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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案例五個

發布時間:2021-01-30 09:11:35

經濟法五、案例分析題:

1、民營企業來、光明印刷廠自;各侵犯了商標專用權和許可權。
2、侵權方在獲利范圍內賠償國企損失,同時根據刑法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規定對2家公司的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根據地方工商管理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侵權獲利就是國企的損失。

1、B退還5w給A,因為定金最多為合同標的金額的20%。
2、B退還25w給A,因為定金最多為合同標的金額的20%,另外還要把原來A給的15w返還。
3、見以上。

1、有權。一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由於對方違約無法達成,可以解除合同。
2、不合法。原合同解除不代表原合同不生效,生效就該按照原合同規定的違約條款履行。

1、代銷;包銷。
2、不會。

有法律依據。合同履行方式同協議不同,另一方有權拒絕並要求對方重新履行。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駁回乙方訴訟請求。

1、效力待定。
2、合同無效。電腦專賣店退錢,甲退電腦。
3、有效。買賣成立。

⑵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本案中某百貨公司股東人數只有兩人,不設董事會是合法的。

(2)不妥當。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杜某不得在營利性的百貨公司中擔任總經理的職位。

(3)杜某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義買下他自己買來的衣服,是一種利用自己職權的關聯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杜某應當向公司賠償損失。

⑶ 經濟法案例分析.

從本案來看,王晶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首先勞動合同約定工期為5年,但王晶僅工作了一年就辭職了;其次,對於公司的損失,由王晶賠償。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果王晶現受聘的公司如果是明知其與原公司未解除勞動關系仍聘用的,也應承擔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⑷ 關於經濟法的案例

您好:
我想我能給你一個滿意的解答,厭惡那些冒充添分的人,我的郵箱是[email protected],有問題給我發郵件。這道題答案我保證是絕對正確!
答:(1)乙03年2月10號以甲企業的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
解析: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乙雖然未經過甲同意,做出超越其職權的行為,但對善意第三人則不構成約束,甲可以追究乙的責任,但對善意第三人的買賣行為依然合法有效。
(2)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0000元(10000+80000)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
其次:A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即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20000元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⑸ 經濟法案例

1.說法正確,不可抗力是要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2.這要看辦公樓房產抵押有沒有專登記?如屬有登記可以優先。
3.如果是雙方合意抵消(雙方無欠債務即可)就可以行使抵消權,但如果是法定(單方)抵消,本例則要考慮債權期限或訴訟時效等。
4.怎麼一個辦公樓做了兩次抵押,莫非一個沒有登記?
問題應該需要補充一下吧,不然會有歧義。

⑹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有效,」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1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採伐權、乙丙以貨幣作為出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三人對出資
范圍的約定是有效的。
(2)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用於清償對A公司的債務,對B公司的債務則不可以。《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43條規定:「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
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
利。」
本案中,對A公司10萬元的債務是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以應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而對B公司的5萬元債務是乙的個人債務,所以不能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4)丙應當賠償由於其強行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
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
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合夥協議約定了經營期限但是沒有規定退夥條件,丙退夥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退夥,其應當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求採納我為最佳呀,親自給你手打答案)

⑺ 生活中常見的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張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欲購買一套設備以建一個塑料加工廠。張某向劉某說:我付了款就能運回設備,預計兩個月可調試完備,開工後資金一周轉即可還款。劉某同意。於是,張某寫了一張「暫借劉某人民幣10萬元,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的借條。時隔不久,設備運到。張某此時發現搞塑料製品加工不如倒賣原材料賺錢,於是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設備租給他人,利用劉某的借款去倒賣原材料。半年過後,劉某見張某有錢做買賣卻遲遲不還借款,便上門索要。張某說借條上寫明的條件是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現在雖有了設備卻沒有開工,故要等到開工後再還。幾次交涉,劉某見張某沒有還錢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運用所學到的經濟法律知識分析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因其還款期限為附條件的期限:「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債務人人為的阻止條件成立,視為條件已成立。債權人可據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種看法,將「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視為約定不明確,這樣,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該借款為一般的民間借款,無利息。

⑻ 幾個經濟法案例分析題(1)

一、風險轉移以「交付」為准,本安彩電交付,所以損失就由乙承擔。
二、ACD
三、合法,他專違反了同業競業規屬定。收入應歸「哈娃娃」礦泉水公司。
四、1、可將二者同時作為被告,民事責任由華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2、該合同有效。
3、對內有效,對外無效。
五、公司分立時,不成將債務全部約定由一方承擔,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可以要求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⑼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⑽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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