家措施保證市場的競爭和經濟的穩定。
第三、實現社會安全、社會公平與社會進步。主要手段是,促進經濟增長,即不斷擴大社會財富,國家對收入與財富進行再分配。同時為加強社會團結,如果由於競爭而產生較大收入差別,則通過累進稅率縮小這一差別,而同時又不至於影響貫徹刺激生產的原則。
G. 德國經濟發展模式是什麼
(一)主要特點。
德國模式,即所謂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德國認為它實行的是宏觀控制的社會市場經濟,既反對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對把經濟統緊管死,而要將個人的自由創造和社會進步的原則結合起來。它既保障私人企業和私人財產的自由,又要使這些權利的實行給公眾帶來好處。在國家和市場的關繫上,它的原則是國家要盡可能少干預而只給予必要的干預。國家在市場經濟中主要起調節作用,並為市場運作規定總的框架。所以德國實行的社會市場經濟,實際上是國家有所調節的市場經濟,以保證市場自由和社會公平之間的平衡。
(二)社會市場經濟的基礎。
凡是市場經濟能自行調節的,都應讓市場去解決。國家只是為市場的正常運作制定規則,並在市場失靈的地方進行干預。所以德國的社會市場經腿以市場為基礎的。
在德國,國家基本上不規定工資與物價,也不規定具體的生產指標。這些基本上都是靠市場供求關系自動決定的。但是德國農產品的價格不是通肺場形成的,而是由歐洲共同市場規定的,為此,政府每年要補貼幾十億馬克;德國鐵路和郵電的價格也是由聯邦政府規定的,發生虧損時由聯邦政府補貼。
由於競爭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先決條件,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因此,德國制定了《反限制競爭法》等一系列有關法律,並建立了相應的機構,即卡特爾局(實際上是反卡特爾局),禁止企業與企業就生產、價格、銷售、市場分割達成壟斷協定,禁止妨礙或破壞市場的企業兼並,禁止壟斷對外貿易,禁止其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壟斷組織或集團;鼓勵中小企業合作,積極參加競爭;保證企業有生產自由、經營自由、投資自由、僱工自由和勞資談判自由。企業間兼並或合作協議,凡有利於競爭的都可以進行,但必須得到卡特爾局的批准,違反者將受重罰。此外,德國還制定有《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嚴懲假廣告、缺斤少兩、假冒商標、以次充好等不正當行為,以保護競爭者和消費者的正當利益。其他有關法律還有:《調整一般交易條件法》、《折扣法》、《附贈法》、《商標法》、《專利法》等。這些法律為市場的正常運行規定了准則。德國還對某些職業規定了進人市場的先決條件,如手工業者了零售商在開業前必須證明其職業知識。對衛生、法律咨詢、會計咨詢和稅收咨詢等部門,國家要求申請者經過專門培訓並有一定的年齡標准。
德國的工資基本上也是在勞動力市場上自由形成的,由勞資雙方自由談判,簽訂勞資協定。德國的勞資談判是集體進行的,一般由一個產業部門的工會聯合會和僱主聯合會分別代表雙方就工資增長幅度等問題,每年談判一次並簽訂協議。關於休假天數、解僱通知期限、加班費、獎金等問題,通常幾年簽訂一次協議。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採取中立態度,不加干預。
(三)宏觀經濟管理。
在社會市場經濟中,國家並不直接干預經濟過程本身,但並不是說國家沒有任何經濟計劃。德國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經濟計劃,有中期的、年度的和短期的。但這些計劃僅僅規定一些綜合性指標,對企業並沒有約束力,而要通過財政、稅收、信貸等手段來進行調節。如1974年到1975年的四個短期計劃中,聯邦政府共動用了1000億馬克來刺激經濟,對緩解這一時期的經濟衰退起了一定作用。再如當前改造東部地區的計劃,政府從1990年起每年在東部各州投人1000多億馬克,主要是改造鐵路、高速公路、電信等基礎設施,並採取稅收優惠等辦法,吸引私人資本參與東部的改造。
(四)德國聯邦銀行的特殊作用。
(五)德國的企業組織制度。
H. 德國的經濟政策
在德國從經濟政策上來講有意義的協會可以通過兩個特徵予以區別:從法律上講可以區分公法專形屬式及私法形式的協會;從功能上講可以區分市場協會和經濟政策利益協會(經濟協會)。
具有公法性質的是商會,企業主和企業依法成為商會會員。商會針對其成員具有立法和主權職能。其主權職能比如包括專門職業人員的懲戒管轄,它們負責組織和制訂職業教育的標准並負責進行考試。
私法性質的協會是由私人經濟組織自願聯合形成的。它們不具備商會那種機關的職能。它的主要職能體現在在協會自治的框架內(聯合自由)代表經濟政策利益。人們可以將它們區分為市場協會和經濟協會。
市場協會是市場當事方的組織,其目的是對市場條件和市場價格施加影響。具體的例子包括卡特爾、合作社、標准化委員會、工會和資方組織。它們的目標是確定工資、休假制度、在供貨條件等方面確立標准、制訂德國工業標准等。
I. 德國為什麼稱為經濟法之母
因為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而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