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作業,好像是合同法哪一章的,來個大神給做一下,跪謝……
一、《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為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二、《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至於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並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故:(4)丁某對於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並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
(5)對於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於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Ⅱ 經濟法基礎合同法問題會的幫下,謝謝,
這個問題說真的比較迷糊,可以參考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和國際經濟法來作答!
Ⅲ 經濟法基礎 第二章勞動合同法 關於雙倍工資補償的問題
這個說的是補償款,你注意比較一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回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答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所以9000元(三倍工資)是這樣算出來的。假設09.1.1勞動者在單位開始工作,到了10.1.1還沒有勞動合同,那按照規定,09.1.1這個月的工資是3000元,從09.1.31滿一個月的次日即09.2.1到10.1.1的前一日即09.12.31每個月要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即3000*2=6000元的補償,這是補償啊,加上原工資應發的3000元工資,不就是三倍工資9000元了么?而且領補償的時間就是11個月啊,滿1個月的次日開始算的,第一個月不算。
Ⅳ 《經濟法基礎》中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問題 謝謝解答 要是正確的!
即用人單位提高或者維持原來的約定條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而員工不願意續簽的內情況下,單位可以不容用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了這種情況之外的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不管是單位提出也好,還是員工不願簽也好,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只有一種情況(單位以原合同條件願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或者單位在原合同的基礎上提高了工資啊、福利啊等的情況下希望以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員工自已不願做了,也就不想再續簽合同了,要終止合同了)是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也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員工合同終止的一個保護。
Ⅳ 經濟法基礎 勞動合同
1、試用期不合法,因為2年的勞動合同只可以約定3個月試用期,只有三年以上內及無固定容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
2、不需要說明理由,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如果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違法情形時,需要提前說明理由再解除,這樣才能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等勞動者可以立即解解除,不需要說明理由;
3、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4、不需要,因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5、不需要賠償培訓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勞動者的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解除的應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培訓費用的總額,且應該按照服務年限遞減。本案中,用人單位與王某之間未約定服務期,而且如果是對勞動者的任職培訓,不需要賠償,也不可以約定服務期。
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Ⅵ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
(1)答:成立。應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並經內歷了要約和承諾容兩個階段合同成立。在該案中甲乙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錢達成了合意,並經歷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所以該合同成立。(2)合法,根據《合同法》這種行為屬於不安履行抗辯權。(3)合法,因為甲方沒有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履行完合同,須承擔違約責任。(4)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丙方沒有履行好運輸合同,沒有保護好甲方的物品。
Ⅶ 經濟法基礎知識 簡述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條款是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文。合同的條款就是合同的內容。合同的權利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條款確定。合同的條款是否齊備、准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條規定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是,並不是說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項就會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無效。主要條款的規定只具有提示性與示範性。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內容要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這些條款,但不限於這些條款。不同的合同,由其類型與性質決定,其主要條款或者必備條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買賣合同中有價格條款,而在無償合同如贈與合同中就沒有此項。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持合同的訂立以對特定事項達成協議為條件,則在這些特定事項未達成協議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當事人各方在訂立合同時,有意將一項合同的內容留待進一步商定,則盡管這一項條款沒有確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Ⅷ 經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的種類和特點
1、試用期不合法,因為2年的勞動合同只可以約定3個月試用期,只有三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
2、不需要說明理由,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如果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違法情形時,需要提前說明理由再解除,這樣才能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等勞動者可以立即解解除,不需要說明理由;
3、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4、不需要,因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5、不需要賠償培訓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勞動者的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解除的應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培訓費用的總額,且應該按照服務年限遞減。本案中,用人單位與王某之間未約定服務期,而且如果是對勞動者的任職培訓,不需要賠償,也不可以約定服務期。
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Ⅸ 經濟法基礎,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很混亂的問題是,是工作年限還是工齡從2008年算起,之前的不再算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版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權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你說的是這個嗎。
Ⅹ 經濟法基礎中關於合同法的問題
不可以,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合同法,物權法和房地產管理法,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專准,沒有辦變屬更登記房屋就是甲的,甲的債權人有權就房屋申請強制執行,至於乙原先佔有房屋本身是基於房屋買賣合同享有此項權利,是合法的,但此項權利不得對抗法院的執行令,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