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主體是指什麼 電大多選題
是指在經來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自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1)國開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主體的資格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
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貳』 電大國際經濟法簡述仲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其法律特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前提。仲裁機構對爭議事項的仲裁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取得。仲裁的整個過程都貫穿著仲裁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當事人自願決定採取仲裁方式解決那些爭議事項、自願決定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自願決定由那些仲裁員仲裁,甚至可以選擇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當然為了仲裁製度本身的需要,當事人的自願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制定仲裁員,仲裁機構有權代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國家裁判行為,它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質上截然不同。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專門仲裁組織,處於第三者地位。仲裁機構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動樹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的授權,而不是依據國家行政或司法職權。同時,雖然國家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但國家享有對仲裁的監督權。
三、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對於當事人無權處分的民事權利,如婚姻、繼承、收養、監護、扶養等所引起的爭議,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仲裁庭一經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也不能復議和上訴。對仲裁裁決不經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銷,當事人必須履行。
『叄』 國家開放大學經濟法學的期末考試答案,要今年的
同10╮╯▽╰╭高三的時候智商最高自從上了大學就變廢材了那天收拾高中的書啊卷子那些看到化學分數都90多雖然看不懂不過總趕腳當時很厲害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