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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那些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疇

發布時間:2021-01-28 23:27:47

Ⅰ 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包括()、()、()、()、()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包括:

1、與國際貨物買賣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2、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3、與國際投資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4、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5、與國際貨幣和國際貨幣和金融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6、與國際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7、與國際經濟組織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8、與解決國際商業爭議有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Ⅱ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哪些分支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廣義經濟法體系和狹義經濟法體系。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Ⅲ 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廣義的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狹義的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Ⅳ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簡答題)

有很多種學說,您是看得陳安那本吧。

比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就規定了這種情況。因為本國外貿公司從事的是國際商事活動,所以行政機關對於其管理也屬於國經范圍,本來經濟法和行政法就界限模糊,涉及商事的行政管理其實會有「博弈」存在,和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管理還不太一樣,其實現在行政法也比較推崇「平衡論」,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是控權論和管理論時代的產物。

Ⅳ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哪些

【商務師考訊】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是國際經濟關系。專對國際經濟關系的理解有廣狹的區別:屬
廣義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通過合同連結);
2、國家對平等當事人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進行管理和管制的關系;
3、通過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國際公約連接起來的國家間的經濟關系。
狹義的是指:國家與國家間的經濟關系(國際公約)
二、國際經濟法的特點
1、主體的多樣性。不僅限於國家,更多的是國民(法人、自然人)還有其國際組織。一個國家主體所起的作用及其活動領域也有不同。國際組織包括政府的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2、客體的廣泛性。不僅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關系,也包括國家的管理等縱向關系,還包括國家的關系。
3、法律規范的統一性。主要研究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則。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規則》 《跟單單證統一慣例》

Ⅵ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國際法上的經濟關系,又包括國內法上的涉外經濟關系;既有縱向的關系,又有橫向的關系:既有公法的關系,又有私法的關系。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包括:
1、與國際貨物買賣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2、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3、與國際投資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4、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5、與國際貨幣和國際貨幣和金融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6、與國際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7、與國際經濟組織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8、與解決國際商業爭議有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Ⅶ 求 法律 國際經濟法 答案

答案:
一.多項選擇題
1.答案:A、B、C
【精講解析】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是:(1)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2)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3)國際投資的法律規范與制度(4)有關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法律規范與制度(5)有關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規范與制度(6)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規范與制度(7)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經濟法不調整國際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故D是不對的,應當選擇A、B、C。

2.答案:A、B
【精講解析】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具有以下區別:(1)在主體上——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而國際公法的主體主要為國家和國際組織。(2)在法律淵源上——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經濟條約、國際商業慣例、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和國內立法等。而國際公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國際商業慣例不是國際公法的淵源。(3)在調整對象上——國際經濟法調整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而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間的政治、外交和軍事等非經濟關系。此外,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除國家主權原則之外,還包括平等互利原則等。所以A、B是正確的。

3.答案:A、B、C、D
【精講解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1)國際經濟條約。 (2)國際商業慣例。
(3)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4)國內立法。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屬於法律的淵源。故A、B、C、D都是正確的。

4.答案:B、D
【精講解析】國際商業慣例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復實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為規范。該規范屬於任意性的規范,對當事人沒有強制性的作用,只有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時,才約束當事人。並且當事人在選擇其適用時,可以根據交易的需要對其進行修改或者刪除。故B、D是國際商業慣例的特點。

Ⅷ 國際經濟法范疇的法律規范是什麼

從法律規范層級來說,有國際公約、國際習慣與慣例、各級組織的決定等等。
其實最主要版的是權以WTO為核心的法律規范體系
其中很多個方面,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海事。國際爭端解決等等,要看你主要用哪個領域的東西了~~

Ⅸ 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9)下列那些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疇擴展閱讀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Ⅹ 國際商法就是國際經濟法嗎

國際商法不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商法是關於商務的國際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務關系中,通過選擇准據法來解決商務沖突,保障國際上商務民事往來的安全和順利進行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際商法是沖突法,這是因為各國商務立法不同,要解決國際商務糾紛首先就必須解決選擇和適用哪一國法律的問題,即解決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沖突。

而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0)下列那些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疇擴展閱讀: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

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於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

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於以主權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網路-國際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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