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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一章題

發布時間:2021-01-29 03:47:14

『壹』 解答經濟法練習題一 案例分析 答案

1. (1)優先受償權。本案中,丙與乙達成抵押合同,即丙以自己的麵包車作為乙的債權的擔保。到1996年4月5日,甲未能履行債務使乙的債權未受清償。因此,乙有權就抵押的麵包車優先受償,這就是乙就該麵包車享有的優先受償權。

(2)乙可以與丙協議以麵包車折價或拍賣、變賣麵包車所得價款受償;如果協議不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甲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乙作為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所以,乙可以採取前述措施。此外,乙在以麵包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5萬元的部分歸丙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清償。

(3)該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1)王某可以要求銷售者給予退貨,並可以要求銷售者賠償損失。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王某購買的商品並不符合多功能的說明,是一種欺詐行為。

(2)劉某的損失由商店承擔。因為保安在工作期間,非法侵犯了劉某的人身健康權造成劉某的人身傷害,由商店承擔賠償責任。商店可以向劉某追償。

(3)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那屬於店堂告示,那是不利於消費者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4)五種方式可以解決:協商、調解、申訴、仲裁、訴訟。

『貳』 經濟法習題案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答案

該書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經濟法》(第三版)(曲振濤主編)的配套習題與案例教材,構成經濟法課程教學包的內容之一。本書是為了便於學生更好地理解、掌握經濟法的知識點和能力點而設計的。本書與主教材對應,習題和答案各分21章,分別是:法學基礎理論,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國有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財政稅收法,金融法,證券法,政府采購法,會計、審計、統計法,經濟仲裁與經濟審判。習題的題型包括名詞解釋、判斷正誤、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填空題、簡答題、案例分析題等。本書適於高等職業院校、高等專科院校、成人高校、本科院校舉辦的二級職業技術學院和民辦高校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作為輔助教材使用,也可供五年制高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人員使用。
第一篇 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及調整對象 第三章 經濟法律關系第二篇 市場經濟主體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業法 第六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七章 破產法第三篇 市場經濟行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場競爭運 第十章 廣告法 第十一章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二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章 工業產權法 第十四章 票據法與證券法第四篇 宏觀經濟調控法 第十五章 銀行法 第十六章 稅法 第十七章 會計、審計法 第十八章 對外貿易法與海關法 第十九章 勞動法第五篇 經濟仲裁與訴訟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章 訴訟法律制度參考答案 第一篇 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及調整對象 第三章 經濟法律關系 第二篇 市場經濟主體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業法 第六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七章 破產法 第三篇 市場經濟行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場競爭運 第十章 廣告法 第十一章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二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章 工業產權法 第十四章 票據法與證券法 第四篇 宏觀經濟調控法 第十五章 銀行法 第十六章 稅法 第十七章 會計、審計法 第十八章 對外貿易法與海關法 第十九章 勞第五篇 經濟仲裁與訴訟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章 訴訟法律制度

『叄』 經濟法的一道考題(50分)

1、B不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合夥人;

2、E是本縣地稅局局長,公務員不得經商,不能作為合夥人;

3、企業名稱為「洪亮服裝經營部」,應當有「普通合夥企業」字樣;

4、合夥協議必須載明的事項不全,欠缺以下條款見下:
《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5、設立登記時遞交文件不全,缺少登記申請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6、縣工商管理局於9月20日電話通知不正確。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可以看出,從時間上看,已過20日的期限;
從答復的形式看,應當書面通知,而非電話。

『肆』 求解經濟法題目的答案1

(1)如果於某在不知道皮鞋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與鞋廠訂立的合同,為鞋廠採取欺詐手段所訂立的合同且損害國家利益,為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又因該合同標的物質量違法,損害國家利益,該批皮鞋應由國家有關部門沒收處理。如果於某知道皮鞋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進,說明代理人於某與第三人鞋廠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屬代理權濫用的行為。濫用代理權的行為,視為無效代理。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由代理人於某和第三人鞋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商場所作保證為一般保證,因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約定,在被保證人鞋廠不能承擔到期償債責任時,由保證人商場代為承擔,所以為一般保證。此時銀行不能向商場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此時銀行只能向法院起訴或依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鞋廠償還貸款本息。銀行也不能行使代位權。第一,如前所述銀行此時不能要求商場承擔保證責任;第二,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如上所述,鞋廠不是商場的債權人,因此,銀行也無權對商場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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