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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的規制的經濟法的論文

發布時間:2021-02-02 13:08:10

Ⅰ 司考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商業賄賂行為和賄賂犯罪的區別

您好,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採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賄賂,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這些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的行為。
商業賄賂既有刑法上賄賂犯罪行為的共性,也有其特殊的個性。賄賂罪構成的主觀故意方面和給付(或獲得)財產的客觀行為方面對於商業賄賂的構成也是必需的要件。但商業賄賂行為在行為主體、目的、侵害客體和法律的制裁等方面與賄賂罪(包括一般賄賂罪和商業賄賂罪)仍然是有所區別的。
商業賄賂行為與一般賄賂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主體的差別。
一般賄賂罪的行賄人是不特定的,受賄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構成。相反,商業賄賂的受賄人是不特定的,行賄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經營者或者能夠代表經營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第二,行賄者的目的不同。
一般行賄罪中行賄人的目的可以是多種多樣的,除追逐非法經濟利益這種通常的目的外,「買官賣官」屬於具有政治利益的賄賂,「晉級加薪」、「工作調動」等屬於個人生活利益的賄賂。但在商業賄賂中,行賄人的目的是明確的經營利益或可能帶來經營利益的交易機會。
第三,侵害的客體不同。
一般賄賂罪侵害了國家廉潔制度;而商業賄賂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前者的社會危害性大於後者,因此刑法規定對一般賄賂罪的處罰的後果重於商業賄賂罪。第四,法律規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業賄賂行為中的商業行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打擊的重點;而《刑法》對受賄人的制裁遠遠重於行賄人,行賄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賄人而被免於刑事處罰。

Ⅱ 商業賄賂的識別與審計的論文怎麼寫呀具體點的,最好有範文,(包括提綱,開題報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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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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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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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經濟法的論文題目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勞動債權之法律研究
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資本管制改革趨勢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論
要約收購中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較廣告之比較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系探討
經濟轉型時期尋租行為的法律規制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研究
論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及反壟斷法規制
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研究
反壟斷訴訟制度研究
循環經濟法制相關問題研究
反壟斷法中的中小企業保護與規制研究
公用事業壟斷的政府幹預研究——兼論政府管制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協調
公司監事會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為視角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破產中的債權處置研究
跨國公司在中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
公司資本真實與債權人保護研究
破產管理人問題研究——兼論我國破產法劃案相關法律條文研究
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特別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並購中的債權保護
論公司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淺析
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論我國公司法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理論研究
論我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設置
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關改造論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證券發行人制度研究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船員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破產法實務問題研究
論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研究
論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制
行政壟斷問題研究
記名提單項下的無單放貨問題研究
執行拍賣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論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
從WTO合格評定製度 相關立法的完善
記名提單及其項下的貨物交付問題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研究
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與規制的法理研究
論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國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
商業秘密權民事法律保護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償付令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責任
國有上市企業股票期權實施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經理制度研究
我國郵政行政立法初探
論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國有大中型企業法人治理現狀為參照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制在完善專業服務機構中的法律價值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法律思考
提單並入條款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締約托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問題研究
中國外資並購法律問題研究
關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論修改海商法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間的相互影響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安徽大學)
試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提單對傳統提單功能實現的研究
論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
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歐美航運競爭法的比較與借鑒
試論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無單放貨若干問題研究
清算中公司訴訟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訴訟制度簡論
論董事會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糾紛的新發展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對我國企業法人登記一體制改革的思考
論上市公司非正當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公司法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現代公司內部監督機關研究
破產復權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規制
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壟斷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清算義務人研究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及人格否認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構建
論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我國外資法的影響及對策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武漢大學)
公司設立中的出資制度研究
公司減資法律制度研究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規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為研究
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制

入世後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民事關系研究
運輸法草案中海上履約方及其責任問題研究
國際化的MBO面臨的風險與法律監管研究
無船承運人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海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
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基礎研究
船長刑事責任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
中韓扣押船舶制度比較研究
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研究
海上強制保險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特別經濟區的最新發展趨勢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之研究
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制規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實施的環境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界定——從產品差別化行業所帶來影響的分析
論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對我國反傾銷應訴之影響
論上市公司合並中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投資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
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論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論GATS第6條與我國服務貿易法規的發展
論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境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資本問題研究
論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東訴權與司法干預尺度的平衡——從中英美相關公司法比較視角議之
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論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破產法目標對破產保全制度的影響
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論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從信義義務角度分析
論創業投資中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認定
論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業徵信的法律規制
公司分立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中韓兩國的外資法及其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控制股東義務法律制度研究
商譽出資問題探討
論公司職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我國外商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研究
合資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論篡奪公司機會
公司法上的現物出資制度
我國強制要約收購法律制度
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規制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反壟斷法執行機關的研究
論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控股公司及其反壟斷法規制
中韓監事會制度比較
論最大誠信原則下海上保險人對除外條款的解釋義務
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設計的思考
公司與其管理者利益沖突及法律規制研究
LLP與合夥法律制度的重構
我國採用BOT方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必備條款》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權之保護
上市公司資金不當利用與公司治理
董事離任義務研究
論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及制度完善
論債權保護在公司法制中的優先性
論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問題的法律規制
論行政壟斷及其法律規制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構建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歸責與程序分析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論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重構
目標公司董事會之義務研究
我國管理層收購中國有資產法律保護的研究
國有企業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產重整制度之比較研究
行政性壟斷及其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述評
西部生態工程建設投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法律對策探析
關於行政壟斷及其規制的對策研究
論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網路環境下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公司治理機制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
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資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研究
網路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規范企業集團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保護研究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請求權制度研究
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製法律問題研究
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

Ⅳ 如何利用經濟法更好的規制市場主體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論文 謝謝

一、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問題嚴重
一直以來,我國經濟金融的發展都深受城鄉金融發展失衡的影響,近年來,雖說有些緩解,但是仍未根本改善。這一現象主要表現在中、東部地區。在這些地區,小企業融資需求旺盛,其特點是「短、小、頻、急」,但是,目前,國有銀行的縣級區域網點和人員都在精簡,很多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也大多是集中在城市,因此,受限於體制因素,小企業的根本很難得到滿足;而對它們來說,僅憑自身力量尋求公開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也是不現實的。為了緩解這一矛盾,我國正在積極實行新型農村金融,金融機構也在逐漸興起中,但是同問題嚴重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相比,其作用微乎其微。
二、我國金融經濟發展的若干策略
1.促進轉變生產力。為根本改善現有居民,促進金融經濟的發展,筆者認為,金融業有必要積極調動要最優秀生產力的因素,並持續優化金融結構和資源配置。不妨在現有基礎上更加重視綜合素質高的金融人才的引進;繼續放開信貸政策,加大對創新企業以及創新人才的扶持和鼓勵;持續促進金融及其相關產業升級再造,積極拓展能源、環境戰略,促進國內經濟的有序發展。在此基礎上,加強金融產業政策支持、引導,使各地區的特有優勢發揮得更加充分,將知識技術充分融入其中,從而實現投資結構改善的根本目的。2.建立並完善金融宏觀審慎體系。首先,在金融領域中,央行的職責有很多,其中最核心的部分一是維護宏觀經濟的協調發展,二是保持金融穩定。為促進經濟金融形勢的有序發展,應對央行的這一職能加以重申和強化,並特別強調其宏觀審慎作用。在加強宏觀審慎方面,歐盟就比較創新地成立了宏觀審慎管理委員會,其成員一是金融監管機構;二是財政部。我們也不妨對此進行效仿。可由央行扮演核心角色,下轄政、保、銀等監管機構,共同推進宏觀審慎體系的進程。其次,在充分選用審慎工具進行逆周期調控的同時,一是加強會計標准集中清算,二是加強會計衍生品交易集中清算。最好,該體系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強化監管核心金融機構,從而達到以點帶面,逐步加強金融監管的目的。3.逐步轉變宏觀金融管理模式。首先,平衡需求和供給二者之間的管理關系。未來,我國金融投入的核心將是生產力以及生活水平的持續提升。而解決我國經濟金融的瓶頸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進而轉變宏觀金融管理模式。因此,有必要持續加強供給管理,以供給管理帶動信貸結構的優化,以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實現經濟發展的宏願。其次,提升金融資源利用率。實際上,我國貨幣信貸正逐漸實現宏觀調控,然而,經濟金融環境相對復雜,世界經濟尚未完全復甦。在此背景下,我國經濟發展的問題也頗多。2013年1月,商業銀行信貸額為1.04萬億元;次月即下降5100萬億元,可見信貸明顯緊縮。但隨之而來的通貨膨脹問題仍不容忽視。未來,推進經濟結構戰略調整步伐勢在必行,其核心應是穩定價格總水平,信貸資金應更多地投向「三農」、中小企業等實體經濟中。4.緩解城鄉二元金融,弱化城鄉差距。首先,針對城鄉二元金融結構進行優化,使其制度環境更適合經濟金融的和諧發展。我國城鄉金融結構發展的最終目標應是一元化,要想實現這一目標,必須通過轉變戰略先緩解二元金融結構,力求縮短城鄉偏斜轉為城鄉統籌發展的進程,爭取早日抹去城鄉界限。為此,應給予科學發展觀,著眼於長期戰略並立足於客觀實際,增強認識,制定不違背我國基本國情的可行性策略,腳踏實地地像城鄉金融一元化邁進。切忌盲目照搬照抄,切忌盲目追求速度而忽視當前的發展實際。正確的做法應是按部就班地規劃和計劃,認真細致地推進。其次,緩解城鄉金融二元結構,首要及核心的任務是夯實經濟基礎。任何時候,金融的生成及其發展都離不開經濟基石,作為城市經濟的有效補充,農村經濟的積極作用不可謂不重要。而農村金融的發展必須依靠堅實的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本豐富農村金融資源必須首先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的合理化發展必須首先壯大農村經濟。只有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獲得了發展的有利條件,才能根本緩解並最終解決城鄉金融發展差距,以達成經濟金融發展的終極目標。
三、結語
縱觀當前國內外的經濟金融發展形勢,可以預言,只要我們在做好前景預測的基礎上,制定出符合我國根本國情的戰略規劃,加強實施過程中的宏觀調控管理,就能在緩解城鄉經濟金融差距的前提下,逐步實現經濟金融的飛躍發展。

Ⅳ 經濟法論文。關於消費者權益的。。3000字左右。。不能百度到的。。

搜搜

Ⅵ 10分封賞~關於商業賄賂的會計治理的文章

摘要:當今的中國正在發生普遍的商業賄賂現象,這種現象對社會經濟與政治的侵蝕是非常嚴重的。商業賄賂作為一種行業「潛規則」,長期游離於執法部門的視野之外,如何遏制商業賄賂已成為我國當前的頭等大事,本文主要從會計監管的角度提出治理商業賄賂的措施。
關鍵詞:商業賄賂 影響 原因 會計治理
「商業賄賂」一詞,從來沒有像今年這樣使用得如此頻繁。2006年初,中紀委將治理商業賄賂作為當年反腐工作重點。3月份,國家22個部委組成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那麼商業賄賂為什麼會被政府如此重視,它到底會有多大危害,國家又該如何治理呢?本文針對這一問題從會計治理的角度作了初步探討。
一、商業賄賂的簡單解釋
商業賄賂指為謀取商業利益而發生的賄賂,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發展起來的一種負面經濟現象。商業賄賂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一、回扣和手續費。回扣即在商品或勞務的買賣中,由賣方從收到的價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返還給買方或其經辦人的款項。手續費包括好處費、辛苦費、介紹費、酬勞費、活動費、信息費等;二、禮品和禮金。即在節假日以禮品和禮金的名義行賄;三、以購代賄。即高價購買受賄人或其親屬出售的物品、字畫等;四、以賭博輸錢代賄;五、以提供消費項目代賄。例如免費提供旅遊、宴請等滿足受賄人吃喝玩樂慾望的活動等。由於商業賄賂形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它的隱蔽性較強,犯罪雙方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斷才用新的賄賂方式,商業賄賂的辨別變得越來越難。
二、商業賄賂的影響
(一)加劇了社會誠信的危機。商業賄賂不僅損害了民眾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的商業秩序,而且更為長久地損害了中國的社會道德。2006年3月初,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與中央黨校《中國黨政幹部論壇》編輯部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統計表明,有72.72%的被調查者認為在中國做生意,給回扣、好處費和請客送禮的現象很普遍,20.98%的人認為比較普遍,只有2.1%的被調查者認為是不普遍。當被問及在中國做生意,如果不行賄、不請客送禮,生意是否能做好時,9.79%的人認為能做好,72.03%認為做不好、只能勉強維持,18.18%認為肯定要做垮。
(二)扭曲了公平競爭規則,妨礙了市場機制的運轉。商業賄賂背離了市場經濟對公平競爭的要求,使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無法正常發揮作用,阻礙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破壞了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一些誠信經營的企業淪為受害者,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影響了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質量的提高。這種「腐蝕劑」正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企業卻只能屈從這種「潛規則」,以避免在競爭中失去市場機會和份額。更重要的是,商業賄賂的本質是對公正的社會秩序環境的收買,它是社會法治與正義公平的大敵。同時,商業賄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費者負擔,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
(三)破壞了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合理的競爭能准確的反映市場狀況,使生產者知道生產什麼、生產多少,為誰生產以及在什麼時候生產。企業為社會提供所需要的產品,並且通過競爭,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化,防止資源和勞動的浪費。但是商業賄賂的出現,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賄者一邊傾斜。資源及勞動的不合理流向了行賄者一邊。這勢必阻礙市場機能的正常發揮,從而影響了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和技術、生產的進步。
(四)敗壞了官員政治道德。商業賄賂已成為孳生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溫床。隨著商業賄賂漸成氣候,必將出現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損公肥私的企業經理、采購、供銷人員和政府官員。別看「商業賄賂」四個字只關乎「商業」、關乎 「腐敗」」,其實商業所賄賂的是權力。有道是「門檻出腐敗,審批見賄賂」,或許可以這么說,哪裡有涉及商業審批的,哪裡就有商業受賄的可能,因為「審批」之權就能換來利益。商業賄賂的存在,既誘發了仇富、仇官的心理,還嚴重損害了社會和諧,對國家和民族文化的破壞更是無法估量。
三、商業賄賂盛行的原因
(一)商業賄賂查處難度較大。商業賄賂的查處非常困難,難就難在取證困難。商業賄賂一般都採用「一對一」的交易形式,交易雙方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往往共同隱瞞相關情況,隱瞞性較強。在一些行業和領域中,商業賄賂往往被社會認同為行業行銷的「潛規則」,導致民眾對商業賄賂認知的模糊。面對這樣的「潛規則」,企業只能屈從,以避免在競爭中失去市場機會和份額。
(二)多頭監管導致無人管理。在我國,眾多執法機關和部門均有權管轄商業賄賂行為,但互相沖突,處處留下空隙,讓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例如在我國《刑法》中,商業賄賂是否「構成犯罪」一般以「數額較大」作為標准,多大金額算是「數額較大」沒有確定標准。司法部門往往結合一些具體的「內部指引」作為判斷的依據,這種內部指引並不向行政監督部門傳達。行政監督部門對一起商業賄賂案件是否介入管轄,是根據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斷,在部門利益的支配下,許多行政監督部門往往不主動把情節嚴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門管轄,僅簡單地處以行政罰款、通報批評、警告記過了事。實踐中,行政監督部門為了避免與司法機關管轄權的沖突,可能對商業賄賂案件採取不介入的態度;而公安、檢察機關因缺乏對商業活動的日常監督手段,對市場上發生的商業賄賂行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頭監管、誰也不管的局面。
(三)法律規定尚不完善。在我國關於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而且對一些重要的問題規定得並不清晰、完善,例如對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范圍的界定,對執法主管機關的統一等,都存在問題。現實中商業賄賂的花樣很多,如手續費、勞務費、辛苦費、茶水費、咨詢費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國司法實踐對商業賄賂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認定也存在著模糊認識,以至於法律沒能被很好執行。更主要的是,中國現有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范性法律條文明顯不足,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後,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
(四)官員職位的「權力尋租」。雖然商業賄賂發生在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一些政府工作人員利用權力「尋租」有密切關系。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葯品生產審批、出口配額審批、物資采購招標等部門,少數政府工作人員與不法經營者相互勾結的事並不鮮見:誰給好處給誰審批、誰給回扣給誰配額、誰給傭金給誰工程。當少數人利用「公權」與不法經營者勾結,獲取不正當利益時,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沒有了立足之地

Ⅶ 急求經濟法小論文1000字—1500字左右。謝謝

試論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並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於經濟法是否有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准。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准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筆者以為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願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麼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佔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並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准,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准。但方法相對於對象來說是次後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徵,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製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並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准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於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幹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並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才出現的特別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餘下的劃歸經濟法(8)。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關鍵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並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餘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9)。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採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後,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Ⅷ "治理商業賄賂"屬於經濟法類論文么

應該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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