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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加班工資

發布時間:2021-01-31 18:11:01

❶ 勞動合同法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

這個題要是按抄題面上來說,的確有誤的。
1、計算加班費的方式是沒有問題的,應得加班費為1120元也是沒有問題的。
2、如果要扣除每160元,除非單位約定30天都支付工資,每天支付160元,否則這樣的扣款方式是不合理的。
3、因為支付三倍加班工資或二倍之後,當天不用另外支付工資的,現在這題裡面扣除了160元/天,只能理解為這個日工資為160元是每月按30天予以支付的,那樣扣除480元是合理的。

❷ 初級經濟法里講的加班是以基本工資來計算嗎

加班工資是以基本工資來計算的,不包括各種補助。公司同意全部計算的當然也可以。

❸ 201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P43頁,十一加班3天,最後為什麼所得到的加班費要扣除160*3天的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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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裡都是參加初級考試的人

❹ 經濟法作業(勞動合同)

第一題

張某應及時向合同履行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同時要求公司補簽不低於原約定條件的無固定期限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可知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合理可行的。

(2)張某2014年2月1日進入該公司,於2015年2月1日已滿一年,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最後,張某應積極尋找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二題【出題老師是故意語意模糊的嘛==,「某一天」指的是除節假日休息日以外的某一天嘛,周六是2015年10月3日呢還是普通的周六呢,國慶節假加班是在法定節假123號呢還是調休節假4567號呢】【我假設某一天指的是某個工作日,周六是普通的休息日,國慶節假是法定節假日】

「某一天加班了三小時」:延長加班3小時,1.5倍工資,加班工資=(180/8)*3*1.5

「周六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8小時,2倍工資,加班工資=180*1*2

「國慶加班2天」:節假日加班2天,3倍工資,加班工資=180*2*3

加班工資=(180/8)*3*1.5+180*1*2+180*2*3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費。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補休,又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經濟補償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題

不合理。周某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不能以工傷對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以上。

❺ 關於經濟法基礎-勞動報酬與支付

我來作答下:
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不少於正常工作日300%的加班費;版
普通休息日加班,用人單權位需要支付不少於正常工作日200%的加班費。
因為未能安排補休:
則用人單位支付的加班費最低標准為
1天×300%×160元+2天×200%×160元=1120元。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註:如有幫助,請採納!如有疑問,請追問!

❻ 關於會計初級經濟法工資補償金的問題

1、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或者降低原勞動條件(比如降職、內降薪等)與勞動者續簽而容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合同終止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該平均工資高於當地職平工資三倍的,上限三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標准。具體多少,不能以勞動者的月工資多少計算,而是看勞動者的實際工資計算,比如,月工資2600,加上加班費等,可能是3500,那就要按3500計算,再比如,月工資2600,可是這個員工在過去12個月里老是請事假,平均工資只有2300,那就是按2300計算。關於「工資」這個概念,適用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❼ 計算題 夏某的日工資為12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

書後答案正確。 加班工資=120x2+120X3X2= 960

求採納

❽ 公司總是沒完沒了的要求加班,並且不給漲薪水正常嗎

曾經看到過這樣一篇分析。一個公司80%的資金是用於從外部挖進人才,20%留給內部員工加工資,從領導到下屬,層層分下來以後,你能拿到的漲工資少之又少。所以想要漲工資,第一步是跟領導提,第二步沒達到預期就跳槽。因為企業只有出更高的工資才能跟別的企業競爭人才。

保留好你的加班證據。


拒絕給老員工加薪時,估計老闆們還沾沾自喜,覺得自己賺到了,殊不知這樣只是給公司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

有不少公司在其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不得拒絕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員工拒絕的,公司可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這樣的規定,如何看待其效力?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一、加班的前提:員工同意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為加班需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❾ 計算題 夏某的日工資為12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她在2008年10月的一個周六加班了1天,

1.加班費的計算你在計算「十一」加班時只計算了一天。正確的計算是:120x2+120x3x2=960 2.如不支付則支付額=960X(1+50%至100% )

❿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是怎麼算的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一般情況是工資的150%,雙休日加班是工資的200%,國定假日加班是工資的300%。

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10)經濟法加班工資擴展閱讀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在標准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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