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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2-02 15:12:23

① 最新經濟法規定借款合同最長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借款期限由雙方約定,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期限。但雙方沒有約定的,視為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之間一般都約定有返還借款的期限。如果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之間應當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

② 誰可以幫忙回答幾個經濟法的問題

暈倒,這個問題真是長阿:)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一、「按揭購買商品房」中存在2份合同,
1、一個是發展商和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還有一個是買受人和銀行以及發展商(僅限於一手摟)簽訂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3、這兩個合同中代表買賣關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從合同。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就是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物。
4、銀行和買受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借貸關系,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是房產抵押,在一手樓按揭中,由於發展商預售的是未辦理權屬的預售商品房,所以發展商同時給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直到辦出產權證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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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你自己發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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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
1。定金合法,但未生效,因為定金的生效要件是交付定金。
2、乙方解除合同不合法,因為根據合同約定價格上漲時乙方沒有合同解除權。
3、根據實際損失的程度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適當增加違約金數額
4、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因為合同標的仍然可以繼續履行
5、在甲方起訴乙方後不能追償損失的,才能要求丙方承擔一旦保證責任,丙有先訴抗辯權

③ 學經濟法的各位大神們幫我解決民間借貸問題

合法,從法抄律關系來講,襲B就是應該向A要錢,因為是A向B借款20萬,A與B立有借據,AB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可以確認的。
A借款的用途是借給C做生意,並且要求B將款打給C,B也將款打到C銀行賬戶,借款已經發生轉移。A向B借款,借款的用途是給C用,但是從法律來講,A的借款用途跟B是沒有關系的,A向B進行了借款的行為是沒有改變的。B向A要錢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A打了100萬給C,還讓B打了20萬給C,如果A有借條等借貸憑據能借款的話,則是C欠了A錢款120萬元。如果A把錢給C是作為合作人的投資行為,則C做生意賠錢,A也要共同承擔投資失敗的損失。

④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甲銀行與乙簽訂一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即2008

(1)未過訴訟時效。甲銀行催收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2)合同中未載明保證方版式的,視為連帶保證權。
(3)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4)未約定保證范圍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5)不能實現。訴訟發生時已過保證期限(2011年1月3日),丙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⑤ 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約定利息借款給個人,合法嗎

根據《最高人抄民法院關襲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⑥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貸款人在提供貸款時不能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內合同履行期間容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貸款人。但現實中有的貸款人為了確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時就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實質上為扣除利息後的數額。 如果貸款人在提供貸款時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這種做法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實際得到的借款少於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影響其資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因此,合同法規定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就可以了。

⑦ 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有哪些知識點

(1)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專門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專業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國的信貸業務只能由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與借款方發生借貸關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研究單位等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則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須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要求。信貸計劃是簽訂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條件。借款方必須根據國家批准和信貸計劃向貸款方申請貸款;貸款方必須在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信貸政策的條件下,由貸款方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超計劃貸款必須嚴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標的為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標的。外幣主要是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其他需要使用外匯貸款的單位借貸使用的。在外幣的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借什麼貨幣還什麼貨幣(包括計收利息)

(5)訂立借款合同必須提供保證或擔保。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有足夠的物資作保證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擔保,否則,銀行有權拒絕提供貸款。這種保證或擔保是使貸款能夠得到按期償還的一種保證措施。

(6)借款合同的貸款利率由國家統一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借款方在歸還貸款時,一般要償還貸款利息,而利率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計付,當事人雙方無權商定,對國家規定的利率,任何人無權變更或修改。

⑧ 民間借貸問題屬於民商法領域還是經濟法領域

民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相互有涵蓋但不相同的兩個大類別。
民商法一般是指涉及回民事與商答事的法律。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公司法等。
經濟法一般是指涉及經濟類的法律。例如合同法、公司法、對外經濟貿易法等與社會經濟關系比較接近的法律。
法碩研究生一般是針對某領域的法律及其法律體系等進行研究。如果沒有一定的法理基礎,可能真正研究起來比較累。因為對於研究法律,應從法理分析方面開始。

⑨ 公司向民間借貸,所簽協議是否有效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並無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的依據。同時,上述法律法規流於主體立法而非行為立法,嚴重違反了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的民法基本原則,規范過於原則,甚至相互沖突,缺乏統一的指向性,立法可操作性差,已不足以對企業間借貸行為進行良好的引導和規制,給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帶來了嚴重損害。鑒於此,《規定》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企業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原則上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區分借貸目的和資金來源,進行不同規制。參與企業借貸的主體,有的是出於自身資金需求,有的是出於藉由資金放貸賺取利潤為目的。對於這兩類不同的借貸,應當採取不同的規制方式。前者是普通的企業借貸行為為生產經營的需要,因此,並不需要作過多的規制,只要對借貸程度和借貸規模予以適度管控即可。而後者出於盈利的目的從事企業間借貸,存有較大的風險和投機性,出現問題後對國家整體經濟秩序的影響也要大於普通企業借貸參與者。

在規制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企業的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非自有資金。企業間借貸因而也可以分為自有資金借貸和非自有資金借貸。自有資金企業間借貸,企業對合同標的有完全所有權,對其處分只要滿足自願、平等、真實的原則,就應當予以認可。非自有資金企業間借貸,由於出借資金並不屬於企業,對其有效性的認定應當從合同性質入手。如果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的信貸資金,又轉貸給其他企業牟取利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企業將向其他企業所借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進行轉貸牟取利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此類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第二,如果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作為借款人的企業借款的用途是為了用於犯罪或者從事其他違法活動,企業仍然提供貸款的,則該企業間借貸也應當認定無效。

盡管《規定》對企業從事經常性借貸引起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並未作出規定,但在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有一種觀點認為,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我們認為,這一觀點值得贊同。

企業以借款、放貸為業務,具有經常性、經營性、對象不特定性等特徵。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不能以此為業。因為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這將嚴重擾亂我國金融市場,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因此,如果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否則即視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這種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對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然而,認定企業是否從事經常性放貸並非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無論是從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還是事實認定方面,都存在相當程度的困難。畢竟,貨幣是種類物,要認定企業往外放貸的錢究竟是從銀行信貸而來,還是從其他企業所借,抑或是在單位內部集資所得,都有相當大的難度,這也是司法解釋為何最終沒有將其列為無效理由的重要原因。但是,這並不能作為以此肯定企業的上述行為有效的理由。如果當事人能夠舉出充分證據,證明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則應當認定其放貸行為無效。

對於如何認定企業是否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我們認為,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而是應當結合企業的注冊資本、流動資金、借貸數額、一年內借貸次數、借貸利息的約定、借貸收益占企業所收入的比例、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等等,通過自由裁定權的行使,綜合認定企業是否構成經常性放貸業務。

⑩ 經濟法中借款合同的理解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這是因為,貸款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而且貸款人提供給借款人的貸款金額應當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數額,不得從中預先扣除貸款利息,貸款人在提供貸款時預先扣除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則要按照實際借款數額來計算。這是由貸款人對借款人擔負的貸款金額應當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數額的義務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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