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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國際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1-30 23:05:17

『壹』 我想問一下,我國關於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內哪部法律有所涉及應由哪部法律調整

您好!我國關於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尚未出台。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並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後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謝謝閱讀!

『貳』 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並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後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圍的界定不科學
1、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國法設立95%以上的股權屬我國企業的投保人。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分擴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圍。雖然這類投保人是我國企業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資產所有者是我國企業,為了全面保護我國的利益似乎應該對他們進行保護,然而這種做法與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不相符,無法實現代位求償權。在單邊模式下的代位權行使以外交保護權為理論依據,而外交保護權的行使又受「國籍連續」規則的限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將因其不具有我國國籍而導致我國的承保機構無法行使代位權,達不到保護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將「以中國法設立的由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企業」排除在投資保險范圍外的做法,實際上不恰當的縮小了合格....

『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金摩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回資者在國外可答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肆』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哪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回能遇到的政治答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1.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伍』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以及他的概念特徵

內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陸』 海外投資保險的投保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為「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在國際條文中,多數國家都用「海外投資保證」(InvestmentGuaranty)一詞來替代「海外投資保險」。從大體上講,他們是一致的,但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現在各國所實行的投資保證實質上就是投資保險。兩者相比,投資保證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賠償,而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並基於一定條件進行補償;而且投資保險不承保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自美國1948年在實施馬歇爾計劃過程中創設這一制度以來,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先後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也於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中國自1979年以來海外直接投資在企業數量和投資規模上都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日益增多,但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遠比發達國家要大,中國為了進一步鼓勵海外投資,就需要依據現實國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柒』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一些問題,天亮前我想知道答案

狹義而言,外匯儲備指一個國家的外匯積累;廣義而言,外匯儲備是指以外匯計價的資產,包括現鈔、黃金、國外有價證券等。

一攬子貨幣是指本幣的匯率隨著若干權重資產的加權平均值上下浮動,通常一攬子貨幣的構成是保密的。調整也沒有固定的間隔,但在一段時間內會保持相對穩定。

一般意義上的銀行(商業銀行)是經營間接融資業務的,通過儲戶存款與企業貸款之間的利息差距賺取利潤;而投資銀行(中國稱證券公司或券商)卻是經營直接融資業務的,一般來說,它既不接受存款也不發放貸款,而是為企業提供發行股票、發行債券或重組、清算業務,從中抽取傭金;此外,投資銀行還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並運用自有資本,在資本市場上進行投資或投機交易。

現在我國在證券上市方面實行的是保薦人制度,這里的「人」是法人,是有保薦資格的各個證券公司。在某公司上市後,該公司的保薦人要履行持續保薦義務。因此,券商在推薦某公司上市前,絕對有責任通過盡職調查等過程,對該資產的真實、有效、盈利能力等進行全面核查,並出具自己的保薦意見,作為上市材料的一部分申報。

美國最早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建立於1948年,此後日本、德國、法國、英國、加拿大、印度等20多個國家先後都建立起了類似的機構。現在,美國主管海外投資保險的是1971年成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這家公司直屬於美國國務院,主要負責美國私人海外投資保險,其董事長由美國聯邦政府國際開發部部長兼任,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認可。

『捌』 何為海外投資保險 承保范圍怎樣

海外投資保險有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兩種。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中國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中國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海外投資保險承保的風險為徵收、匯兌限制、戰爭以及政府違約。 徵收指投資所在國政府採取、批准、授權或同意的對投資實行的強行徵用、沒收、國有化、扣押等行為。這些行為需持續一段時間,且使投資者無法建立或經營項目企業,或者剝奪、妨礙投資者的權益。 戰爭指投資所在國發生的戰爭、內戰、恐怖行為以及其他類似戰爭的行為。戰爭項下的保障包括戰爭造成的項目企業有形財產的損失和因戰爭行為導致項目企業不能正常經營所造成的損失。 匯兌限制指投資所在國政府實施的阻礙、限制投資者把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並/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或者使投資者必須以遠高於市場匯率的價格才能將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並/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 政府違約指投資所在國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違反、不履行或者拒絕承認其出具、簽訂的與投資相關的特定擔保、保證或特許權協議等。 慧擇提示:以上是對海外投資保險及其承保范圍的簡介。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

『玖』 比較MIGA的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法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異同

1. MIGA機制不同於各國官辦海外投資保險機制,各國的官辦的海外投資保險機制一般是依賴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而建立的;而MIGA則是基於《漢城公約》這一多邊條約而建立的,因此,它的影響和約束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實際上,該機制一方面吸收了原來的雙邊國際投資保護協定在宗旨,承保險別,投保條件,運作程序,代位求償等方面的規定;但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簡單地將雙邊體制擴大成多邊體制,與雙邊體制相比,MIGA在服務對象,保險能力以及促進投資等方面的規定有了很大不同,MIGA已經不單純是一個投資保險機構,同時也是一個投資促進機構,尤其強調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這體現了它的發展性。
2. MIGA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其成員具有「雙重身份」:對於發展中成員國而言,這種雙重身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本身就是一種擔保。因為一個發展中成員國一方面是東道國,但它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如果該國對於外資造成了承保的風險,則MIGA必須向投資者進行賠償,而作為股東,MIGA的賠償里不僅有其他成員國的股份,也包含該國自己的股份;而MIGA在賠償以後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因此,它將向該國進行索賠,該國必須按照MIGA的賠償數額如數向MIGA進行賠償。這樣,該國進行了兩次賠償,實際上是得不償失。因此,有了這種雙重身份,東道國一般都會更加謹慎,這就減少了投資者面臨的風險。
3. 與前述的ICSID機制類似,作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妥協的產物,MIGA具有復雜性。它一方面要保護和促進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同時又要維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MIGA成功地維持了兩者之間的平衡。針對發達國家而言,MIGA對於投資有嚴格的限制,它要求投資必須符合東道國的各種規定,從而有效降低了投資的風險性;而針對發展中國家而言,MIGA要求他們保證其代位求償權,這實際上限制了這些國家的主權,有利於其業務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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