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主體的主要經濟義務有哪些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經濟法》 楊紫烜 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區別
1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加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屬於私法的范圍。
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2。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農戶和農民
民法主體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體不包括企業內部組織
3。作用
經濟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為主
民法維護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為主
行政法對於引導、推進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都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經濟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顯
4。調整方法
經濟法採取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
就懲罰而言,經濟法採取了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採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實行獎勵以外,採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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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哪本經濟法教材,口碑好
《高等院校法學本科應用型教材:經濟法》,由李玉基編著。
主要內容:經濟法學是一門比較年輕的法學學科,相較其他法學教材,經濟法學教材在介紹經濟法知識方面顯得個性有餘而共性不足。在近幾年的法學教學過程中,我們日益感受到司法考試對法科學生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但現有的經濟法教材幾乎沒有涉及司法考試問題。為了使學生對本學科知識所涉及的實踐性問題有初步的了解,並能夠為步入實踐操作打好基礎,李玉基的這本《高等院校法學本科應用型教材:經濟法》對理論內容的闡述以通說為主,盡量避免理論爭議對學生造成的誤導。
《高等院校法學本科應用型教材:經濟法》每章前設有知識結構圖,每節前以司法考試試題或者簡短而又較有啟發性的案例、事例提出問題;在介紹知識點的時候也插入一些歷屆司法考試真題,並附有答案和解析;個別重點章節後增設延伸閱讀部分,以彌補教材中理論性內容闡述較少的不足,為有學習興趣的學生的進一步學習提供指引。
Ⅳ 哪位朋友有經濟法的復習筆記啊是《經濟法》楊紫烜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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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何為經濟法主體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內中,依法享受權利(容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1、經濟法主體是一種社會實體,是社會實體的一部分。
2、經濟法主體是整個法律關系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3、經濟法主體必須是國民經濟管理活動或者一定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活動的直接參加者。
4、經濟法主體必須是依照經濟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Ⅵ 有楊紫烜《經濟法》第二版的朋友麻煩進來下!
第二版的,北京大學出版社和高教出版社出版的楊紫烜《經濟法》
緒言
一、經濟法學的概念和地位
二、經濟法學發展的歷史和現狀
三、研究經濟法的指導思想和方法
第一編 經濟法總論
第一章 經濟法的概念
第二章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章 經濟法的地位
第四章 經濟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則
第五章 經濟法的體系和淵源
第六章 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
第二編 經濟法主體
第七章 經濟法主體的一般原理
第八章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法律制度
第九章 企業法律制度
第十章 市場中介組織法律制度
第三編 市場監管法
第十一章 市場監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 競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廣告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保險監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期貨監管法律制度
第四編 宏觀調控法
第二十一章 宏觀調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二章 計劃和統計法律制度
第二十三章 產業法律制度
第二十四章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 自然資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十六章 能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十七章 財政法律制度
第二十八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二十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十章 價格法律制度
第三十一章 會計、審計和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詞條索引
第一版後記
第二版後記
內容簡介
本書是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國家級重點教材,也是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該教材分為4編32章,系統地論述了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全面闡釋了經濟法主體、市場監管法、宏觀調控法的制度、理論和實務問題。本教材注意吸納國內外經濟法學和相關學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經濟法制建設的新鮮經驗,注重開闊學生視野、提高學生的經濟法理論水平和從事經濟法實務的能力,從整體上反映了經濟法的理論研究與教材編寫的最新水平。
本教材既可以作為高等學校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專業學生學習經濟法的教材,也可以作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法律、經濟工作的參考書。
Ⅶ 《經濟法》楊紫烜,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了第四版,與第三版差別大不大
·您好,我是律師,知道大學法學教材的故事,他們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不要換新書了,浪費金錢。
Ⅷ 楊紫烜 經濟法 第四版 與第三版的區別在哪裡改動大嗎有實質性的改動嗎情詳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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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怎麼理解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參考資料:《經濟法》 楊紫烜 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Ⅹ 論述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存在嗎?它能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要回答這些問題無疑要先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較為准確的界定。因為通常人們判斷一個法域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事實上,我國許多經濟法學者也都將此作為整個經濟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和認知入口,可見對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確實非常重要。本文從分析國外兩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經濟法現象的經濟社會根源和目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所擔負的特殊的歷史使命入手,試圖逐步揭示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找到一個較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從各國經濟法學流派的主要觀點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簡述各國經濟法學界的主要觀點
通常我們都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德國。在經濟法學創立之初,德國的經濟法學家就對經濟法有兩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認為,經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不過是企圖指出當時各種經濟關系有趨向於法制化的觀點而已;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社會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把「社會」作為調整對象的法,介於公私法之間:「組織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同經濟政策相適應的一個獨特的法律部門。「統制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統制經濟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個經濟法學較為繁榮的國家。其中較為著名的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調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狀況,即其中包含的與市民社會私人方面相對的公共社會方面」的內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是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一系列法規。
英美法系的國家因其傳統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所以也不關注與此劃分密切相關的經濟法。雖然在英美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迄今為止不主張使用「經濟法」這一獨立的概念,但並不代表這些國家就沒有經濟法現象,如今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就首先誕生於美國。
(二) 分析各國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不管各國對經濟法承認與否或所持的觀點有多大差異,事實上在生產高度社會化,壟斷出現以後,以上各國都存在需要由公權力介入自由市場進行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種實際上的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
既然客觀上有了調整的對象,那麼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要從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上看,我們知道,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領域,而當時的德國,由於一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有關戰後經濟復興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法律現象。在主觀方面,學者們對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匯總分類,使經濟法有了學術的土壤。所以,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德國產生,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決非偶然,而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而從其產生的背景中我們又不難看出,經濟法源於特別時期政府對於經濟的無奈的干涉,其調整對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時期需要國家介入干預調整的一種經濟關系。
二、從經濟法的經濟根源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凱恩斯主義的法律體現
在筆者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制度為基礎。如果說民法的繁榮是基於經濟自由主義,那麼經濟法所體現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疑來自被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的凱恩斯的經濟理論。
古典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但「在這樣做時,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於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大。」這就是著名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他主張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是「無為」,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反對政府幹預。但在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沖擊後,凱恩斯行動主義逐漸興起,凱恩斯認為,亞當。斯密的理論是建立在完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的,但這在實踐中並不存在,並非所有的經濟當事人都有對稱的市場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會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觀點,是指由於許多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用博弈論的觀點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就是「個人理性與團體理性」的沖突。 而凡是市場可能失靈的地方,都是政府監管幹預的地方,都可以攬入經濟法管轄的范圍內。
(二) 對市場經濟在不同狀況下的調整-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異同
筆者認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市場運作良好時以個體為本位的私法,而後者則是市場失靈時以社會為本位進行補救的公法。但最終殊途同歸,兩者在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民商法的性質和特點適合當時社會經濟自由競爭和市場調節機制的需要,它通過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於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所以有人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紀末以後,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其所引發的生產過剩、社會投資結構失調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是民商法所無能為力的。 此時,經濟法作為市場失靈時的一種救濟措施和國家的調節機制就應運而生了。從這一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在市場失靈時需要靠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才能恢復正常自由市場秩序的經濟關系。如果說民商法是保障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經濟法就是進一步在需要的時候對市場秩序進行保護的第二道防線。
三、 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現狀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從我國行政法的現狀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僅指公共行政或國家管理,並沒有表示私營管理的意思,是相對於立法、司法的一個概念。行政法所調整的也主要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行政關系。 應該說,行政法對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國家來說,其產生和發展都是十分艱難的,所以其當務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規范行政行為。在今後很長的日子裡,恐怕還無暇顧及研究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適用問題。畢竟,目前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依然是發揮其政治職能而非經濟干預職能。所以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但它與目前我國的剛剛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涇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當然,隨著國家職能的演進即經濟調節職能的逐漸發達,國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筆者相信,總有一天,政府職能的重心將從政治職能逐步轉移到經濟調節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更趨社會化的職能上來。但目前來看,還過於理想化。
(二) 從我國目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改革開放碩果累累,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其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卻嚴重困擾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在企業轉制過程中大量的下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惡化的矛盾;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這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的解決,靠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競爭是不行的,還要靠經濟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直接干預社會分配,發展「預算、稅收、社會保障」。 保護市場自由競爭中淘汰下來的弱者的利益,使經濟法和民商法成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衡平點。從這一點看來,經濟法還是大有作為的。
四、結語
行文至此,應該可以下個結論,說經濟法的確存在,其調整對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國家介入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且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存在的意義重大。為了明天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人們在經濟上的公共利益,我們還是要好好發揮今天經濟法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頁。
[2]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頁。
[3]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頁。
[4] 周林彬《經濟法的經濟根源》 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
[5]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頁。
[6] 楊解君、肖澤晟《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頁。
[7] 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幹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