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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淵源

發布時間:2021-01-30 15:28:51

1.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下述哪些形式

一)國際立法。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制訂的國地公約,國際慣例、示範法際體現出來的立法。包括:
1、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
2、普遍適用的國際慣例(國際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規則)
3、示範法(國際組織制定的供各國立法機構採納的規則,各國在採納時可以做出修訂。《統一商法典》的優劣。最為成功的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1958年商事仲裁示範法》,運輸方面:漢堡規則。示範法的目的在於動調和統一各國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電子商務示範法》。還可包括一些重要組織的決議,如聯合國《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
(二)國內立法。
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決於國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許,也取決於其經濟交往的國空的法律。取決於設立法人的國家的法律。
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國籍以公司主營業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國公司。多個經濟主體的有機組合體。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據東道國法律設立的,有自己的名稱、財產、組織機構,並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三)國家
國家不僅僅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還有通過立法對國際商事交易活動進行管理的職能,可以對外鑒訂條約。國家享有國家財產豁免權
主權豁免: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將國家作為被告投訴。
訴訟程序:即使國家同意應訴,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強迫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參加訴訟。

2. 下列哪一項不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淵源包括國內淵源和國際淵源兩個方面。國內淵源主要是國內立法,有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重要國際組織關於國際經濟方面的規范性決議。

3. 求 法律 國際經濟法 答案

答案:
一.多項選擇題
1.答案:A、B、C
【精講解析】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是:(1)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2)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3)國際投資的法律規范與制度(4)有關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法律規范與制度(5)有關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規范與制度(6)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規范與制度(7)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經濟法不調整國際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故D是不對的,應當選擇A、B、C。

2.答案:A、B
【精講解析】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具有以下區別:(1)在主體上——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而國際公法的主體主要為國家和國際組織。(2)在法律淵源上——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經濟條約、國際商業慣例、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和國內立法等。而國際公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國際商業慣例不是國際公法的淵源。(3)在調整對象上——國際經濟法調整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而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間的政治、外交和軍事等非經濟關系。此外,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除國家主權原則之外,還包括平等互利原則等。所以A、B是正確的。

3.答案:A、B、C、D
【精講解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1)國際經濟條約。 (2)國際商業慣例。
(3)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4)國內立法。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屬於法律的淵源。故A、B、C、D都是正確的。

4.答案:B、D
【精講解析】國際商業慣例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復實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為規范。該規范屬於任意性的規范,對當事人沒有強制性的作用,只有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時,才約束當事人。並且當事人在選擇其適用時,可以根據交易的需要對其進行修改或者刪除。故B、D是國際商業慣例的特點。

4. 聯合國大會決議屬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對的嗎

對的。聯合國大會決議能成為國際經濟法淵源;所謂法律淵源,一般指某一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的表現;1.軟法說;軟法說認為,以傳統國際法淵源的標准衡量,聯大決議

5.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下列哪些選項

包括國內淵源和國際淵源兩個方面。國內淵源主要是國內立法,有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重要國際組織關於國際經濟方面的規范性決議。

6. 司法或仲裁判例可以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嗎

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賦予國際私法規范以
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國際私法的淵源有國內法淵源和國際法淵源,國內法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內判例和司法解釋,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一)國內立法
國際私法規范最早是在國內立法中出現的,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早的淵源。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今天,國內立法都是國際私最主要的淵源。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和國際民事訴訟以及仲裁程序規范,都可見於國內立法之中。但在這里,我們主要講沖突規范在國內立法中的表現形式和內容。
1.沖突規范在國內立法中的表現形式(立法方式)。
(1)散見式。即將沖突規范分散規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關條款中。在民法典或有關的單行法規中,就某個方面的涉外民商事問題規定有關法律適用的規范,稱為「散見式」的立法方式。
(2)專篇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專篇或專章,比較系統地規定國際私法規范,稱為「專篇式」的立法方式。
(3)法典式。以專門法典或單行法規的形式制定系統的沖突規范,稱為「法典式」的立法方式。
2.我國的立法。
我國在立法上主要採取第一、第二種方法,《民法通則》設專章(第八章)系統地對幾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規定了沖突規范。雖然並不全面和完備,但已涉及到主要的民商事法律關系。這一部分法規是大家在學習中必須掌握的,不僅要熟記,而且要會用。不僅如此,還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有關第八章的內容。此外,我國還採用「散見式」的立法方式,在有些單行法規中規定相應的沖突規范。目前,包含沖突規范內容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航空法》、《繼承法》。這些內容也是大家在復習中不能忽略的,近年的命題中已有這方面的題目出現。
(二)國內判例
所謂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為審理同類案件依據的判決。一國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為該國國際私法的淵源,在國際私法理論和實踐中尚有爭議。
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以判例法作為主要法律形式。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不承認判例可以作為法的淵源,但在國際私法領域,我們應重視判例的研究和應用。並且,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大量的「司法解釋」及「案例批復」出現。總之,這是一個在中國還沒有完全解決的理論問題。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如果大家在題目中遇到國際私法的淵源問題,正確的答案應該包括「國內判例」,不要因為中國是成文法國家而否定它。同時要法律|教育|網注意「司法解釋」也是中國國際私法的淵源之一。
(三)司法解釋
(四)國際條約
國際私法的主要國際淵源是國際條約。從其內容來說,包括以下四大類公約:
例如1928年在哈瓦那簽訂的《關於外國人法律地位公約》、1930年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國籍沖突公約》。
1.關於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公約。
例如1928年在哈瓦那簽訂的《關於外國人法律地位公約》、1930年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國籍沖突公約》。
2.關於統一沖突規范的公約。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主要致力於國際私法統一化的運動,在它的主持下,制定了一系列的統一沖突法的公約,如1985年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88年的《死亡人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等。我國是會議的參加國,但目前沒有參加任何一個統一沖突法公約。所以,公約的具體內容不在司法考試的范圍之內。但要知道,此類公約在國際上是國際私法的一個重要淵源。
3.關於統一實體規范的公約。
如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58年的《國際動產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公約》、1924年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69年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其中,有的公約同時也含有沖突規范。這些公約有防範法律沖突產生的作用,所以也是國際私法的一個淵源。
4.關於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公約。
主要有:1965年的《關於向外國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70年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和1958年的《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國參加了這幾個公約。
(五)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經過長期反復的實踐,逐步形成,具有確定內容,為世人所共知的行為規則。構成國際慣例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經長期普遍的實踐而成為通例;二是必須經國家或當事人接受為法律。國際私法中的國際慣例形成並應用於兩個領域,一是沖突法領域;二是實體法領域。
1.沖突法領域。
在沖突法領域,各國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習慣做法,如「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程序問題依法院地法原則」等。當一國處理某涉外民事案件而無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的規定可資遵循時,可以遵循這些共同的習慣做法。例如,曾經有過一個考題,其內容是一個內地人在香港立了一份遺囑,同時處分位於內地與香港兩地的財產。本題是關於該遺囑的效力問題,繼承人訴諸內地法院,其中一個問題是,法官應用什麼法律來確定遺囑的形式要件。因為中國沒有這方面的沖突規范,許多學生不知道該怎樣回答。其實很簡單,中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場所支配行為」這一國際慣例,該遺囑的形式要件可適用立遺囑人的行為地法律,也就是香港法律,如果立遺囑的形式要件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這份遺囑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該題目就是要考「場所支配行為」這一慣例的應用。
所以大家在遇到一個具體案例要確定準據法時,首先要考慮適用中國的沖突規范,如果中國沒有這方面的沖突規范,可以考慮適用國際上的習慣規則來確定準據法(當然在考慮習慣規則之前,還應考慮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國際條約的適用以一個國家參加該公約為前提,而我國目前對於絕大多數沖突法的公約都沒有參加,所以站在中國法官的立場上確定規則時就簡單多了,不需要去考慮國際條約)。
2.實體法領域。
在實體法領域,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貿易中適用的實體法慣例。如法律|教育|網1932年的《華沙一牛津規則》、2000年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濟法中予以掌握。
關於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在適用上的相互關系。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即所謂的「國際條約優先原則」。
關於國際慣例在中國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了我國法律或者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即所謂的「國際慣例補缺原則」。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84條作出了同《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同樣的規定。

7. 傳統的國際經濟法律可能導致什麼問題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來源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1.國際經濟條約。國際經濟條約是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為確定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條約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多邊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最主要的淵源,其內容涉及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各個領域。
2.國際商業慣例。國際商業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復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規則。為了使不成文的國際商業慣例更便於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或協會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了整理和編纂,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商業慣例屬於任意性的規范,只有在當事人明示選擇適用的情況下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也可以對其選擇的商業慣例進行補充和修改。
3.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依傳統國際法,國際組織並無立法權,國際組織通過的決議一般來說只具有建議的效力,並不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力。但是隨著國際實踐的發展,理論界已傾向於肯定大會決議的法律拘束力,特別是有些聯大決議是旨在宣告國際法原則和規范的,應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決議在國際實踐中已逐漸被接受,成為各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准則。
4.國內立法。國內立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各國制定的關於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文件,如一國的對外貿易法、外匯管製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海關法等。各國在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上主要採用統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國內經濟立法既適用於國內經濟關系,又適用於涉外經濟關系。後者指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調整國內及涉外經濟關系。
5.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依法律的授權對司法實踐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的解釋。此類解釋由於對其他法院的審判活動具有約束力,因此,在我國實際上已成為一種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即是我國法院在處理涉及信用證案件時的重要依據。
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屬於法律的淵源。

8. q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什麼

(一)國際條約
這里指廣義的國際條約,包括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所締結的,以條約、公約、協定和協議等名稱出現的,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為內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如《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一般地,國際條約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其拘束力僅以其締約國為限。
國際條約可以是雙邊的,也可以是多邊的;前者是指僅有兩個締約方的國際條約,後者是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締約方的國際條約。
(二)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指在長期國際實踐中形成的、具有確定內容的、經當事人的採用便成為其行為規則的習慣性法律規范。
國際慣例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可以是不成文的。但是,由於一些國際組織的工作,現在國際經濟領域中的很多國際慣例已經成文化了,如由國際商會所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
(三)國際組織的決議
國際組織的決議在這里亦是泛稱,指由國際組織所做出的、對其成員國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如歐洲聯盟的各種條例、指令、決定,以及聯合國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和《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等。

9.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有哪些

【商務師考訊】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一)國際立法。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制訂的國地公約,國際慣例、示範法際體現出來的立法。包括:
1、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
2、普遍適用的國際慣例(國際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規則)
3、示範法(國際組織制定的供各國立法機構採納的規則,各國在採納時可以做出修訂。《統一商法典》的優劣。最為成功的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1958年商事仲裁示範法》,運輸方面:漢堡規則。示範法的目的在於動調和統一各國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電子商務示範法》。還可包括一些重要組織的決議,如聯合國《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
(二)國內立法。
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決於國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許,也取決於其經濟交往的國空的法律。取決於設立法人的國家的法律。
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國籍以公司主營業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國公司。多個經濟主體的有機組合體。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據東道國法律設立的,有自己的名稱、財產、組織機構,並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有一個統一的全球戰略,充分利用全球各地的資源以追求最大利潤。母公司是否需要對子公司承擔責任?觀點一:獨立有限責任說
觀點二:鑒於中國公司實行統一戰略,對資源統一調配,母公司需要承擔作為整體的責任。
折衷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母公司經營活動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跨國公司的活動主要受各國國內法的制約。(三)國家
國家不僅僅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還有通過立法對國際商事交易活動進行管理的職能,可以對外鑒訂條約。國家享有國家財產豁免權
主權豁免: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將國家作為被告投訴。
訴訟程序:即使國家同意應訴,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強迫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參加訴訟。

10. 國際戰爭法條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哪個不是國際經濟法淵源

國際經濟法的的法律淵源包括與經濟相關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各國國內法,內所以中華人容民共和國合同法也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而國際戰爭法條約雖然也是國際條約,但是由於其是關於戰爭法的條約,與經濟貿易不相關,故不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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