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是個大的法律分類,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合同法是民法的一個分支,屬於債權的一種,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
Ⅱ 經濟法和民法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 請賜教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既有相互聯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區別的一面:
(1)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對象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的財產關系,實質上就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2)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范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范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Ⅲ 民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反不正當競爭法,環境保護法都在經濟法的范疇之內。
Ⅳ 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
規范的對象領域不同,民法規范私人、平等的個體領域,比較靈活,注重當事人雙方的協商,而經濟法偏向於公法,是一種制度上的規范和限制,是國家自上而下對經濟領域各項制度的規范。
Ⅳ 經濟法主體和民法主體有什麼區別為什麼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1.國家機關。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原因:經濟法與民法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
Ⅵ 論經濟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既有相互聯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區別的一面:
(1)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對象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的財產關系,實質上就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2)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范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范疇。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Ⅶ 民法與經濟法有哪些區別與聯系
民法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引起的糾紛。而我國的經濟法是行政經濟法,是國家通過一系列措施來干預調控經濟,而對這些措施的一些規范上升到法律角度,就是經濟法。
Ⅷ 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
樓上2位從哪抄來這么大段的話,照我說,民法(小民法,具體指民法通則)就是用來規范一個人日常生活的法律,而經濟法則是專門規范經濟活動的法律。而大民法則是涵蓋了諸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諸多經濟法、商法等的法律法規的一個大概念。
Ⅸ 請問經濟法和民法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對象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的財產關系,實質上就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經濟法和民法作為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區別主要表現在: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范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范疇。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Ⅹ 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范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范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