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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1-28 20:44:19

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1)不正當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特點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㈡ 名詞解釋:不正當競爭(經濟法)

綜合眾來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源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

㈢ 反不正當經濟法稅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都屬於經濟法的部門法嗎

AB都選

㈣ 經濟法中關於不正當競爭法的七個,其中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如何賠償的

通常運用四種方式來計算賠償數額: 1、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內為容賠償額。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為賠償額。3、以不低於商業秘密許可使用的合理費用為賠償額。 4、定額賠償。定額賠償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額。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案件的司法解釋都規定了酌情賠償的數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㈤ 經濟法案例分析 不正當競爭

XX市自來水公司自1998年以來一直使用XX市給水設備廠生產的2KG一B型全自動給水設備,1999年1月,市自來水公司與某電腦給水設備廠達成代銷其給水設備的協議,銷售利潤實行3:7分成,自來水公司每名職工集資入股300元成立了「XX電腦給水設備加工廠」,經查該廠無廠房,無設備,根本不生產給水設備,只是代銷某電腦給水設備廠的設備而從中獲利。為了取得銷售優勢,市自來水公司和市給水辦於2000年11月5日聯合下發《關於實驗二次加壓給水設備統一管理規定的通知》([2000]5號)並於11月19日至28日在該市電視台播發。該《通知》第二條規定:「二次加壓給水設備必須採用指定的定型產品,我市一律用某電腦給水設備廠生產的DWS系列定時、定壓、高頻調速全自動節能型微機控制給水設備,一律取消氣壓式給水設備,如採用氣壓式給水設備,自來水公司將不予供水,節水辦不予辦理各種用水手續。」該文件的實施,影響了該市另一給水設備廠的產品銷售。
該市工商局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一、責令市節水辦、市自來水公司停止實行(2000)5號文件中第二條規定;
二、責令市自來水公司在該市電視台發表聲明或公告,消除影響,以正視聽。由於XX電腦給水設備加工廠無廠房、設備、注冊後也從未生產給水設備,該市工商局依法吊銷該廠的營業執照。
分析:

本案涉及到經營者利用其獨佔地位強迫進行交易的法律後果及其責任承擔問題。
第一、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關於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該條中所謂「公用企業」是指城鎮中為適應公眾的生活需要而經營的公共利益性質的企業。本案中XX市自來水公司供給自來水,辦理用水手續,是典型的公用企業。該強迫用戶必須購買其代銷的設備,並以不給供水,不給辦理用水手續為要挾,其目的也是為了排擠該市另一給水設備廠的產品銷售,因此自來水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同時市節水辦作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而市節水辦正是政府所屬部門之一,其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已經構成濫用其行政權力,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㈥ 經濟法論述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經濟法論述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㈦ 名詞解釋:不正當競爭(經濟法)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的競爭行為。如商業賄賂 侵犯商業秘密 虛假廣告 傾銷等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徵: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就是這種類型。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而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採用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因此,凡是在競爭過程中,採用虛假、欺詐、損人利己的違反國家法律手段進行的競爭,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於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15項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5.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6.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8.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10.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1.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12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13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14.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15.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㈧ 關於經濟法部分,乙方的下列行為,何者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混淆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虛假宣回傳行為答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5、低價傾銷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7、詆毀商譽行為 從你羅列的幾個選項,我認為應該有A、B,(屬於商業賄賂)C(虛假宣傳)D(詆毀商譽行為),就是4個答案全選

㈨ 下列不屬於經濟法的是( ) A. 反不正當競爭法 B. 銀行法 C. 土地管理法 D. 產品質量法

下列不屬於經濟法的是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㈩ 經濟法都包括什麼

經濟法的包括: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

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類:

一、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二、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三、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四、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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