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學法 > 經濟法當中

經濟法當中

發布時間:2020-11-25 16:19:20

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改善民生與社會和諧發展。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於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

Ⅱ 經濟法當中什麼時候改了稅率

其實什麼時候改稅率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應該知道怎麼計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三、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視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做好實施前的各項准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如遇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

Ⅲ 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都包含哪些法律

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

1、競爭法

競爭法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競爭法立法目的是為保障社會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消費者法

消費者法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產品質量法》立法主旨在於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3、銀行業法

銀行業法包括《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

4、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稅法、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於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徵收管理法》。

5、勞動法

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法的適用問題、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

6、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包括《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建設用地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轉讓。

7、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

(3)經濟法當中擴展閱讀:

司法考試中經濟法的復習重點

1、在競爭法中重點復習《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哪一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產品質量法》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3、環境保護法中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環境民事責任問題;

4、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

Ⅳ 經濟法中有哪些行為性質

論經濟法的公平價值

摘要: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以社會本位為基礎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也是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相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關鍵詞:公平 社會本位

一、以社會為本位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石

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是指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但又不是後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後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1〕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有獨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它建立在以社會為本位的基石之上。

經濟法是在公法對私法的介入,以國家之手對市場失靈的干預中產生的。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學上形成了孟德斯鳩、霍布斯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從天賦人權的哲學思想出發,認為法就是由人類理性和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現,是客觀存在的普遍規律。在經濟學上,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佔主導地位。他認為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客觀經濟規律會自發實現「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這種「自然秩序中」,當理性人在追求其個人利益的目標時,他好像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實現公共最好福利。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他認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對經濟的任何干預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權力應主要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國家」的模式。自然法學派和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這個時期,以國家干預為主要特徵的經濟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發展。〔2〕

然而,亞當·斯密所描繪的完全依靠市場調節,來達到的理性的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自然秩序」並沒有很好地實現,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這樣一幅圖畫:環境污染、資源過度開采、貧富分化、市場壟斷、公共產品短缺等。在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後,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也桎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調節的盲目和滯後,個體組織生產的有序與整個社會生產的無序,個體利益的局部性與短期性,往往使個人利益得以彰顯,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忽視。對此,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是無能為力的。尚須「國家之手」的干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而恢復經濟的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格局。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3〕有些行為,在民法來看,也許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這種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脅時,就會受到經濟法的規制。如微軟收購Intuit軟體公司,可謂是個互贏的商業行為。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獲得微軟的投資,並利用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分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佔有個人財務軟體市場近70%分額的Quicken軟體。這場收購雙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條件要求。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後,微軟會獨霸全美的個人財務軟體市場,執意向法院起訴,最終導致了這場交易的流產。〔4〕經濟法總是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價值的實現。

國家干預也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從某種方面講,政府因其本身的特點,在某些時候,也有產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幹預經濟,往往以國家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佔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嚴格佔用耕地審批制度,遵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徹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這樣,就會既有利於保護耕地,維護農民的權益,又保障了國家的建設用地,達到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但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並不完全一致,也會有沖突。如國家為快速發展經濟,過度佔用耕地,則可能暫時有利於國家利益,而損害了社會利益。其次,政府幹預手段的落後,反應的遲鈍,往往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形勢。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有優勢,而微觀管理方面不足。政府處於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信息廣泛,但也難免會有偏差,導致決策的失誤。最後,政府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難免會有尋租現象。且由於目前監督機制不完備,在我國官本位歷史傳統影響下,易滋生腐敗。有鑒於此,在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干預的程度、方式、方面,都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加強政府幹預的科學性,提高政府人員的素質。

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

羅爾斯認為,形式正義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當平等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由形式正義產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著機會平等。而機會平等至少要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即社會資源平等地向市場主體開放;競爭的起跑線均等;市場主體同等的不受歧視;市場主體平等的擁有實現其經濟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強調的機會公平,是以實現抽象的人格平等和個人自由為條件,將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視客觀存在的人所處的環境和其自身所具備的一切具體特徵,給予民事主體同樣的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並不能應對社會生活的復雜組合。在以競爭為主導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經濟主體形式上的公平卻產生著實質上的不公平。就如一個億萬富翁不可能與一個乞丐具有的條件一樣,經濟法認為,一個經濟巨人與一個經濟侏儒也是不在一個起跑線上的,即使法律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諸如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信息偏差、經濟實力、地理位置、基礎設施等一系列差別因素的存在,給市場經濟帶來的實質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難以實現。形式公平,也是經濟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標。每個市場經營主體,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區域的不同,都有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經濟法既不為某個市場經營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市場經營主體製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6〕

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恰恰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

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7〕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各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如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

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還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體現在:經濟法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時期調整內容也不同,其公平價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鼓勵吸引外商來投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許多優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資本、管理經濟上比我國企業雄厚、豐富得多的外國企業,享受到了中國企業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條件。這對我國企業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並初步完善,作為WTO的成員,我國的市場競爭規則要同世界接軌,就要求市場經營主體平等地參與競爭,就需要逐漸減少外資企業的優惠條件,讓他們享受國民待遇。再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形式公平是實質公平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形式公平的實質公平是平均主義。平均就是在機會的擁有和財富的分配上,無視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為簡單的按份分攤,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8〕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更高目標。實質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發展。沒有實質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標也不能最終實現。

三、經濟法的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隨著人類文明的加速發展,尤以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以來,人類面臨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問題。世界財富的增長並沒有使所有的國家以及每個國家中所有的地區受益,相反,卻加大了他們之間的貧富差距。人類生產力的極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們能夠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資源。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利用,導致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積銳減、礦產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等,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新的發展和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目前,可持續發展的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9〕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涵:第一,人類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第二,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應承認並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機會和後代人的機會平等;第三,為了今世和後代的利益,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10〕

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觀,既體現當代人間的公平,又蘊涵代際人間的公平,是追求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公平。當代人間的公平,即維護所有當代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並滿足其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國內地區間有平衡的發展。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由於區位條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時期,國家為了整體發展的需要,甚或對一些條件好的地區予以政策優惠,來推動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加劇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國東部和中、西部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關系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關系地區協調發展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11〕代際間的公平,即當代人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滿足需求與發展的條件,要給子孫後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的能力的權利。科技的發展,使得後代人有可能開發出新的能源並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發展仍然離不開大量的自然資源。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我們應留給下一代一個清山綠水的世界。因而當代人既要考慮自身的發展,也要考慮後代人的發展。經濟法還為實現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作了具體的規制,如土地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等,都有所體現。

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價值觀,是注重社會效益的價值觀。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較。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不僅限於經濟效益,更強調社會效益。沒有西部地區的現代化就沒有我國的現代化,也就沒有社會效益。在消除地區經濟差距上,東部地區要加強與中西部地區全方位的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和參與西部開發,更好地發揮中西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央也應多給予政策、稅收、財政上的支持,如鼓勵外商到中西部投資,加強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電網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相關的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社會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的模式,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的短期高速發展。我們應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將簡單粗放的消耗型經濟轉變為高技術含量多的集約型經濟,進行產業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注重生態效應與經濟利益的統一。「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於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經濟成果的優化和發展也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會效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才有保障。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它不只強調代內公平,更將視野擴展到代際公平,顯示了其對整個人類發展的終極關懷。它也是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法律部門的產生、發展、繁榮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釋:

〔1〕程寶山:《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J],《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經濟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

〔3〕江合寧:《對經濟法與行政法價值定位的思考》[J],《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4〕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之舉提交法院[N],《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轉引自: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頁。

〔5〕公丕祥:《論當代中國法制的價值基礎法制與社會發展》[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7〕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8〕卓澤淵:《法理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頁。

〔9〕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摯萍:《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J],廣州:學術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

〔1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議》[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賴達清 李文軍

Ⅳ 經濟法中的政府應當是一種怎樣的政府

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
政府是國家公共行政權力的象徵、承載體和實際行為體。政府發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決策、行政法規、行政司法、行政裁決、行政懲處、行政監察等等,都應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都對其規定的所有適用對象產生效力,並以國家武裝力量為後盾的強制執行。

Ⅵ 在經濟法當中購入固定資產的支出屬於什麼

屬於投資性支出。

Ⅶ 請問經濟法中的「死當物品」和「寄售業」是什麼意思

死當物品:
死當又稱絕當,指當戶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行為。死當同樣標志著典當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解除。
寄售業:
「寄售」是一種有別於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委託的(貨主)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託另外一個代銷人(受委託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貨物出售後,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做法。

Ⅷ 《經濟法》中論述各種合同效力的具體情形

按我國合同法,合同效力有三種,即:無效,可撤銷,待定。
一、無效的情況:
1,合同內容違法的
2,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聯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當事人以合同手段掩蓋犯罪活動
4,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無相應締約能力且不能為追認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別合同未滿足形式要求的
合同無效都是自始無效
二、可撤銷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脅迫訂立的合同
2,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3,因重大誤解,對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因顯失公平
三、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訂立了與其行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監護人追人的
2,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Ⅸ 政府在經濟法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談到經濟法主體的范疇,一般認為十分廣泛,包括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企業、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非經濟組織以及公民。然而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本質就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幹預經濟之法」⑴,「是以國家對經濟干預之法為中心而形成的」。⑵依照這種觀點,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中必定有一方為國家(如未另做說明,本文所指「國家」乃是狹義的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也就是說經濟法律關系必須由國家為一方主體構成。誠然,國家成為經濟法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必須由國家作為一方主體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呢?一、區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不同地位的必要性大陸法系國家將法律區分為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這種劃分始於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他的劃分標準是:「規定國家公務的為公法,如有關政府的組織、公共財產的管理、宗教的祭儀和官吏選任等法規;規定個人利益的為私法,如管理家庭、婚姻、物權、債權、債務和繼承關系等的法規。」⑶這是一種以利益的差別作為劃分標準的學說,遭到後世很多學者的批判,後來資產階級學者對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與羅馬法比較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其標准有主體說、性質說、目的說等,而最普通的學說就是「主體說」。這種學說認為「公法所規律的法主體,最少有一方是國家或是由國家予以國家的公權者,反之,私法所規律的法主體,直接地都是個人或非『國家公權的主體』的團體,國家只當第二次的(換言之,就是在直接受規律的法主體再沒有維持那法的力量,因而得到關系者的保護請求時)才受到其規律。區別公法和私法的基本標准,即在於此。」⑷由此可見,如果肯定了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一方主體的必然性,就是肯定了經濟法本質的公法屬性。因此,明確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就與明確經濟法的本質是公法還是私法等同起來,那麼區分經濟法的本質是公法還是私法是否有必要呢?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就堅決地否定公法和私法的區別,他認為公法和私法都是國家法,依據這些法律,無論是人民之間,還是國家和人民之間都是權利義務關系,因而無必要區分。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則指出凱爾森在方法論上的問題:過於強調法律的觀念性,而忽視了實在的世界,他認為「公法和私法的區別,實可稱為現代國法的基本原則。國法的一切規律,無不屬於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屬而不同其意義」。⑸「公法和私法都是屬於國家法(美濃部達吉在這里所說的「國家法」有特定的含義,他在其《法之本質》一書中談到:法的觀念或本質,和國家沒有必然的聯系,有社會就跟著有法,在與國家沒有關系的社會中也有其特定的法。但是,與國家沒有關系的社會的法,沒有區別為公法和私法的必要。)的,但其所以尚有區分之必要者,……,完全是因為私法在第一次的是關於其他社會——特別是個人相互間的意思和利益之交涉的法,原則上是由那社會本身的力量維持,只當那社會的力量不足以資維持時,才第二次地由國家去當其適用維持之任的緣故。不錯,廣義地說來私法亦是國家法,但那是『第二次的』國家法,在這點,是應當和公法區別的。」⑹ 在我國,公法與私法劃分必要性的爭論一直都沒有平息。過去我國法學理論由於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認為公法、私法的劃分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在社會主義國家一般不作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甚至認為在社會主義國家只有公法,沒有私法。隨後,在計劃經濟體制開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人們對於公私法的劃分及二者的地位和作用又產生了另一種片面認識,認為搞市場經濟主要靠私法,公法可有可無,從而導致一個時期人們重私法、輕公法的現象。毫無疑問,這兩種觀點都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和要求,都是沒有正確地理解區分公法與私法必要性的表現。事實上,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它已成為現行法律體制的一個基本假設。雖然沒有哪一個國家的立法明文規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現代法以區分公法私法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識。公私法的區別,是現代法律秩序的基礎,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前提。區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於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兩類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一類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另一類是國家憑籍公權力對市場進行干預的關系,由此決定了規范這兩類關系的法律法規性質上的差異,並進而決定了兩類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和審判機關。對於任何法律法規,若不究明其屬於公法或屬於私法,就不可能正確了解其內容和意義,不可能正確解釋和適用。因此,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區別並正確劃分公法與私法為前提。但區分公法與私法的現實意義並不僅僅在於為司法的技術操作提供指導,更重要的是促進一種理性的制度建設,為社會生活提供尺度,它將與個體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發生根本的關聯。由此可見,當前強調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十分有必要的,它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所以對經濟法而言,只有通過明確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扮演的角色,才能確定其本質,從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充分發揮經濟法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持續發展。二、國家在經濟法的不同分部門中主體地位不同既然法律按照主體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公法和私法,那麼經濟法本質應該屬於公法還是私法呢?根據主體說的區分方法,如果像有些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國家必須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那麼經濟法顯然屬於公法范疇。但是筆者認為將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必然的一方主體,亦即將經濟法歸為公法,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有不妥之處。經濟法學界一般將經濟法分為宏觀調控法與市場管理(或稱規制)法兩大部分。這種劃分方法是以經濟學上所說的國家干預理論以及相關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的。市場失靈理論主要是有關市場調節無法解決社會產品總供給和總需求失衡的問題及其政府運用經濟政策來解決這一總量失衡問題的理論;而政府失敗理論,只要是有關政府運用經濟政策調節社會產品總供給和總需求失衡問題方面出現的調控失敗及官僚主義問題及其解決方案的理論。⑺因此所謂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就是確認和規范國家分別以間接的經濟政策與直接的經濟管理手段來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關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學界基本達成了共識,國家的確必然作為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所以宏觀調控法應該屬於公法,因此本文不做贅述。但是有關市場管理法的理論卻頗受爭議,按照上述標准對經濟法進行劃分所得出的市場管理法,它的調整對象與傳統行政法調節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界限就很模糊了。因此筆者認為,由國家直接干預經濟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不應該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而是行政法所管理的范疇,正是因為沒有將二者區分開來,導致了市場管理法理論體系的混亂。經濟法應該分為宏觀經濟法與微觀經濟法,宏觀經濟法就是通常所說的宏觀調控法,它所調整的對象是國家為合理配置市場資源,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而採取調控措施進行利益再分配的經濟法律關系。由此不難看出,宏觀經濟法具有社會公共經濟管理的性質,因此國家必然作為宏觀經濟法調整對象中的一方主體,這是經濟法作為一種公法屬性的重要體現。至於微觀經濟法則與目前所說的市場規製法有很大差別,它的調整對象並非國家直接干預經濟活動而與市場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而應該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通過立法和司法的手段調整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正如美濃部達吉所言,私法是「第二次」的法,而「第一次」的法是個人相互間的意思和利益之交涉的法,原則上是由個人本身的力量維持,只當個人的力量不足以維持時,才第二次地由國家通過司法手段去解決。微觀經濟法正是這種「第二次」的法,筆者認同「經濟法是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的法」⑻的觀點,而增量利益關系的產生就在於增量利益的協作生產、競爭、消費(分享)、再協作生產、……這種循環不息的過程之中,而微觀經濟法就是直接調整協作生產、競爭、消費這三個環節中的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微觀經濟法主要分為企業法、競爭法、消費法三個部分。在這些法律領域中,應當由國家通過法律明確賦予市場主體平等的生產、競爭、消費增量利益的權利。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市場主體可以依靠本身的力量自己解決,只有在私權利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第二次」地去尋求國家司法機關的保護,正是一種私法本質的體現。由此可見宏觀經濟法屬於公法,微觀經濟法屬於私法,但是經濟法與傳統公法和私法既有聯系也有區別。正如前文所說區分法律的標准有主體說和性質說、目的說等,美濃部達吉認為應該將各種不同的標准結合起來才能得出正確的結果。那麼按照主體標准劃分,經濟法確實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個部分;而按照性質說和目的說,卻體現了經濟法作為現代法與傳統法的區別所在:按照調整對象來區分,經濟法調整的是增量利益關系,這是在現代社會化大生產中才出現的新型經濟關系,是傳統法律所沒有考慮也很難以「現代化」的;按照規定利益來區分,由於現代社會大都採取協作生產的方式,經濟法所要保護的利益已不是像過去小商品生產時代那樣簡單——非國家利益則個人利益,而是與公益相關的私益——即通過社會整體利益為媒介而最終獲得的個人利益。所以說經濟法的本質既非傳統的公法也非傳統的私法,它是新型公法與新型私法的融合,也是任何傳統公法或者私法所無法取代的。三、國家不應充當微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前所述,在微觀經濟法中所調整的對象應該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國家不應當充當微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然而真正意義上的微觀經濟法我國目前實在寥寥無幾:企業法中,雖然我國與企業相關的法律可謂名目繁多,但是要麼以民商法的形式存在,要麼以行政法的形式存在,而調整企業內部人與人之間協作生產關系,保證個人不因協作生產而損失其應該獲得的增量利益的法律卻幾乎沒有;競爭法中,我國現在有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但是這部法律只是民商法條款與行政法條款的簡單拼湊,其中並無實體的經濟法權利義務也沒有獨立的經濟法責任,國家在競爭法主體中占據主導地位,對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追究,予以行政處罰,市場主體在競爭法中只是處於被動的受控狀態,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與此同時不正當競爭行為屢見不鮮;而消費法中,我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也處於和競爭法同樣的尷尬境地。本文試圖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切入分析,論證國家應當退出微觀經濟法主體,同時應當盡快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微觀經濟法體系。(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繫到底應當是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還是國家與不正當競爭者之間的?為了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由國家直接採取措施對不正當競爭者主動追究法律責任,某種程度上固然可以達到目的,但是這種手段是否是最公平、最效益的呢?是否可以讓國家退出這個法律領域,而改由法律賦予每個競爭者平等的權利,當他們被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利益時可以直接向行為者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應當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國家不應該過多的直接干預,而應退出這個領域,原因如下:第一,從性質上來看,市場競爭指的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之間的一種經濟狀態,不正當競爭也應當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之間的一種經濟狀態,屬於一種市場行為。而國家作為市場經濟的組織者、管理者,如果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顯然會使該法名不副實。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保護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競爭關系,將國家與經營者之間帶有隸屬性質的不平等關系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顯然是不合適的。第二,從成本上來看,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發生在市場競爭活動中的,而國家一般不直接參與市場競爭活動,所以對單個市場競爭行為的具體信息並無從了解,也沒有必要了解。而出於自身利益的驅動,處於市場競爭活動中的經營者卻對相互之間的行動時刻密切關注,因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獲得最大化的利潤。所以一旦有不法經營者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先發現的一定是利益受到侵害的其他競爭者,其敏銳程度要大大高於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因此,國家如果要及時地發現和追查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就需要組織專門的力量對市場進行監控,這必然造成反不正當競爭的成本大大增高。而如果由法律賦予競爭者相應的權利義務,一旦市場中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被侵害利益的競爭者肯定能第一時間做出反應,直接向不正當競爭者發難,其成本顯然要低出很多。第三,從效果上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達到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而由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對不正當競爭者追究法律責任,往往既不能懲罰不正當競爭者也不能補償利益受損的競爭者,根本無法很好地限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根據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規定,追究不正當競爭者的法律責任,其往往簡單地處以罰款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進行處罰,而利益受損的競爭者並未得到補償,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的。而且,實踐證明,在執行中還很容易出現這樣的情況: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對不正當競爭者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不正當競爭者被處以罰款之後,繼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甚至變本加厲,要將罰款的損失補回來。而在一次罰款之後,面對不正當競爭者的行為,國家機關往往保持沉默,二者保持一種微妙的「默契」。為什麼出現這種情況?歸根結底國家經濟管理機關與不正當競爭者之間不但沒有直接的利益沖突,反而通過罰款,雙方處於一種「雙盈」的局面:通過罰款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獲得了利益,而不正當競爭者所承擔的責任可能遠遠低於獲得的非法利潤。國家與不正當競爭者各取所需,而二者所獲得的利益,恰好卻是那些合法競爭者的!如果能夠由法律賦予競爭者平等的權利,讓競爭者之間自行調節經濟關系,則可能更加公平合理。因為競爭者參與市場競爭活動就是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天然對立的。只要一方被發現實施了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被侵害利益的一方就絕不會手下留情,肯定會充分利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盡可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從而在實質上體現了法律的公平理念。(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情況類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整的對象應當是經營者與消費者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而我國目前該法所調整的對象卻主要是國家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人,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干預結果往往是一罰了事,而至於罰款的數目是否令經營者受到了處罰,又或消費的利益是否得到了補償就不是經濟管理職能范圍之內的事了。實際上,為什麼我國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愈演愈烈?因為很多情況下,一方面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人即使受到法律制裁還是有利可圖;另一方面被侵害權益的消費者即使提起訴訟卻得不償失。此消彼長之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又如何能夠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與競爭法中所述理由相似,無論從性質、成本還是效果上來說,國家都不應該充當消費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但是由於消費者相對與經營者身份的特殊性——其弱勢地位,所以要求國家以特殊的形式作為消費法律關系主體出現。由於經營者通常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目標;而消費者則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為目標。兩類市場主體之間在追求的目標上是存在沖突的。經營者為了營利,極可能置誠實信用等商業道德於不顧,通過非法的、不正當的手段去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向消費者隱瞞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等各方面的信息,從而會導致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出現「信息偏在」或稱「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由於這種問題的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雖然在形式上處於平等地位,但實質上是不平等的,消費者始終處於弱勢。一旦國家退出調節這種法律關系之後,僅僅依靠國家制訂消費者保護政策和立法是遠遠無法改變消費者這種弱勢狀態的。那麼是否有一種新的經濟法主體的出現來幫助或者代理普通的消費者處在一種相對平等的地位上來對抗經營者呢?有學者提出經濟法主體中應當包含一種名為「社會中間層」的組織,即一種社會中介性質的組織,這種組織具有一部分的國家經濟管理職能。在我國,消費者協會應該屬於這種組織,但是現在的消費者協會,基本上處於一種被動的狀態,對於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一般是「不告不理」的,這顯然不符合現今消費者權益受損嚴重的狀況。同時,最近社會上出現了一種新的組織——「打假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為消費者提供打假服務,這應該也可以成為「社會中間層」,但是這種新興的組織顯然還缺乏規范,難以達到與經營者對抗的目的。筆者認為,可以將消費者協會與打假公司相結合,官方組織與民間團體取長補短,形成一種專業化、商業化的消費者保護組織。正是由於它的專業化和商業化,保證了這種中介組織有能力去收集市場信息,幫助消費者擺脫「信息偏在」的狀態,使消費者和經營者達到一種平等的地位。相較於國家和個體消費者,這種「社會中間層」應該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Ⅹ 中國經濟法全文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後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可以以「哪一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關於競爭法部分,目前我國商務部正在加緊進行反壟斷法的立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密不可分。因為標准意義上的競爭法即是由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部分所組成的,而我國目前並沒有出台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律如《價格法》等,其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壟斷的法律規范。這也可以解釋一些通用的競爭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個部分。其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實際上即應是對壟斷行為的調整。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於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詞「知名商品」,並應掌握關於「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5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②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傭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傭金是法律允許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於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⑤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於此種類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於新聞者來講,其與消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系。
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部分,立法重點並不是在民事責任上,而是在行政責任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種行為是沒有行政責任條款的,即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和詆毀商譽行為。
《拍賣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試中最典型的出題方式是「依據拍賣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不正確的)?」
重點內容是拍賣規則,尤其是拍賣法的特有規則。
一些細小的知識點:法定公物的拍賣;拍賣企業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人民幣;在拍賣活動中有三方當事人——拍賣人、委託人和競買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
「瑕疵請求規則」——是拍賣規則中最重要的規則。其強調的是當拍賣物出現瑕疵時,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委託人和拍賣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如經過展示的或拍賣物有明顯瑕疵等情況競買人喪失請求權。
關於拍賣法特有的規則,還需要掌握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及禁止參與競買規則等。
《招標投標法》
重點掌握:必須招標的范圍。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其發出即生效。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關於分包的情形,及責任承擔的問題。關於本部分法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就分包項目這一部分出現的責任承擔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費者法
本章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關於二者的區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的對象是確定的,貫徹特殊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因此,只有是消費者的身份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主體上的限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可適用。其立法主旨在於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部分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
①消費者的界定。作為自然人,必須是依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才適用該法。例外是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執行。
②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因此在法條構成中,消費者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經營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並不是說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沒有義務、經營者沒有權利,而是因為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③在經營者的義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若作出了不利規定,則規定也是無效的。
④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後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後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於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另外,營業執照、展銷會、櫃台出租、虛假廣告等情況下所產生的消費爭議的解決也是司法考試重要的出題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⑤關於「三包」的規定。
⑥雙倍返還。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有欺詐,二是提出要求的主體必須為消費者。
《產品質量法》
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①產品的涵義。
②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於產品質量的具體義務的種類。這些義務包括產品質量的內在要求如安全性、實用性、明示性等。另外還包括包裝標識義務、不作為義務等。
③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時,有兩種路線:一條路線是從責任的分擔的角度來看,即當產品責任發生的時候,關於責任的分配遵循「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兩個原則。這里需要重點掌握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所存在的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條路線是從受害者的權益救濟角度來看,存在多重的救濟途徑,既可以找生產者要求其承擔責任,也可以找銷售者。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在修訂的過程中,增加了兩個連帶責任的主體——產品質量責任的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產品質量的認證機構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其要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和保證,而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和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銀行業法
《商業銀行法》
(所謂的商業銀行,是指國家要進行特別監管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①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②商業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我國現行體制中,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二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生應理解二者各自所監管的范圍。
③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三大業務——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中間業務的風險性不是特別大,因此相應的法律規制也少一點。而在資產業務與負債業務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規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審慎經營的要求。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因此會對銀行的特定業務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業銀行法》里強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依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處分。
④商業銀行的接管。這不是一個破產前的必經程序,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條件、目的和法律後果需要重點掌握。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①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分權。
②監督管理的對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監管機構的審批時限。此為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防止濫用監管權力。
④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關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強制整改的措施」——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本措施說明我國法律在公權力介入時,不再單單是傳統上的罰款。
本章法律責任的問題需要將《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聯合起來掌握。
第四章證券法
《證券法》
與《公司法》的結合的問題。關於股票、債券的發行,股票的上市、暫停和終止,在《公司法》均有規定,而沒有關於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因此《證券法》中關於證券交易行為的規范,是需要掌握的內容。
關於《證券法》的修訂。一是第28條(「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二是第50條(「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重點掌握:①證券機構。一是證券交易所,在我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二是證券公司,注意區分綜合類的證券公司與經紀類的證券公司在設立的條件、業務范圍上是不同的。
②證券的發行的行為。《公司法》上已經有所涉及。在發行過程中,對於律師事務所而言,其相關的證券業務及行為不當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我國是不允許發行人自己發行證券的,一定要承銷發行。在承銷的過程中,有一個期限即代銷包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③證券的交易行為。首先應明確掌握受到限制和受到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確定,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受到的限制和禁止是不同的。比如對於證券交易所的人員,是禁止其進行證券交易的,而對於證券中介機構人員來講,是限制交易時間的交易。另外,大股東的短線交易是很重要的出題點,法律不允許大股東在買入6個月以內再賣出或出賣後6個月以內再買入,否則要承擔一個法律後果——公司的歸入權。其次是證券的上市。重點掌握債券的上市條件。再次,關於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立法實質上是鼓勵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但是反對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來做不良的行為。因此應掌握收購不同比例時相對應的不同的規則。
第五章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
稅法
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重中之重又是個人所得稅,因此,關於個人所得稅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稅收減免等等應注重掌握。關於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徵收管理法》,其重要的知識點為:①在該法修訂以後,一個重要的知識點「納稅人繳納的稅雖然是無償的,但是納稅人在整個稅收征納的過程中是有權利的」。②注意掌握稅款徵收中的基本制度,如征納期限制度、應納稅額的確定的制度、稅款徵收的保障制度等。③在該法修訂後,加了一個「稅收優先權制度」,其具體的內容為:稅收優先於普通的債權,在特定的情況下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優先的程度為: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來執行。
會計法
重點為會計核算的要求——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的處理問題。
審計法
隨著我國審計風暴的來臨,審計法可能會受到司法考試的關注。
重點掌握審計法的調整范圍、審計機關的職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審計程序。
第六章勞動法
重點問題:①勞動法的適用問題。②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③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規則是不能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適用的。
重要的知識點: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②勞動能力的問題。凡是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要准確記憶具體法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糾紛處理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中,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是很重要的考點。④勞動法中的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形式本身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關於集體合同的生效,強調的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⑤勞動基準法。掌握休假的種類、加班加點時工資的支付。在工資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資的支付保障,如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支付、對待扣工資的嚴格法律限制等。⑥勞動保護法。重點為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⑦勞動爭議。先仲裁後訴訟。需要重點掌握勞動爭議仲裁與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體區別,以及在仲裁時間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等等。
分析2004年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有兩個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銀行業法(其有《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勞動法。究其原因:第一,銀行業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國整個銀行業的監管體制進行了一個重大改革,並出現了一個新型的監管的模式。這也提醒考生,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第二,勞動法雖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與2004年整體的社會大環境有很密切的關系,以人為本,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問題,引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而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弱者是勞動者一方,因此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重要的問題。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本章實質是兩個法律,但是卻密不可分,原因就在於我們國家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分離的。
《土地管理法》
①土地的所有權。我國土地是公有的,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一種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對於國有土地,需要掌握哪些土地是屬於國家土地的。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三個不同的所有權的代表,即由村、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來代表。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受到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國有土地取得使用權的方法是兩種,一種是出讓,一種是劃撥。出讓的方式、期限,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如何取得劃撥的土地等問題需要掌握。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是按用途來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耕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復習的重點。
③建設用地的管理。所謂的建設用地的管理是指當要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開發,將其變為建設用地時,則會涉及到國家徵用的問題。必須由國家來徵用的,在徵用的過程中,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尤其是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土地的徵用過程中,怎樣保護農民的權益問題是現在引起各方關注的一個很重要的焦點,所以此部分一定要了解在征地的過程中,國家建設用地的批准許可權,以及關於征地的嚴格的程序規定,需注意的是:在特定的過程中,由於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政府實際上擁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的權利。
關於土地糾紛的解決,需掌握的是:土地糾紛在確權行政爭議上,主要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但在土地侵權糾紛上,它實際上是因侵權而引起的一個民事糾紛,這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是幫助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因為糾紛本身的性質是侵權糾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當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問題解決了之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來說就會比較容易掌握了,最重要的知識點是: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轉讓,即不符合法定條件時,比如未交出讓金等;此外,不允許炒賣地皮。
在整個的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於未向國家交足出讓金或者未交出讓金,在獲得後若想進行開發經營以盈利,則在這個過程中所獲得的土地的收益部分,必須上繳給國家,此處涉及到國有資產或者國家權利的保護問題。此外,在復習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法條時,還應注意的是房和地,雖然它們是一個土地的使用權,但它們是合並在一起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主體。
第八章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環境保護法本身可考的條文不是特別多,因此它的重點內容特別容易勾畫出來,准確來講,本部分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環境特殊侵權責任,此外還應注意環境糾紛的解決問題。
1、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對這些制度基本了解的情況下,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2、環境法律責任問題。在這里常被考的知識點是環境民事責任。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一個特殊的侵權,它是一個嚴格責任,這意味著它不問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環境民事責任的要件是:實施了侵害行為,發生了損害後果,行為和後果之間有一個因果關系。至於主觀的過錯狀態在此不考慮,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講,嚴格責任意味著行為人不能隨便的免責,其主觀有沒有過錯,不會成為免責的條件,必須有法定的免責情形。對於環境民事責任,法定的免責情形主要是:①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②受害人自我致害的。③第三者過錯的。由此可知行為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在什麼情況下必須要承擔責任,注意掌握上述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3、由於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本身具有一些特有的專業性、知識性問題,所以在一些環境民事糾紛中,它也會做一些調解,如同土地侵權糾紛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做的調解工作;但是它的調解結論,調解過程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其調解結論也沒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對其調解不服,則可以提起的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另外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總之我們應注意把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和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結合在一起來掌握、運用。

閱讀全文

與經濟法當中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