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質化肥100噸,甲
1.根據甲乙合同的約定,甲應該於期限內交付化肥100噸,而現在只交付80噸,另外二十噸回延遲給付並且是瑕疵答給付,根據合同法107條應該承擔違約責任。2.不能。根據債務的相對性,買賣合同效力及於甲乙,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乙只能向甲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甲承擔責任後可以再向丙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B. 經濟法概論一個關於合同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總貨款2500萬元。
甲公司構成違約,甲公司並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乙公司損失,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損害賠償
定金金額未超過合同總價20%,定金合同有效。如果根據定金罰則要求甲公司賠償,甲公司應當向乙公司退還定金350萬元和預付款200萬元並根據定金罰則要求對方支付350萬元,因乙公司損失僅為300萬元,故乙公司不能在此基礎上在此要求甲公司賠償。。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則在甲公司向乙公司返還定金和預付款的情況下,還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500×30%=750(萬元),超過損失300萬元,也不能再要求甲公司另支付賠償。
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返還定金350萬元和預付款200萬元,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750萬元。
但是,如果甲公司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准適當減少)。也就是說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要求將違約金減少至300×(1+30%)=390(萬元)。當然,題目也並未說明該事項,所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應當為750萬元。
C. 如何學注會《經濟法》:買賣合同雙方當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償合同,故《合同法》規定,其他有償合同,法律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則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1、交付標的物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此條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此類單證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故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不得隨意轉讓,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2)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除外。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3)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在此類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5)《買賣合同解釋》規定,在普通動產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②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③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在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承擔就是在風險發生後,誰負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4、標的物的檢驗
(1)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
(3)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時間的限制。這里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在超過合理期間或者兩年期間後,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價款支付
(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2)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6、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即從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可解除與從物有關的合同部分。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
①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②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③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以上總結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六個方面,都是需要考生理解和掌握的,可能內容比較多,但建議重復多看幾次,有意識地記住其中的重要內容,再做些練習鞏固記憶。
D. 經濟法合同法!幫幫忙!!
合同法是規范平等民商事主體間合同行為的法律部門,屬於私法,它屬版於民商法的范疇權。
經濟法是和民商法平行的一個法律部門,公法性更強。它的內容是國家對市場和市場行為的調整,如市場准入的設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對產品質量、金融市場的監督規制等。它是一個公與私的互動過程。
如果說合同法是橫向的,那麼經濟法就是縱向的。二者不是一碼事。
當然,要研究經濟法,研究國家如何調整市場行為,就一定要先對市場行為本身有了解,因此,合同法作為民商事領域的基本法律部門,在研究經濟法的時候也是不可逾越的。《合同法》這部法律本身更是基礎性文本。
另外,有些法學領域的外行把經濟法理解成所有與經濟和經濟行為相關的法律,包括民商法、國家規制類法律,這是不準確的。所以看到經濟法這個詞彙時,一定要看清在那個文本里它指代的什麼意思,因為內行和外行對這個詞的運用是完全不同的……
E. 經濟法中合同的具體分類包括哪些,經濟法中合同的具體
合同的基本分類
《合同法》分則部分將合同分為15類: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F. 經濟法甲與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甲向乙購買毒品10克,單價5000元,該合同是
無效合同。。。。。。。
G. 經濟法概論「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
甲有一匹馬要賣掉,便對乙說:「你先牽回去試用1個月,滿意的話你就買下,價款5000元」。乙牽回了馬,未付款
請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討論下列問題:
1.在試用期間的某天,牛被水淹死,損失由誰負責?為什麼?
損失由乙承擔。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甲、乙雙方當事人並沒有特別約定風險問題,法律對此也無另外的規定,因此,乙將牛牽走,該風險已經轉移給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損失由乙承擔。
2.在試用期間里,牛在生下一頭下牛,該小牛的所有權歸誰?為什麼?
小牛的所有權歸乙。
《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牛已經交付,其所生產的小牛歸乙所有。
3、在試用期間牛踢傷一人,該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為什麼?
由乙承擔。
《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牛3 已經歸乙管理,因此,乙應當負責。
4、在試用期間,乙將牛賣給丙,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合同無效。
牛的所有權沒有轉移,乙對沒有所有權的標的物無權進行處分。《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沒有取得處分權,另一方面也沒有得到甲的追認,因此,該轉讓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在試用期間,甲又將該四匹馬賣給戊,價格5000元,合同是否有效?
1、戊知道,則甲與戊之間的合同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 根據《合同法》第45條第1款中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即如果試用人乙不買,則甲與戊成立的合同生效。
2、戊不知道甲乙間的合同關系,按第三人善意取得,合同成立並生效。
6、若甲乙約定,乙先支付3000元貨款,其餘款項在半年內付清。在付清剩餘款項之前,甲保留對牛的所有權。合同成立後,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權並不轉移,這樣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麼?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H. 經濟法中買賣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從屬於經濟類法規。其中關於買賣合同的概念,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闡述:「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I. 經濟法買賣合同案例
1:甲乙的買賣合同因為實際履行而成立
2:合法。甲的做法為不安履行抗辯
3:乙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合法。因為合同的免責條件為不可抗力,此案件沒有不可抗力存在
4:丙公司承擔違約賠償甲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原因:合同違約賠償的責任
J. 經濟法合同的效力包括哪些
答:一、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二、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效力規定了以下四種情況,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三、合同效力的具體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效力涉及合同有無法律約束力,是否需要履行的問題。
(2)合同效力與合同訂立有一定關系,但不是同一個問題。
四、相關法律條文,詳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