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
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場本身存在缺陷而導致市場失靈。
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因而也應該是經濟法價值生成的根源性因素
② 經濟法產生的功能和價值是什麼
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不但應當有其獨特的調整對象,而且也應當有自己獨立的作用范圍。經濟法的作用首先在於彌補民法公平觀念之不足。公平原則是民法的最高准則,它既體現了民法的任務、性質和特徵,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執法的准繩和行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誇張的說,公平原則是民法的活的靈魂。不僅如此,公平原則又與一切具體的民法原則不同,它具有對一切市民社會普遍適用的效力,且貫穿於整個民法的立法、執法和守法過程的始終。在公平原則與其他民法基本原則的關繫上,公平原則既是其他原則的高位原則,對其他民法基本原則起到指導作用,同時公平原則又可具體化為平等原則、自由原則、自願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並以這些原則作為其實現方式。但民法公平強調的是個體公平、條件公平和形式公平。這種公平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對於市民社會觀念的確立、社會的進步、人性的解放、人格的尊重等許多方面都發揮了其他任何法律部門都難以比擬的重大作用。不僅如此,作為私法代表的民法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己任的法律規范,它所作用的社會生活的范圍決定了它只能是私人利益的維護法,它承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都是「經濟人」,承認市場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是說民法只是從市場規則角度對市場行為進行規范,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只要市場主體沿著民法預先制定的行為規則去追求自身利益最愛貓撲.愛生活對於追求的結果就予以承認並加以保護,至於由此所產生的諸如人類生存危機、社會不公等問題,民法通常無能為力。民法所追求的平等也是社會條件的平等,對此列寧曾指出:「社會主義者說平等,一向是指社會的平等,指社會地位的平等,決不是指個人的體力和智力的平等。」由此可見,民法所倡導的公平、平等的價值理念僅局限於經濟個體之間的公平和平等,它僅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機會上的平等,而不能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去追求實質的公平和平等。民法只能是個人利益的本位法和個人權利的維護法,如果硬要牽強附會地將民法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去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那隻能是削足適履,是民法的異化。傳統的民法既然難以擔當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那麼這一任務就只能由作為社會法的經濟法來承擔。與民法相比,經濟法強調的是社會公平、結果公平和實質公平,謀求的是社會的穩定發展,追求的是社會的整體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並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能讓全體社會成員受益的整體利益,它既超越於個人利益之上,但又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與個體利益之間是一種既統一又有矛盾的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之間的聯系日益密切,彼此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因而從整體上協調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以推動社會發展已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因此經濟法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廣闊的作用空間。
其次是彌補商法效益觀念之不足。按照一般理解,商法所調整的主要是商人及其行為。而商人作為市場主體,又以追求利潤作為自己一切行為的主要目的和存在的唯一依據,是不折不扣的經濟人。所謂經濟人,按照古典經濟學家穆勒的觀點就是會計算、有創造性、能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⑤並且還應當是具有理性的人。所謂理性的人或人的理性是指經濟人能夠通過成本——收益或趨利避害原則對其面臨的一切機會和目標及實現目標的手段進行分析比較和優化選擇。馬克思指出:「人們扮演的經濟角色不過是經濟關系的人格化,人們是作為這種關系的承擔者而彼此對立著。」亞里士多德曾說過:「人就其本質而言,都是政治動物。」但同樣應當強調的是,在作為政治動物的同時市場主體又是作為經濟動物即經濟人而存在的。政治人和經濟人雖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卻有相同的價值行為准則,即無論是作為經濟人還是作為政治人,都無時不在既定約束條件下以最小代價去獲取最大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政治人無非是活動在政治領域內的經濟人。作為經濟人,其最主要的特點是具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商法的主要作用就在於將經濟人的這種逐利行為合法化、規范化,並為商人的營利行為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但商法中的效益側重於對個體效益的張揚和保護,注重的是個人意識的尊重。其主要原因在於,商法中的效益原則是以經濟自由主義為基礎的,商法上的效益原則、自由原則或意思自治原則不過是經濟自由原則的法律體現。而經濟自由主義又是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基石。古典重農學派認為,人類社會和物質世界一樣,都存在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這就是自然秩序。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是自然秩序所規定的人類的基本權利,是天賦人權的基本內容。自然秩序的實質在於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統一,而這種統一隻能在自由經濟體制下才能得以實現。作為古典經濟學思想集大成的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將這種經濟自由主義思想進行了發揮和完善,將個人主義作為「天賦自由經濟制度」的基礎。認為個人是其本人利益的最好明斷者,明智的做法就是讓每一個個人在經濟活動領域中自主地抉擇自己的道路。在這種一切聽其自然的社會中,其規律性力量是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進行調控的。自由放任意味著經濟領域是一種只服從於自身規律運動和變化的獨立經濟體系,它獨立於作為政治領域的國家之外,且政治國家不應干涉經濟領域的活動。社會利益是在個人追逐私利的狀態下實現的,個人的逐利過程同時也可以促進社會的整體進步。但這種效益至上和意思自治通常僅局限於個人,當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個人意思自治與社會的意思自治發生沖突時,商法首先選擇的是尊重個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換言之,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商法側重於尊重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護個人利益,而不能站在社會整體利益的高度對個人利益進行限制,對個人意思自治予以充分集中。因此,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實現社會效益和社會整體利益追求的目的只能由作為社會法的經濟法來承擔。
最後是彌補行政法國家利益至上觀念之不足。行政法是關於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之間的關系即行政關系。嚴格意義上的行政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它以國家權力的有效劃分、國家機關的嚴格分工作為條件。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大體上包括幾方面的內容: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關於行政法制監督的法律規范。行政法的主要特點是:內容極其廣泛,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公安、民政、科技、衛生、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因其內容與社會生活關系十分密切,而社會生活經常發生變化,因此行政法規范常有變動;沒有一部統一、完整、系統的行政法典,而由分散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組成;法律文件數量特別多,在各個法律部門中居於首位;立法是多元的,不同國家機關的行政立法,其性質和效力均有所不同。行政法之所以無力擔負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主要原因在於行政法主要體現的是國家意志,而在階級社會中,國家意志又主要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因此國家有時雖然能兼顧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但從根本上說主要維護的還是統治階級的利益,而不能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維護被統治階級的利益。即是說,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行政法既難以同時兼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把社會利益作為主要或唯一的價值追求。行政法主要調整和保護的是國家的政治生活,現代行政法的立足點應是限制國家的行政權力,即如何將國家的管理行為限制在合理范圍內,制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因此國家的一切只能包括其經濟行政職能也應以實現這一目標為其存在目的。也就是說,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如何將行政機關的行為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政法律規范也主要表現為限權性規范。因此,從其作用領域和存在目的來看,行政法並不負有克服市場調節機制缺陷及維護市場條件的職能,也無力擔負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
③ 現代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您好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1)市場缺陷的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第二、市場的惟利性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後性
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
(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
現代的商業組織起源於中世紀的庄園制度,以及17世紀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將企業發展起來,則是由現代的運輸業和通訊業,尤其是鐵路的發展決定的。現代企業的規模擴大、不斷的一體化,僅僅不到200年的歷史。
這個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到19世紀中期,企業的規模受到技術、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業,主要的交易結構是生產商和代理商之間的聯系,合夥公司仍然是商業企業的標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紀末期,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降低了企業內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項目成了人們的投資重點,融資的需要促進了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和信用制度也發展起來,這進一步加劇了資本集中。另一方面,為了應付由於社會整體生產缺乏計劃所帶來的危機對產業的沖擊,巨型企業開始出現,這種巨型企業採用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業形成壟斷的同時,小企業也不甘示弱,它們組成行業協會,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工人、農民等也組織起來,如1886年美國勞工聯合會成立,1870年成立了農人協進會。
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
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表現之一是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另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而企業擴大之後,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於企業的上下級關系、僱傭關系中,也存在於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後,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後,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後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
(3)國家的能動反應
基於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
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後,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美國在制定《謝爾曼法》的過程中,一位參議員對經濟權力集中發表了猛烈的批評「如果這種結合導致的集中權力被賦予一個人,那麼這是一種君王般的特權;這是與我們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應當遭到州和全國當局的強烈抵制。如果有什麼錯誤,這就是錯誤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君主,我們同樣不能忍受一個對生產、運輸、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擁有權力的君王;如果我們不能服從任何帝王,同樣也不應當服從任何在貿易方面擁有阻礙競爭和固定任何商品價格的獨裁者。」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表示這個過程是最恰當不過了。在這個過程延續了100年以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
(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國的大型企業組織起源於鐵路和通訊業,國家的第一個反應也在於此。1870年伊利諾伊州在憲法中要求政府「通過各項法律去矯正鐵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貨運費方面不公正的區別對待和敲詐行為」。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明確表示:「任何以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願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
(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於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於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於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
(4)企業內部的結構設置、權利安排、財務事宜等,成為法律規范的對象。在自由經濟時期,這些問題由企業自主安排,國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業和公司法、會計法、稅法、審計法等的頒布,使這些社會關系紛紛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謝謝
④ 經濟法的作用有什麼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回在不同的國家中,根據其調整答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但無論廣義還是狹義,經濟法都是國家干預和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因此,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重要部門。
⑤ 請問經濟法的作用是什麼
調整國民經濟抄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不同的國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但無論廣義還是狹義,經濟法都是國家干預和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因此,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重要部門。
⑥ 論經濟法產生的必要性
在經濟學中存在以下最基本假設:一是理性的經濟人;二是稀缺的資源有著多種用途;三是經濟資源的使用存在機會成本。古典經濟學家認為根據資源的機會成本,以最大化為目標,理性的經濟人能夠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提出市場無形之手能自發地調節資源配置,並使之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亞當.斯密在他的《國富論》中用「看不見的手」這一比喻來描述理性經濟人的自利行為如何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他盤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 它受到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於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所以,對社會經濟愈少干預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需要為市場提供最必要性的經濟服務。亞當.斯密的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在18世紀至19世紀末處於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的西方國家極為盛行。
問題在於現實經濟的發展與此並不相符。19世紀後半期,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產業革命,推動了經濟的高度發展與生產的社會化進程,加劇了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人佔有與生產日益社會化的矛盾,引發了周期性經濟危機。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各產業部門的經濟組織紛紛結合成立卡特爾、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壟斷組織,謀求壟斷利潤,背離價值規律,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失靈,越來越需要另外一種機制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凱恩斯的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理論應運而生,並立即為西方各國奉為寶典,「有形之手」的國家調節作為彌補「無形之手」即市場調節之缺陷的社會經濟調節機制便呼之欲出。
囚徒困境的博弈理論在理論上證明了理性經濟人在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作為市場個體的經濟人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通過交易對其所佔有的稀缺的經濟資源進行配置時,是從自身偏好的滿足角度出發,並且受到不完全信息、專業知識能力以及外部性的限制,因此交易不可能是零成本的。當交易成本存在時,法律就不可能是資源配置中立的,它應該起到效率作用。[1]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其作用是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並使各經濟人所作決策的社會效應比國家干預之前更高。[2]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由此而生。
在此經濟理論和實踐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其制度設計就是要解決政府(在本文中政府與國家是同義的)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即政府對市場這個無形之手配置稀缺資源的不足如何進行有限補充和克服的問題。經濟法通過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的政府對市場進行適度的干預,糾正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其最終目標就是優化經濟資源配置,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這正是使得經濟法同民法、行政法及其它部門法得以區分的最主要的價值功能。
⑦ 學習經濟法有什麼意義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