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一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急!!)
1,(1)合同不成立,沒有接受對方1000元的要約
(2)形成要約
(3)不負責任 因為乙方沒有回復要約 不存在合同責任
2,可以要求撤銷,原因: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而且在一年內!
3,概念性的 忘記了
㈡ 經濟法的題
成立留置權,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要行使留置權,必須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這個要件包含三層意思:第一,必須是動產。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債權人佔有的不動產上不能成立留置權。第二,必須債權人佔有動產。債權人的這種佔有可以是直接佔有,也可以是間接佔有。但單純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權,如佔有輔助人雖持有動產,卻並非佔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權。第三,必須合法佔有動產。債權人必須基於合法原因而佔有債務人動產,如基於承攬、運輸、保管合同的約定而取得動產的佔有。如果不是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不得留置,如債權人以侵權行為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人佔有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除了企業之間留置的以外,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處於同一法律關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費,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時留置權成立。如果保管人對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債權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則該留置權不能成立。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對已經合法佔有的動產,並不能當然成立留置權,留置權的成立還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全部履行為要件。如果債權未到期,那麼債務人仍處於自覺履行的狀態中,還不能判斷債務人到期能否履行債務,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只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將其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留置。
甲公司並沒有合法的原因佔有乙公司的動產,雖然甲公司是兩個車間的所有權人,但其已經將其承包給乙公司,車間里的機器的佔有權歸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機器的佔有權,也不對機器享有留置權。
㈢ 關於經濟法的題目...挺多的...
1.合同成立。
本題涉及「交叉要約」的問題。所謂「交叉要約」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同時向對方發出內容相同的要約。理論和實踐中,對「交叉要約」能否使合同成立尚存在爭議。但從鼓勵交易的角度出發,多數意見還是認為「交叉要約」可以使合同成立,條件是要約內容明確具體,且到達雙方。
本題中,甲乙雙方同日向對方發出了內容相同的信函(信函內容構成要約),且該要約已到達雙方,屬於有效的交叉要約,合同應成立。
2.該意思表示構成要約。
要約成立的要素中有一項為意思表示明確具體。所謂「明確具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應當包括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內容,一般需包括價格、數量。
本題中甲給出的意思表示中已有數量(100車)、價格(每車150元)的內容,構成要約。當然,對於本題意思表示中的數量(100車),即「車」的計量單位可能會有爭議,例如:「車」是指大卡車一車還是指小推車的一車。但這種爭議可以通過雙方的協商解決或根據交易習慣、合同內容推知,其不應妨礙該意思表示構成要約。
3.合同成立。
分析與第1題相同,屬於交叉要約的問題。且甲為履行該合同已採取了進一步的舉措,即「拒絕了其他客戶」,所以該合同應當判定成立,以保護甲的信賴利益。
4.要約邀請是:(1)甲問問售貨員乙:「這件時裝多少錢可以賣?」;(2)乙反問:「你出多少錢?」。
要約是:(1)甲回答:「400元,你賣不賣?」;(2)乙應聲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賣!」。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內容並不要求具體明確,只要體現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即可。
要約是指一方向特定方發出的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內容要求具體明確,一般需要包括合同的價格、數量等要素,且需要表示出發出要約方願意接受要約的拘束的意思。
5.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
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於承諾到達發出要約方時成立。本題中,甲發出的傳真為要約,乙回復的傳真構成承諾,該承諾到達甲時,合同成立。
甲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據甲丙之間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習慣來確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本題中,丙雖未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且甲的要約中並未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但如果甲丙之間存在某種交易習慣(例如:之前一直都是甲發出傳真後,丙就自行發貨,無須丙再回復傳真),則根據該交易習慣,丙送出水泥的行為構成承諾,合同成立。否則合同不成立。
6.合同成立,甲構成違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雙方雖然尚未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甲乙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交付了9噸貨物),且乙予以接受,該合同成立。甲拒絕繼續交付的行為構成違約。
7.抵押合同於6月1日成立,於6月15日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根據物權法第187條,不動產抵押自辦理抵押權登記時生效。
從法理上,本題涉及物權行為的理論問題。我國物權法的公布,標志著我國已承認物權合同與物權行為相分離,並由此更正了過去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的缺陷。根據相關法理及合同法、物權法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簽訂時成立,自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
㈣ 經濟法的題目
我們剛剛考經濟法就考了這道題目,參加過CPA《經濟法》考試的同學肯定會做。這是2001年CPA經濟法的真題。 (1)首先,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須有1/2以上,即可舉行。其次,董事F電話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再次,董事G委託董事會秘書H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只能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託董事之外的人代為出席。(2)首先,該次董事會會議決定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於2001年7月8日舉行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年會應當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董事會會議決定股東大會於7月8日舉行超過了6個月。其次,股份公司與本公司市場部的項目經理李某簽訂的一份將公司一項重要業務委託李某負責管理的合同提交股東大會並以普通決議通過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項內容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通過的聘任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決議事項屬於董事會職權范圍的內容。其次,批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公司董事事由7人組成,董事B反對該事項後,實際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4)董事會會議決議形成的會議記錄有兩處不規范。首先,該會議記錄應當有會議記錄員的簽名;其次該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㈤ 經濟法的題目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206÷(1+3%)×2%=4萬元;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10.3÷(1+3%)×2%=0.2萬元;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入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徵收:35.1÷(1+17%)×17%=5.1萬元;
應納稅額=4+0.2+5.1=9.3萬元。
㈥ 經濟法案列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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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終有好報,採納答案是一種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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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後面的大題怎麼算分
按小題給分,其中的一小題答錯就只扣答錯的小題,不過如果小題之間有聯系,那一題錯了,會關繫到下面的得分哦,如果沒有聯系就沒問題。
㈧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